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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3节

国际经济与贸易--理论·政策·实务·案例-第9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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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国际服务贸易的分类与内容() 
21。2。1 国际服务贸易分类

    随着国际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国际服务贸易也随之呈现复杂化、多样化和系统化的趋势,国际服务贸易的内容也日渐庞杂,对之进行分类也因人的视角和判断不同而出现不同的分类体系。

    目前,国际上比较流行的主要有四种分类法:

    一是联合国标准贸易分类(un sitc)。该分类法是按照知识含量或加工的程度来对服务项目进行由低到高的排列,共分为46个服务类型。

    二是国际标准工业分类(isic)。该分类法将服务行业分为批发贸易、零售贸易、参观、运输与贮存、通信、金融机构、不动产及商业服务、公共管理及防务、社会服务及社区服务、娱乐机构文化服务、个人及家庭服务、国际机构及跨境组织等12个类别。

    三是国际级货币基金组织(imf)分类。该分类法将服务业分为6大类,线条较粗。

    四是世界贸易组织统计与信息统计局(sisd)的分类法。该分类法已经wto服务贸易理事会评审认可,它按照一般国家标准(gns)的服务部门分类法,将世界的服务部门分为11大类142个服务项目。这11大类是:(1)商业服务(专业服务、计算机及其有关服务、研究与开发服务、房地产服务、无经纪人介入的租赁服务、其他商业服务);(2)通信服务(邮政服务、快件服务、电讯服务、视听服务、其他);(3)建筑及有关工程服务;(4)销售服务;(5)教育服务;(6)环境服务;(7)金融服务'所有保险及保险相关的服务、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保险除外)';(8)健康与社会服务;(9)与旅游有关的服务;(10)娱乐、文化与体育服务;(11)运输服务(海运服务、内河航运、空运服务、空间运输、铁路运输服务、公路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所有运输方式的辅助『性』服务、其他)

    目前,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各缔约国和wto成员方送交的材料中所列的服务项目约有150多种。世界贸易组织各缔约国提出了以下四个参考基准:即跨越国界的过境流动『性』、服务目的的具体『性』、交易的连续『性』和服务时间的有限『性』。根据这个参考基准,可以将国际服务贸易划分为15个大类:

    (1) 国际运输;

    (2) 国际旅游;

    (3) 跨国银行、国际融资公司及其他金融服务;

    (4) 国际保险和再保险;

    (5) 国际信息处理、传递、电脑及数据服务;

    (6) 国际咨询服务;

    (7) 建筑和工程承包等劳务输出;

    (8) 国际电讯服务;

    (9) 广告设计、会计管理等服务项目;

    (10) 国际租赁;

    11 维修、保养、技术指导等售后服务;

    (12) 国际视听服务;

    (13) 教育、卫生、文化艺术的国际交流服务;

    (14) 商业批发和零售服务;

    (15) 其他官方国际服务等。

    这15大类大约包含有150个服务项目。

    21。2。2 国际服务贸易内容

    世界贸易组织中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所说的服务贸易是特指跨国界的以赢利为目的的第三产业(一般的服务经济)和第四产业(信息人文)之总称。有人认为传统的第三产业已不能涵盖全部服务贸易的活动,而被称之为第四产业的信息业,已成为服务业不可或缺的部分。因此,服务贸易的范围由传统的运输业、商业、建筑业、金融业、保险业、电讯业等行业,扩展到广告、咨询、信息、视听、航空航天等领域。由此,我们可以提出国际服务贸易的内容如下:

    (1)金融贸易领域服务。服务项目主要包括:避税型离岸金融、功能型离岸金融、境外金融机构及浮动利率债务、货币企划交易及互换贸易、外汇期权、罚没业务、票据发行便利(nif)、国际商业银行贷款、融资风险评估、机构投资、资金筹集及运用、bot与bft系列、境外上市、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及按揭、信用及雇员忠诚保险、分保及风险转移系统、人寿保险、国际投资银行托管、境外债务发行代理、衍生工具创新、多重贴现、备用信用证服务、通用担保服务、证券市场管理服务、期货市场管理服务、国际商业银行管理服务、国家金融政策研究服务、外资利用追踪评价系统及预警系统、国际许可证贸易、技术诀窍(know…how)贸易、歧视『性』『政府』采购管理服务、反倾销代理服务、产业内贸易、国际租赁贸易、第三代互换贸易、资本贸易、贸易创立、国际结算服务、报关服务、商标代理、专利代理贸易、原产地认定服务、境外转口贸易、自由港贸易、出口加工区贸易、特别关税区贸易、指数交易、期权交易、股权交易、新设合并、三角合并、反三角合并、海外企业收购。

    (2)交通建筑领域服务。服务项目主要包括:现代化集装箱海运、现代化散货箱海运、海…陆…空集装箱站服务系统、空中巴士运输、跨国转口运输、特快国际特殊运送业务、全球便捷联运通道、跨国高速公路联网运输、太空运输、管道高速运输业务、含税仓库服务、特种交通工具租赁业务(干、湿)、保税通道运输业务、涉外轿车租赁业务、特约交通服务、交通枢纽设计、运输网络设计、现代生活园区建筑、智能办公大厦建筑、环境保护建筑、交通干道建筑、城市节能轻轨交通建筑、地下交通建筑、文化设施建筑、医疗卫生建筑、商业设施建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室内装潢、室外装潢、特种装潢等。

    (3)信息人文领域服务。服务项目主要包括:信息高速公路、超大容量信息岛、现代化通信信息港、智能办公系统、人工智能计算机辅助设计(cad)系统、实时反馈管理系统、辅助决策系统、中央商务区(cbd)局域网、卫星加密通讯服务、通信卫星发『射』服务、自动翻译服务、数据集约传输方式、作战指挥服务系统(qhq)、全球面对面通信、全球会场服务、全信息广告制作、三维广告制作、广播、电视、多媒体系统、信息处理与分析、信息咨询服务。定『性』定量预测服务、政策研究服务、专题调查、信息实时反馈、环境监测系统、地理信息系统、国防信息系统、国民保健、专科治疗、出国旅游服务、休闲度假服务、国际人才交流、“猎头”服务、交换留学生服务、出国演出服务、国际人文交流、国际餐饮服务、涉外审计咨询、涉外簿记咨询、国际惯例咨询服务、国民经济预警系统、国际产品责任咨询、全球经济预警系统等。

    (4)知识产权领域服务。服务项目主要包括:版权保护、专利权代理、商标保护、计算机软件保护等。

21。3 服务贸易的管制与开放() 
21。3。1 服务贸易管制的特点和内容

    1。服务贸易管制的特点

    (1)对服务贸易的管制要比对商品贸易的管制广泛得多,而这些限制『性』条款对各国来说也不协调。与商品贸易明显不同的是,这些管制是针对服务的提供者,而管制的意图在于保护这些服务的使用者。对商品贸易而言,管制有可能要求外国供应商提供符合国内标准的商品。虽然我们常常听见有关键康和安全以及不公平竞争等方面的抱怨,但通常产品生产过程的管制『性』条件并不能成为限制商品贸易的充足理由。对服务型产品来说,人们很难制定出类似于商品生产的标准。

    (2)服务业在很大程度上因为投资管制而得到保护。由于经济和社会原因,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对金融业的管制更为严格。许多发展中国家将一些服务部门,作为国家基础设施的一部分,同时由于政治方面的原因而对这些行业实行特殊保护。发展中国家的银行业结构部分的说明了为什么国家要对某些行业进行干预。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金融服务业呈现出典型的二元经济特征:一个相对发达的现代化的城市金融网络(如银行、保险、证券)和一个相对落后的农村金融业。后者资金来源少,主要服务于农业生产者。由于城市和农村的投资收益差异,所以后者投资回报率也相对低。国家用一些特殊政策如许可证要求、投资限制和管制、利润分配等来保护农村金融免受外国的竞争。

