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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1节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第14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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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33-2】AAA公司为一家化工生产企业,需要编制季度财务报告。20×7年6月30日,AAA公司在盘点库存时,发现一批账面价值为100万元的存货已经毁损。本例中,对AAA公司而言,该批存货已无任何价值,不会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不再符合资产的定义。因此,在编制AAA公司第2季度财务报告时,该批存货就不能再作为资产列报,而应当确认一项损失。
  企业在中期资产负债表日不能把潜在义务(即使该义务很可能在会计年度的以后中期变为现时义务)确认为负债,也不能把当时已经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现时义务(即使履行该义务的时间和金额还须等到会计年度以后中期才能够完全确定)递延到以后中期进行确认。
  【例33-3】A公司是一家软件开发商,需要编制季度财务报告。20×7年4另1日,A公司将其20×7年新版MNX管理信息系统软件投放市场,市场前景看好。4月10日,A公司收到B公司(B公司为一家财务软件开发商)来函,声明MNX管理信息系统软件中的财务管软件包与该公司开发的并已于20×6年申请专利的财务管理系统相同,要求A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00万元。A公司不服,继续销售其新产品。B公司遂于4月15日将A公司告上法庭,要求A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公开道歉,并赔偿该公司损失1 000万元。法院受理了此案,随后作了数次调查取证后,初步认定A公司的确侵犯了B公司的专利双,根据有关规定,将要赔偿B公司大约800万~1000万元的损失。为此,A公司在6月30日提出,希望能够庭外和解,B公司初步表示同意。8月2日,双方经过数次调解,没有达成和解协议,只能再次通过法律诉讼程序。9月20日,法院判决,A公司立即停止对B公司的侵权行为,赔偿B公司损失980万元,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A公司不服,继续上诉。12月1日,二审判决,维持原判。20×8年l月20日,根据最终判决,A公司被强制执行,向B公司支付侵权赔偿款980万元。
  本例中,尽管从20×7年度财务报表的角度,该事项已经属于确定事项,980万元的赔偿款应当在A公司20×7年年度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为一项负偾。但是,由于A公司需要编制季度财务报告,这样在2007年第二季度,该事项属于或有事项,且在20×7年第二季度末,A公司已经可以合理预计在诉讼案中公司将很可能会败诉,需要向B公司赔偿由于侵权导致的损失,公司在当时已经承担了一项现时义务,而且赔偿金额可以可靠估计,因此应当在20×7年第2季度末就确认一项负债(即预计负债),金额为900万元'(800+1000)/2',而不是等到以后季度或者年末时再予确认。在20×7年第3季度财务报告中,由于法院一审已经判决,要求A公司赔偿980万元,所以,A公司在第3季度财务报告中还应当再确认80万元负债,以反映A公司在第3季度末的现时义务。与此同时,作为预计负债和会计估计变更事项,A公司还应当根据中期财务报告准则的规定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
  【例33-3】HBC图书出版公司对外征订图书,收到订单和购书款与发送图书分属于不同的中期,则企业在收到订单和购书款的中期就不能确认图书的销售收入,因为此时与图书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企业只能在发送图书,并且与图书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的中期才能确认收入。
  2。中期会计计量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
  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规定,中期会计计量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财务报告的频率不应当影响年度结果的计量。也就是说,无论企业中期财务报告的频率是月度、季度还是半年度,企业中期会计计量的结果最终应当与年度财务报告中的会计计量结果相一致。为此,企业中期财务报告的计量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即企业在中期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作为中期会计计量的期间基础,而不应当以本中期作为会计计量的期间基础。
  【例33-4】ABC公司于20×7年11月利用专门借款资金开工兴建一项固定资产。20×8年3月1日,固定资产建造工程由于资金周转发生困难而停工。公司预计在1个半月内即可获得补充专门借款,解决资金周转问题,工程可以重新施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固定资产的购建活动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将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确认为当期费用,直至资产的购建活动重新开始。据此,在第1季度末,公司考虑到所购建固定资产的非正常中断时间将短于3个月,所以,在编制20×8年第1季度财务报告时,没有中断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将3月份发生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继续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后来的事实发展表明,公司直至20×8年6月15日才获得补充专门借款,工程才重新开工。这样,公司在编制20×8年第2季度财务报告时,如果仅仅以第2季度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作为会计计量的基础,那么,公司在第2季度发生工程非正常中断的时间也只有2个半月,短于借款费用准则规定的借款费用应当暂停资本化的3个月的期限,从而在第2季度内将4月1日至6月15日之间所发生的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借款费用将继续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显然,上述处理是错误的。因为,如果企业只需编制年度财务报告,不必编制季度财务报告,那么,从全年来看,企业建造固定资产工程发生非正常中断的时间为3个半月,企业应当暂停这3个半月内所发生借款费用资本化。也就是说,如果以整个会计年度作为会计计量的基础,上述3月1日至6月15日之间发生的借款费用都应当予以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而如果仅仅以每一报告季度作为会计计量的基础,则上述3月1日至6月15日之间发生的相关借款费用都将继续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季度计量的结果与年度计量的结果将发生不一致,而这种不一致的产生就是由于财务报告的频率由按年编报变为按季编报所致。毫无疑问,单纯以季度为基础对上述固定资产建造中断期间所发生的借款费用进行计量是不正确的。为了避免企业中期会计计量与年度会计计量的不一致,防止企业因财务报告的频率而影响其年度财务结果的计量,企业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期间基础进行中期会计计量。
