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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1节

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第51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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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姆;应安装足
够的照明设备(库内须装防爆灯)及必要的通讯联络设备;库房周围应设置警戒隔离区和
明显的警戒标志。

(五)库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无易燃物。

(六)库区内严禁吸烟、用火及将火种和汽油、煤油等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

(七)库区内应配备足够的适于扑灭爆破器材火灾的消防灭火器材,并定期对消防器
材的性能和使用日期进行检查。

第三十条远离爆炸物品仓库且用量较少的单位,经主管领导批准和所在铁路公安
机关同意,可设爆炸物品临时存放点。爆炸物品临时存放点内应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专
用防爆(盗)保险柜、铁柜,并安排专人保管、看守。临时存放点内爆炸物品的数量要严格
控制,一般不应超过当日的使用量。

第五章爆破器材的购买

第三十一条购买爆炸物品由使用单位的物资部门负责。购买前应由物资部门按计
划签订爆破器材供销合同,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后方可
购买。购买后向所在铁路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采购爆炸物品,应由经过专业培训,持有岗位培训合格证的人员承办。
购买时,须到持有“爆炸物品安全许可证”的化工厂或持有“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销售
部门购买。

第六章爆破器材的运输

第三十三条爆炸物品的运输由采购单位负责。运输爆炸物品,应按规定向所在地
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跨省、市、区运输的,应在相应的省、市、区
办理准运手续。

第三十四条运输爆炸物品时,应由运输单位选派熟悉所运爆炸物品性能的人员押
运。

第三十五条运输车辆应保持车况良好,符合安全规定。装运的车辆必须使用高帮
汽车;加盖蓬布;采取捆绑加固措施;悬挂醒目的危险品警标;车厢底部及车帮内侧应垫木
板或橡胶软皮。

第三十六条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应选派责任心强、技术熟练、有经验的人担任。
第三十七条运输应在白天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沿途不准装卸。途中停歇时要远
离建筑设施和人员稠密区并有专人看管,禁止无关人员接近。
第三十八条装卸、倒运爆破器材应在白天进行。装卸人员应熟知爆破器材的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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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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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安全常识;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抛、扔、摔、砸、拖、拉、倒放。
第三十九条爆破器材应按照车辆荷载装运,高度不得超出车帮;装载雷管不得超过
两层箱;性能相抵触的不得同车装运;严禁与其他货物混装。
第四十条爆炸物品运至施工现场仓库或临时存放点后,由负责运输的人员与仓库
保管员办理交接、清点、入库手续,禁止无关人员围观、参与。

第七章爆破器材的使用

第四十一条爆炸物品的使用单位必须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
品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二条施工单位应根据爆破施工的需要配备爆破工。爆破工必须经过培训,
考试合格后取得“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后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从事爆破作业。外包
工程需要爆破作业的,由外包工程的单位派出爆破作业人员组织实施。成建制的外包工
程单位,具有爆破作业许可证的,经当地和铁路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也可单独从事爆破
作业。

第四十三条施工单位对爆破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考察。发现不合格人员,应立即
停止其作业,收回爆破作业证。当爆破作业人员工作变动和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将“爆破
人员安全作业证”收回。

第四十四条使用爆炸物品时,应由施工作业班组提出当日使用的申请计划,物资部
门审核后,开具发料单,经现场负责人或公安人员签字后,由指定的领料员到库房领取。
库房发料后,要填写“爆炸物品每日消耗登记表”,并由领取人员签字。

第四十五条爆破工领取爆破器材,应根据当班作业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 
!人以
上共同领取。性能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得同时领取。

第四十六条爆破作业必须由专人统一指挥,划定安全区,布设警戒岗哨,设置警标。
爆破前应发预警信号,待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后再发爆破信号。爆破作业中出现哑炮时,应
当按照既定方案进行处置,不准擅自草率处理。爆破作业结束后,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
可解除警戒。

第四十七条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居民区、风景区、建筑设施附近进行控制
爆破作业时,施工单位应将爆破作业方案及安全措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经当地公安
机关批准后,方可爆破作业。

