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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7节

剑桥中国辽西夏金元史-第97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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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邦宁还曾建议以海山之子和世■(1300—1329年)取代爱育黎拔力八达的 
                   ③ 
  皇太子位置。爱育黎拔力八达似乎对他兄长的政策所起作用甚少,他对这些 
  政策的反对直到他自己即位后才显示出来。 

                                              清洗 

④  '653' 《元史》,卷22,第480 页;卷24,第536 页。 
①  '653' 《元史》,卷175,第4084 页。 
② 关于汉文化对爱育黎拔力八达的影响,见'653'  《元史》,卷24,第535—536 页;'557'吉川幸次郎:《元 

代诸帝的文学》,第235—240 页;'122'傅海波:《蒙古皇帝能读、写汉文吗?》,第31—33 页;'84'窦 
德士:《征服者与儒士》,第13—15 页;'801'罗贤佑:《元朝诸帝汉化述议》,第71—72 页。 
①  '653' 《元史》,卷174,第4087 页。 
②  '653' 《元史》,卷178,第4140 页。 
③  '653' 《元史》,卷138,第3324 页;卷204,第455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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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爱育黎拔力八达对兄长政策的反对和热切希望元朝政府更加儒化,促使 
  他在即位前后很快进行了血腥清洗并废除了兄长的绝大多数政策。1311年1 
  月30日,海山去世后仅三天,爱育黎拔力八达就撤销了尚书省,将其主要官 
                                                                   ④ 
  员脱虎脱、三宝奴、乐实、保八、王罴逮捕并处死。在其后的几个月中,废 
  止至大银钞和铸币,中统钞和至元钞又成为官方通行的仅有货币。官员的人 
  数裁减到1293年的水平,曾经升级的各官署则恢复到忽必烈时期的地位。海 
  山批准的各项公共建筑计划,亦全部停工。⑤ 
        爱育黎拔力八达在朝廷中加强了士大夫在政府中的地位。除了任用蒙古 
  和色目丞相外,他成功地将他的老师李孟和出身于显赫汉军世家的儒帅张珪 
    (1264—1327年)任命为中书平章政事,给予他们管理政府的极大权力。爱 
  育黎拔力八达最早采取的行动之一就是把忽必烈时期的16位老臣召到京 
  城,包括著名学者李谦(1234—1312年)、郝天挺(1261—1317年)、程钜 
  夫(1249—1318年)和刘敏中(1243—1318年),他们中的不少人被委以要 
                                ① 
  职,其他人则成为顾问。爱育黎拔力八达还不断下令选取文学之士入翰林院 
                ② 
  和集贤院。他的重用儒士,不仅仅是为了装饰门面。在他们的导引和支持下, 
  爱育黎拔力八达在位初年采取了一些重要的举措,推动了元朝进一步汉化和 
  儒化的改革。 

                                        恢复科举考试 

        爱育黎拔力八达使官僚队伍更加儒化的大胆尝试,是他改革元朝制度的 
  最重要措施。儒士以前在元朝政府中之所以没有起到重要作用,主要原因是 
  以前各朝都没有把他们的学问视为补选官员的基本标准。大多数高官是以出 
  身为评选标准而产生(通过承袭和荫的特权,荫即降等承袭其父辈的官职), 
  而多数中下级官员则是由吏入官。结果是大多数官员并没有受过儒学教育, 
  也不具备儒家的政治倾向。 
        为改善通过承荫得官者的教育水平,1311年下诏规定汉人职官子孙承 
                                                                           ③ 
  荫,需考试一经一史,考试合格者直接任职,免去见习期。蒙古和色目职官 
  子孙承荫者可以选择考试,通过考试的人授官时比原袭职务高一等。可能是 
  为了减少儒官的竞争,由地方机构胥吏出身的官员可以出任的最高职务自四 
                      ④ 
  品官降为五品。但是,爱育黎拔力八达所做的最有意义的制度变化,是恢复 
  了科举考试制度。 
        科举考试是中原王朝甄选统治精英的主要途径,关系重大,所以在忽必 
  烈朝不断围绕恢复考试问题展开争论,但是没有任何实际行动。在恢复科举 
                                               ① 
  考试问题上意见不一致有两个原因。第一,由于元廷主要依靠承袭制补充官 

