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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节

人性(1)-第3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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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并不是说婚姻可以摆脱法律上的义务。按照我所建议的制度,人们可以摆脱夫妻间性忠实的义务,应该有控制妒忌的能力。    
    幸福的婚姻离不开自身的约束,与其约束那丰富的爱情,不如克服妒忌之心。    
    


第五部分:男人的责任两性关系中的性道德(1)

    如想要建立一种新的性道德,应如何规定两性之间的关系呢?    
    人为地使男人、女人和孩子,对有关性的事情一无所知,是否正确呢?在这方面的无知对个人是很有害的,一个制度,如要依靠这种无知去维持,那是行不通的。    
    我认为性道德,只能为那些懂得这个问题的人所接受,它的感染力决不会依赖于无知。正确的行为决不会为无知所促进,也决不会为知识所阻碍,只有少数偶然的事情除外。    
    如果甲方希望乙方能够以符合甲方利益,而不是乙方利益的方式去行动的话,不让乙方知道那些会使乙方了解到甲方真实利益的事实,这对甲方也会是有用的。这种作法在证券交易所比较适用,但一般来说是不合乎高尚的道德的。    
    政府也会隐瞒它活动的大部分事实。例如,每一个政府都会禁止透露战争失败的消息。失败的消息一旦透露,就有可能导致政府的垮台,了解这一事实是符合民族利益的,却不符合政府的利益。    
    一开始人们只是为了蒙蔽女性。因为人们希望她们的无知,能有助于男性的支配地位。妇女竟然慢慢形成思维定式,认为无知对于道德是必不可少的。由于她们的影响,人们认为儿童和青年,无论男女,都应当对性的问题尽可能地无知。在这个阶段,人们的动机不再是出于支配的目的,而是进入了理性的忌讳的范畴。    
    无知是否合乎需要,还从来没有人研究过,因为如果拿出证据来说明无知是有害的,就会触犯法律。    
    英国法律宣布,儿童和青年绝不能知道性的事实,他们了解这些事实究竟有益无益,那无关紧要。现在我们不是在法庭上,而这本书也不是写给孩子看的,我们就可以讨论这样一个问题:那种蒙蔽孩子的传统作法,究竟是对是错?    
    传统的作法,父母和老师都是在蒙蔽他们的孩子。孩子从未见过父母的裸体,在很小的时候,他们就见不到他们的异性的裸体,他们被告诫不许抚弄或谈论他们的性器官,涉及性的问题,就遭到呵斥。    
    当然,他们迟早会从其他孩子那里了解到那些事情。孩子认为,他们父母之间的行为是难以启齿的。他们总是极力遮掩,他们还知道,那些老师,也在欺骗他们。    
    那些受过传统教育的男女,很少有人能对性和婚姻产生高尚的感觉。他们所受的教育告诉他们,欺骗和说谎,在他们的父母和老师眼里都是美德。一切性关系,即使是在婚姻之内,都是可恶的。在传种接代的时候,男人所服从的是他们的兽性,女人所服从的则是她们痛苦的责任。    
    这种观念。使婚姻对于男女双方都不是一件好事,那种得不到满足的本能,变成了蒙着道德面具的残暴行为。    
    道德家认为,性冲动的表现形式,在各个不同的发展阶段是有区别的。婴儿期性冲动的方式,是喜欢抚弄身体的某些部位,童年后期的表现方式,是好奇心和对“脏”话的偏爱,青春期则采取了更成熟的方式。    
    是的,性的意识会导致性的不良行为,实现道德的最好方法,就是使青年人的身心绝对脱离与性有关的一切事物。我们不能对他们谈论任何有关性的事情,必须尽可能地阻止他们谈论这些问题,成年人必须装作世界上根本就没有这类话题。通过这种方式去蒙蔽一些少女,一直蒙蔽到洞房花烛夜那是可能的。    
    可以预料,那些事实会使她感到极为震惊,并会表现出所有道德家认为的女人应具有的性态度。    
    对于男孩,这个问题则更困难。因为我们不大可能把他们蒙蔽到18或19岁以后。对于他们,最好的方法,是告诉他们手淫会导致精神错乱,与妓女性交会染上花柳病。    
    这两种假设虽然不是真的,但也只是一种善意的谎言,它们是为了道德才编造出来的。我们还应当教育男孩,在任何场合都不应该谈论性的问题,即使在结婚之后。    
    当他们结婚后,他能使他的妻子厌恶性,从而防止她有通奸的危险。婚姻以外的性是罪恶,婚姻以内的性不是罪恶,因为它是传种接代所必需的,也是人类的一种不适当的责任,是对人类堕落的一种惩罚。    
    但性行为总是和快乐相联系,除非我们遭受到极大的痛苦。通过充分的道德教育,这种现象是可以防止的,至少在女性中。    
    在英国,在印刷品上宣称妻子能够而且应当从性交中得到快乐,那是违法的。    
    这种态度在其他方面,所造成的最大后果是它阻止了青年对科学的好奇心。凡是有智力的孩子,都希望知道世界上的一切事情,他们经常问及关于火车、汽车、飞机,以及雨的来源和孩子的来源等。所有这些好奇心,所依据的不过是巴甫洛夫称之为“这是什么”的反射,这种反射是一切科学知识的源泉。


