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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节

强掳·诉讼·和解-第28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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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企业进行起诉的大部分诉讼,虽然有一部分在一审胜诉,但在西德的联邦通常法院(最高法院)上,不是败诉就是以驳回上诉而告终。败诉及驳回上诉的主要原因如下:    
    1. 因为当时的政府、法院及企业认为“使用强掳的劳工是‘战争和统治占领地所带来的一般现象’,因此企业没有法律上的责任”,所以政府和法院没有把强掳劳工当做为“纳粹的不正当行为”的一部分。    
    2. 对于居住在外国的劳工的赔偿要求是根据“可延期到签订伦敦债务协定(LschA)(1952年2月27日,同西方20个国家签订,后来又有12个国家参加)上的‘讲和(和平)条约’为止(第2编第5条)”的规定,以“时期尚早”为理由,同样地被排除在外。    
    3. 进入80年代、90年代,又说“时期太晚”,以“失去时效”为由,驳回上诉。    
    六、但是,也不能说德国政府方面对于被强掳的劳工完全没有进行赔偿。通过两国间的协定,对其他“纳粹的不正当行为”的受害者进行赔偿的同时,也对强掳的劳工进行了多多少少的赔偿。但是,并没有把强掳的劳工当做补偿的正式对象。1952年3月,西德和以色列之间缔结了《卢森堡协定》。从1959年到1964年间西德同12个国家缔结的一揽子协定以及1991年10月的“德国·波兰和解基金”的设立都是同样的情况。


第三部分:求大同存小异团结起来继续斗争德日政府在民间赔偿问题上(3)

    七、“记忆·责任·未来”基金成立之前,对强掳劳工受害者,通过“和解”支付了赔偿金的公司只有11家左右,其支付和解的赔偿金共计为1.175亿马克。这些长期斗争,作为一个很大的原动力对基金的设立起了重要作用。但是,大家可以看出,几乎所有的赔偿对象仅限于犹太人和生存者。不仅如此,再细看“和解”条款的话,可以看出几乎所有的加害者都以没有承认“自己的法律责任”,也把不侵害其他企业的权力等做为条件签署的。甚至有的企业在“和解”后把支付给受害者的金额竟说成是“慰劳金”。因此我们从顽固的德国企业在赔偿金的态度上,完全可以看透他们毫无诚意反省和谢罪之意。德国企业对受害者的这种恶劣的态度,跟日本的加害企业几乎没有什么两样。也就是说在资本的逻辑方面德国和日本是一致的。尽管如此,被害者们没有忽略在跟法庭做斗争的同时,在大街小巷、在广场、在国会等公共场所里,动员广大市民,说服政治家,动员新闻媒体,以使他们改变态度。其结果,他们获得了一件件“和解”,虽然每一件胜利都很小,但“积少成多”就赢得了舆论的支持,这是不可忽视的。通过长期的跨国性的共同斗争,各国的强掳劳工们团结一致,克服了种种困难,终于获得了“记忆·责任·未来”基金——这一划时代的补偿事业。    
    八、在分析“花冈和解”之际,我们应该站在如下立场来分析:    
    1. 要顾全大局。    
    2. 主次要分明,把握清楚什么是主要的,什么是次要的。    
    3. 从理性和现实出发,不要从狭隘的民族感情出发。当然我们可以理解受害者和其家属在身心上所受到的创伤是永远也无法愈合的。但是,政治毕竟是现实。    
    4. 不要从主观愿望、空想主义、理想主义出发,要站在长期的战略上思考问题。    
    我们无法否定“花冈和解”是双方妥协的产物。但我们通过局部的妥协,从整体上获得了从未取得过的成果。如果从中日两国社会的现实状况判断的话,对受害者来说,获得的东西并不少。如果没有中日两国民众通过长期的共同斗争和支援是无法取得目前的结果的。    
    必须以“花冈和解”为基础,继续同鹿岛或者同其他类似的加害企业斗争。因为距离达到真正的“和解”,就是说要达到“恢复受害者和加害者之间的相互信赖”的关系,还相差甚远。    
    2001年5月,为了促进中国劳工对西松建设索赔活动,笔者访问香港时,有幸拜见了尊敬的杜学魁先生。在谈到“花冈和解”时,杜先生因受到美国方面不充分的报道的影响,起初抱有一些误解,但同从日本来的友人们认真地交换了意见并仔细地阅读资料以后,第二天,杜先生对我们说“我确实有过误解,在此重新对取得了花冈和解的友人们表示敬意和祝贺”,并且还说,“我们不是对日本人进行报复,我们的目的是要让两国人民正视历史,奠定未来友好的基础。鹿岛的反省虽然不充分,但通过支付赔偿金,做为结果已向世人承认了自己的罪行”。    
    仅凭仇恨是无法解决历史问题的。我们必须以“花冈和解”为基础,为了取得拥有更加优越条件的第二次、第三次的“和解”的胜利而努力,直到最终赢得日本政府的谢罪和赔偿为止。    
    


