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第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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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益人不应在信托存续期间对信托收益权价值进行摊销。受益人于信托期间实际收到的相当于信托收益权价值返还的金额;应冲减信托收益权的账面余额。
(七)信托收益权持有期限未超过1年的;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项目之后、“其他流动资产”项目之前单列“信托收益权”项目反映;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信托收益权持有期限超过1年的;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项目之后、“递延税项”项目之前单列“信托收益权”项目反映;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八)信托终止;受益人取得信托清算财产的价值与“信托受益权”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九)受益人为上市公司;且与委托人或受托人存在关联方关系的;其信托收益的计量;按《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2001'64号)所规定的原则办理。
(十)受益人对信托项目具有控制权的;应将其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
五、 信托项目会计科目和财务报告
(一)信托项目会计科目
顺序号 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信托资产类
1 1002 银行存款
2 1003 其他货币资金
3 1100 拆出资金
4 1101 短期投资
5 1111 应收票据
6 1121 应收股利
7 1122 应收利息
8 1131 应收账款
9 1132 应收经营租赁款
10 1133 其他应收款
11 1141 坏账准备
12 1201 买入返售证券
13 1211 买入返售信贷资产
14 1301 客户贷款
15 1305 贷款损失准备
16 1401 长期股权投资
17 1402 长期债权投资
18 1421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19 1431 融资租赁资产
20 1432 应收融资租赁款
21 1433 未担保余值
22 1501 固定资产
23 1502 累计折旧
24 1505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5 1601 无形资产
26 1605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27 1701 长期待摊费用信托负债类
信托负债类
28 2102 应付利息
29 2111 应付受托人报酬
30 2121 应付受益人收益
31 2131 应付托管费
32 2141 应交税金
33 2151 其他应付款
34 2201 卖出回购证券款
35 2211 卖出回购信贷资产款
36 2301 递延收益
信托权益类
37 3101 实收信托
38 3111 资本公积
39 3131 本年利润
40 3141 利润分配
信托损益类
41 4101 利息收入
42 4201 投资收益
43 4301 租赁收入
44 4401 其他收入
45 4501 营业税金及附加
46 4502 营业费用
47 4601 资产减值损失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002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存入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二、将款项存入银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付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并根据收、付款凭证;按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实际存放在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1003 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存出投资款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
二、其他货币资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银行汇票存款;是指为取得银行汇票按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取得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使用银行汇票后;根据发票账单等有关凭证;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有多余款或因汇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回款项;根据开户行转来的收账通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银行本票存款;是指为取得银行本票按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取得银行本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使用银行本票后;根据发票账单等有关凭证;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因本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要求退款时;应填制进账单一式两联;连同本票一并送交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存出投资款;是指已存入在证券公司等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准备进行短期投资的款项。向证券公司等机构资金账户划出资金时;应按实际划出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购买证券或买入返售证券时;按实际发生的金额;借记“短期投资”、“买入返售证券”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从证券公司资金账户划回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设置“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存出投资款”等明细科目;“存出投资款”每月至少与证券公司等机构对账单核对一次。月份终了;信托项目“存出投资款”账面余额与证券公司等机构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按月编制“存出投资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对于逾期尚未办理结算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等;应按规定及时转回。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实际持有的其他货币资金。
1100 拆出资金
一、本科目反映信托项目按规定通过同业拆借市场拆出的信托资金。
二、拆出资金的主要账务处理拆出资金时;按实际拆出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期末;按应计提的拆出资金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到期收回拆出资金本息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已计提利息;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拆出资金本金;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三、信托项目应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拆出资金进行全面核查;并合理地计提坏账准备。对于不能收回的拆出资金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按信托文件的相关约定确认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经批准将拆出资金确认为坏账时;按确认的坏账金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如以后又收回;应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拆借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尚未到期收回的拆出信托资金本金。
1101 短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持有的、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购入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投资;在“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投资成本入账。投资成本是指取得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资产时实际支付的价款。购入的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单独核算;不构成投资成本。委托人以有价证券设立信托而取得的短期投资;按信托文件约定的价值;作为短期投资成本。
三、短期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购入短期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如实际支付的价款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后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应领取的现金股利、利息等;借记“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等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
(二)委托人以有价证券设立信托而取得的短期投资;按信托文件约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信托”等科目。
(三)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获得现金股利或利息时;按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确认的应收股利或利息;贷记“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持有股票期间获得的股票股利(即派送红股)或转增股份;不作账务处理;在本账户“数量”栏进行记录。
(五)出售短期投资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短期投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按已确认的应收股利或利息;贷记“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出售短期投资时;其结转的短期投资成本可采用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个别计价法等确定。
四、期末;对短期投资应按市价进行计量;市价高于或低于短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委托人以有价证券设立信托而取得的短期投资;如委托人未终止确认;则期末仍应按成本计量。
五、本科目应按短期投资种类设置明细账;并分别股票、债券、基金等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持有的各种股票、债券和基金等短期投资的市价或成本。
1111 应收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因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在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时;按应收票据的面值入账;带息应收票据;应在期末计提利息;计提的利息增加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
三、应收票据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 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按应收票据的面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等科目。
(二)收到应收票据抵偿应收账款时;按应收票据面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如为带息应收票据;应于期末时;按应收票据的面值和确定的利率计提利息;计提的利息增加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三)持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时;应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充分考虑交易的经济实质。如有客观证据表明与贴现的应收票据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已实质上转移给了银行;则应作为应收票据出售处理;并确认相关的损益;否则;应作为以应收票据为质押取得借款进行会计处理。如与贴现的应收票据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已实质上转移给了银行;应按从银行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贴现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费用”科目或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如与贴现的应收票据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尚未实质上转移给银行;应按从银行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实际支付的手续费等费用;借记“营业费用”科目;按银行贷款本金;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四)应收票据到期;应分别情况处理:
1。收回应收票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2。因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凭证、未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