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子爷小说网 > 文学电子书 > 以人为本-企业劳动保护 >

第3节

以人为本-企业劳动保护-第3节

小说: 以人为本-企业劳动保护 字数: 每页4000字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其三,劳动法律体系的设计不能只由劳动部门或立法机关进行,也不能局限于劳
动法律部门来考虑或作出决定,应当打破各业务部门和各部门法的界限,由有关
部门共同参加设计,并且保证劳动法律体系同其他部门法律体系及国家整个法律
体系的协调一致。无论从法学理论上说,还是从法律实践来看,各部门法律体系
之间的内容上可以有必要的重迭;只要属于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也应列入
劳动法律体系。第四,对劳动法律体系的设计方案,要组织人员加以论证,证明
是科学的、合理的、合法的、可行的。

    第二,抓紧制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在改革开放的
形势下,由于所有制结构的多元化和多种经营方式的产生,劳动关系呈现多样化、
复杂性的特征。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以强化企业行政领导权威为主要内容的劳
动关系的调整缺少有效的相应的制约机制,另一方面新生的劳动关系一开始就缺
少法律机制的引导、规范与制约,因而劳动关系又蕴含一种不协调性和潜在的激
化因素。目前,许多企事业单位发生劳动者正当权益被侵害而无法用法律武器保
护自己,造成消极怠工、停工、集体上仿的情况的发生,其原因就在于此。因此,
加紧制定、尽快颁布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法律规范是劳动者的迫切需要,
也是维护社会劳动秩序的需要。

    第三,抓紧制定劳动领域的改革急需的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改革需要立
法,立法应当引导、推动改革。劳动领域的各项制度改革的全面展开,对劳动立
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不仅要用法律形式肯定、巩固、保障劳动领域的各项
制度改革的成果,更重要的是发挥劳动立法对劳动领域的各项制度改革的引导和
推动作用。为此,劳动立法不能拘泥于眼前的、暂时的、局部的需要,而要研究、
反映客观规律和改革发展趋势。既不忽视改革的特定需要,又不简单地反映改革
的要求,而要注意法所特有的规范性、完整性、相对稳定性及其强制执行的特点,
引导和推动新生劳动关系的健康发展,为劳动制度改革和市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
的法制环境。

    □建立劳动法律体系及立法规划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加强法律制度建设的精神,
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立法,劳动部研究制定了到本世纪末劳动立法规划和在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1。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法律体系(1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法
律体系的必要性。改革开放以来,劳动法制建设有了很大进展,但距离建立完善
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法律体系仍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第一,以劳动法
为龙头的劳动法律体系尚未形成,一些重要的立法仍处于空白。单项法律只有矿
山安全法一部。其他方面如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处理
法,规范劳动力市场行为的重要法律工资法、安全生产法、劳动保护法,调控劳
动力市场运行

    的重要法律就业促进法、职业技能开发法、社会保险法、劳动监察法等都尚
未制定。由此造成我国劳动力市场难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劳动工作的开展也难
以得到法律的保障和推动。第二,劳动立法的层次偏低。目前劳动部门开展工作
依赖的多是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法律效力较低。在法院只是“参照”

    文件,不是必须执行,因而在实际工作中造成不少困难。一些外商也常以规
章不是法律为由拒不执行我国劳动方面的有关规定。第三,劳动立法滞后于改革
的实践。十几年来,劳动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和发展,目前参加各项劳动制度改革
的职工已达5500万人,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10万多户国有企业实行了各种形
式的工效挂钩办法;全国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各类企业达51万户,覆盖率为
82%。但是这些改革中成功的做法和经验却没有及时反映在劳动立法中,特别是
高层次的立法。因而,通过法律引导、保障和推动劳动体制改革和劳动事业发展,
是劳动部门广大工作者热切盼望解决的问题。

    (2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根据十四届三中全会决
定精神和全国人大的立法要求,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紧紧围绕培育和发展劳动
力市场这一劳动部门的中心任务,从调整劳动关系、规范市场行为和调控市场运
行等几个方面,构造了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见图1。1 )。

    ①在调整劳动关系方面,设计了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处理法两部单项法律,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通过法律形式肯定和推进劳动合同制这项重要改革。明确在市
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同时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起
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制度,完善劳动司法体制。

    ②在规范劳动力市场行为方面,设计了工资法、安全生产法、劳动保护法等
几部法律。这方面的法律主要是制定用人单位必须遵守的各项最低劳动标准,如
工时休假、最低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等。对于这些最低标准,各用人单位必须严
格执行,不得低于。当前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各种恶性事故频繁发生,
劳动者的许多基本权益缺乏保障,因此有必要加强这方面的立法工作。这对促进
社会稳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减少生产事故具有特殊的意义。

