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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节

追寻失落的圆明园-第19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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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最细密的检查。这些人进入园内之前,都先要在大门口集合,并接受点名。38    
    内务府于1752年又实行两项特别的措施来加强园内的安全:第一,即使皇帝不在园内,也要定期执行彻底的检查工作;第二,启动一项户口清理计划,以彻查园内未经授权顶替或冒充园户的人。结果,查出的非法居留者,以及那些内务府认为年老、无用、不可靠或狡猾的人,全都被立即驱逐出园。39    
    为了进一步改善园内的安全,所有住在里面的人从1757年开始都必须随身带着标示身份的腰牌,类似今天的身份证。每一个人不管是进入或离开圆明园,都要接受彻底的搜查,这通常由太监来负责。对来客的管制也加紧了,规定任何一个来客都必须要从圆明园的同一个大门进出,尔后来客的行踪可以精确地汇报。严格禁止冒名顶替在园里生活和工作,类似欺诈行为将遭受最严厉的惩罚。40    
    圆明园的行政管理结构看起来就像一个小型社会。尽管在理论上圆明园是用来服侍天子一人,但每天要确保尽可能最好侍候是极为重大的事。圆明园烦琐的社会机能有条不紊地运作,就是靠着扮演不同角色的数千人次。


第三部分:历史罪与罚(1)

    皇家园林最关切的既然是安全问题,所以圆明园里绝不能容忍任何犯罪行为,即使琐碎细微的罪行,也要遭受到严厉的惩罚。内务府指派资深官员组成无定额小组掌握检控和判刑事务。他们希望防止园里发生任何不愉快的事情,但如果有人违反规定或犯了重大过错,他们就会积极而认真地追查案子和施以严厉的惩罚,以维护圆明园的绝对安全。现有的资料显示,在圆明园一百五十年的历史里,不曾发生过像杀人和抢劫那种暴力罪行。    
    事实上,任何人在园里违反法规,无论是有意或无意,甚至在没有批准之下擅自进出圆明园,也会被视为一种犯罪,必须受到惩罚。    
    例如在1774年,当一个在长春园的西洋楼工作、名叫二格的满洲男孩正要爬墙外出时,被一名巡逻兵捉到。双方的供词都有记录在案。这名男孩供称:他想要从圆明园逃走,因为他上次外出回来时迟到,受到主管狠毒的笞杖,一再用同样严厉的惩罚来威胁他。长春园的总管太监,也就是监督男孩的主管,发现这名男孩之所以惹了这个麻烦,是因为难以管教和懒惰。最初男孩因为没有得到批准就擅自离开圆明园而破坏法规,被鞭打了三十下;可是,在受罚之后不到两天,他又从圆明园潜逃出去。在他回园之前,他的直属主管陈进忠在所有通往北京的路上找他。这名男孩此次不成功的意图越墙逃跑,显然是因为害怕屡犯而遭到更严厉的惩罚。    
