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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节

以人为本-企业劳动保护-第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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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合同的一项必须条款。试用期,是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对合同制工人进行思
想品德、实际操作技能、劳动态度等方面实行进一步考察的期限。

    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试
用期为二至六个月,由企业根据不同工种具体确定”。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
可正式被企业录用;不合格者取消其录用资格,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规定试
用期,既有利于增强劳动合同制工人从事劳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勤奋学习
的内在动力,提高劳动者素质;有利于实现企业自主权,增强企业活力,从而有
利于消除企业在用工制度上“统包统配”、“一次分配定终身”等弊病。

    (4 )劳动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劳动合同的内容不仅限于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而且还要涉及劳动者
的直系亲属在一定条件下享有的物质帮助权。一般地说,劳动关系通过劳动合同
确立后,用人单位就有义务帮助解决职工子女的人托、受教育问题,职工及其家
属的住房问题及其他特殊困难问题。如果职工家属因生育、年老、患病、工伤、
残废、死亡等原因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时,单位应对职工及其家属给予一定
的物质帮助。

    (5 )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而不是劳动成果的给付。

    劳动过程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有的劳动可以直接创造价值,有的劳动在
于实现价值,有的劳动是间接地帮助创造或实现价值;有的劳动成果当时就能衡
量,有的劳动成果将来才能感到。因此,劳动合同一般都订有教育与培训的条款,
其着眼点就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

    (6 )劳动合同应依法定程序订立。

    劳动合同的正式签订,要通过企业公布招工简章、劳动者自愿报名、考核录
用等法定程序,即劳动者根据本人条件和志趣爱好来选择企业,而企业

    则对劳动者的体力素质、劳动技能、经验和知识水平等提出一定要求,实行
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这就是说,这样做,就能使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之
前有一个“相互选择”过程。

    □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和民事合同的区别主要如下:(1 )合同当事人不同。劳动合同的
当事人必须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即一方是提供劳动力的自然人,
另一方是企业行政等用人单位。

    即使是个体工商户、私人企业雇佣的劳动者,也同样一方是劳动力提供者,
另一方是劳动力接受者,两者是不能等同的,更不能出现两方都是法人的情况。
而民事合同则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及其相互之间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其
当事人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一方是公民,另一方是法人或双方都是法人。双
方当事人不存在相对的因素。即使是具有劳动内容的民事合同,如加工承揽合同、
劳务合同等,其合同当事人也同样可以存在于公民之间、法人之间或公民与法人
之间。

    (2 )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同。劳动合同签订后,作为劳动者一方须加入到
用人单位中去,成为其成员之一,在身份上具有隶属性。在合同期间,他应接受
用人单位的管理和使用。承担用人单位分配给的劳动、工作义务,遵守所在单位
的内部劳动规则,享受该单位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而民事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
位是平等的相对一方,双方没有隶属性。尽管加工承揽合同、劳务合同中的一方
当事人也提供劳务,但他不参加对方的组织,不承担对方单位内部的劳动、工作
义务,也不受对方内部劳动规则和制度的制约。

    (3 )合同的内容不同。劳动合同的内容主要是决定有关劳动条件和福利待
遇方面的权利义务,其内容涉及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限、劳动纪律等等。

    而民事合同的内容只涉及双方的民事权利义务,没有工作条款和福利待遇等
方面的内容。

    (4 )合同的标的不同。劳动合同的标的,是一定的劳动行为,而不是劳动
成果。即劳动合同的标的没有物存在。劳动者只需要按规定参加用人单位的集体
劳动,完成规定的工作量,而不论其劳动成果是否实现。而民事合同的标的主要
是物和行为。虽然有的民事合同的标的也涉及到劳动行为,但一般是与劳动结果
相联系的劳动行为。

    (5 )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动合同是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签订的劳动关
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协议、涉及到劳动权利义务的实现,受劳动法的调整。
民事合同是有关民事权益方面的法律协议,受民法调整。

    □劳动合同的种类

    除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外,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都可以采用劳动合同
的形式协商加以确定。这样,按照劳动合同内容的若干方面,就可以划分出不同
的劳动合同种类。

    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规定,我国劳动合同的种类主
要是指如下三种:1。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用工的劳动合同

    这一类劳动合同是我国劳动合同中占主要部分的劳动合同,其范围随着企业
转换经营机制,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而不断扩大。这一类劳动合同
的主要特点是:必须是常年性工作岗位上招用工人,其合同期限不得低于1 年;
合同制工人的权利义务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及其他有关
的法律法规执行。根据企业生产、工作的特点和需要这一类劳动合同还可以做如
下区分。

    (1 )长期工劳动合同。它的劳动合同期限在5 年以上,包括一些终身录用
的合同(指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止)。这种合同主要适用于常年性,变化小的生产
或工作岗位,或是经过较长时间的技术培训才能胜任的工种或职务,特别是那些
技术性较强、保密性较强的工作。在实践中,也有些企业是为了保持职工队伍的
相对稳定和保持一定数量的生产、工作基本骨干,在经过考核合格或者经过实践
锻炼后表现较好的劳动者订立这种长期劳动合同。

