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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节

注会-梦想成真-答疑解惑-第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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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问题】运输企业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是否征收营业税?     
    【解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关于“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属于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规定,运输企业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因而不征收营业税。    
    6。【问题】对于外国企业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     
    【解答】1997年3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35号)第一条规定,“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取得的利息收入、出租有形动产的租金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该政策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1)上述优惠政策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且从我国取得利息收入、出租有形动产的租金收入的外国企业。外国企业,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机构、场所,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是指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和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和提供劳务的场所以及营业代理人。    
      (2)文件中规定的不征收营业税的对象是利息收入和出租有形动产的租金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满足上述条件的外国企业将资金贷与我国境内的使用单位而取得的利息收入。有形动产是相对于不动产而言的,是指能够移动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主要包括机器、设备、器具、工具等如飞机、汽车、船舶等。    
    7。【问题】营业税的“修缮”与增值税的“修理修配”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分?     
    【解答】如果修理(修缮)的对象是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应征收营业税, 如房屋补强等;对货物进行的修理,则应征收增值税。    
    8。【问题】汽车清洗收入为什么不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解答】依据《交通部关于对的复函》(交通部交函公路'1998'484号)规定;汽车清洗业是汽车维修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3-1997)明确规定汽车清洗是进行车身清洗、除尘、除垢、打蜡、抛光等作业的统称,是汽车维修专项修理业务的主要作业项目之一。    
    依据该规定,汽车清洗属于汽车维修业,应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    
    9。【问题】在教材中讲到,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当征收增值税;而在建筑业税目中初装费是按建筑业征营业税,这应当如何理解?    
    【解答】这是由于收取的主体不同,当由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如果是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对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10。【问题】融资租赁业务应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    
    【解答】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税法答疑解惑城市维护建设法

    1。【问题】城建税是不是一个独立税种?    
    【解答】不是,城建税是一种附加税。它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附加于三税税额之上,本身没有特定的、独立的征税对象。    
    2。【问题】教材中提出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那么,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是否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解答】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属于我国法人,比照内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如果外国企业在国内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不属于我国法人,而是外国企业分支机构,则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3。【问题】外资企业不需要缴纳城建税,但是如果外资企业是增值税等流转税的扣缴义务人,是否需要同时代扣代缴城建税?     
    【解答】按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的规定,外资企业不是城建税的纳税人,但如果外资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城建税纳税义务人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时,应按城建税的规定同时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4。【问题】教材中提到“城建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三税’同时缴纳”,如何理解?这里所谓的“实际缴纳”,是指实际应缴纳还是实际已缴纳,换言之,就是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计算缴纳,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还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     
    【解答】“城建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三税’同时缴纳”,是指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也就是纳税人当期实际应缴纳的‘三税’税额,而不是已缴纳的‘三税’税额,税收上实行权责发生制。缴纳期限分别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法定缴纳期限。例如某企业某月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是200万元,销项税额是300万元,本月实际缴纳增值税100万元,那么,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100万元。    
    


税法答疑解惑关税法

    13。【问题】以到岸价格成交的进口货物如何计算完税价格?    
    【解答】如以我国口岸到岸价格(通常称CIF价格)成交的,或者以到达我国口岸的价格加佣金,或到达我国口岸的价格加保险费成交的,可将成交价格直接作为完税价格。    
    这是指货物在我国口岸成交的三种情况,可用公式表述如下:    
    成交价格=在我国口岸成交的价格(CIF价格)=完税价格    
    成交价格=到达我国口岸的价格+佣金=完税价格    
    成交价格=到达我国口岸的价格+保险费=完税价格    
    14。【问题】以国外口岸离岸价格成交的进口货物如何计算完税价格?    
    【解答】如以国外口岸离岸价(通常称FOB价格)或国外口岸到岸价格(它与上述定义的我国口岸价格不同)成交的,应另加从发货口岸或国外交货口岸运到我国口岸的运杂费(包括运费、佣金等费用)、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    
    这是指货物在国外口岸成交的情况,可用公式表述如下:    
    完税价格=成交价格+运杂费+保险费    
            =国外口岸离岸价格(FOB价格)+运杂费+保险费    
    在国外口岸成交的情况下,完税价格内包括的运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原则上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计算,若无法得到实际支付金额时,也可以外贸系统海运进口运费率或按协商规定的固定运杂费率计算运杂费,保险费则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率计算。因为保险费是按完税价格的一定比率来征收的,因而上式只是表明了完税价格的内容,并不能真正计算出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完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应为:    
    完税价格=(FOB价格+运杂费)÷(1-保险费)    
    其推导过程如下:    
    完税价格=FOB价格+运杂费+保险费,保险费=保险费率×完税价格    
    可得:    
    完税价格=FOB价格+运杂费+保险费率×完税价格    
    完税价格=(FOB价格+运杂费)÷(1-保险费)    
    有时为了计算方便,可以计算出常数,即:    
        常数=1÷(1-保险费)    
    完税价格=(FOB价格+运杂费)×常数    
    通过计算,可以得到保险费率和常数之间的对应关系:    
    如保险费率为1‰,其对应的常数为1。001001    
    如保险费率为2‰,其对应的常数为1。002004    
    如保险费率为3‰,其对应的常数为1。003009    
    如保险费率为4‰,其对应的常数为1。004016    
    15。【问题】如何理解“离岸价(FOB)、到岸价(CIF)、成本加运费(CFR)”?    
    【解答】离岸价(FOB):也称为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条款。这是指当货物于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其交货义务。这意味着买方从此时起,应负担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及损坏的风险。也就是说在货物于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该货物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就转移给买方了。    
    到岸价(CIF):也称为成本加运保费(指定目的港)条款。是指卖方除负有在CFR条款下的同样义务外,还必须就运输中买方负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对货物保险。卖方签订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卖方的责任自货物越过在目的港的船舷时起转移给购买方。也就是说在货物于指定目的港越过船舷时,该货物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就转移给买方了。    
    成本加运费(CFR):也称为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条款。这是指买方必须支付成本和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必需的运费,但货物交到船上以后的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因故而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则自货物越过装运港的船舷时起,卖方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就转移给买方了。    
    16。【问题】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和其他劳务费,要计入关税完税价格,那么,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包装费、运费和其他劳务费,是否也要计入关税完税价格?    
    【解答】根据我国关税法的有关规定,进口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包装费、运费和其他劳务费,不计入关税完税价格。    
    17。【问题】税法规定在计算关税的完税价格时,“买卖双方之间有特殊关系的,经过海关审定其特殊关系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或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能证明其成交价格与同时或大约同时发生的下列价格相近,该成交价格海关应当接受”,这里的“特殊关系”是指什么?    
    【解答】这里的“特殊关系”是指关联企业关系。    
    18。【问题】教材中指出:易货贸易按一般进口的估价办法确定完税价格,那什么是易货贸易?    
    【解答】易货贸易通常是指根据两国政府间签订的易货协定,民间贸易团体达成的易货协议以及进出口双方签订的易货合同所进行的一种贸易方式。它的特点是:进口和出口直接相连,交易双方互有进出,货物品种相当,对等交易,出口平衡或基本平衡。    
    19。【问题】如何理解“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出口货物成交价格中含有支付给国外的佣金,如与货物的离岸价分列,应予扣除”?    
    【解答】此项规定要求纳税人,如果其在开具出口发票时,分别在发票上列出出口的货物金额和佣金金额,那么出口人在计算纳税时,所支付的佣金就可以不计入成交价格;如果不单独列明的,计算征税。    
    20。【问题】最常见的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解答】关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增值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增值税税率    
    或=(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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