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梦想成真-答疑解惑-第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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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征收方法具有灵活性。它可以根据每一课税对象的不同特点,选择不同的征收方法。既可以采取对消费品指定单位税额依消费品的数量实行从量定额的征收方法,也可以采取对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制定比例税率依消费品或消费行为的价格从价定率的征收方法。
4。税率、税额具有差别性。根据消费品的不同种类、档次(豪华程度、结构性能)或者消费品中某一物资成分的含量,以及消费品的市场供求状况、价格水平、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等情况,对消费品制定高低不同的税率、税额。
5。税负具有转嫁性。消费税无论是在哪个环节征收,消费品中所含的消费税最终都要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2。【问题】请问消费税的纳税环节是怎样规定的?
【解答】(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95号)对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作出了如下规定: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消费税从1995年1月1日起,由生产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
(1)纳税人销售(指零售,下同)的金银首饰(含以旧换新),于销售时纳税;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于移送时纳税;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于受托方交货时纳税。
(2)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征税环节后,经营单位进口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由进口环节征收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出口金银首饰由出口退税改为出口不退消费税。个人携带、邮寄金银首饰进境,仍按海关现行规定征税。
3。【问题】如何理解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解答】确立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以立足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国家的消费政策和产业政策,充分考虑人民的生活水平、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状况,注重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为原则,主要是这样五类:
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身体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第二类:非生活必需品,如化妆品、贵重首饰、珠宝玉石等。
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摩托车、小汽车等。
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消费品,如汽油、柴油。
第五类:税基宽广、消费普遍、征税后不影响居民基本生活并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如护肤护发用品、汽车轮胎。
4。【问题】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直接销售的是否缴纳消费税?
【解答】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直接销售不再征收消费税的批复》(国税函'2001'955号)中规定,对既有自产卷烟,同时又委托联营企业加工与自产卷烟牌号、规格相同卷烟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卷烟回购企业),从联营企业购进后再直接销售的卷烟,对外销售时不论是否加价,凡是符合下述条件的,不再征收消费税;不符合下述条件的,则征收消费税:
(1)回购企业在委托联营企业加工卷烟时,除提供给联营企业所需加工卷烟牌号外,还须同时提供税务机关已公示的消费税计税价格。联营企业必须按照已公示的调拨价格申报缴纳消费税。
(2)回购企业将联营企业加工卷烟回购后再销售的卷烟,其销售收入应与自产卷烟的销售收入分开核算,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如不分开核算,则一并计入自产卷烟销售收入征收消费税。
5。【问题】如何确定各种酒类产品适用的消费税税率?
【解答】根据《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9号)的有关规定:
(1)外购酒精生产的白酒,应按酒精所用原料确定白酒适用税率。凡酒精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2)外购两种以上酒精生产的白酒,一律从高确定税率征税。
(3)以外购白酒加浆降度,或外购散酒装瓶出售,以及外购白酒以曲香、香精进行调香、调味生产的白酒,按照外购白酒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凡白酒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4)以外购的不同品种白酒勾兑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5)对用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6)对用薯类和粮食以外的其他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薯类白酒的税率征税。
(7)对以粮食原酒作为基酒与薯类酒精或薯类酒进行勾兑生产的白酒应按粮食白酒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8)对企业生产的白酒应按照其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凡是既有外购粮食、或者有自产或外购粮食白酒(包括粮食酒精),又有自产或外购薯类和其他原料酒(包括酒精)的企业其生产的白酒凡所用原料无法分清的,一律按粮食白酒征收消费税。
6。【问题】酒厂将白酒和药酒组成套装酒出售,但是分别核算了销售额,那么是否可以按白酒和药酒分别计算消费税呢?
