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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节

最新企业会计准则(2006)-第1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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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第五章计量

第十六条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当期和以前期间形成的当期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应当按
照税法规定计算的预期应交纳(或返还)的所得税金额计量。
第十七条资产负债表日,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根据税法规定,按
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
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除直
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应当
将其影响数计入变化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第十八条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计量,应当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预期收回
资产或清偿负债方式的所得税影响,即在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应当采
用与收回资产或清偿债务的预期方式相一致的税率和计税基础。
第十九条企业不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折现。
第二十条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
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
资产的账面价值。
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
第二十一条企业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当作为所得税费用或收益计入当期损益,但
不包括下列情况产生的所得税:
(一)企业合并。
(二)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
第二十二条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者事项相关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
当计入所有者权益。

第六章列报

第二十三条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分别作为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在
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第二十四条所得税费用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所得税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所得税费用(收益)的主要组成部分。
(二)所得税费用(收益)与会计利润关系的说明。
(三)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亏损的金额(如果存在到期日,
还应披露到期日)。
(四)对每一类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亏损,在列报期间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
负债的金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依据。
(五)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与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暂时性差异
金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 19号——外币折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
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外币交易,是指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外币是企业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
外币交易包括:
(一)买入或者卖出以外币计价的商品或者劳务;
(二)借入或者借出外币资金;
(三)其他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
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与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相关的外币借款产生的汇兑差额,适用《企业会
计准则第 
17号——借款费用》。
(二)外币项目的套期,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4号——套期保值》。
(三)现金流量表中的外币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31号——现金流量表》。

第二章记账本位币的确定

第四条记账本位币,是指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
企业通常应选择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企业,可以按
照本准则第五条规定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报表应当折算为
人民币。
第五条企业选定记账本位币,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该货币主要影响商品和劳务的销售价格,通常以该货币进行商品和劳务的计价和结算;
(二)该货币主要影响商品和劳务所需人工、材料和其他费用,通常以该货币进行上述费用
的计价和结算;
(三)融资活动获得的货币以及保存从经营活动中收取款项所使用的货币。
第六条企业选定境外经营的记账本位币,还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境外经营对其所从事的活动是否拥有很强的自主性;
(二)境外经营活动中与企业的交易是否在境外经营活动中占有较大比重;
(三)境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是否直接影响企业的现金流量、是否可以随时汇回;
(四)境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是否足以偿还其现有债务和可预期的债务。
第七条境外经营,是指企业在境外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分支机构。
在境内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分支机构,采用不同于企业记账本位币的,也视同
境外经营。
第八条企业记账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除非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发
生重大变化。
企业因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变更记账本位币的,应当采用变更当日
的即期汇率将所有项目折算为变更后的记账本位币。

第三章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

第九条企业对于发生的外币交易,应当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
第十条外币交易应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
本位币金额;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
算。
第十一条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外币货币性项目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
进行处理:
(一)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
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
记账本位币金额。
货币性项目,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或者偿付的负
债。
非货币性项目,是指货币性项目以外的项目。

第四章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

第十二条企业对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进行折算时,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所有者权益项
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其他项目采用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
(二)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
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
按照上述(一)、(二)折算产生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在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
下单独列示。
比较财务报表的折算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企业对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
行折算:
对资产负债表项目运用一般物价指数予以重述,对利润表项目运用一般物价指数变动予以重
述,再按照最近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进行折算。
在境外经营不再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时,应当停止重述,按照停止之日的价格水平重述
的财务报表进行折算。
第十四条企业在处置境外经营时,应当将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列示的、与该境
外经营相关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自所有者权益项目转入处置当期损益;部分处置境外
经营的,应当按处置的比例计算处置部分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转入处置当期损益。
第十五条企业选定的记账本位币不是人民币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将其财务报
表折算为人民币财务报表。

第五章披露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外币折算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企业及其境外经营选定的记账本位币及选定的原因,记账本位币发生变更的,说明变
更理由。
(二)采用近似汇率的,近似汇率的确定方法。
(三)计入当期损益的汇兑差额。
(四)处置境外经营对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 20号——企业合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合并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
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
事项。
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第三条涉及业务的合并比照本准则规定处理。
第四条本准则不涉及下列企业合并:
(一)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形成合营企业的企业合并。
(二)仅通过合同而不是所有权份额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
的企业合并。

第二章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第五条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
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合并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合并方,参与合
并的其他企业为被合并方。
合并日,是指合并方实际取得对被合并方控制权的日期。
第六条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
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
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第七条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被合并方采用的会计政策与合并方不一致的,合并方
在合并日应当按照本企业会计政策对被合并方的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调整,在此基础上按
照本准则规定确认。
第八条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包括为进行企业合并而支付的
审计费用、评估费用、法律服务费用等,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为企业合并发行的债券或承担其他债务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应当计入所发行债券及其他
债务的初始计量金额。企业合并中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费用,应当抵减权
益性证券溢价收入,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
第九条企业合并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
利润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被合并方的各项资产、负债,应当按其账面价值计量。因被合并方采用的
会计政策与合并方不一致,按照本准则规定进行调整的,应当以调整后的账面价值计量。
合并利润表应当包括参与合并各方自合并当期期初至合并日所发生的收入、费用和利润。被
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应当在合并利润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合并现金流量表应当包括参与合并各方自合并当期期初至合并日的现金流量。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参与合并各方的内部交易等,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3号——
合并财务报表》处理。

第三章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第十条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
下的企业合并。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购买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购买方,参与
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购买方。
购买日,是指购买方实际取得对被购买方控制权的日期。
第十一条购买方应当区别下列情况确定合并成本:
(一)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
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二)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
(三)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也应当计入企业合并成本。
(四)在合并合同或协议中对可能影响合并成本的未来事项作出约定的,购买日如果估计未
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购买方应当将其计入合并成
本。
第十二条购买方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应当按照公
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三条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对合并成本进行分配,按照本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确认所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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