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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节

宋:西风凋碧树-第1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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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开始拟议,十二月方第一次由条例司正式提出讨论,熙宁三年,五月至七月间由司农寺早成条例先在一二个州试行;熙宁四年(公元1071年)正月拟定,首先在开封一带推行;最后在十月一日正式颁布。在这些变革之举中,最主要的两项青苗和雇役法都是由吕惠卿最先拟就的,这一点决定了他对新法的态度和日后的转变。    
          
      王安石最终选择了一条以国家社会主义为主的经济政策。诸如以行政手段制定等级土地税、实行相对低息的政府贷款以及将劳役改为出钱免役等,其实质都是一种政府干预与规划经济的行为,它的目标就是国家享有生产发展的利益后再转而推动经济的进步。所以改革在某些方面甚至带有原始国家主义的色彩,比如国家专卖、平抑物价、直接控制流通领域以限制商业利润等,实质上都是从古代的制度演变而来,只在内容上使之贴近现实而已。从理论上看,国家的干预和实行社会平等政策可以避免人为的兼并和政治上的压榨,进步性自不待论,但在经济关系尚未理顺的情况下,王安石等所施行新法的动机和效果并不具备彻底平等的精神是显而易见的。    
      从另一个方面讲,尽管安石把“因天下之利”而非搜括箕敛作为生财的主要原则,在理念上也一直严格遵守,但实际操作中因为官吏素质及地区差异却难免发生偏误。以“青苗法”为例,第一批参与条例司工作者之一的苏辙就指出:以钱贷民,使出低息,其本意在于救民而不在利,这是好的一面;但具体出纳之时,吏掾为奸而法不能禁又将是难免的弊病。两相比较,不如单纯行常平之法,以政府调节谷价来代替贷款。引起争议最多并几乎使所有人都加以反对的青苗法其实并不是个怪物,它不过是超越了自古而来“常平”的范围而有了一个突破罢了,其核心就是政府“贷钱于民,立息以偿”,出发点是免除农人特别是贫苦下户在青黄不接时遭受豪强高利贷之苦,同时也是与高利贷者争夺利益。正如苏辙所云,本意仍佳。然而在千差万别的广阔范围内统一实行这种贷款,就未见得妥善。同时,由此而来的一系列问题是:农民是否自愿?若因灾伤,难以纳还时怎么办?官本是否会失陷?户等怎样客观评定?对豪门大户是否应强制抑配?另外,尽管二分年息较百分之数百的高利贷已是不能再低了,但是否对每个民户都合理?凡此种种都必然带来始料未及的祸害,这也是所有计划性经济政策的困窘所在。    
      虽然改革遇到的反对总是各式各样的,但最终却要归结到一点上,即:变革是否带来实效。自变法成为帝国的主流后,一个问题就始终在争论:民是否得其利,国是否得其财?其中前者尤为重要,这关系到改革能否在道义上站住脚。麻烦的是,在实行变法的头几年里,改革派没有确凿的事实能够证明这一点。以青苗法而论,对他们有利的只是个别地区一些零碎的反映表示赞成,但仍旧缺乏强硬的证明。反对派也一样,韩琦对青苗法的攻击是最为具体的,他列出了可能造成的四种弊端,但主要也只是出于推论,并不完全是事实。实际上安石虽然坚持原则强硬推行,但也作了重大让步,朝廷在熙宁三年(公元1070年)下诏停止对富户的抑配和禁止阻挠自愿借钱就是一个例子。可见经济行为并不同于政治原则,具体组织办法的某种欠缺和偏差将是致命的。    
