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人权状况 (白皮书)-第38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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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代表李燕端在第四十六届人权会上关于酷刑问题的发言(190年2月16日)
坚决反对任何酷刑及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是中国政府一贯坚持的立场。 多年来,中国政府为切实反对酷刑,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采取了一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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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我国《宪法》、《刑法》、《刑诉法》、《逮捕拘留条例》,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都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
;严禁国家工作人员在“收集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时,采取“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违反者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此外,还禁止公安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打骂、虐待或侮辱”
,违反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法律保护正在受到国家刑事法律处罚的囚犯的合法权益。中国刑罚的目的不是单纯地惩罚罪犯,而是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使罪犯改恶从善,重新成为对社会有益的守法公民。在囚犯服刑期间,国家对他们主要是采取教育和劳动改造。国家还制定法律,严禁狱政管理人员对囚犯刑讯逼供或体罚虐待。1988年1月,中国司法部的一位高级官员在《人民日报》上发表公开谈话,重申中国的劳改机关对犯人实行人道主义。严禁打、骂、体罚,并切实保障他们的医疗卫生、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条件。为避免任何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滥施酷刑,国家以法律的形式一方面确立了公安、检察、法院独立行使其法律职能、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关系;另一方面,则保障公民在权利遭到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不法侵害时有权通过司法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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径保护其合法权益,并取得赔偿的权利,而国家有责任对直接责任者进行惩处。1988年11月3日,中国正式成为《禁止酷刑公约》缔约国。根据中国的法律,《公约》所定义的酷刑行为均受到严厉禁止。酷刑行为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为犯罪。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的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根据这一决定,中国对实施了《禁止酷刑公约》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均依照法律行使管辖权。去年12月初,中国政府向《反对酷刑委员会》提交了其首次执行公约的报告,该报告中详尽地阐述了中国政府为反对酷刑所采取的一切措施,有兴趣者可以从中对中国有所了解。我还愿借此机会对酷刑特别报告员KOIJMANS先生在其报告中所涉及中国的段落,作出如下说明:首先,中国政府一向本着合作精神,对酷刑报告员转来的信件尽力进行调查,并尽最大可能给予答复。但往往由于信中所列材料线索不清,给我们查找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再者,报告书中所引的材料应该是通过可靠来源获得的,而报告书的某些材料是一些对中国政府怀有敌意的分子缺乏事实依据的拟想和估计,本不应被列入报告书中,如报告书第四十三段。另外,我们也不得不遗憾地指出,报告书中还列举了一些材料,这些材料是毫无事实根据的捏造,是一些别有用心者对中国实际情况的歪曲,对此我们只能表示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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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国祥大使在第四十七届人权会上关于民族自决权的发言
(191年2月1日)
早在联合国创始初期,《联合国宪章》便把“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
和“尊重各国主权平等”
作为宗旨和原则之一,为民族自决原则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民族自决的理论和实践也不断地得到完善和发展。 联合国在这一领域先后通过了一系列重要文件,如《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不容干涉各国内政和保护各国独立和主权宣言》、《关于各国依照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和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等。这些文件规定:各国人民都享有自决权利,有权自由地决定其政治地位,自由地发展其经济、社会和文化。外国的侵略、统治是对基本人权和联合国宪章的否定和违反。 所有这些已经成为正确处理国家间关系,解决重大国际纷争的基本原则。正是在民族自决原则的指引下,一大批长期遭受外国压迫、剥削和奴役的民族和国家摆脱枷锁,相继获得独立和解放,形成当代国际社会中的一股强大的新兴力量,促进了人类历史的进步和发展。同时,民族自决原则又鼓舞和支持了那些已经获得独立,但由于外来军事侵略和占领,又重新陷入外国统治的国家的人民为争取自决,捍卫人权和基本自由而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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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争。历史和现实均已证明,当一个国家遭受外国侵略、占领或者当其内部事务受到外来的粗暴干涉时,那里的人民就不能实现彻底的政治独立和民族自决,难以有持续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也谈不上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享受。 