    这宗逃跑事件的调查,经过负责的官员在内务府结案之后,就奏报给乾隆皇帝。建议的惩罚是根据大清律例,规定攀爬皇城的城墙可定重罪。尽管认识到因迟到而杖打有点武断,但不会因为违规者年纪太轻而给予任何怜悯,皇帝和他的内务府显然拒绝以宽大来换取安全。因此,这名满洲男孩在被流放到千里以外之前,先接受让人吃惊的一百大板重罚。不过,由于他是满族,可以戴两个月的枷锁来替代流放。这个惩罚案最后经皇帝御批后执行。41这个案例可以反映出,像潜逃之类是严重的罪行,必须要接受非常严厉的处分。在美丽的圆明园背后,无疑存在酷刑,这都是为了严格执行保安工作而必须付出的人权代价。    
    许多无心之失,都会受到惩罚。乾隆于1744年,看到太监刘玉坐在栏杆上,认为这是极为无礼的举动,就把他交给其主管,责以四十大板。在同一天,一名太监在当班的时候偷睡,也受到同样的惩罚。42苑丞常贵于1770年的夏天,因为“谐奇趣”的喷水池水位比往常低了1。5英寸(约3。8厘米)到2英寸(约5。1厘米)被指责,并要前往内务府就此应答。苑丞明德和庆德于1773年,为大宫门失去零头布和栅栏而负责,由于他们两人在巡查时的大意,而被罚六个月的俸银。在1779年的夏天,好几名苑丞因为池塘里的莲花太少、太稀疏而遭到责罚,他们被指控不适当地培植莲花和浪费公帑等过失,他们每个人都被罚俸三到六个月。福长安和金简这两个在圆明园里工作的内务府大臣于1787年因为在“山高水长”施放烟火期间,点亮灯墩的时间落后预定程序,而遭到严厉的惩戒。而1796这一年,由于年迈的乾隆皇帝不满烟火平淡无奇和没有新花样,责令那些负责采购烟火的官员要归还所有烟火的费用,并被罚停止发放三到十二个月的俸银作为惩罚。    
    在圆明园里种田的佃户并不是作为点缀之用,他们必须要跟国内其他的佃农一样,勤奋劳动。因此,当1787年春天,农田上的麦子显然因播种工作粗心大意而呈现杂乱和不足的现象时,内务府就立即谴责负责主管之疏于监督农田和教导佃农,结果苑丞长福和他的副手们每人都因疏于职守而被罚一年的俸银;至于他们的上司员外郎祥瑞也因此被罚半年的俸银。在1797年秋天,圆明园的麦子收成不好也引起园里高层的注意,并立即着手调查此事。当调查的结果是人为疏懒造成麦子收成不好的成分多于天气因素时,麦田的三个主管每人都被罚三个月的俸银,麦田村的头目丁永则受到最严厉的处罚,他被重打三十大板。    
    即使是无心之失,只要是发生在圆明园之内,都会受到相当严厉的惩罚。1790年的4月19日发生的一件案子可以说明这一点。那一天根据和的奏报,有一班贝子和格格在横渡福海到“广育宫”参拜的时候,为暴风和大浪所惊吓。和指责陪伴在这些贝子和格格身边的总管太监刘秉忠和萧云鹏,不能在暴风天事先防止这一趟惊险的轮渡,以至于无意识地危害到贝子和格格们的安全。和认为更不可原谅的是,负责皇族安全的太监们,居然没有想到因天气不佳而把行程改为陆路。    
    内务府报告没有任何人在这次事件中溺毙或受伤;虽然如此,根据和的奏报,包括刘秉忠和萧云鹏这两名太监在内,以及龙艇上的船长和水手们,都受到两年俸银的重罚,而这项惩罚最后得到皇帝御批后执行。最让人惊讶的是,三名负责领航龙艇的太监遭受最严苛的惩罚,不管他们是否遵守命令或自作主张,每一个人都遭到毒打,然而却没有人问,这些皇室成员自己到底是否要负些责任。这种惩罚揭示了在帝王制度之下的司法本质;不过,皇帝为了表示他的仁爱宽厚,最后将上述受罚者的刑责减半。


