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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节

强掳·诉讼·和解-第27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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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德日政府对战争罪行的认识,战犯的处理有天壤之别    
    (一)德国始终认罪服罪    
    从战后至今,德国国家领导人明确承认历史遗留的责任,对纳粹的罪行有深刻的负责感。在这一点上,上至国家领导人下至一般人民的认识是一致的,他们认为只有正视历史,才可能与幸存者以及死难者的后代言归于好。1949年10月,联邦德国首任总统豪斯表示,法西斯的侵略史现在和将来都是“德国人的耻辱”。1951年9月,联邦德国总理阿登纳发表特别声明称,绝大多数德国人憎恶纳粹罪行,他们虽与这种罪行无关,但“罪行都是以德国人民的名义犯的,因而德国人有责任做出道义和物质上的补偿”,只有这样“才能令人信服地与纳粹历史一刀两断”。1970年12月,联邦总理勃兰特在华沙犹太人殉难者纪念碑前下跪请罪,以示对犹太人的负罪感。联邦政府从战后至今一直在追捕纳粹战犯和有屠杀罪行的人,并将其绳之以法,对国内的新纳粹组织严加取缔。1994年修订的德国刑法规定,对持否认纳粹屠杀犹太人言论的人可判5年徒刑。    
    德国还努力改善同受害国的关系。德国过去一再侵略法国,两国可谓“世仇”。战后德国长期进行和解努力,两国1963年签订了《德法合作条约》,两国达成了“历史性和解”。后来双方通过建立欧洲共同体,成为推动欧洲联合的“火车头”。德国通过“新东方政策”,与东欧各国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德国的历史问题已得到了圆满解决,没有成为同受害国改善关系的障碍。德国欲充当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当年的受害国没有站出来反对的,这说明德国对此事的处理是得人心的。    
    (二)日本始终遮遮掩掩    
    明治维新以后,日本的侵略矛头首先指向中国和朝鲜半岛,在太平洋战争中,东亚国家无一幸免。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罪行昭然若揭,罄竹难书。但是日本政府对过去的侵略罪行始终遮遮掩掩,从没有痛快地承认过。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时,日方只是表示“日本方面痛感日本国过去由于战争给中国人民造成的重大损害责任,表示深刻的反省”而已。其中并无“侵略”、“认罪”字眼。1995年日本国会通过的“战后50年国会决议”被认为是日本官方对待历史问题的样板。这个不足300字的决议,也没有“侵略”、“认罪”的表示,因而一出笼立即遭到国内外的强烈批评。连一向宽容日本的美国《纽约时报》都认为它“缺乏谢罪诚意,难以让亚洲邻国放心”,英国《泰晤士报》认为“决议是对历史问题认识的倒退”。1993年日本首相细川护熙说,日本发动的太平洋战争“是侵略战争”,遭到自民党内一些人和日本右翼势力的极力反对,他辞去首相职务后日本右翼势力仍不放过他,曾对他鸣枪警告。    
    进入90年代以来,日本一些政要,诸如永野茂门、樱井新、藤尾正行、奥野诚亮、石原慎太郎等更是大放厥词,有的否认侵略罪行,有的美化侵略,有的甚至倒打一钉耙,不一而足,气焰十分嚣张。    
    在对待战犯问题上,日本的做法完全不同于德国。除东条英机等7名甲级战犯被处决外,其他战犯都得到从轻发落,甲级战犯岸信介还当上了首相。在日本根本没有追捕、惩治战犯和帮凶之说。日本首相还多次到供有甲级战犯灵位的靖国神社参拜,日本公开放映为东条英机翻案的电影《自尊》。


第三部分:求大同存小异团结起来继续斗争德日政府在民间赔偿问题上(1)