第三部分:求大同存小异团结起来继续斗争在柏林、东京和北京的思考(1)

    (日本) 驻德记者    
    自由撰稿人棧逄焕伞   �
    我得知盼望已久的花冈事件和解成立的消息,是2000年11月29日。1998年10月德国革新政权成立,在其联合政权协定里明确写道:“要实现‘强制劳动个人补偿财团’的创立。”自那以后,在我认为,这一国际谈判的过程也无疑会对日本战后补偿的解决产生重大影响。于是,我主要在《星期五周刊》杂志上尽可能详细地做了报道。    
    在花冈事件上诉审理中,法院表示有和解解决之意是在德国“巨大的和解谈判”终于走上正轨的1999年7月之后的事。我认为由于“有历史渊源”将引起日德互动,于是我尽可能报道了细节。经过极为复杂而又千辛万苦的谈判,2000年7月施密特政府达成了关于成立补偿财团的国际协定。我称之为“对日本将直接产生重大影响的场外本垒打”。后来,即使有机会,我也不敢向新美隆律师和田中宏教授打听花冈事件和解谈判的进展情况,而是一味地在等待捷报。因为我知道严守秘密是外交谈判的绝对原则。    
    在得知和解成立消息的那天,我发出的电传是这样写的:    
    新美隆先生、强掳中国人问题思考会的各位先生:    
    恭贺盼望已久的花冈事件达成和解!诸位为此进行了10年以上的不懈的努力,谨表敬意。    
    由此,追究日本战争责任的历史揭开了新的一页。    
    这里信息不多,也不知详情。已去世的劳工家属也包括在补偿对象之中,这是划时代的。我推想,这一点是不是比德国对个人补偿更胜一筹。关于此事,柏林广播电台当天已详细报道。    
    德国以及欧美国家的报纸大量加以报道,称这是“划时代的和解”。可是几天后,新美律师来电称,和解条款第1项的附文提到“对再次确认了的《共同声明》,鹿岛公司主张并不意味着它承认了法律责任,上诉人对此表示了解”,因为这一点遭到一部分人意外强烈反击而感到为难。新美先生还提到:“据我所知,在德国也只有在确认没有法律责任之后支付和解金的事例。我理解这次财团也是在企业法律责任被否定之后,才提到历史责任和道义责任。请确认一下,我对德国的‘责任’的表述方法的理解是否有误。若有关于具体事例的资料或信息请告之。”看来,他那里丝毫没有尽情庆贺的气氛。    
    德国补偿财团法的前言提到“道义的、政治的责任”,但关于“法律责任”只字未提。倒不如说,德方的补偿正是基于“事到如今,因为无法承担法律责任,固根据没有时效的、普遍的道义的、政治的责任进行补偿”这一“和解精神”进行的。为确认新美先生的理解是正确的,是事实,我作了如下的回答:    
    “关于和解条款第1项的附加文书的解释,与德国事例相比毫不逊色。正好出现了具体判例,兹加以转告。首先请读一下下列报道的译文。”    
    法兰克福隆多晓报    
    2000年12月2日    
    被强制劳动者状告巴尔森公司未果    
    汉诺威十二月一日讯(德国通信社)    
    汉诺威地方法院驳回纳粹时代被强制劳动者要求巴尔森公司补偿的上诉。法院星期五宣判:请求已过时效。10名东欧的原告要求汉诺威的这家公司赔偿每人9,000马克(约45万日元)至50,000马克(约250万日元),总共超过100万马克(约5,000万日元)。原告多数是乌克兰女性,1941年她们被送到收容所,派到巴尔森公司从事强制性劳动。    
    判决称,这些受害者必须等待,直到根据新的强制劳动补偿的联邦法支付的实施。这些妇女可以指望获得基于该法的财团支付的金额。但财团何时开始支付尚未确定。据法院判断,前被强迫劳动者对公司的请求权的时效到1994年3月15日,即自缔结二加四条约(德国问题最终规定条约)3年后。可是地方法院发言人称,本案是1999年起诉的。这一时效的期限,是根据德国统一后1991年缔结的二加四条约计算出来的。这一条约被视为关于德国最终的和平规定。    
    这一判决是当今德国强制劳动请求补偿裁判的典型判断。它表明,因为在法律上请求权在条约缔结后3年就到了时效,作为对受害者的权利救济可以获得补偿财团支付的救济。即,它与“花冈基金”的补偿和内情完全一样。考虑到劳动条件和时间,一般认为,原告们可以从财团获得25万日元至75万日元的补偿金。