    (3)许多服务贸易起着中介的作用,但由于『政府』的保护『性』政策而使其经营成本很高。如银行业和保险业的高成本是由于过度保护而带来的。结果,这也给商品的出口能力危害更为严重。因为保护拒绝了出口商获得有效率的金融服务,保护『性』政策也成功地拒绝了其他交易者获得低成本信贷的机会。更为重要的是,保护『性』政策大大降低了出口商通过国际商贸获得现代国际金融服务的机会。因此,因为政治原因,而对中介服务进行保护是有成本的。

    (4)服务贸易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服务更大程度的自由化能获得一些好处,但对美国和欧盟开放服务市场,对发展中国家服务业也会带来许多不利的影响。例如金融服务贸易壁垒既包括对服务本身(提供的范围、程度)的限制;也包括对提供者准入和国民待遇的限制;同时,对资本、信息、人员移动等的限制也将使金融服务贸易产生障碍。由于金融业对经济发展和经济安全的特殊作用,国家处于短期或长期利益的考虑,『政府』往往采取某些宏观调控政策和谨慎的、非谨慎的管制政策来约束金融机构的行为。

    2。服务贸易管制的内容

    一般认为,保证市场公平竞争的纪律、有利于市场竞争的规则、保证金融体系完整和稳定的谨慎措施都属于必要的监管活动;反之则构成了金融服务活动不必要的障碍。如果这些管制行为使得国际金融服务或服务的提供者不准进入以及不能享有国民待遇,则属于贸易壁垒。

    从金融服务角度来看,以下一些活动可看成是必要的服务监管活动:(1)资本充足『性』要求;(2)对风险集中度的限制;(3)流动『性』要求;(4)禁止内幕交易;(5)对不良资产的界定与管理;(6)对高级管理人员素质、能力的考察;(7)透明『性』与信息披『露』的要求;(8)特殊情况下的应急保障措施等。

    但还有一些可以用来限制外国服务提供者的市场准入政策工具。主要的政策工具分为以下几类:(1)对建立商业存在的具体实体形式予以限制(如有的规定必须是合资企业),在国内市场上对外国金融服务机构的限制,如限制外国金融服务机构在国内设立分公司的数量、营业网点的数量、禁止转移利润、限制外国金融服务机构在国内设立分公司;(2)对参加的外国资本限定其最高股权比例;(3)采用数量配额或要求测定经济需求的方式,限制营业执照的发放数量;(4)价格限制措施;(5)对服务提供者数量的限制;(6)限制外国金融服务机构对国内客户提供服务的范围;(7)数量限制政策,即明确限制交易量或交易价值;(8)限制服务提供者雇用的自然人总数,限制外国雇员的数量和他们在东道国的活动范围;(9)对外国机构特定的权利范围要求;(10)对土地所有权的限制;(11)对董事会成员的国籍、居住地要求;(12)歧视『性』的税收和补贴政策;(13)金融服务(特别是公共债券的发行、某些保险服务的提供)方面的限制;(14)与『政府』采购和补贴相关的措施,『政府』采购方面的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问题等;(15)与服务标准相关的要求、注册要求和行业监管,等等。

    在服务贸易部门,实行数量限制和对服务标准的要求是最重要的市场准入要求。虽然进口关税对服务贸易没有影响,但实施价格控制可以做到这点。这涉及『政府』定价或者价格监管和批准程序。在许多国家的服务行业中,金融行业是常见的实行价格控制的行业。

    21。3。2 各国对服务贸易的保护

    由于服务贸易具有无形『性』、不可储存『性』、生产和消费的同时进行等特点,因而各国『政府』对本国服务业的保护无法采取关税壁垒的方式,只能采取在市场准入方面予以限制或进入市场后不给予国民待遇等非关税壁垒的方式,这种保护通常都通过国内立法的形式加以实行。

    尽管各国对服务贸易的保护形式各异,但可以概括为以下两大类:

    1。市场准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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