      雇役法的实施也可以说明这一点。“役”与“赋”一样,虽然作为天下百姓对天子和国家的义务而不可或缺,但它却也是民众最沉重的负担,历朝历代都不乏苦于重役揭竿而起的事例,于是修改完善使之尽量合理就变成了一个急切的任务。新法提出“出钱免役”的雇役法,正是基于这一点而来。但这同样涉及到一个标准问题:什么人出?出多少?政府以此收入雇人充当差役,又如何计值?司马光认为,若照新法标准分贫富计纳免役钱,则不免使人不敢求富;而一些不法官吏在划分等级时上下其手,又造成了新的不平等现象。“雇役法”在具体实施中还有一个实际问题成为反对者的理由:有不少农民因为缺少货币而无法交纳免役钱,甚至不得不先用实物换取货币,从而被官府所剥削。这是由于国家金融系统的不完善而造成的,因为即使金、银乃至国家铸造发行的货币铜钱甚至纸币已广泛流通,但不能否认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会使部分地方会闹钱荒。所有这些都给新法的实行带来了严重的困难。从当时的结果上看,雇役法究竟有没有减轻百姓负担的问题同样十分模糊,从政府在“收钱—雇役”过程中确实得到了相当数额的节余这一点来看,原来想象中彻底改变“民苦于役”的目标也并未能完全达到。但有一点是肯定的,与其他改革措施一样,雇役法至少在理论上绝对要比原来的旧有制度高明得多,随着时间的推移,它终将证明自己不失为历史实践中的一个必然进步。    
      不过,新法的经济政策确实存在差错。但假如有心不断从实践中总结经验,许多东西都是可以得到逐步完善的。尽管偏差有时甚至会带来一时的灾难,但却不能因此而否定任何一种具有进步意义的改革。    
    


第二部 惊涛裂岸第5节 鱼与熊掌不可得兼

    不幸的是,对新法的反对几乎无一例外地出于政治上的因素。    
      熙宁二、三年间(公元1069—1070年)是变法的酝酿初始阶段,在这个时候,经济的得失问题尚不可能明显化。就以“青苗法”、“均输法”和“雇役法”而论,在单纯的经济利益上,也许只有富裕的庄园主和一部分产业主可以确定无疑在变法中受到一定损害,所以问题并不十分突出。从另一个角度讲,朝廷中反对变法者也并非完全是以富户与豪强代言人的身份出现的,尽管在“青苗法”抑配和利息上的争论固然可以看出他们有时确实在为富户们着想,但在道义上,反对派却没有任何理由去直接反对抑制兼并的政策。    
      司马光出身陕西望族,他的言论经常被视作为富户们考虑的典型,事实上他为了避免贻人口实,不得不从其他方面去达到这个效果,因此理由显得十分牵强。司马光与苏辙等人在这方面都坚持说:贫富自古不均,两者相资相恃,乃天下稳定之要素,既非所当改变,也不可能改变。但他们同时又承认贫富“苦乐不均”是个不容置疑的现实。这就注定了这种理论不可能站得住脚,所以一旦变法稍事妥协,在“青苗法”问题上停止抑配和采取更宽松的自愿原则后,他们的论点便不攻自破。    
      在青苗贷款利息问题上的争论就更能显示出斗争的核心其实根本不在具体的经济范畴。翰林学士范镇,这位强硬的反对者之一在给皇帝的奏疏中有一句意味深长的话,他说,朝廷行“青苗法”是变富人之多取而少取之,然“少取与多取,犹五十步与百步”。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经济之辩的意义了。    
      君子不言利。假如鱼与熊掌不可得兼,则必须舍利而取义,这是传统伦理最核心的内容之一。范仲淹的长子范纯仁,此时已成长为帝国政坛的一位干才,他就王安石的理财提出的原则上的诘难颇具代表性。这是在熙宁二年(公元1069年)七八月间,纯仁上书皇上,公开指责安石“掊克财利”,便超越了具体设施的分歧而表示了政见的不同。这一趋势后来被苏轼所继承发展,他在这年年底给皇帝上了一道长达七千余言的奏疏,提出了鲜明的政治观点,这就是:国家社稷之存亡在于道德之深浅,不在于强弱;王道历数之长短在于风俗之厚薄,不在于贫富。不用说,苏轼的理论就是本朝太祖以来定下的基本治国框架,如果王安石有悖于这个原则,那就不仅属于妄改祖宗法制的范畴,更重要的是背弃一条颠扑不破的真理。这种攻击才真正代表了反对者的政治依据,也说明了安石的变法为什么会造成如此众多的抗议浪潮和誓死抵抗。    