    ③在调控劳动力市场运行方面,设计了就业促进法、职业技能开发法、社会
保险法、劳动监察法四部法律。这方面法律主要是规定国家和各级政府在培育和
发展劳动力市场方面应发挥的作用和应尽的职责以及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执
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主义劳动力市场不是自由市场,国家和
各级政府在培育和发展市场及调控市场等方面肩负着重要的职责,因此政府在涉
及广大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上,如就业促进、职业技能开发和社会保险等
方面应充分发挥作用。为了保证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应加快上述立法。同时,为
了强化执法的力度,切实保障劳动力市场的运行秩序,应制定劳动监察法。

    与上述单项法律相配套,还研究设计了一些重要的行政法规。

    2。关于劳动部立法规划按照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在九十年代未建立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的要求,以及劳动部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劳动法律体系》的规划,劳动部研究制定了以下立法规划:(1 )劳动法 1994 
年

    (2 )社会保险法 1995 年(3 )劳动合同法 1995 年(4 )就业促进法 1996
年(5 )安全生产法 1996 年(6 )职业技能开发法 1997 年(7 )工资法 1997
年(8 )劳动保护法 1998 年(9 )劳动监察法 1998 年(10)劳动争议处理法 
1999年

    《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已列入本届人大立法计划,建议能干1995
年报请人大审议颁布。《就业促进法》、《安全生产法》、《职业技能开发法》、
《工资法》尚未列入本届人大立法计划,劳动部正在建议争取将这四部法律列入
本届人大五年立法规划之中,同时希望本届人大建议能将《劳动保护法》、《劳
动监察法》和《劳动争议处理法》列入下届人大立法规划。

    以人为本——企业劳动保护

    劳动保护的契约——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尚方宝剑使用的证件。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方面所达成的协议。
从这个定义中可以看到: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即工人、职员等;
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即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前者是自然人,后者一般是法
人。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就是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经过法律的规定或确认,
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承担一定工种或职务的工
作,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规则;用人单位则根据一定的标准付给劳动报酬,并提
供法律规定和双方议定的劳动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我国劳动合同的条款分为必备条款和
协商条款。必备条款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共同遵守的条款;协商条款是根据
工种、岗位的不同特点,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具体条款。

    劳动合同是在社会生产中产生的一种法律制度。自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出现
以后,劳动合同就成为各国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先是少数工业化国家在民法中
承认了劳动合同法律效力,随后多数国家在劳动法中制定了专门的劳动合同法或
在劳动法典中列有劳动合同的专章,具体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以及订立、
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劳动合同的特征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其所属的用人单位(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
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单位)之间签订的关于劳动权利、劳动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是直接调整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是劳动者与其所属的用人
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

    劳动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它具有一般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特征:(1 )劳动合
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如同
一般合同一样,只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自愿达成协议时,劳动合
同才能成立。

    (2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平等。这是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双
方协商中自由表达自己意志的重要前提,也是当事人实现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基础。

    (3 )劳动合同是合法行为,即当事人之间订立、变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
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

    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的主要目的,是要尽量使两者达到最佳结合,以增强企
业活力,充分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因此,劳动合同除应具有如上所述的一般特征外,还应
具有自己独特的法律特征:(1 )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是用人单位;另一
方当事人是劳动者本人。

    劳动合同的这一特点与确保具体的劳动关系的产生有很大的关系。当事人之
间发生了劳动关系,劳动者才能参加其所属用人单位的劳动,才能领取

    劳动报酬,才能与其所属的用人单位有密切的集体劳动的联系;用人单位才
能拥有劳动者,才能管理这些劳动者,才能产生经济效益和工作效率。由此看来,
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双方不能同时都是单位,必须有一方是劳动者。另外,就用人
单位本身而言,参加劳动法律关系的,只能是该单位的行政方面,而决不是该单
位的党、团或工会组织。同时,劳动合同的双方既是劳动权利主体,又是劳动义
务主体,双方互享权利,互负义务。

    (2 )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具有身份上的隶属关系。

    劳动合同订立后,作为劳动者一方必须加入到用人单位一方中去,成为该单
位的一名职工,在用人单位内部享受和承担本单位职工的权利和义务;对用人单
位以外的单位则在本单位法人代表授权的前提下,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
和管理活动。从用人单位来说,有权利也有义务组织和管理本单位的职工,把他
们的个人劳动组织到集体劳动中去。这种身份隶属关系是由我国社会化生产劳动
过程所决定的,即在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依照社会化生产劳动过
程中的分工要求所形成的。劳动合同的这个特征还决定了劳动者一方在同一时期
内只能同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不能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
签订劳动合同。至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兼职活动的人员,是以兼职身份与
用人单位订立劳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

    (3 )有一定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除必须规定合同的有效期限外,还必须明确规定一定的试用期限作
为合同的一项必须条款。试用期,是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对合同制工人进行思
想品德、实际操作技能、劳动态度等方面实行进一步�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赞(1) 踩(1)

你可能喜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