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常见100问题汇总-第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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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所述的“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条例规定的“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意见认为,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是指一个月内从同一对象连续取得的同一项目收入,如果一个月内的同一项目收入从不同对象取得,则应当分次征收个人所得税。另一种意见认为,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是指一个月内连续取得的同一项目收入,如果一个月内的同一项目收入从多个对象取得,则应当合并为一次征收个人所得税。
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国税函〔1996〕602号文件对劳务报酬所得作了“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的限制,如果第一意见是正确的,那么此限制就失去了意义。
需要说明的是,国税发〔2006〕162号没有明确,一个月内从两个以上对象取得的同一项目收入必须自行申报纳税,笔者认为此为文件的失误。
四十八、个人包销商品房取得的差价收入如何征税?
国税函〔2007〕243号文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个人因包销商品房取得的差价收入及因此而产生的包销补偿款,属于其个人履行商品介绍服务或与商品介绍服务相关的劳务所得,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十九、在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应当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
国税函〔2006〕454号文件(针对保险营销员)规定: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1997〕103号文件规定: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上述收入除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后,应计入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在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应当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
五十、个人支付的中介费,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能否从劳务报酬所得中扣除?
财税〔1994〕20号文件规定: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提供劳务等过程中所支付的中介费,如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的,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
国税函〔1996〕602号文件规定:获取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义务人从其收入中支付给中介人和相关人员的报酬,在定率扣除20%的费用后,一律不再扣除。对中介人和相关人员取得的上述报酬,应分别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同等级文件前文服从后文的原则,对人支付的中介费,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不得从劳务报酬所得中扣除。
五十一、产品出口业务支付个人的佣金(劳务发生地在境外)是否应当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境外提供的劳务,劳务发生地在境外,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但是,如果接受佣金的人员为支付佣金单位的雇员,此佣金应当并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稿酬所得
五十二、个人在网上发表文章取得的所得,是否属于稿酬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个人在网上发表文章取得的所得不属于稿酬所得,该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如存在雇佣关系,则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五十三、职工在本单位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应如何征税?
国税函〔2002〕(146)号文件规定: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十四、对个人提供肖像权取得的所得如何征税?
个人提供肖像权取得的所得不属于劳动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税。
国税发〔1996〕148号)规定: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而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纳税。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视其情况分别按照税法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应税项目计算纳税。
个人如果单纯提供姓名、肖像的使用权,不直接“参与”广告宣传活动,则应当属于国税发〔1996〕148号文件规定的“其他劳务”,以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提供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应当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十五、个人多次转让同一专利权的使用权,是否合并为一次征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个人多次转让同一专利权的使用权,应当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产租赁所得
五十六、个人取得非住房财产租赁所得,如何确定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
财税〔2000〕125号文件规定: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从该文件可以看出,个人出租所有房屋(包括住房和非住房)取得的所得,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均为10%。
五十七、除不动产外,个人出租其他财产所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能否扣除修缮费?
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 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由此可见,个人出租所有财产取得的所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都可按规定扣除修缮费。
五十八、一处经营用房的所有权为夫妻共有(在产权证上已经注明)。对于出租该经营用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以取得收入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目前不综合考虑纳税人家庭其他成员的收入或者支出。笔者认为,对于出租房屋产权属于多人共有(包括夫妻共有)的,应当按照共有人拥有产权的比例划分租金收入,分别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十九、某人以每年10万元租金租赁一房屋后,又以每年15万元租金对外转租。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其支付的10万元租金是否可作为费用减除?
国税函〔2002〕146号文件规定,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依次扣除以下费用:(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二)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可见,目前对转租收入征税时不能扣除租赁支出(国税函〔2002〕1158号规定的转租浅海滩涂除外)。
六十、个人一次性取得几个年度(含以后年度)的财产租赁收入,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财产租赁收入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对个人一次性取得数月(年)的财产租赁收入的,应当分摊到各月计算个人所得税。
财产转让所得
六十一、个人取得采矿权后,进行了适当投资后,对其再转让采矿权取得的所得如何征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个人转让采矿权所得,可视为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十二、对个人出售打包债权如何征税?
国税函〔2005〕655号文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通过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债权,只处置部分债权的,其应纳税所得额按以下方式确定:(一)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二)其应税收入按照个人取得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的合计数确定。(三)所处置债权成本费用(即财产原值),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 (四)个人购买和和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以及缴纳的税金等合理税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六十三、对个人拍卖财产取得的所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如何确定财产原值?
国税发〔2007〕38号文件规定:财产原值,是指售出方个人取得该拍卖品的价格(以合法有效凭证为准)。具体为:1。通过商店、画廊等途径购买的,为购买该拍卖品时实际支付的价款;2。通过拍卖行拍得的;为拍得该拍卖品实际支付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3。通过祖传收藏的,为其收藏该拍卖品而发生的费用;4。通过赠送取得的,为其受赠该拍卖品时发生的相关税费;5。通过其他形式取得的,参照以上原则确定财产原值。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财产原值凭证内容填写不规范,或者一份财产原值凭证包括多件拍卖品且无法确认每件拍卖品一一对应的原值的,不得将其作为扣除财产原值的计算依据,应视为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并按上述规定的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十四、对个人转让国债收入,是否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转让国债收入无免税规定,应当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2〕48号文件规定:自试行国债净价交易之日起,纳税人在付息日或买入国债后持有到期时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付息日或持有国债到期之前交易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其成交后交割单列明的应计利息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笔者认为,实行国债净价交易的,在计算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比照上述规定,从收入中剔除应计利息额。
六十五、对个人买卖期货和权证,取得的盈利,是否征个人所得税?
目前无免税规定,应当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十六、对个人转让受赠不动产,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6〕144号文件规定: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个人转让受赠不动产,应扣除的财产原值为0。
六十七、内资私营企业将部分股权出售给外国投资者,从而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对原内资企业是否应当清算,并向个人股东征收清算环节个人所得税?
私营企业以向外国投资者出售股权的方式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属于股权重组,该公司既不需要解散,也不需要清算,只作变更登记处理,原内资企业个人股东不需要缴纳清算环节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股东转让向外国投资者转让股权取得的所得,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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