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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节

最新企业会计准则(2006)-第1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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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第二十七条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八条对于经营租赁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出租人应当采用类似资产的折旧政策计提折
旧;对于其他经营租赁资产,应当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
第二十九条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章售后租回交易

第三十条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根据本准则第二章的规定,将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
或经营租赁。
第三十一条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
延,并按照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第三十二条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
递延,并在租赁期内按照与确认租金费用相一致的方法进行分摊,作为租金费用的调整。但
是,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章列报

第三十三条承租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将与融资租赁相关的长期应付款减去未确认融资
费用的差额,分别长期负债和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列示。
第三十四条承租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融资租赁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各类租入固定资产的期初和期末原价、累计折旧额。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以及以后年度将支
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总额。
(三)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余额,以及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所采用的方法。
第三十五条出租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将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去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差额,
作为长期债权列示。
第三十六条出租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融资租赁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收到的最低租赁收款额,以及以后年度将收
到的最低租赁收款额总额。
(二)未实现融资收益的余额,以及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所采用的方法。
第三十七条承租人对于重大的经营租赁,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支付的不可撤销经营租赁的最低租赁付款
额。
(二)以后年度将支付的不可撤销经营租赁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总额。
第三十八条出租人对经营租赁,应当披露各类租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第三十九条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披露各售后租回交易以及售后租回合同中的重要条款。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
则。
第二条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

具的合同。
第三条衍生工具,是指本准则涉及的、具有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
(一)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
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与合同的任一方
不存在特定关系;
(二)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情况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
的初始净投资;
(三)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
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
第四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
计准则第 2号——长期股权投资》。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11号——股份支付》规范的股份支付,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号——股份支付》。
(三)债务重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2号——债务重组》。
(四)因清偿预计负债获得补偿的权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3号——或有事项》。
(五)企业合并中合并方的或有对价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
(六)租赁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1号——租赁》。
(七)金融资产转移,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3号——金融资产转移》。
(八)套期保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4号——套期保值》。
(九)原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5号——原保险合同》。
(十)再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6号——再保险合同》。
(十一)企业发行的权益工具,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37号——金融工具列报》
第五条本准则不涉及企业作出的不可撤销授信承诺(即贷款承诺)。但是,下列贷款承诺
除外:
(一)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贷款承诺。
(二)能够以现金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或发行其他金融工具结算的贷款承诺。
(三)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
本准则不涉及的贷款承诺,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3号——或有事项》。
第六条本准则不涉及按照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所签订,并到期履约买入或卖出
非金融项目的合同。但是,能够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
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适用本准则。

第二章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第七条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四类: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
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贷款和应收款项;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第八条金融负债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两类: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和指定为以
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二)其他金融负债。
第九条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
债:
(一)取得该金融资产或承担该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
(二)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
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
(三)属于衍生工具。但是,被指定且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
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
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第十条除本准则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外,只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
或金融负债,才可以在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或金融负债:
(一)该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由于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
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
(二)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融资产组合、该金融负债组合、
或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
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活跃市场,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市场:
(一)市场内交易的对象具有同质性;
(二)可随时找到自愿交易的买方和卖方;
(三)市场价格信息是公开的。
第十一条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
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不应当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一)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二)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三)贷款和应收款项。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持有意图和能力进行评价。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本准则有关规
定处理。
第十二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一)持有该金融资产的期限不确定。
(二)发生市场利率变化、流动性需要变化、替代投资机会及其投资收益率变化、融资来源
和条件变化、外汇风险变化等情况时,将出售该金融资产。但是,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
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项引起的金融资产出售除外。
(三)该金融资产的发行方可以按照明显低于其摊余成本的金额清偿。
(四)其他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该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的情况。
第十三条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是指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经
下列调整后的结果:
(一)扣除已偿还的本金;
(二)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
的累计摊销额;
(三)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仅适用于金融资产)。
第十四条实际利率法,是指按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含一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实
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的方法。
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
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
在确定实际利率时,应当在考虑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所有合同条款(包括提前还款权、看涨
期权、类似期权等)的基础上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但不应当考虑未来信用损失。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合同各方之间支付或收取的、属于实际利率组成部分的各项收费、交易
费用及溢价或折价等,应当在确定实际利率时予以考虑。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未来现金流
量或存续期间无法可靠预计时,应当采用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整个合同期内的合同现金
流量。
第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
到期:
(一)没有可利用的财务资源持续地为该金融资产投资提供资金支持,以使该金融资产投资
持有至到期。
(二)受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使企业难以将该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三)其他表明企业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的情况。
第十六条企业将尚未到期的某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本会计年度内出售或重分类为可供出
售金融资产的金额,相对于该类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时,应当将该类投资的剩
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在本会计年度及以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再将
该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一)出售日或重分类日距离该项投资到期日或赎回日较近(如到期前三个月内),市场利
率变化对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显著影响。
(二)根据合同约定的定期偿付或提前还款方式收回该投资几乎所有初始本金后,将剩余部
分予以出售或重分类。
(三)出售或重分类是由于企业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项所
引起。此种情况主要包括: 


1.因被投资单位信用状况严重恶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2.因相关税收法规取消了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利息税前可抵扣政策,或显著减少了税前可抵
扣金额,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3.因发生重大企业合并或重大处置,为保持现行利率风险头寸或维持现行信用风险政策,
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4.因法律、行政法规对允许投资的范围或特定投资品种的投资限额作出重大调整,将持有
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5.因监管部门要求大幅度提高资产流动性,或大幅度提高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计算资本充足
率时的风险权重,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第十七条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
金融资产。企业不应当将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
(一)准备立即出售或在近期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二)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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