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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节

解密北京大案 作者:丁一鹤-第47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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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人认账,双方否认发布网络通缉令 
        那么,这个“网络通缉令”到底是谁发布的呢?这是本案的争议的焦点所在。如果网站承认是他们发布的,构成侵权是毫无疑问的。但北京育教素质教育中心并不认可网络通缉令是其所为,并在一审法庭上试图证明弹出式窗口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有权管理网站的员工所为,另一种是受到病毒攻击。而被告代理人称,高鹏本人曾获得网管授权管理网站,在其离职后很长时间内管理网站的密码仍有效。也就是说,高鹏有自己发布网络通缉令的可能。 

        被告代理人认为,要搞清楚时谁发布了通缉令,最重要的是要看谁能够进入网站系统。能够有资格在网站上发布内容并掌握进入网站密码的,公司只有4个人,包括网站法人刘先生、网管、高鹏和与高鹏同时参加工作的另一名记者。刘先生称,高鹏到网站工作后,与另一名记者关系不好,甚至发生果争吵。是否是该记者发布的通缉令,还是高鹏本人发布的通缉令,目前尚无确切证据。但该记者现在也已经离开网站,网站不知道他的下落,所以无法举证。 

        原告高鹏在法庭上坚称,自己在网站只工作了一个月,其中大部分时间是在外面采访,根本没有参与网站的管理,更不可能知道网管的密码。况且因为和育教网的劳动纠纷之后,他几乎再也没有上过该网站,这份通缉令绝非自己发布。 

        被告代理人在法庭上一直强调,“网络通缉令”并非育教网发布。被告素质教育中心的法人代表刘先生表示,除了法庭上原告高鹏出示的那份公证书,他本人一直没有亲眼见到出现在“育教网”上的“网络通缉令”。直到接到法院的开庭通知后,他找来网站的网管询问,才得知网管在12月8日曾看到过这份“通缉令”,网管立刻关闭。但第二天这则“通缉令”再次出现,网管又再次关闭了该窗口。刘先生称,就在“网络通缉令”发布前后,育教网连续出现过程序问题,经常弹出一些莫名其妙的窗口,因此,这份通缉令并没有引起网管的特别注意,也没有告知网站领导。直到12月10日之后,育教网全面改版后,这份“通缉令”再也没有出现。 

        原告高鹏认为,不管网络通缉令是否是被告方发布,但不可否认的事实是,正是被告育教网这个信息平台上发布了这份对原告造成伤害的通缉令,被告已经构成了侵权,原告当然有理由追究被告的侵权责任。如果被告认为发布通缉令的不是自己的网站,那么,被告就有举证的责任,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 

        有意思的是,北京育教素质教育中心代理人也许是在法律知识方面有所欠缺,或者根本就找不到什么证据,作为被告的素质教育中心在一审时,竟然一份证据都没有向法庭提交。 

        高鹏认为,网络通缉令所发布的个人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因为自己在求职时向育教网投递的个人简历中,清楚地标明了自己的各种联系方式。这些个人信息,除了少数的几个自己的亲密朋友之外,能够掌握如此准确个人信息的,只有被告育教网。 

        关于侵权的后果,高鹏认为网络通缉令发布之后,很多同学和朋友都认为自己是一个网络通缉犯而避之不及,他之后到多家单位应聘都遭到拒绝,高鹏认为这一切都与这份网络通缉令有着不可分割的直接联系,所以原告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恶劣影响,恢复原告名誉,赔偿原告就业机会损失和精神损害赔。 

        网站侵权,原单位无权公布员工隐私 
        2005年3月3日,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北京育教素质教育中心败诉,并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5日内在其所属网站上,以弹出窗口形式向原告高鹏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公布时间为15天;判处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2万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 

        一审判决后,不甘败诉的被告北京育教素质教育中心以侵权结果并不严重、一审判决过重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素质教育中心的代理人认为: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很多网站容易受到黑客的袭击,各网站被他人捆绑和附加的非法网页以及弹出式窗口现象屡有发生,这些弹出式窗口并非网站自身所为,而是黑客的恶意行为。在网络的虚拟空间里,要找到真正的黑客的概率微乎其微,况且查找黑客的技术和能力不是一般小网站所具备的,如果因此构成侵权,网站将蒙受不白之冤。 

        而高鹏本人却不同意这个观点,他坚持认为谁侵权谁担责。既然是育教网构成侵权就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并给予赔偿。至于素质教育中心认为侵权是另有其人,就必须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退一步说,即使能够证实是高鹏之外的其他人发布了通缉令,育教网也难辞其咎。育教网可以在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之后,再重新向实施侵权行为人提起诉讼。 

      第五章首例通缉员工案(3) 
        2005年5月20日,就北京育教素质教育中心是否构成名誉侵权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也许是吸取了一审时没有向法庭提供足够证据因而败诉的教训,素质教育中心上诉后一口气向法庭提交了12份新证据,但却因不符合新证据的构成要件而被高鹏拒绝质证。 

        更有意思的是,开庭之后不久,素质教育中心代理人声称其网站在一审判决后已经关闭。这令审判长和在场的多家媒体记者大吃一惊,因为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判决该中心在其网站上以弹出式窗口形式向高鹏赔礼道歉15天,审判长随即询问:“如果维持原判,你如何执行判决呢?”对此,素质教育中心代理人声称届时可以恢复开通网站。 

        在法庭上,高鹏对此也提出质疑,网站关闭再次恢复后,如果二审维持原判,将导致道歉的影响力下降,而素质教育中心的代理人毫不犹豫地接话说:“我们网站的点击率本来就是零。”此语引起在场记者的一片欷殻А!�

        最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后记我们都在欲望的河边行走(1) 
        我本来给这个后记的题目起名《深渊只有一小步》,或者叫《战战兢兢如履薄冰》,但想想有点危言耸听,就改成这个温和一点的题目。不用解释,深渊也好,河边也罢,都是容易出事的地方,也是敏感的地方。 

        法院也是敏感的地方,而在法院从事法制纪实创作的这几年,我所有的感受就是8个字:战战兢兢、如履薄冰。对我工作的环境和我的创作,都是这样。 
        先说一件跟我工作有关的事情吧。 
        前几天,我早年的一个朋友赵诗人突然找我,他几年前从山东来北京之后当上了一个书画院的领导,都在北京却很少见面。前几天赵诗人突然坚决要请我吃饭。我知道肯定有事,而且似乎跟案子有关。尽管我在法院只是一个小喽啰,法律知识也很有限,但是朋友们遇到一些法律问题还是愿意问问我,希望我帮帮忙。 

        果然,赵诗人的朋友的朋友碰到一个很小的书画纠纷。我说,我帮你问问,但最后结果如何我可不敢说。然后是觥筹交错称兄道弟,一番胡吃海塞,这酒饭也就没有吃出什么味道来。 

        曲终人散,出门的时候,赵诗人塞给我一个信封,我知道里面是钱,自然我是不会收的。这下赵诗人不干了,两人争了个脸红脖子粗,我宽慰赵诗人说:“如果我收了你的钱,我就不能理直气壮说话,如果不收,我心里坦然,也好帮你们说话。” 

        但是,赵诗人的观点却是这个忙不能白帮,该感谢的一定要感谢。眼看争执不下,最后我几乎哀求着赵诗人说:“咱们都是农村出来的孩子,为了这点小钱把饭碗砸了,不值得。咱是多年的朋友,你总不能砸我的饭碗吧?” 

        即便如此,赵诗人依然不依不饶,塞给我钱上车要走。我把钱扔进车窗,生气地说:“这样是对我人格的侮辱,也是在害我,这个忙我真的不帮了,你们走吧!” 
        赵诗人坐在车上无言以对,脸像茄子一样紫,最后只好怏怏地跟他的朋友走了。当然,事后我还是帮了赵诗人的朋友,却因为没收赵诗人的钱而使他丢了面子,而且差点影响了我们多年的友情。 

        赵诗人是一个豪侠仗义真诚善良的人,他有很多朋友说明他人缘不错,赵诗人受人之托也出于无奈。我也不是说我这个人有多么高尚多么清廉,这些美丽的词汇跟我这种小喽啰根本不沾边。但无论身处何处,都不能改变我做事的原则。10多年前,我在乡下的母亲听说我在部队当上军官时,就叮嘱我说:“孩子,咱千万不敢贪啊,当官只要不贪,咱腰杆就硬气。”母亲的话,我一直不敢忘。 

        在此后的人生岁月里,很多人帮助过我,我会用自己的方式感恩。我也帮助过很多人,也有很多人用不同的方式感谢过我,我抽过人家的烟,喝过人家的酒,但是从来不敢收人家的钱。不是不想,是不敢。 

        这种“不敢”,使我战战兢兢如履薄冰,更使我坦坦荡荡自然洒脱。 
        到法院工作以后,尽管我不是从事审判工作,但在这样的单位,难免碰到人家找来帮忙的事情,在不伤害他人也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能帮的,我都尽量去帮,但从来不敢收受人家的财物。这样也许会让朋友误解,甚至得罪朋友,但是,我落得个心安理得,不至于听见警车心里发虚。 

        我想说的是人的欲望以及对金钱的态度,尤其是关于“拿人钱财替人消灾”这句话,很多把这句话当作真理或者普遍做人道理的人,都因为拿了人家钱财,自己也招了灾。但凡能够消灾的人、能够拿人钱财的人,都是有点道行的,比如有点权力、有点关系、有点别人少有的特殊能力,起码也要有把子力气才行,否则不足以消灾,也就没有资格拿人钱财。 

        凡是能够流传下来的古话,大多都是有那么一点道理的,说到这里,就引申出来另外一句话了,也是一句古话,叫作“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在河边溜达久了,难免马失前蹄,不管穿什么鞋子,总能溅上一点水花。古人的这话在理。但是,要是离水远点,不把脚往河里伸,河里的水一般不会跑到鞋子上的。陈毅元帅很早就说过,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我说过,不是我不爱钱,靠自己的劳动赚来的钱,多少我都敢要。而那些让我不能心安理得的钱,一分我都不敢拿。道理很简单,因为那点蝇头小利而身败名裂,大大不值得。这种赔本的买卖,明白人不做。 

        但是,那些站在法庭上的人,那些接受我采访的犯罪嫌疑人,甚至连命都赔上的人,全部都是大大的“明白人”,而且都有钱有势。刚开始贪占的时候,也大多数因为人之常情,帮了人家忙拿了一点“感谢费”,后来胃口越来越大,贪欲越来越强烈,才出了大事。比如马德、比如王小石。 

        放纵欲望是一切犯罪的根源。很多人不明白这个道理,或者是明白却根本没把这个道理当作道理。在我知道的一些官员犯罪中,基本都是放纵欲望把鞋子伸进水里的。跟他们一样有很多在河边行走的人,大多数的人没有湿鞋,这些湿鞋的甚至掉进河里淹死的人,没有人逼着他们往水里跳。但是他们跳了,而且前赴后继,像青蛙一样,拉都拉不住。 

        在我们的生活中,有很多我们想要的东西,比如车子、房子、美女、官位、名利等等,对我们都是诱惑,我们都在欲望的河边行走,每一步都应该节制一点,这样,我们的脚步会稳健一点,我们的心灵也会轻松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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