④  '653' 《元史》,卷24,第537 页。 
⑤  '653' 《元史》,卷24,第545—546、549、552 页。 
①  '653' 《元史》,卷24,第537 页。 
②  '653' 《元史》,卷24,第545—548 页。 
③  '653' 《元史》,卷83,第2061 页。 
④  '653' 《元史》,卷183,第4220 页;亦见'729'许凡: 《元代吏制研究》,第53—54 页。 
① 关于元代科举考试长期停废的原因,见'2'安部健夫:《元代知识分子与科举》;'692'丁昆健:《元代的 

科举制度》;'824'姚大力: 《元代科举制度的行废及其社会背景》,第33—38 页;'88'狄百瑞:《理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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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队伍,采用考试制度将会损害蒙古、色目甚至汉人贵族家族的承袭和荫的 
  特权,所以会遭到反对。第二,在汉人士大夫中对考试是否是补充精英的有 
  效制度和采用何种科目亦存在完全对立的看法。一派赞成采用宋朝和金朝的 
  考试科目,注重文学和经学的考试。受朱熹对考试制度的观点影响颇深的理 
  学家反对这种观点,主张在科目中去掉文学,注重重要经典和策问考试。 
        因为没完没了的争论,科举考试一直没有恢复。爱育黎拔力八达即位后, 
  形势发生了变化。改善官员水平的急迫需要和皇帝本人欲使他的政府更加儒 
                                                                       ② 
  化的迫切要求,使得请求恢复科举考试的呼声再次高涨起来。此时因为理学 
  在元廷官员圈中已经占了明显的优势,以前理学家提出的方案几乎未遭任何 
  反对就被采纳了。 
       1313年颁诏并在其后的两年中首次实行的新考试制度,显然有利于理学 
  家的观点。考试科目重经学而轻文学。它还指定朱熹集注的《四书》为所有 
  参试者的标准用书,并以朱熹和其他宋儒注释的《五经》为汉人参试者增试 
  科目的标准用书。这一变化有助于确定理学的国家正统学说地位,具有超出 
  元代本身的历史意义,并被后来的明、清两代基本沿袭下来。③ 
       除此之外,新考试制度还有一些反映元朝统治下特有的多民旅社会的特 
  征。在新制度下,蒙古和色目人的考试不仅比汉人、南人简单,他们还在种 
  族制度下享有“同等席位”,通过各省考试参加会试的名额,按照四等人的 
  划分,每等人75个名额。另外,为了不损害旧贵族家族的承袭特权和扰乱现 
  存的官僚体制,登第殿试的名额控制在较低水平上,每次考试不超过100人。 
  此后元廷举行了16次考试,考中进士的共计1139人。这个数字,只比同时 
                                     ① 
  期文官总人数的4%稍多一点。 因此,科举考试制度并不意味着对享有特权 
  的贵族子弟利益的严重损害。 
       爱育黎拔力八达推行的考试制度,应被看作施行平等任官机会的汉人观 
  念和作为征服王朝的元朝的社会政治现实之间的结合。然而,爱育黎拔力八 
  达恢复科举考试制度,既有文化意义,也有社会和政治意义。把儒家学说作 
  为甄选精英的标准,给汉族士人入仕提供了一条正常的道路。这对江南的士 
  人更为有利,因为直到此时他们多被排除在官场之外。此外,考试制度也鼓 
  励蒙古人和色目人学习汉学,特别是那些不属于贵族家族的人,并由此加速 
  了征服者的汉化。② 

                                        编撰法典 

       编撰法典是爱育黎拔力八达改革元代制度而产生预期结果的另一个领 
  域。可能是因为在多元文化社会确定统一的法典有难以克服的困难,也可能 
  是因为蒙古统治精英认为统一法典会限制他们的权力所以采取了反对的态 

