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子爷小说网 > 文学电子书 > 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 >

第531节

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第531节

小说: 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 字数: 每页4000字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扔杂物。列车乘务人员除经常广播宣传外,要经常清扫,加强车厢巡视监督,保持车厢整
洁、秩序良好。 


(’各局对在线路两侧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必须配发佩戴安全帽;并制定安全作业防
护措施,设置安全防护员,认真了望,安全避车,保证职工在生产作业中的安全。 


)’各单位要将这一通知转发到基层单位,传达到职工,并认真抓好落实。 



— 
#〃! 
— 
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
!!

关于对旅客列车通过长大隧道和桥梁时的要求

铁道部运输局〔!〃〕#!号电报

为确保铁路运输的安全和畅通,特重申:旅客列车通过长大隧道和桥梁之前,乘务员
要做好宣传,动员旅客关闭车窗,锁闭厕所,严禁旅客向车外抛掷异物;在列车通过长大隧
道和桥梁时,列车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加强车内巡视,做好防范工作。 



附录三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法律法规—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关于“铁路部门”含义的解释的通知 


!〃〃!年 
〃月 
!#日铁体法函〔!〃〃!〕%#号

各铁路局:

最近,一些铁路公安机关来函来电,请求对《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所称“铁路部
门”进行解释。广州等铁路公安机关提出:第二十四条第条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三)
规定,隐匿、伪装托运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险物品,铁路部门可以予以没收。这里所称“铁
路部门”是否包括铁路公安机关。

铁路公安机关是铁路的组成部分,是铁路的重要执法部门,当然包括铁路

“铁路部门”
公安机关。根据《铁路法》规定精神,凡查获的非法携带或伪装托运的易燃、易爆和其他危
险物品,一律交由铁路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 
— 
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一九八四年一月六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反革命分子和其他
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非军用的下列爆炸物品:
(一)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

剂;
(二)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
(三)公安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它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名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布。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爆炸物品)是一种危险物品。对爆炸物品的生产、
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第四条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应当建在远离城市的独立地段,禁止设立
在城市市区和其它居民聚居的地方及风景名胜区。厂、库建筑与周围的水利设施,交通要
道、桥梁、隧道、高压输电线路、通讯线路、输油管道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
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在规定的安全距离内,不准进行爆破作业,不准增建任何建筑物和
其它设施。

现有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的设置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省、市、自治区人
民政府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研究,限期解决。
第五条生产、保管、使用和押运爆炸物品的职工,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
炸物品性能和操作规程。新录用的人员,必须事先进行必要的技术训练和安全教育。
第六条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由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单位的主
管领导人负责。

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制定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
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教育职工群众严格遵守,并根据需要设置安全管
理部门或安全员。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管辖地区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
督检查。 



附录三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法律法规— 
#〃! 
— 


!!!!!!!!!!!!!!!!!!!!!!!!!!!!!!!!!!!!!!!!!!!!!!!!!!!
!!

第二章爆破器材的生产

第八条国家对爆破器材的生产实行严格管制。在国家的统一规划下,合理布局,归

口管理,按照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组织生产。

第九条建立民用爆破器材的工厂,必须由其主管部门提请所在地省、市、自治区主
管爆破器材生产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由兵器工业部根据国家计划审查批准,持
批准文件和设计图纸,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许可。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发给
《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向所在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

执照,方准生产。

生产爆破器材的工厂进行改建、扩建时,必须事先经兵器工业部批准和所在地县、市

公安局以及有关部门许可,方可施工。竣工后,经其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省、市、自治区主

管爆破器材生产的部门和公安机关以及有关部门检查验收。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方准投

入生产。

任何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一律不准生产爆破器材。严禁个人制造

爆破器材。

第十条生产爆破器材工厂的厂房建筑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并根据

所生产爆破器材的种类和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降温、防潮、防火、防爆、避雷等安全设

施,车间内必须设有适当的太平出口。易于发生危险的各生产工序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