因此,民族自决权的原则既是国际人权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国人民享受人权的前提和条件。 长期以来,联合国有关机构,特别是本委员会,把充分实现民族自决权问题作为工作的重点和中心,通过了一系列申张正义的决议,声援和支持了被压迫人民的正义斗争。尽管国际形势不断发生变化,民族自决的原则却始终没有过时,至今仍然是主权国家和各国人民捍卫独立、自决和领土完整,保证内部事务不受外来干涉的强大武器,我们今天审议这一议题,仍然感到肩上责任重大。纳米比亚人民的自决问题曾经是联合国和本委员会长期关注的问题。 去年三月,在非洲人民和国际社会的支持下,经过长期斗争,纳米比亚人民终于赢得独立和解放。中国政府和人民一贯坚决支持各国人民争取民族自决和独立的正义事业,我们对纳米比亚人民摆脱殖民主义统治,整个非洲大陆非殖民化历史使命的伟大胜利感到欢欣鼓舞。 我们祝愿纳米比亚人民在巩固民族独立和建设国家的事业中取得新的成就。经过国际社会十多年来的坚持不懈的努力,政治解决柬埔寨问题在去年终于取得重要成果和突破性进展。九月,安理会通过第668号决议,核可了五个常任理事国关于柬埔寨冲突全面解决方案的框架,这一安排被有关各方接受并作为解决柬埔寨问题的基础。 在框架文件基础上形成的关于全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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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解决柬埔寨问题的协定草案又把柬问题的解决向前推进了一步。 我们对此表示高兴和欢迎。 我们赞赏巴黎柬埔寨问题国际会议两主席和柬埔寨抵抗力量三方在落实框架文件方面所作的努力,期望尽早看到新的进展。我们遗憾地看到,以色列当局违反《联合国宪章》,非法侵占巴勒斯坦领土,剥夺巴勒斯坦人民民族自决权利的情况至今仍在继续。 四十年来,巴勒斯坦人民丧失了土地和家园,生活在流离失所、水深火热之中。 与此同时,以色列当局在被占领土镇压人民起义,接连造成大规模伤亡事件,粗暴地侵犯巴勒斯坦人民的人权,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谴责,中国政府一向坚决支持巴勒斯坦人民为恢复合法民族权利的斗争。 希望通过政治途径解决巴勒斯坦问题。我们希望国际社会作出努力,尽早召开在联合国主持下的有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和冲突有关各方参加的中东问题国际会议。去年八月,伊拉克军事入侵、吞并了另一个主权国家科威特,这一严重事件引起国际社会的震动和反对,中国政府反对伊拉克践踏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侵害科威特独立和主权,我们呼吁伊拉克政府响应国际社会的努力,执行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的一系列重要决议,立即、无条件地撤出科威特,尽快恢复科威特的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和合法政府。 我们对国际社会和平努力未能奏效,海湾战争终于爆发深感忧虑和不安,我们强烈敦促交战双方采取最大限度的克制,避免战争蔓延和扩大,以便国际社会继续作出努力,使海湾危机得以和平解决。中国政府一贯认为,处理国与国关系应以和平共处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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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为基础,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通过协商对话解决相互间存在的分歧和国际争端,反对任何形式的强权政治和危害国家主权的行为。 过去一年国际形势的发展再次证明了这一主张是完全正确的。我们希望国际社会在新的一年里继续作出努力,使民族自决原则得以更加早日普遍实现。
中国代表张义山在第四十七届人权会上关于发展权的发言
(191年2月11日)
自发展权宣言通过以来,如何普遍和充分地实现发展权,一直是本委员会十分重视的问题。委员会还决定从190年起把实现发展权问题作为单独议题优先进行审议,多年来,委员会在广泛宣传发展权和积极促进发展权的实现方面作了大量工作。 对此,国际社会一直予以充分的肯定和赞赏。为了进一步促进发展权在全球范围的实现,我愿借委员会审议此议题之机谈谈我们对发展权问题的一些看法。要充分实现发展权,首先要明确发展权的概念。近来有一种说法,强调发展权仅是个人的权利。 中国代表团认为,发展权既属于个人,也属于国家和民族,它既是个人人权,也是集体人权,把发展权仅仅解释成个人权利是不全面的。从世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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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和经济的发展历程来看,个人的发展同国家与民族的发展是无法分割的。 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都有这样的体会:那就是,当它们的国家处于异国的统治之下,在它们的民族权利被剥夺殆尽的时候,作为单独的个人又有什么发展权可谈呢?
国家和民族得到发展,才可能为个人的发展提供更为有利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条件;而个人在此基础上的发展,也会推动和促进整个国家和民族的发展。 因此,国家、民族的发展同个人的发展是统一的,相辅相成的。如果硬把它们割裂或者对立起来,则有碍于对发展权全面和正确的理解,也必然有碍于发展权的实施。要充分实现发展权,还必须努力消除目前国际社会中存在的妨碍各国正常发展的障碍,为发展权的实现创造有利条件。 无可否认,在我们当今的世界上,还存在着各种形式的殖民主义、种族主义、外国侵略、占领,剥夺国家主权和人民独立、自决等现象。 这些现象均是实现发展权的障碍,消除这些障碍有赖于国际社会共同努力,创造有利的国际环境,特别是建立国与国之间互相尊重、求同存异、互不干涉内政、和睦相处、平等相待、互利合作的新型的国际政治关系。 只有建立起这样一种国际政治新秩序,我们的世界才会变得更加美好,才会为全面实施发展权展现广阔的前景。要实现发展权,还要确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当今国际经济领域中,对发展中国家不公正、不合理的经济环境使南北贫富差距不断扩大,也使多数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陷入困境。 目前,世界上最不发达国家已由1972年的25个增加到41个,世界市场上初级产品和工业制成品的交换比价的剪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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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日益扩大。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越来越困难,人均收入减少,发展迟缓并遇到严重障碍和制约。尽管他们为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做出积极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