心学》,第53—54 页;'273'刘元珠: 《关于元代的考试制度:北方程朱理学儒士的作用》。 
②  '653' 《元史》,卷175,第4089 页;卷178,第4142 页;'616'黄溍:《金华黄先生文集》,卷43,5b。 
③  '88'狄百瑞:《理学和心学》,第57—66 页。 
①  '824'姚大力:《元代科举制度的行废及其社会背景》,第47—48 页。关于爱育黎拔力八达推行的科举考 

试制度及其后来的发展,亦见'315'宫崎市定:《元朝的蒙古官职和蒙汉关系:科举复兴意义再探》;'755' 
杨树藩: 《元代科举制度》。 
②  '859'萧启庆: 《元代科举与精英流动:以元统元年进士为中心》,第129—16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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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度,元廷从未制定一个通行全国的标准法典。缺乏法典引起了汉人官员的极 
  大焦虑,他们进行了多次努力编撰法典和律例,以作为判案的依据。最早的 
                                                                                        ① 
  补救措施是1291年颁布的《至元新格》,这大体上是个法令汇编。此后铁 
  穆耳朝和海山朝编修法典的努力几乎毫无成效。 
        爱育黎拔力八达很快采取措施对这样的形势加以补救。在1311年即位的 
   当月,他命令中书省臣汇集从忽必烈朝初年以来的律令条规。这一汇编工作 
                        ② 
  于1316年完成。但是对汇编的复审过程比预期的时间长得多。直到硕德八 
  剌即位后两年的1323年,这一法典才以《大元通制》的名目正式颁行。这个 
  新法典收录了建国以来的法律条文2400余条,分为断例、条格、诏制、别类 
  四大类。③ 
          《大元通制》虽不是一个全面性的法典,按照现代法制史学者的观点, 
  此书“是元代法律成熟的标志,因为它有充实的内容并采用了以《泰和律》 
  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法典的结构”。《泰和律》是金朝的法典,它的编撰遵循 
                            ④ 
  的是唐代法典模式。但是,作为征服王朝的法典,《大元通制》没有完全照 
  搬以前的中国法典。它在许多方面反映了蒙古人的习俗和元代特有的制度特 
        ⑤ 
  征。 《大元通制》和也是在爱育黎拔力八达朝由江西地方政府或私人编辑的 
    《元典章》,是元代法制史的两个里程碑,也是征服王朝的元朝日趋成熟的 
  反映。 

                                       书籍翻译和出版 

        爱育黎拔力八达对汉文化的喜爱,他和他的臣僚 (特别是蒙古和色目臣 
  僚)对儒家政治学说和汉人历史经验的渴求,可以从爱育黎拔力八达下令翻 
                                                         ① 
  译或出版的著作的数量和性质上反映出来。翻译成蒙古文的汉文著作包括: 
                            ② 
  儒家经典 《尚书》;宋人真德秀 (1178—1235年)撰写的《大学衍义》; 
  与唐太宗(627—649年在位)有关的两部著作,吴兢(670—749年)撰写的 
    《贞观政要》和太宗本人为他的继承者撰写的《帝范》;司马光(1019—1086 
  年)撰写的伟大史书《资治通鉴》。 
        在爱育黎拔力八达赞助下出版的汉文著作包括:儒家经典《孝经》;刘 
   向撰写的《烈女传》;唐代学者陆淳研究《春秋》的论著以及元代官修农书 

①  '63'陈恒昭:《蒙古统治下的中国法律传统》,第14—23 页;'517'植松正:《汇辑〈至元新格〉与解说》。 
②  '63'陈恒昭:《蒙古统治下的中国法律传统》,第24—26 页;'623'孛术鲁翀:《大元通制序》,《国朝 

文类》,卷36,7a。 
③ 《大元通制》的条格类的一部分保存下来并在1930 年由国立北京图书馆重印,名为《通制条格》。 
④  '63'陈恒昭:《蒙古统治下的中国法律传统》,第29 页。 
⑤ 见黄时鉴:《大元通制考辨》,《中国社会科学》1987 年第2 期,第157—171 页;亦见'1'安部健夫: 

 《〈大元通制〉解说》。 
① 关于元代将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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