    态度大相径庭    
    (一)德国民间企业在政府督促下不断进行赔偿    
    德国政府认为,纳粹当年罪行与多数德国民众无关,但罪行是以德国人民名义犯下的,德国人有责任作出道义和物质的补偿。战后,联邦政府为对由于“纳粹的不正当行为”的受害者进行补偿,先是制定《联邦补充法》,1956年改为《联邦补偿法》,自1957年起开始发放补偿。1952年联邦德国同以色列签订《卢森堡协定》,1959年至1964年期间同12国签订了一揽子协定,1991年设立“德国波兰和解基金”,不断进行各种民间赔偿。2000年7月,根据《补偿基金设立法》成立由政府、企业共同出资的“记忆·责任·未来”财团负责继续落实各种赔偿。    
    (二)日本政府在赔偿立法方面则是一片空白。    
    三、德国的和解与花冈和解的比较    
    从德国的情况看,和解是以加害方不承认法律责任为前提与受害方谋求问题的解决。德国企业对劳工的补偿完全是在以上前提下和解的。花冈事件的和解,鹿岛公司也不承认法律责任,两者相同。    
    德日双方均称基于历史、政治、道义责任进行补偿,两者相同。    
    德国支付对劳工的赔偿,每人在25万至75万日元之间,略高于花冈补偿的金额。    
    德国补偿对象仅限于1999年2月16日(成立补偿财团之日)的幸存者及其继承人,在此之前已去世者不予补偿。花冈和解,鹿岛公司向中国红十字会信托5亿日元,全体986名受难者不论生存与否均可受益,在这一点上,花冈和解宽于德国的和解。    
    已支付赔偿额:迄今德国已支付补偿约600亿日元,日方只支付5亿日元,德国远远胜于日本,根本不能相提并论。    
    今后赔偿问题:德国承诺继续支付各种赔偿,劳工新的上诉可以在“记忆·责任·未来”补偿基金中获得解决。日方没有任何承诺,继续拒绝各种赔偿,劳工的上诉依然前途渺茫。    
    四、花冈和解来之不易    
    日本一向拒绝支付民间赔偿,花冈和解鹿岛公司出资进行补偿,在日本这是第一例,也是第一次突破,尽管花冈和解还存在不少问题,基本上应予以肯定。因为这意味着日本企业首次承认奴役中国劳工的事实并得到法律上的确认,为中国劳工讨回了公道并为今后进一步清算日本政府、企业迫害劳工的罪行奠定了基础。    
    当然还应看到,鹿岛公司之所以同意和解并非出于良心发现和自愿,而是在国内外强大的压力下被迫的。首先是受德国的影响,情况相同的德国已支付大量赔偿,且将继续赔偿,日本一毛不拔说不过去。尤其是2000年7月,德国政府达成了关于成立“补偿财团的国际协定”,这意味着德国将继续支付补偿,日本不能漠然视之。此外,美国的态度对花冈和解也有一定影响。最近,美国财政部副部长曾批评日本说:“至今有些国家对过去的历史不负责任,德国人在人类历史上曾犯下滔天罪行,而德国表示了明确的道德规范。”1999年7月美国加州通过一项特别法案,要求日本清算历史,向战争受害者支付赔偿。根据该法案,中国的受害者或他们的亲属有一人在美国生活者就可向加州法院起诉,要求日本企业赔偿。东京高等法院之所以力促和解,与此不无关系。    
    花冈和解尽管还有各种问题不如人意,但已属来之不易,首先需要提到的是日本朋友和爱国华侨多年来一贯的不懈努力,可以说若没有他们多年全心全意的支持援助,今天的这点成果也是不可能达成的。花冈诉讼案已进行10年有余,日本友好人士和爱国华侨的艰辛是笔墨难以形容的,他们花费的资金和精力是难以计算的。每念及此,不得不对以林伯耀先生为代表的爱国华侨,以新美隆先生为代表的原告律师团,以田中宏先生为代表的“强掳中国劳工问题思考会”表示由衷的敬意和感谢。这些爱国华侨和日本友好人士只讲奉献从不索取。十余年来,他们不但付出了大量的心血,还拿出上亿日元支付受害者到日本打官司和参加纪念活动的费用。在和解成立时,他们本可得到报酬,但他们坚决分文不取,这种无私奉献的精神难能可贵。十余年来他们忙忙碌碌东奔西走图的是什么,就是伸张正义。    
    德国劳工赔偿问题之所以解决得比较顺利,是由于政府态度积极。在日本解决劳工赔偿问题之所以困难重重,迟迟不见进展是因为政府态度消极,民间企业有恃无恐,能赖则赖。花冈和解开了一个好头,但不见得今后此类事件可顺利解决。最近一些性质相同或相近的诉讼原告相继败诉,可见日本官方的态度依然顽固不化。因而今后在进行上诉时,不宜只就事论事,要引用国际事例和批判官方的错误态度。总的看来,劳工问题的解决,形势依然严峻,任重而道远。团结就是力量,同心协力,这一点千万不能忘记。 从德国企业对二战时期    
    强掳劳工的赔偿看“花冈和解”    
    林伯耀