第五部分:男人的责任两性关系中的性道德(2)

    当孩子在追求知识的过程中,了解到这种冲动却被认为是一种罪恶时,他对科学的好奇心也被抑制了。起初,他并不知道哪种好奇心应当有,哪种不应当有。孩子是怎样出来的这个问题是一种罪恶,那么飞机是怎样造出来的,也一定是一种罪恶了。他必然会得出一种结论:对科学的好奇心,是一种不能抑制的危险冲动。    
    一个人在了解某一事物前,得认真询问一下,这种知识究竟是邪恶的,还是合乎道德的。对性的好奇心遭抑制后,孩子必然会得出这样一种结论,即他所渴望得到的知识都是邪恶的。以上原因破坏了孩子们对知识的追求,结果孩子被人为地变成白痴。    
    不能否认,那些受过传统教育的女人通常要比男人愚蠢,这主要是由于她们年轻时,被有效地阻止了对于性知识的追求?    
    除了智力上的损害,还有一种严重的道德上的损害。正如佛洛伊德指出的,所有与孩子有交往的人都会发现,关于鹳鸟和醋栗的神话是没有人相信的。    
    于是,孩子们就会得出一种结论,就是父母在骗他们。既然父母会在一件事上说谎,他们也会在另一件事上说谎,结果他们在道德和知识上的威信荡然无存。    
    父母在涉及性的问题上说谎,孩子们自己也可以在这类问题上说谎。他们就会养成欺骗和隐瞒的习惯,由于父母的恐吓,他们的生活总是充满疑惧。心理分析表明,父母和保姆如指出手淫的恶劣后果,往往导致精神错乱,不但在儿童时代,在成年时代也是一样。    
    在性问题上所采取的传统作法,不仅会使人们变得愚蠢、虚伪和胆怯,还会使相当多的人患精神病。    
    现在,所有与青年人有交往的人,都在某种程度上承认了这些事实。但法律和执行法律的人却不知道这些事实。每一个有充分的性知识而又必须与孩子来往的人,都要做出抉择:要么违反法律,要么使那些他负有责任的孩子,遭受道德上和知识上无可挽回的损失。    
    改革法律是很困难的,非常多的人都已走上歧途,他们对于性的兴趣,只是根据这样一种信念,即性是邪恶、肮脏的。在那些老人和中年人死去之前,改革的希望不大。    
    道德家的目的,是要防止我们被性问题所纠缠。这种纠缠目前是很普遍的。一位校长指出,学生之间的谈话,不是沉闷的就是淫秽的。如果我们把性神秘化,就会增加青年人的自然好奇心。如果成年人像对待其他问题一样,回答孩子们提出的一切问题,给他们所要求的或所能够理解的知识,那么这些孩子就不会产生淫秽的观念。    
    性的好奇心与其他各种好奇心一样,一旦得到满足,很快就会消失。防止青年人被性问题所纠缠的最好方法,就是尽量告诉他们关于性的一切事情。    
    我所观察到的情况,孩子中的下流行为,正是成年人假正经的结果。现在的孩子,对孩子是从哪里来的这样的问题,表现出自然而健康的兴趣,他们对发动机和铁路却没有这样浓厚的兴趣。无论大人是否在场,他们对这类问题从未表现出探求的趋向。    
    我发现有一所学校的孩子,他们的年龄从二岁到三岁,甚至是四岁,情况和我的孩子是完全一样的。然而,那些六岁或七岁的孩子却已经受到了教育,他们认为任何与性器官有关的事情都是不好的。    
    在这所学校里,这类事情,可以和其他事情一样谈论。一段时间之后,他们就有了轻松的感觉,但仍认为这类话题是不正当的。一旦他们发现那些成年人并没有阻止他们的这类谈话,他们也就慢慢变得没有杂念了。    
    现在,当新入校的孩子,想和他们谈论那些所谓不正当的事时,他们总是表现出不耐烦的样子。如果我们让新鲜的空气吹拂这个问题,这问题就会得到消毒,它在黑暗中所滋生的有毒的微生物就会消失。    
    性问题自然要和排泄过程联系在一起。只要我们把这排泄过程看作是厌恶的事,自然会在心理上,把它与性的问题联系在一起。    
    在与孩子相处时,我们不应当对排泄一事过分挑剔。为了卫生起见,预防措施是必要的,但只要孩子能够理解,我们就应当向他们解释,这些预防措施只是为了卫生,而不是因为其功能不好。