第三部分:求大同存小异团结起来继续斗争在柏林、东京和北京的思考(2)

    而且,总公司设在汉诺威的巴尔森糕点公司已正式表示加入企业财团支付基金。    
    至于国际法的问题,德国问题最终规定条约被视为和平条约。可是,是否劳工对德国就拥有赔偿请求权,德国政府一贯对此予以否定,而希腊等国则予以肯定。值得注意的是,在关于补偿财团的2001年7月17日《德美政府协定》中,美国政府首次表示放弃对德赔偿请求权。即美国认为,由于这一强制劳动补偿财团的成立,一切战后补偿都已完毕。    
    在我写的报道(《星期五周刊》2001年8月11日号,“德国卸下历史包袱”)中引用了美国财政部副部长的话,显然与此有关:“虽然至今有些国家对过去的历史不负责任(即指日本——笔者),但对人类历史上最凶恶的罪行,德国遵守了明确的道德规范。”所以美国放弃了赔偿请求权。    
    也就是说,即使根据媾和条约,日本也没有尽到道义责任。反之,德国虽没有媾和条约,却被认为尽到了这一责任。即,成问题的是日本的国家责任。我的解释是,鹿岛公司回避法律责任的主张即间接地涉及到国家责任问题,日本不少报纸的社论也明确地提出了相同的主张。由于花冈和解,要求实施承认国家道义责任的德国式补偿法的呼声顿时高涨起来。德国方式就是“官民并举的重大和解”。和解带来的最大效果是唤起了这样的舆论,值得称道。    
    再者,花冈基金把遗属也作为对象,这比德国补偿财团的范围更广,令人振奋。德国新补偿法的对象仅限于至1999年2月16日(发表设立补偿财团筹备声明之日)为止还健在的幸存者及其继承人。对在此之前去世的受害者及其遗属不予以补偿。这一不同的待遇看来今后会引起巨大争论。可是我认为,迄今德国已支付了相当于6万亿日元的个人补偿,因而与历来一概置之不理的日本不能相提并论。    
    几天后,新美先生继而提出要求称:“我作为和解当事人,一加以说明便被认为是辩解。希望你到东京来谈谈。”看来误解和反对正在扩大。日本侵略中国留下很大的创伤,如今尚未痊愈的创伤被历史风潮一吹自然又痛起来。一念及此,我匆匆忙忙从柏林启程回日本。    
    12月17日,我参加了在东京的“报告·追悼会”以及年底在北京召开的原告、遗属以及中国红十字会的会议,在会上具体说明了德国补偿财团的实际情况。    
    趁此机会学到了许多东西。会见了幸存者和遗属,产生了“小小的市民运动还真的到了这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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