      与此相伴而来的是他们对安石的变法依据进行的分析和批判,这种理论上的是非定性一向是政治斗争进入高层次领域的必然要求。韩琦就认为安石动辄以《周礼》为证倡言理财是诬污圣典,范纯仁更直接地指出安石的内在理论其实就是管仲、商鞅之说,属于一种舍“尧舜知人安民之道”、讲“五霸富国强兵之术”的权诈理论。若照此施为,必将摇动人心而乱天下。在这个严峻的关头,政治理想上的异同造成的学术分歧相当严重,即使是有心维新的一部分人,对安石的主张也很难苟同。突出的代表是程氏兄弟程颢、程颐,他们是本朝杰出的哲学家濂溪先生周敦颐的学生,后来自成一家而成为所谓“洛学”的开山之祖。程氏兄弟一贯具有高尚的求道与治国抱负,大程早岁入仕,政绩显著,曾经一度参加过三司条例司的工作;小程早在仁宗时就以处士的身份上书皇帝,要求天子“建非常之功”。不过,他们过分强调以王道仁义之心来求治盛世,自与安石取法先王之政而来的富国强兵之术相去甚远。    
      因此,二程自然也不能赞同新法,并指责安石重利轻义、学术支离;而王安石对程颢只懂王道之至正,不知王道之权宜也不以为然。安石曾嘲笑他的政治主张空想难行道:    
      “公之学如上壁。”    
      程颢亦反唇相讥,道:“参知之学如捉风。”这是说安石取法先圣而不得要领,如同捉风一无所得。    
      因此所有的焦点便归结到司马光所作的总结上,这也代表了司马光本人所坚持的政治原则。他在熙宁三年(公元1070年)三月曾经往复与安石书信争论,指责安石尽变祖宗旧法,“先者后之,上者下之,右者左之,成者毁之”,表示了极大的愤懑与悲哀。自此以后,政治上的分歧演变成“变”与“不变”的鲜明对立,任何技术上的细节便不成为原则问题了。一个人政治上的选择总是与处世之道相表里,绝大部分士大夫们不遗余力反对变革从根子上讲是害怕生事、惟恐世变的百年惰性在作怪,这在元老大臣一辈如富弼、韩琦、文彦博甚至欧阳修等人身上特别明显。本朝从来就不乏所谓忧虑深沉者,这不知是否与他们读了太多史书、听了太多的教训有关,然而忧患不引产奋发反而催生苦恼,那就真是连杞人忧天都不如。这与本朝在对外方面的懦弱不堪是紧密相关的,国弱正是源于人心之弱。    
      五代的丧乱使太祖皇帝懂得了统一与安定的重要性,也使本朝士大夫从此就对任何情况下的动乱深恶痛绝,欧阳修撰《五代史记》,便用通篇的“呜呼”表达了这种心态。可王安石与此不同。    
      神宗曾有一次问安石,有没有读过《五代史记》。    
      安石回答说不曾仔细看过,但见其篇首必曰呜呼而已。安石的意思是:哪里到了事事皆可叹的程度呢?!    
      安石不同意亦师亦友欧阳修的看法,其实就是表明他与本朝以来的普遍情绪迥乎不同,他既不畏天,也从不怕事。单凭这一点,就足以在立场上与所有的人分道扬镳了。    
      尽管从司马光、范纯仁到韩琦、富弼都拥有不少有力的政治依据,可即使在传统伦理上依旧无法驳倒安石。祖宗旧法固然不可轻废,但因循苟简却不能不除,若法定而子孙世世守之,则祖宗何故屡自更改?这一点是安石在回答神宗对“三不足”的询问时而提出来的,它的说服力足以压倒一切。安石还拥有一件法宝,那就是任何一项有作为的举动都必然会遭致流俗的反对,只有以道胜流俗,岂有坐为流俗所胜的道理?安石自始至终都坚持这样的信念,并不断以此来影响思于进取的神宗皇帝,因此改革派取得政治上的第一个胜利是在意料之中的。    
      熙宁三年(公元1070年)正月间,神宗在变法与反变法交锋最为激烈的“青苗法”上作了一个妥协:下诏重申禁止青苗钱对富户的抑配。在改革派来说,这种妥协虽是不得已而为之,但也不失为一个以退为进的策略。不过,诏下后安石心情仍十分抑郁,以称疾不出并请求辞位表示自己对天子隐隐的不满。这一多少带有向皇上示威意味的举动使司马光感到愤恨,他一变往日沉稳持重只在理论上对变法进行驳斥的作风,公开发难。司马光当时任翰林学士,具有代皇帝批答奏疏的权利,于是便在安石的辞表上以神宗的名义对他进行了严厉的批评。这使得安石勃然大怒,上章辨白。最后神宗以“诏中之语,失于详阅”的手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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