第五部分:男人的责任对性生活的态度(1)

    对于性知识我们应当采取何种态度呢。    
    我们应当把性知识传授给青年人,我希望这能得到教育者的赞同。    
    我现在还要谈的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的看法,恐怕很难引起读者的共鸣,这就是所谓的淫秽作品的问题。    
    英美两国的法律规定,凡被认为是淫秽作品,在某些情况下,应由当局查禁,其作者和出版商应当受罚。    
    在英国,这法律就是所谓《一八五七年坎贝尔爵士决议》。决议宣称:“如果有人检举,证据确凿,在任何住宅或其他地方存有任何淫秽书刊,其目的在于销售,如果能够证明这地方的书刊已经销售了一册以上,如果确切了解到,这些书刊的性质和描写,它们的出版会产生不良影响就应当予以起诉。在得到特别许可之后,应当将这些书刊扣留。在传讯这所住宅的居住者之后,如果证明那些被扣留的书刊确实具有上述性质,而且保存的目的也如前所述,就可以命令将这些书刊销毁。”    
    这个决议中所提及的“淫秽”一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如果那地方官认为某出版物是淫秽的,那么这出版物就法定是淫秽的,也不需去听专家们的任何证词。因为在特定的情况下,那些被视为淫秽的出版物还是有某些用处的。这就是说,任何一个撰写小说、社会学论文或改革法律议案的人,如果他的作品与性问题有关,只要被某些无知的老人认为是不合时宜的,这作品就将难逃劫运。    
    在欧洲各国,学生们可以获得大量关于同性恋的知识,那里的法律比较开明,但在英国,这种知识却不允许传播,无论是以学术研究的方式,或幻想小说的方式都行不通。    
    在英国,男人之间的同性恋是非法的,但想提出任何论据,去改变这种法律却非常困难,因为任何论据都会被指控为非法。    
    研究这个问题的人知道,这种法律是迷信的产物,我们不能提出毫无理性的论据,去拥护这种法律。对于伦乱,也应当采取同样的态度。几年前,通过了一项新法律,这法律使伦乱成为犯罪行为,但根据《坎贝尔爵士决议》,我们是不能讨论这一问题的,不管是赞成,还是反对,除非那些论点毫无用处。    
    《坎贝尔爵士决议》造成的另一个结果是,许多不能用一般语言提及的问题,可以用那类只有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才能理解的冗长的专有名词去研究。在采取了某些预防措施的情况下,在印刷品上提及“性交”问题是允许的,但不能使用简单明了的同义词去表达。这是在审理《徒劳的差使》一案时定下来的。有时,这种禁止使用简单明了的语言禁令,会带来严重的后果。向有钱的人宣传节制生育是可以的,向雇佣劳动者及其妻子宣传节制生育则是犯法的。    
    我希望这种情况能够引起优生学会的注意,这个学会,总是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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