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汇算清缴政-第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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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甓饶冢用衿笠导际踝盟貌怀�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行为是否需经有关部门认定?
答: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前仍暂按原方法执行,由北京市技术市场认定管理办公室对企业的技术转让进行认定。
五、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
问:《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新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一)持有满2年如何确定,是按会计年度还是按自投资之日起计算满两年?
(二)企业在实施新法前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能否享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
(三)追加投资(含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能否享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
答复意见如下:
(一)持有“满2年”是指自投资之日起计算满两年;
(二)考虑到此项政策属于保留的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在实施新法前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可以享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
(三)除初始投资额外,企业符合条件的追回投资(含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也可以享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
企业所得税申报告知事项
尊敬的纳税人:
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即将开始,为了做好纳税申报工作,降低您的纳税风险,现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使用纳税申报表情况
1、所有企业,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的通知”(京国税发'2008'323号)要求,启用2008版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中对申报表填报口径、相关报表填报进行了说明。纳税人在填写时,一定要按说明的要求填写。
3、网上申报企业原则上由系统下载报表进行纸制申报。
二、查账征收企业申报事项
(一)年终汇算清缴申报时间及资料内容:
1、申报时限:根据新法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即:2008年5月前),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的申报服务厅申报纳税或进行网上申报。为了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地入库,企业第四季度的所得税税款应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然后再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2、需报送的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所有的附表;
②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事业单位为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年度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内容)
③享受税收优惠的减免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
④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二)纳税申报要求
①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②报表:要求项目齐全、数字准确、逻辑严密、报送及时,每次申报均使用累计数字。凡申报表中的“其他”行均应附报详细说明。
③财务分析:能够如实反映企业增减变化情况,对收入、成本费用、利润总额、应交所得税额等指标进行重点分析,并对下年度收入利润进行预测。
④在地方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在向国税机关报送纸质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在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的2008年度营业收入在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空白处单独列示,税务机关将根据从地税局取得的营业税收入与企业提供的数据进行对比。
⑤年度申报应补(退)税栏为负数(超缴税款)时,书面说明申请退税理由并报有关退税资料,或书面说明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税款。
⑥纳税人在规定的年度纳税申报期内,发现纳税申报有误的,可在年度纳税申报期内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⑦年度所得税申报要求统一报送管理员审核签署意见后,再到征收窗口录入。
三、中介机构涉税鉴证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的有关规定,对我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涉税事项向主管税务机关附送社会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凡发生下列事项,应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
1、企业财产损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企业财产损失或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应附送中介机构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或金融呆帐损失的鉴证报告。对未按规定附送鉴证报告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2、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后,应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中介机构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情况的鉴证报告。对于未按规定附送涉税鉴证报告的纳税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实行专项检查。
(二)除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凡发生下列事项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
1、当年亏损超过10万元(含)的纳税人,附送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
2、当年弥补亏损的纳税人,附送所弥补亏损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以前年度已就亏损额附送过鉴证报告的不再重复附送;
3、本年度实现销售(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纳税人,附送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鉴证报告。
三、核定征收企业申报事项
1、核定征收企业的范围
依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及京国税发'2008'154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未设置帐簿的;
③擅自销毁帐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④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⑤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⑥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2008年度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企业的范围
①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
②金融保险企业;
③房地产开发企业;
④会计、税务师事务所
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因此企业被核定后年度中间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其征收方式当年不得改变,仍为核定征收方式,下一年度再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其征收方式。)
⑥汇总(合并)纳税企业;
⑦2008年新设立的企业
3、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
制造业 6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6
交通运输业 7
建筑业 9
饮食业 9
娱乐业 19
其他行业 10
4、核定征收企业的纳税申报
①实行定率征收的纳税人应进行汇算清缴;实行定额征收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②在地方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在向国税机关报送纸质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在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的2008年度营业收入在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空白处单独列示,作为税务机关进行收入比对的依据;
③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2008年度,以核定征收方式纳税的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年度时,应以年度申报数据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的,还需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
四、零申报问题
年度零申报的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收入总额为零、准予扣除金额为零、收入总额减准予扣除金额为零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收入总额为零的,)应对其零申报情况进行书面说明,并要求加盖企业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字,随同其《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报送。税务机关将对零申报企业的申报情况作为申报审核的重点,并确定为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的重点。
五、与纳税申报有关的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六、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的有关问题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以及“北京市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属于备案类减免。下列减免税项目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执行:
备案类资料除统一填报《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备案申请书》,内容包含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外。按照备案类别分别报送下列资料:
1、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需报送资料:
(1)非营利组织的认定机构的证书或文件;
(2)设立非营利性组织章程、协议;
(3)相关事项声明(其内容主要针对非营利组织的七个条件进行专项说明)。
2、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需报送的资料:
(1)有效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及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结果的文件。
(2)企业实际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包括综合利用的资源、技术标准、产品名称等)、分别核算资源综合利用收入的声明。
3、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需报送的资料:
(1)经营场地证明、林业产权证或相关经营证明;
(2)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
4、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需报送的资料:
(1)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
(2)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相关证明资料,如收款证明、发票存根联等;
(3)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
5、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需报送的资料:
(1)《北京市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生产确认申报表》;
(2)专门生产《目录》所列设备(产品)的企业的证明文件,包括设备(产品)符合的有关标准,如无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含技术监督部门备案证明)、设备(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用户使用报告、设备(产品)合格证;
(3)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相关证明资料,如收款证明、发票存根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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