第四十八条对当日未使用完的剩余爆炸物品,应清点后由爆破工及时退库并登记
造册。严禁私存、截留、藏匿、出售、转让、私用、倒卖和以物易物。

第八章爆破器材的加工

第四十九条加工爆破器材应在指定的加工房内进行。加工时应由责任心强,熟悉
爆破器材性能,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爆破操作证”的人员进行。操作间应有专人负责。
第五十条加工爆破器材,应按照当天的实际需用量,不得超量加工。加工后的成品
应置放在安全地点,严禁与尚未加工的爆破器材混放。 



附录三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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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爆破器材的检查监督

第五十一条各级铁路公安机关会同所在地公安机关,共同依法对爆炸物品的管理
工作进行监督。在监督管理工作中,铁路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施工单位与所在地公安机关作好爆破器材仓库的选址建库及办理证件、购

买、运输、加工、销毁、审查考核看管人员等项工作;
(二)指导施工单位建立、健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和防范制度;
(三)协助施工单位对各类涉爆人员进行法制、安全教育;
(四)对爆炸物品仓库(储存室)、加工房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隐患;对重大隐患签

发“铁路内部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跟踪整改并做好各项安全检查记录;
(五)依法对管理混乱、隐患突出,经公安机关多次指出仍不改正的单位采取封库整

顿、治安处罚等措施并将情况向隐患单位的上级通报;
(六)依法清查、收缴非法存放、携带和使用的爆炸物品;
(七)对发生的涉爆案件开展侦破和查处工作;
(八)总结、推广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做法、经验;
(九)会同行政部门表彰、奖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十章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二条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上,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爆炸物品管理法规和本办法,主动加强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没有发生爆炸物品爆炸、丢失、错领、错发等事故和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在爆炸物品管理工
作上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有效地防止了爆炸物品被盗、被抢、爆炸等人为破
坏的;
(三)积极同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作斗争,为保护爆炸物品和国家财产安全做出突出

贡献的;
(四)检举、揭发重大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行为,避免、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
(五)抓获危害爆炸物品安全的犯罪分子或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爆炸物品案件事迹突出

的。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治
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治安处罚;对
不够追究刑事责任和治安处罚的,由铁路公安机关会同违反规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追
究该单位及单位领导的责任,视情予以经济处罚或党纪、政纪等处分。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警告或 
!〃元以下罚

款;对该单位处 
#〃〃〃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私自设库或临时存放点,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二)库房使用单门、明锁、无报警器等,设施不符合安全规定,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三)库内存放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超量超高储存等违反存货规定,经指出不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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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的;
(四)在仓库警戒区内吸烟、使用明火的;
(五)不按要求设置看守人员或看守人员擅自离岗造成丢失、被盗数量不大的;
(六)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借、转卖爆破器材数量不大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私自将爆破器材承包给个人或外包工程施工队的;
(八)拒绝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无理取闹的;
(九)违反规定,滥发、滥用爆破器材的;
(十)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处罚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从重处罚。对责任人处 
!〃日以下治安拘留或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 
!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一)爆炸物品管理混乱,存在重大隐患,经公安机关多次指出,限期整改,但拒不改正
的;
(二)发生爆炸、被盗、丢失、火灾等事故,危害严重,在全国、全省、全路造成不良影响

的;
(三)发生较大数量的爆炸物品被盗、丢失,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
(四)对检举、揭发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或违反本规定发生问

题后,嫁祸他人逃避处罚的;

第五十六条因主管领导和责任人失职、渎职,导致爆炸物品被盗、丢失或酿成治安
灾害事故的,予以加重处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处 
!〃日以下治安拘留;对单
位主管领导建议给以党纪、政纪处分;对单位处 
!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限期
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对爆炸物品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由被奖励单位的上级行政部
门拨款支付。对违反爆炸物品管理单位和责任人收取的罚款,应单独建立帐目,用于奖励
爆炸物品管理工作搞得好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八条因铁路公安机关监管工作不力或失职,导致发生涉爆案件或事故的,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对主管领导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铁道部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各单位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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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施行。 



附录三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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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检验和监督管理,保障铁路运

输安全,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

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直接由铁路口岸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检验和管理。
第三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铁路运输出口
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检验和管理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管理和办理所辖地区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检验工

作。

第四条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包括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其检验、鉴

定方法必须符合我国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五条生产、经营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部门对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负有直接

责任,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正确地设计、生产和使用危险货物的包装容

器,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包装容器不准用于盛装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

第六条铁路承运部门负责核查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证单,并在承运前

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进行查验。对于不符合《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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