【解答】不可以。税法规定,纳税人将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不论是否分别核算销售额,都应该从高税率计算消费税,即应当按全部的销售额及白酒的税率计算,并且按白酒的单位税额计算全部的从量消费税。
7。【问题】某酒厂生产的白酒所用原料既有外购粮食,又有外购薯类和其他原料酒,原料比较复杂,生产出的白酒所用的原料无法分清,税务机关说该厂生产的白酒应该按粮食白酒的税率25%缴纳消费税,而不能按薯类白酒税率15%缴纳消费税。请问这样说对吗?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9号)第二款规定:
(一)对以粮食原酒作为酒基与薯类酒精或薯类酒进行勾兑生产的白酒应按粮食白酒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二)对企业生产的白酒应按照其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凡是既有外购粮食,或者有自产或外购粮食白酒(包括粮食酒精),又有自产或外购薯类和其他原料酒(包括酒精)的企业,其生产的白酒凡所适用原料无法分清的,一律按粮食白酒征收消费税。
根据以上规定,由于该厂生产的白酒所用的原料既有外购粮食,又有外购薯类和其他原料酒,原料比较复杂,生产出的白酒所用的原料无法分清,应该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收消费税,所以税务机关说的是正确的。
8。【问题】某企业以生产粮食白酒为主,去年10月份,企业以粮食白酒为酒基,加入适量药材试制了一批滋补酒,销售后按“其他酒”子目中的“复制酒”计算缴纳了消费税。近日,税务机关在纳税检查后却要企业补缴消费税,这是为什么?
【解答】在《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 '1993' 153 号)中,对复制酒,作如下解释:复制酒是指以白酒、黄酒、酒精为酒基,加入果汁、香料、色素、药材、补品、糖、调料等配制或泡制的酒,如各种配制酒、泡制酒、滋补酒等等。但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4号)第三条关于配制酒、泡制酒征税问题规定:“对企业以白酒和酒精为酒基,加入果汁、香料、色素、药材、补品、糖、调料等配制或泡制的酒,不再按”其他酒“子目中的”复制酒“征税,一律按照酒基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凡酒基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粮食白酒的税率征收消费税。”因此,企业试制的滋补酒不能再按其他酒10%的税率计算消费税,而应按粮食白酒25%的税率计算消费税。
……
税法答疑解惑 营业税法
1。【问题】哪些单位和个人应代扣代缴营业税?
【解答】应代扣代缴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有:
①建筑业中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②金融业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③保险业中分保险业务,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④文化体育业中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也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⑤个人转让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无形资产,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⑥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2。【问题】保险公司承保某项工程的保险业务,保费收入为80万元。公司又将该工程的一部分保险责任分包给另一保险公司,支付其30万元保费,请问这笔30万元的保险业务应由谁纳税?
【解答】保险业务按其经营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承保,即保险机构直接向被保险方承担保险责任,直接向保户收取保费,发生赔付时,由其直接付款给保户;另一种是分保险,即保险机构承保保险业务后,将部分保险责任分包给另外一个或几个保险机构,前者为初保人,初保人直接向保户收取保费,然后再根据保险责任大小分给分保人一部分保费。这里所说的情况即属于后一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保险业实行分保险的,分保业务由初保人为分保人代扣代缴营业税。为了简化手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明确规定,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可对初保人按其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收入全额(即不扣除分保费支出)征税,对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3。【问题】如何理解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解答】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如下:
1。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这里强调的是劳务“发生在境内”,而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外,则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2。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这里强调的是“出境”,凡是将旅客或货物,由境内载运出境的,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凡是将旅客或货物由境外载运境内的,就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3。组织旅客出境旅游。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4。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这里强调的是“在境内使用”。凡是转让的无形资产,不论其在何处转让,也不论转让人或受让人是谁,只要该项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就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否则,就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5。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只要在境内的不动产,不论其所有者在何地,销售地在境内或境外,都是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6。在境内提供保险劳务。境内保险机构提供除出口货物险、出口信用险外的保险劳务,境外保险机构以境内物品为标的提供的保险劳务,均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4。【问题】营业税为什么要划分境内、境外应税业务行为?
【解答】营业税之所以要划分境内、境外应税业务行为,实际上是确定营业税适用的地域范围,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税收管辖权,它不同于政治上的“行政区划”的概念。税收是一种国家行为,自然就不可能超越国家主权范围,营业税也是这样。只有发生在我国的税收管辖权范围内,才产生营业税的纳税义务。
5。【问题】运输企业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是否征收营业税?
【解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