第三部分:历史罪与罚(2)

    在圆明园的管辖范围之内,轻微的犯罪行为像偷窃之类,时有发生。例如在1757这一年,园里的管理部门收到这样一个报告:一个名叫酆四的男子潜入勤政殿偷走了几件玉器。46尽管这件案子看起来无关紧要,但给禁地的安全漏洞敲响了警钟,唤醒了内务府要加强遵守安全措施守则的重要性。于是,每一个住在园里的人,除了需要向主管单位登记他们的年纪和画像之外,还要随时携带辨识身份的证件。    
    更有甚者,偷窃事件也促使主事者发起另一回查核园户的计划,却不料发现园户里仍然有相当数量的黑户。特别调查小组的指挥吉庆估计在“西峰秀色”工作的人里面,十个人中有八个冒用其他工人的身份。若全部计算在内,圆明园及其附园里所列园户1314人当中,有144名工人是没有获得许可的。发现在禁地之内有约一成的非法住户,肯定让负责安全的官员十分难堪。补救的措施包括立即驱逐所有未经许可的黑户,并对那些违反规定、允许未经授权的人住进园里的违法者,不论是什么原因,一律重责一百大板。有几名太监也因为这件事而遭到不同的惩处,因为他们没有尽职去小心查核园户。    
    圆明园里的窃案大部分都是内贼所为,并不让人感到惊讶。“奉三无私殿”的楼房突然于1764年农历五月五日的龙舟节起火。当火势被扑灭之后,隶属紫碧山房、协助救火的太监王进福挖开灰烬时,发现大约113两白银。与他同事的崔文贵太监指认他偷窃,主事者因而严肃地处理这件事。这个太监并无同谋,最让内务府感到不解的是,他居然在灾难发生时,趁火打劫。不仅仅由于偷窃,更由于居心叵测,这名太监遭受不寻常的处分:他被发配到偏远的黑龙江地区为奴。    
    当清朝的国势在19世纪每况愈下时,圆明园里的偷窃也变得更为猖狂。内务府的1832年记录显示,一个在安澜园工作的名叫王得顺的太监于道光年间,闯入库房,偷去14种毛线并拿到北京闹区典当。更严重的是,他的主管张进贵隐瞒了这件事。当事情被揭发后,这两个太监双双被移送至内务府审问。偷窃和隐瞒暴露了在宫苑里工作的为数众多的太监们之纪律松弛。据报,1837年有五个被分配到圆明园工程处的太监,被人发现偷偷地在溪中抓鱼,证实了纪律的废弛。到了第二年,一名64岁来自台湾岛的老太监郭耀胆敢在园里到处宣扬灾异和预言,这是绝对禁止的,以防因谣言而引起慌乱。    
    圆明园的权力中心十分关切这些案件,因为太监在园里不仅人数众多,而且日日与皇帝及其皇室成员接触,然而他们却不再严格遵守规定。太监违法经常要遭受比一般人更严厉的惩罚,诸如承受鞭打、监禁和流放到满洲边疆为奴等,因此他们在工作时偷懒、玩忽职守,甚至偷窃,就特别让人感到是不好的征兆。警惕和勤勉的消失,引发了圆明园焚毁前夕园内安全和有效运作的问题。    
    在圆明园里最经常触犯的“罪”,莫过于与营建相关的违规,最常见到的就是工作进度的落后。例如在1764年,两名分别叫做森玉笏和阿的营造商无法在园里指定的位置赶上进度,他们辩称,进度落后是因为要优先完成奉三无私殿的工作。虽说如此,内务府总管大臣三和还是拒绝了他们的辩解,并视之为疏忽职守的托词。这两个营造商在压力之下,就马马虎虎地匆匆完工。结果三和要求他们自掏腰包把这些工程重新再作一次,员外郎查尔泰和苑副五十四还有笔帖式舒通每人都被罚一年俸银。甚至连三和自己也以本身疏于监督的罪名向乾隆皇帝谢罪,虽然乾隆宽恕了三和但惩罚了他所奏请处分的人。    
    有关工程质量的案例,多半由工程监督人负责。“上下天光”于1771年被发现有工程瑕疵,有些从桥上连接到六角形亭子的栏杆不够垂直,负责监督的官员苑丞征瑞和苑副阿尔邦阿为此负责。他们每人遭打四十大板和被罚六个月的俸银,之所以要责打是因为这些瑕疵可能构成安全上的问题,因而连他们的主管副都统和尔经额,也被罚三个月的俸银。尔后,在同一年,舍卫城内部楼阁柱子上的油漆,自十年前即1760年上漆之后,不断剥落和龟裂。五个负责上漆的人之中,有三个人已经去世,而其他两个人也早已离开圆明园。由于找不到人来受罚,因此罚责就落在内务府总管大臣三和身上,他和助手副都统五福每人因为疏忽职守的罪名,而被罚了三个月的俸银。    
    “方壶胜境”于1770年发现十年前价值12 418两白银的亮丽彩画,正在以令人忧心的速度退色。因此当时负责这项特定工程的官员苑丞陆金以及苑副阿尔邦阿都受到责罚,他们各自要缴纳相当于半年的俸银作为罚金。内务府总管大臣三和也因为这件事而受到牵连,他必须要分担这项昂贵工程处理不当的后果,缴纳了相当于三个月俸银的罚金。52不久三和于1771年因为粗心大意,以柏木代替松木作为双鹤斋的建材,因此又再一次被罚了三个月的俸银。53后来于1776年,文源阁前门的墙壁因为偷工减料而出现裂痕,负责这项工程的副都统和尔经额,以及其他包括征瑞在内的三名高层的园务主管都遭到降级处分。


第三部分:历史罪与罚(3)

    对园务的主管来说,故意浮报建材价格和挪用公款等滥权行为是相当严重的罪行。55例如在1769年,园务主管苑副吉荣因为在“鱼跃鸢飞”的彩绘工程的估价当中浮报了将近一成(大约136两白银)而被定罪;在定罪之后,吉荣遭责打五十大板并失去职位。56在1770年的春天,员外郎五保和他的手下因为在进行圆明园内至少十个地点的营建工程时,侵吞了1330英尺的珍贵楠木而被定罪,五保被革职并下狱成为囚犯。    
    正值多事之秋的咸丰皇帝下诏罪己,可说是一种既特殊又独特的处罚。他在1852年,为了惩处自己而取消在圆明园里定居,因为他觉得不好意思在太平天国运动之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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