距离。对拌药、碾药、烘药、晾药等特别容易发生危险的工序,应建立严格的操作制度,认

真执行。生产成品必须随时入库,不得在生产车间存放。

第十一条生产爆破器材的工厂,必须建立严格的检验制度,保证产品质量合格。不

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

第十二条试验或试制爆破器材,必须在专门场地或专门试验室进行。严禁在生产

车间或仓库内试验或试制。在生产爆破器材工厂外设置试验场地时,必须经所在地县、市

公安局批准。

新产品必须经省、市、自治区主管爆破器材生产的部门技术鉴定合格,由兵器工业部

批准,并向公安部备案后,才能正式生产。

氯酸盐类混合炸药,除经兵器工业部和公安部共同批准者外,严格禁止生产。

第三章爆破器材的储存

第十三条爆破器材必须储存在专用的仓库、储存室内,并设专人管理,不准任意存

放。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给承包户或个人保存。

第十四条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设立专用爆破器材仓库、储存室

时,必须凭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及设计图纸和专职保管人员登记表,向所在地

县、市公安局申请许可。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发给《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方准储

存。 



— 
#!〃! 
— 
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
!!

第十五条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临时存放爆破器材时,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

存放,指定专人看管,并报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临时小量存放的,向所在地公安派出

所备案。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向乡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储存爆破器材的仓库、储存室,必须做到:

(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破器材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

楚,帐物相符。

(二)库房内储存的爆破器材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

分库储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三)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它容易引起燃烧、

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四)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十七条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应及时清理出库,予以销毁。在销毁前要登

记造册,提出实施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备案,在县、市公安

局指定的适当地点妥善销毁。

第四章爆破器材的销售和购买

第十八条爆破器材属于国家计划分配物资。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厂矿企业

单位需用爆破器材时,应当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向物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物资主

管部门按计划调拨分配和组织供应。按照国家分配计划签订的爆破器材供销合同,必须

经物资主管部门签证盖章,方为有效。合同副本应及时送所在地县、市公安局,以备查验。

严禁自由买卖,严禁企业自销,严禁用爆破器材换取其它物品。

第十九条县级以下厂矿企业和农村基层生产单位以及科研、文艺、医疗等单位需用

爆破器材时,应当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

购买证》,凭证向指定的供应点购买。

第二十条经销爆破器材的供应点,由物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有关单位协商定点,

由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核发《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向所在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

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准销售。出售爆破器材时,必须验收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

品购买证》。

第二十一条进口或出口爆破器材,必须经兵器工业部审核批准和所在地省、市、自

治区公安厅(局)同意,向外贸部门申领进口或出口货物许可证,海关依法实行监管,凭进

口或出口货物许可证查验放行。

第五章爆破器材的运输

第二十二条运输爆破器材,由收货单位凭物资主管部门签证盖章的爆破器材供销
合同,写明运输爆破器材的品名、数量和起运及运达地点,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
《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准运输。 



附录三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法律法规— 
#〃! 
— 


!!!!!!!!!!!!!!!!!!!!!!!!!!!!!!!!!!!!!!!!!!!!!!!!!!!
!!

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购买爆破器材,需要运输的,应当在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
买证》的同时,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凭证办理运输。
货物运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或购买单位应当在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将运输
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
在市内短途运输爆破器材时,可以免办《爆炸物品运输证》,但必须事先通知市公安
局,并严格执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进口或出口爆破器材的运输,托运单位应当凭兵器工业部批准的文件
和外贸部门签发的进口或出口货物许可证,向收货地或出境口岸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
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准运输。

第二十四条承运单位凭《爆炸物品运输证》,按照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运
输。需要派人押运的,托运单位应当派熟悉所运爆破器材性能的人负责押运。

第二十五条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载车、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运输规则的安全要求。
(二)货物包装应牢固、严密。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不准混装在同一车厢、船舱内。

装载爆破器材的车厢、船舱内,不准同时载运旅客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三)爆破器材应当在远离城市中心区和人烟稠密地区的车站、码头装卸。装卸爆破
器材的车站、码头,由当地公安机关会同铁路、交通部门协商确定。

(四)装卸爆破器材,应当尽量在白天进行,要有专人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装卸
人员必须懂得装卸爆破器材安全常识;不懂安全常识的人,必须事先经过教育。装卸现
场,应当设置警戒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五)在公路上运输爆破器材时,车辆必须限速行驶,前后车辆应当保持避免引起殉爆
的距离。经过人烟稠密的城镇,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
间通行。

(六)运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1 1

你可能喜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