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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节

6-行政事业单位-第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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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固定资产入账不真实账实不符
    表现形式:增加或减少固定资产不入账、基建工程竣工后转资不及时以及不按规定转固定资产等行为造成固定资产账不真实、账实不符。
    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记账。盘盈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固定资产价值。对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其净增值部分,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第二十五条“行政单位对其占有或使用的固定资产,每年应当盘点一次……转让、毁损、报废及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相应减少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行政单位财务规定》第三十一条“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增加时,应当及时登记入账;减少时,应当按照国有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进行账务处理。”《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二十五条……“购建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账。固定资产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在固定资产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竣工决算之后发生的,计入当期支出或费用。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固定资产价值。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比照自有固定资产核算,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对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其净增值部分,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固定资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转让、清理取得的收入和清理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发生的损失应当相应增减修购基金。盘盈、盘亏固定资产,应当相应增减固定基金。”《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第二部分“二、事业单位通用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第120号科目固定资产……3、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的价值记账。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购置车辆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计入购价之内。
    (2)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开支的工、料、费记账。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5)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安全价值入账。
    (7)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13、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表现形式:应当采用公开招标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化整为零或者采取其他措施规避公开招标。
    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第二十七条“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第二十八条“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14、国有资产处置未经批准
    表现形式: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超过规定额度的,未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定性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国资事发〔1995〕106号)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第四条“申报程序。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规定标准以上的国有资产,首先向主管部门申报,提出申请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格式附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无偿调出、报废、报损的资产,申报单位可凭核准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样式附后),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出售的资产,申报单位凭不低于《批复书》所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底价”的实际交易价格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书》是调整单位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依据和原始凭证。”
    处理处罚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国资事发〔1995〕106号)第七条。

    15、国有资产重大流失
    表现形式: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
    定性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第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处理处罚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第三十九条“行政事业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16、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表现形式:未按规定妥善保管会计资料,造成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17、挤占挪用拨入的预算资金专项拨款
    表现形式:将财政拨入的事业费、专项拨款等改变用途,用于行政性支出、基本建设、滥发钱物、经商办企业、转为有偿使用以及其他挤占挪用等。
    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按照标准考核、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报经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第八条第六部分“对擅自将财政预算拨款挪作他用或转为有偿使用的,其资金一律追回上缴上一级财政,并相应核减以后年度的财政预算拨款,同时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五条。

    18、挤占预算内支出
    表现形式:部门、单位违反规定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
    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也不得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
    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五条“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由上一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19、拒绝阻碍审计
    表现形式: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
    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一条“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处理处罚依据:第四十九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追究责任:(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后,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附:审计机关的九大法定权限
    一、要求报送资料权。也称为资料索取权,是指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时,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或报送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权力。被审计单位须及时提供或报送,不得拒绝、拖延、慌报。
    二、检查权。它是指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时,对被审计单位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进行检查的权力。包括对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广汁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财务会汁核算系统的检查。
    三、调查取证权。它是指审计机关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的权力。调查取证权是审计机关行使审计监督的重要方法和必要条件。
    四、查询存款权。它是指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具有查向并取得证明材料的权力。它与审计机关的调查取证权密切相关。审计机关查洵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书。
    五、行政强制措施权。它是指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正在或者可能违法处理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行为,正在违法处理违法取得的资产的行为,采取或通知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手段的权力。它可以分为:
    1、制止权。是指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正在或者可能违法处理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资料的行为,正在违法处理违法取得的资产的行为,采取强制手段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权力。它是审计机关直接强制措施权之一。
    2、采取取证措施权。一般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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