第三部分:求大同存小异团结起来继续斗争德日政府在民间赔偿问题上(2)

    对于德国政府反省战时所犯下的罪行和清算历史的行动,人们给予了比较高的评价。当然这一评价只限于同日本相比较的情况下所得出的结论。相反,“纳粹的不正当行为”的受害者,至今还对德国政府在处理赔偿问题上抱有很多的不满。总之,受害者们的反应是“从最初就没有被定为赔偿对象”,“即使被承认,其赔偿金额也是极少”,“因解决过晚,有很多当事人已死亡,所以也没有成为赔偿对象”等等。即使是这样,我们无法否认,德国政府在对待过去的战争犯罪的赔偿方面,同日本政府相比较,采取的态度是比较积极的。尤其是2000年德国政府和企业共同出资100亿马克设立的“记忆·责任·未来”基金是划时代的赔偿事业。德国政府和企业与受害者团体所签订的合同里,虽然存在着合同书里规定的日期前死亡的受害者的遗属没有资格领取赔偿金的缺点等,但仍是一件值得称赞的事。这里虽然有着德国政府主动设立基金的积极的一面,但我们决不能忽视,“记忆·责任·未来”基金的实现是同受害者们长达半个世纪的斗争的积累分不开的。因此,我们也必须站在长期的战略角度来评价“花冈和解”。    
    一、战时(1939年~1945年)从德国以外的国家强掳的劳工共约990万人,其中从国外集中营强掳的人数约有40万人。据统计,在战争末期的1944年的秋天,被强掳的劳工分别来自26个国家,计7,606,760人,其中5,976,673人为(其中从苏联强掳2,174,644人;从波兰强掳1,662,336人,约占半数)民间劳动者,剩下1,930,087为(其中苏联的战俘为631,559人,法国战俘为599,967人)战俘,总的来说,在当时即1944年9月,支撑着德国经济三分之一的工人是被强掳来的劳工。    
    二、战后,在德国内外掀起了众多对过去靠强掳劳工而受益的德国企业要求赔偿的诉讼活动。据说诉讼数多达几百件,甚至有达到了1,000件的说法。其原因是,据说使用强掳劳工的企业之数也从200多家到2,000多家,说法不一。    
    三、战后,西德政府为了被“纳粹的不正当行为”迫害的人们能够得到全面赔偿,最初做为联邦法制定的法律是“联邦补充法”。但是,因该法存在着众多的缺点,经过反复的修改,终于在1956年6月29日的第三次的修改时,以“联邦补偿法”取代了“联邦补充法”。但是,这项法律对“纳粹的不正当行为”的受害者的定义规定如下:    
    “对因纳粹以政治性敌对关系为理由,并以人种、信仰,或者是以世界观为理由暴力迫害的,在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物、财产、职业上和经济上蒙受了损失的受害者”(第1条第1款);并对关进集中营的人,虽然发放了微薄的赔偿金,来作为剥夺自由的代价赔偿(1天以1美元算),受害者并没有成为国家补偿的对象。不仅如此,这项补偿法里有着“属地原则”的限制,它只限于到1952年12月31日前,持续居住在这项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西德)地域的人。    
    四、1970年12月7日,当时的西德总理勃兰特,跪拜在华沙无名烈士墓和犹太人隔离区;1985年5月8日,在联邦议会上赫尔佐克总统高尚的演说,虽然对外加深了德国确实是在真挚地面对过去的历史的印象,但亲自参与并使用强掳劳工、强制劳动的德国企业对其受害者却表现出极其傲慢和推卸责任的态度。他们无论是在法庭上,还是在谈判席上,以“企业只是服从了政府的命令”为借口,没有承认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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