  在本例中,当企业编制第2季度财务报告时,对于所购建固定资产中断期间所发生的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以20×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期间为基础。显然,在1月1日至6月30日的期间基础之上,所购建固定资产的中断期间超过了3个月,应当将中断期间所发生的所有借款费用全部费用化,所以在编制第2季度财务报告时,不仅第2季度4月1日至6月15日之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费用化,计入第2季度的损益,而且,上一季度已经资本化了的3月份的借款费用也应当费用化,调减在建工程成本,调增财务费用,这样计量的结果将能够保证中期会计计量结果与年度会计计量结果相一致,实现财务报告的频率不影响年度结果计量的目标。
  需要说明的是,本例还涉及到会计估计变更事项,因此企业还应当根据中期财务报告准则的规定,在其第2季度财务报告附注中作相应披露。
  3。中期采用的会计政策应当与年度财务报告相一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应当符合规定
  为了保持企业前后各期会计政策的一贯性,以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有用性,企业在中期不得随意变更会计政策,应当采用与年度财务报告相一致的会计政策。如果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后按规定变更了会计政策,且该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将在本年度财务报告中采用,中期财务报告应当采用该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于中期会计政策的变更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1)企业变更会计政策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规定的条件,即企业只有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才能在中期进行会计政策变更:
  ①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
  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2)企业在中期进行会计政策变更时,通常应当确保该项会计政策亦将在年度财务报告中采用,即中期财务报告准则不允许企业在同一会计年度的各个中期之间随意变更会计政策,但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会计准则规定的除外。
  对于会计估计变更,本准则规定,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以前中期财务报表项目在以后中期发生了会计估计变更的,以后中期财务报表应当反映该会计估计变更后的金额,但对以前中期财务报表项目金额不作调整。也就是说,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前一个或者几个中期(如季度)的会计估计在以后一个中期或者几个中期(如季度)里发生了变更,应当按照中期财务报告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不对以前中期已经报告过的会计估计金额作追溯调整,也不重编以前中期的财务报表,企业只需在变更当期或者以后期间按照变更后的会计估计进行会计处理。
  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计入变更当期,如果还影响到以后期间的话,还应当将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计入以后期间,同时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
  (二)季节性、周期性或者偶然性取得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规定,企业取得季节性、周期性或者偶然性收入,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当在中期财务报表中预计或者递延,但会计年度末允许预计或者递延的除外。
  企业经营的季节性特征,是指企业营业收入的取得或者营业成本的发生主要集中在全年度的某一季节或者某段期间内。例如,供暖企业的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于冬季;冷饮企业的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于夏季。
  企业经营的周期性特征,是指企业每隔一个周期就会稳定地取得一定的收入或者发生一定的成本的情况。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房地产通常需要一个周期,如需要2至3年才能完成开发,而该企业又不同时开发多个项目,这样在房地产开发完成并出售之前,企业不能确认收入,所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则作为房地产的开发成本,企业通常只有在将所开发完成的房地产对外出售之后才能确认收入。
  通常情况下,企业各项收入一般是在一个会计年度的各个中期内均匀发生的,各中期之间实现的收入差异不会很大。但是,因季节性、周期性或者偶然性取得的收入,往往集中在会计年度的个别中期内。对于这些收入,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当在中期财务报告中予以预计或者递延,也就是说,企业应当在这些收入取得并实现时及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当为了平衡各中期的收益而将这些收入在会计年度的各个中期之间进行分摊。同时,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还规定,季节性、周期性或者偶然性取得的收入在会计年度末允许预计或者递延的,则在中期财务报表中也允许预计或者递延。这些收入的确认标准和计量基础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等相关准则的规定。
  【例33-5】HF公司为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采取滚动开发房地产的方式,即每开发完成一个房地产项目后,再开发下一个房地产项目。该公司于20 X7年1月1日开始开发一住宅小区,小区建成完工需2年。公司采取边开发、边销售楼盘的策略。假定该公司在20X7年各季度分别收到楼盘销售款1000万元、3000万元、2500万元和2000万元;为小区建设分别发生开发成本2000万元、1500万元、2200万元和1 800万元;在20X8年各季度分别收到楼盘销售款2500万元、3000万元、3000万元和1 000万元;为小区建设分别发生开发成本1 000万元、1700万元、1500万元和300万元。小区所有商品房于20X8年11月完工,12月全部交付给购房者,并办理完有关产权手续。
  本例中,HF公司的经营业务具有明显的周期性特征,公司只有在每隔一个周期,待房地产开发完成并实现对外销售后,才能确认收入,即公司只有在20×8年12月所建商品房完工后,与商品房有关的风险和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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