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法律与社会-第1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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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文经学之所以把〃三族〃理解为父族、母族和妻族,主要是根据儒家的丧服制度(简称〃服制〃),站在〃异姓有服〃的角度,认为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由姓氏而言为〃三族〃,结合服制而言,则为〃九族〃 。按照这种观点,父族四:五属之内为一族;女昆弟适人者,与其子为一族;己女昆弟适人看,与其子为一族;己之女子子适人者,与其子为一族,都属〃三族〃中之父族,都在从坐之列。这种计算〃族〃的方法之乖谬姑且不论,关键是其与当时法律内容并不符合。据《晋书?刑法志》载:曹魏未年,毌丘俭因起兵反对司马氏,被夷三族,他的孙女(毌丘甸之女)已出嫁为刘子元妻,也在从坐之列。何曾使主簿程咸上书,指出〃父母有罪,追刑已出之女;夫党见诛,又有随姓之戮〃的不合理,认为〃男不得罪于它族,而女独婴戮于二门,非所以哀矜女弱,蠲明法制之本分也〃。〃男不得罪于它姓〃作为法律原则已足以证明婚姻之家是不受株连的,因为婚姻之家与罪人不同族姓。由此可知,出嫁之女在此以前确实随父族从坐,但她们的子女当不受株连,因为她们的子女属于夫之族姓。因此,今文经学把出嫁之女及其子女归为一族并系于〃父族〃之下是不合实际的,同理,妻族、母族与父族不同族姓,也不当在〃三族〃之罪所株连的范围内。
完全根据儒家的丧服制度划定从坐范围的尝试似乎一开始就遭到了大臣们的反对。《后汉书?党锢列传》载:
熹平五年,永昌太守曹鸾上书大讼党人,言甚方切,帝省奏大怒……诏州郡更考党人门生故吏父子兄弟,其在位者,免官禁锢,爰及五属。光和二年,上禄长和海上言:〃礼,从祖兄弟别籍异财,恩义已轻,服属疏末。而今党人锢及五族,既乖典训之文,有谬经常之法。〃帝览而悟之,党锢自从祖以下,皆得解释。
李贤注:五属〃谓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也〃。值得注意的是,和海并不完全赞同依〃五服〃株连的做法,他在注意到家族内部亲疏等级的同时也强调经济(财产)关系的重要性,以是否〃别籍异财〃做为从坐与否的一个标准。这与秦律的精神是一致的,二者所体现的都是把现实的利益关系与血缘上的亲疏关系相结合的色彩 。在这一点上,唐律也不例外,因为这已超出本文的讨论范围,所以这里不拟展开论述。汉代在吕后、文帝时曾经一度宣布废除〃三族〃之法,此后虽又恢复,也仅限于危及君主或国家利益的重大犯罪,一般很少使用。曹魏制定新律时,又将〃三族〃条目从法典中删除,并影响到以后历朝法典的编修。这一方面说明,家族制度已发生深刻变化,原来的宗法制度已无法恢复、另一方面,随着历史的发展,儒家宽省刑法的〃德化〃思想也起了一定的作用。
2.收孥法的变迁
所谓〃收孥〃,也就是一人有罪,家属要没官为奴婢,属于〃连坐〃之一种。〃收孥〃之法早在先秦即已存在,只是文献不足,难以做深入考察。云梦秦简为这一问题的探讨提供了较为丰富的资料,使我们能够对秦的有关法律有所了解。于豪亮的《从云梦秦简看西汉对法律的改革》 ,对秦汉时期〃收孥法〃的沿革加以研究,提出了许多精辟见解,但仍有疏略之处,故在此加以补正。
从秦律来看,收孥并非针对所有犯罪。比如隶臣妾虽然终身服刑,他们的家属却不因此而收为官奴婢。有的学者认为:〃隶臣的妻子虽然可以是平民,但是他们的子女必须是隶臣或隶妾。〃 这种观点颇值得商榷,原因在于他误解了秦简《法律答问》中的这样一段文字:
女子为隶臣妻,有子焉,今隶臣死,女子北其子,以为非隶臣子殹(也)。问女子论可(何)殹(也)?或黥颜睢ユ蛟煌辍M曛睔。ㄒ玻�
其实这段文字只是说,隶臣之子在其户籍中必须注明是〃隶臣子〃,不许改变。但是〃隶臣子〃不等于就是〃隶臣〃,也不必一定要继承〃隶臣〃这一身份,只是可能在某些方面(如赋税、徭役、授田、为吏等)会受到一定的歧视。这可以从《为吏之道》后面所附的〃魏户律〃得到印证:〃自今以来,叚(假)门逆吕(闾)、赘婿后父,勿令为户,勿鼠(予)田宇。三(世)之后,欲士(仕)士(仕)之,乃(仍)署其籍曰:故某虑赘婿某叟之乃孙。〃 经营商业与客店的人以及赘婿,并不是罪犯,这只不过是统治者为了达到〃重本抑末〃、驱使百姓走〃耕战〃之路而对这些人的子孙在户籍上采取的歧视性政策。隶臣之子不许改变户籍上的出身或与此相类似 。而说隶臣之子必须继承〃隶臣〃这一刑徒身份,则证据不足。因此,本文认为,隶臣妾的家属不在收孥之列,同样,刑等低于隶臣妾的司寇与候的家属更不会没官为奴婢。
鬼薪白粲的刑等高于隶臣妾,也没有直接材料证明其家属是否被收孥。秦律中爵位在上造以上的人以及葆子等有一定身份、地位的人犯有〃刑城旦舂〃或〃完城旦舂〃之罪时,往往降为鬼薪白粲,如《秦律杂抄》:〃有为故秦人出,削爵;上造以上为鬼薪,公士以下刑为城旦。〃 《法律答问》:〃葆子□□未断而诬告人,其罪当刑城旦,耐以为鬼薪而鋈足。耤葆子之谓殹(也)。〃 耤通藉,见《汉书?游侠郭解传》〃以躯耤友报仇〃师古注:〃耤,古藉字也,藉谓借助也。〃〃耤〃在此当指对葆子的宽大处理。据此,则鬼薪白粲的家属也不当在收孥之列。
因此,就刑等而言,收孥主要针对城旦舂以上的犯罪。如《法律答问》:〃隶臣将城旦,亡之,完为城旦,收其外妻、子。〃 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之十七记录了秦王政元年、二年时的一个案例 :一个名叫讲的人被毛诬告〃谋盗牛〃,因此被黥为城旦。后来讲请求重新审理(〃乞鞫〃),结果证明无罪,于是〃(讲之)妻子已卖者,县官为赎;它收已卖,以贾(价)畀之〃。文中曾提到讲的父亲名叫处,然而从〃妻子已卖者,县官为赎〃一语来看,则讲的父亲处不在收孥之列,只涉及妻、子。而且犯人家属被收为奴婢后,往往被卖掉,不一定都充当官奴婢。这只是黥城旦舂的情况,至于在刑等上高于黥城旦舂的犯罪是否要收及父母、兄弟,则有待于新材料的发现才能得出结论。
以上只是就刑等所做的分析,实际上是否要实行收孥,还要看犯罪的性质。例如《法律答问》:
律曰与盗同法,有(又)曰与同罪,此二物其同居、典、伍当坐之:云与同罪,云反其罪者,弗当坐。
据此,则〃诬告反坐〃之类的犯罪即使被处以城旦以上的刑罚,犯人的妻、子也未必被收为奴婢。
需要说明的是,在涉及妻、子被收的情况时,已出嫁的女儿大概也不能幸免。《晋书?刑法志》载:〃及明帝(司马师)辅政,是时魏法,犯大逆者诛及已出之女〃,后经大臣建议,才根据〃嫁从夫〃的原则,改为〃在室之女,从父母之诛;既醮之妇,从夫家之罚〃。曹魏之法,系承自前代。大逆之罪既然要〃诛及已出之女〃,收孥法未废除之前〃收及已出之女〃也很有可能。
《史记?孝文本记》元年〃除收帑诸相坐律令〃,在此之前,汉律的收孥当仍沿用秦律。裴駰《集解》引应劭曰:〃秦法一人有罪,并坐其家室。今除此律。〃从上面分析可知,秦律是根据犯罪的性质和量刑的等级而使用收孥的,绝不是对所有罪犯的家属都一律收孥,应劭之说过于笼统。
文帝所废除的只是与收孥有关的相坐法令,于豪亮与高恒对此均有论述 。但是他们没有注意到,收孥法并没有被完全废除。《汉书?武帝纪》建元元年,〃赦吴楚七国帑输在官者〃师古注引应劭曰:
吴楚七国反时,其首事者妻子没入为官奴婢,武帝哀焉,皆赦遣之也。
据此,则景帝时仍有〃收孥〃之举,主要是针对同姓诸侯中反叛者的家属。《后汉书?殇帝纪》延平元年诏:
自建武之初以至于今,八十余年,宫人岁增,房御弥广。又宗室坐事没入者,犹托名公族,甚可愍焉,今悉免遣。及掖庭宫人,皆为庶民,以抒幽隔郁滞之情。
据此则东汉自光武时期即有〃宗室没入〃之事。诸侯反叛,对抗朝廷,属于〃大逆不道〃之罪,《汉书?景帝纪》三年师古注引如淳曰:
律,大逆不道,父母妻子同产皆弃市。
由于反叛的诸侯系宗室成员,〃父母妻子同产皆弃市〃不符合汉室所标榜的〃以孝治天下〃的原则,于是便采取一些变通措施。因此,上述没官为奴婢的事例大概是对犯有〃大逆不道〃罪的宗室成员的一种优容。
于豪亮认为收孥法〃自汉文帝宣布废除以后直到西汉末始终没有再执行〃,王莽时期曾一度恢复,东汉明帝时又再度恢复,直到东汉末。但通过上述考证可知,即使在文帝宣布废除〃收孥诸相坐律令〃以后,收孥法仍在一定范围内继续实行主要是针对宗室成员等有特殊身份的人犯有〃大逆不道〃之类重罪而采取的宽恤政策。实际上除王莽时期以外,自文帝宣布废除收孥法以后直到东汉末,这一做法并没有什么变化,也不存在东汉明帝时又〃再度恢复〃的事实。
据《东观汉记》载:光武帝时,鲍昱为沘阳长,〃沘阳人赵坚杀人系狱,其父母诣昱,自言年七十余唯有一子,适新娶,今系狱当死,长无种类,涕泣求哀。鲍怜其言,令将妻入狱,解械止宿,遂任身有子〃 。赵坚杀人,犯有死罪,而其妻及父母均未被收孥。这是明帝以前的情况。我们发现,同样的事例也发生在明帝以后。据《后汉书?吴祐列传》:〃安丘男子毋丘长与母俱行市,道遇醉客辱其母,长杀之而亡〃,后被抓获。吴祐知其有妻而无子,便允许其妻入狱,〃妻遂怀孕〃。至冬尽行刑,毋丘长投缳而死。此案发生于吴祐被梁冀表为长史之前不久,大约在顺帝时期。这一案例说明即使在明帝以后,普通死刑罪犯的妻子父母仍然是自由民,不被收为奴婢。至于死罪以下的刑徒,就更不会有家属被收孥的可能了。于豪亮大概忽略了本文所引用的几条史料,因此某些结论不够准确,也可谓千虑一失了。
3.关于〃亲亲得相首匿〃
这个问题,我们在前面已多次提到,这里只对一件史实加以考订。
据《史记?淮南衡山列传》载:
元朔六年中,衡山王使人上书请废太子爽,立孝为太子。爽闻,即使所善白嬴之长安上书,言孝作輣车镞矢,与王御者奸,欲以败孝……王闻爽使白嬴上书,恐言国阴事,即上书反告太子爽所为不道弃市罪事。事下沛郡治。元狩元年冬,有司公卿下沛郡求捕所与淮南谋反者未得,得陈喜于衡山王子孝家。吏劾孝首匿喜。孝以为陈喜雅数与王计谋反,恐其发之,闻律先自告除其罪,又疑太子使白嬴上书发其事,即先自告,告所与谋反者救赫、陈喜等……孝先自告反,除其罪;坐与王御婢奸,弃市。王后徐来亦坐蛊杀前王后乘舒,及太子爽坐王告不孝,皆弃市。
《汉书?衡山王赐传》所记事件经过与此大体相同,只有〃及太子爽坐告王父不孝〃一句,初看似与《史记》无甚差别,实则关系到汉代一条重要法律的理解。
历来很多学者都把衡山太子刘爽〃弃市〃的原因归于他告发其父谋反,犯了〃不孝〃之罪 ;也就是说他们都采用了《汉书》的〃太子爽坐告王父不孝〃的说法。
我们看一下《史记》与《汉书》所记载的史实可知,刘爽所告的是弟弟刘孝而不是父亲衡山王刘赐,其目的是为了阻止刘孝取代他的太子地位。而衡山王刘赐则告发了儿子刘爽〃所为不道弃市罪事〃。因此,我们有理由说,刘爽被诛杀,是被他的父亲告发的结果,而不是相反。换句话说,太子刘爽是〃坐王告不孝〃而不是〃坐告王父不孝〃,《史记》的说法是可信的。
我们也可以从秦汉有关法律中找到根据。如前所述,在秦律中,除〃非公室告〃的罪行而外,家长(父母)的其他罪行,子女及奴婢都可以控告。由于〃非公室告〃的范围非常有限,因此,只要家长的侵害对象超出家庭以外,子女及奴婢都有权告发。〃亲亲得相首匿〃的诏令是汉宣帝发布的,在此之前的汉律不可能对儿子揭发父亲谋反的举动治罪,况且刘爽并没有〃告王父〃,而只是揭发弟弟的谋反行为,不可能因此而获罪。《唐律疏议?名例》有〃同居相为隐〃一条,所容隐范围较宣帝诏令宽泛得多,而谋反、谋大逆、谋叛诸罪尚不在容隐之列,更何况衡山王谋反发生在武帝时期,即使刘爽有告发父亲的行为,也不致于犯〃不孝〃之罪。因此,《汉书》的说法很可能是传抄过程中语句错乱所致,不足为据。
秦汉法律除了上面已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