    (2 )短期工劳动合同。它的劳动合同期限在1 —5 年之间。这种劳动合同
的特点是,用工期较短,用工灵活,能加快人才的合理流动。随着经济体制和劳
动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短期工劳动合同可以促使企业和合同制工人都有更大的
选择,将成为主要的劳动合同种类。

    2。临时工、季节工劳动合同它是单位整个用工制度的必要补充。《国营企业
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规定,企业招用的1 年以内的临时工、季节工,也应
当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这类劳动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劳动合同期限
在1 年以下,1 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不叫临时工劳动合同,单位不得订立1 年以
上的临时工劳动合同。

    (2 )临时工劳动合同的内容,仅限于临时性、季节性较强的工种和岗位,
长年性的工作岗位和工种,不得录用临时工,不能订立临时工劳动合同。

    (3 )临时工劳动合同期满,必须立即终止劳动合同,不允许利用临时工劳
动合同长期使用临时工。临时工劳动合同期满后,如果仍需临时工,则应重新订
立劳动合同。

    (4 )临时工劳动合同可以是用人单位和城镇待业人员订立的,也可以是和
农村招用的临时工订立的。但用人单位招用农村临时工,须经设区的市一级劳动
部门批准,而且不转户口和粮油关系。

    临时工、季节工劳动合同,按规定只适用于企业的临时性和季节性用工,或
者是需要集中一段时间进行突击来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工作岗位。这种劳动合同
灵活机动,适应性强,是合理组织劳动减少不必要劳动消耗的好形式。

    3。定期轮换工劳动合同这一类劳动合同主要适用因长期劳动会给职工身体健
康带来某些不利影响的工作岗位,招用户、粮不变的农民劳动合同制工人。这类
劳动合同的特点是:(1 )法定单位才能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包括从农民中招
用的定期轮换工。只有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招收的生产岗位和工种,单位才能招收
农民全同制工人,未经确定的生产岗位和工种,不能招用农民劳动合同制工人。

    (2 )农民劳动合同制工人与单位订立的轮换工劳动合同,劳动者必须是农
村中的农民。

    (3 )劳动者不转户粮关系,在企业工作期间享受与所在企业其他职工同等
的权利,农民所分的责任田予以保留,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

    (4 )农民合同制工人与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为1 年以上,定期轮换
工劳动合同的期限为3 至5 年,最长不得超过8 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
止。但依法律规定,农民轮换工转为城镇劳动制工人的除外。

    上述劳动合同的种类是指国有企业而言,至于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其
他非公有制企业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其种类及权利义务一般也应适用上述劳
动合同制的规定。

    □劳动合同制

    作为法律概念,劳动合同是一种法律形式,因而劳动合同制是一种法律制度
;作为经济概念,劳动合同制是指一种用工制度,一种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
的方式的制度。完整他说,劳动合同制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通过互相选择和平等
协商而建立起来的期限可长可短、稳定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劳动关系的制度。我
们平常所讲的劳动合同制主要是法律概念上说的,即是指通过订立劳动合同来确
定和调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的用工制度。

    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制是从1986年开始在国营企业实行的。尽管我们在五十
年代就曾确立过劳动合同,如1950年5 月,劳动部在《失业技术员工登记介绍办
法》中就规定,招雇技术员工时,招雇者须拟定与被招雇者订立的劳动契约草案,
将就业后的工资待遇等项明确规定。此后,劳动部在 1951 年、1954年等都曾颁
布过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如1957年4 月,国务院在《关于劳动力调剂工作
中的几个问题》中就规定,在不同单位间调剂人员时,调入单位应与工人签订个
人劳动合同。只是到五十年代中期以后,国家实行劳动力统一招收和调配制度,
对固定工不再实行劳动合同以后,劳动合同制才被停止使用。

    从五十年代中期以来,我国逐渐确立的固定工制度有两个致命的弊端:一是
企业缺乏选择职工的自主权,二是职工缺乏选择职业和工作单位的主动权。企业
需要的人难以调进,不需要的人不能调出,多余的还要“包下来”,使企业难以
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主动调节劳动力结构,改善劳动组织,加强劳动纪律,影
响了劳动效率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职工无择业自由,一次分配定终身,常常出
现学非所用、用非所长的现象,不能做到人尽其才和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
创造性。为了克服上述弊端,我们决定对劳动制度进行改革,其目的是要使企业
和劳动者都有一定权利“相互选择”,使劳动者能够合理流动,得到合理使用,
实现劳动力和生产资料更合理、更有效的结合。于是从1981年以后,我国就逐步
开始推行劳动合同制的试点工作,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在1986年颁布了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等四个文件,1994年7 月4 日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从而从
法律上确立了劳动合同制。

    劳动合同制,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占主导地位的条件下,由用人单位和劳动
者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明确规定双方的责、权、利
和处理劳动关系的一种新型的用工制度。它具有如下特点:第一,签订劳动合同
必须在双方向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合同一经
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第二,用工制

    度灵活,根据生产、工作的需要,用人单位可以使用长期工、临时工、季节
工,也可以使用轮换工,合同期满,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生产需要双方协商可
以续订合同,延长期限。第三,合同工在单位期间,政治地位与固定工平等,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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