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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节

5629-案发当时(选载)-第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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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之佐到任不久,当地有个山民来报案,说是自己的哥哥被老虎咬死。王之佐就要起身去验尸,那报案人却说尸体已经火化了。王之佐顿时感到有疑,他不动声色,挥手把那报案人打发走了。第二天他就带了人出其不意地来到山间,直奔那报案人的住所进行搜查。报案人大惊失色也无法阻拦,衙役竟在他的床底下搜出了一截染满鲜血的长矛。    
    王之佐严词审讯这个报案人,却没有得到任何口供。王之佐说:“你以为把尸体烧了就没法治你罪了吗?我验尸给你看!”    
    他把那人带到焚尸现场,用烧红的木炭烘烤地面,再在炽热的地面上洒上芝麻,把浮面上的芝麻轻轻扫去,地面上就显出了整个人形。原来,尸体所在地方因为有人体的油脂而粘上了芝麻。芝麻在人形的左胸、腹脐等处明显更密集,这两处就是伤口所在。王之佐指着地面上的人形,问那人:“你伏罪吗?”那人见状,吓得浑身发抖,趴在地上连连磕头,说:“大老爷真是活神仙,我不敢不服。”当地人从此把王之佐誉为包公再世,不敢轻易触犯法令。


《案发当时》 第一部分疑难案件

    智断错尸案    
    这里有一个北魏时期的疑难案件,可以从中看出古代法官是如何结合“伤”、“物”、“踪”等五大要件找到疑点、明断刑狱的。北魏时扬州刺史李崇,是个著名的清官。本州有两兄弟是从北方的定州(今河北定县)流放过来的罪犯,哥哥名叫解庆安,弟弟名叫解思安,都是强横之徒。一天解庆安到衙门报案,说弟弟被人杀死了。官府检验尸体后认定死者是解思安,就销落解思安的户籍,发布了通缉凶手的文告。没过多久解庆安又向官府指控邻人苏显普和李盖杀了自己的弟弟,还找来了一个女巫做人证。这个女巫说自己白日见鬼,解思安的鬼魂向她哭诉是被这两个邻人所害,百般受苦,在地狱里又饥又渴,只等报仇。本地的官员居然相信女巫的描述,把两名疑犯抓来严刑拷打,这两人受刑不过,只好承认杀人。    
    案件上报到刺史李崇这里,李崇觉得这案子有些蹊跷,女巫的指证就很邪门,那两人供述的杀人情节又和检验认定的伤痕出入很大。于是他就派了两个非本州出身的公务人员,伪装成外乡人样子,去到解庆安家里,说:“我们是从北方来的,离扬州有三百里路。前一阵子有个人到我家寄宿,说话间有点怪怪的,被我们盘问出是从扬州逃走的流放罪犯解思安。他求我们不要去报官,说:‘我大哥解庆安,住在扬州相国城里,嫂子姓徐,家里小有资财。你们不去报官的话,可以到扬州我大哥那里,他肯定会给你们好处。我可以留在这里当人质,如果没有得到好处,再把我送官不迟。’我们就把他留在家里,特意前来请教。你看给多少来解救你弟弟好呢?”解庆安听了怅然失色,请这两人再等几天,容他筹措。    
    那两人回报李崇后,李崇就下令逮捕解庆安,劈头就问:“你弟弟分明是逃跑了,你为什么要妄认尸体?”解庆安一惊之下,乱了方寸,只好全部交代。原来,他弟弟解思安确是逃跑了,而那具尸体是解庆安在扬州城外发现的,和弟弟的体形相貌差不多,为了掩护弟弟,他就以这具野尸到官府报了案。那个时代没有照片,死者的辨认主要依靠亲属,这两人又是外乡人,本地人都不熟悉,所以官府也没有检验出破绽。本来他的目的已经达到了,可后来又想乘机除掉平时和自己关系不好的邻人苏显普和李盖,就买通了当地的一个女巫来诬陷他们,没想到弄巧成拙反而坏了事。李崇接着提审了苏显普、李盖,好言相慰,那两人也翻供了。过了几天,解思安在外地被抓获送回,两兄弟全都被加刑。李崇又把那个女巫抓起来打了一百鞭子。


《案发当时》 第一部分秦国的《封诊式》

    秦国的《封诊式》及二千二百多年前的尸检制度    
    其实“有伤才伸冤”的司法原则早在秦国的《封诊式》中就有体现。“封”是查封的意思,“诊”是勘查、检验的意思,“式”就是指执行政务的标准“式样”(程序)的意思。《封诊式》是发现于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的一类法律文件,都是举一个事例来说明具体应该遵循的有关制度,以供各级官吏在类似情况下照“式”实施。它们最晚被埋入坟墓陪葬的年限为秦始皇三十年(公元前217年),可以算是目前我们所能看到中国最早的有关司法检验的制度。    
    从《封诊式》里可以发现,战国时已经明确规定,一切非正常死亡的和无名尸体或者是发生纠纷而造成人身危害后果的,都要进行官方的检验。报案和检验,都要做成“爰书”(司法笔录),记录存档,给下一步的定罪量刑做依据。秦国的制度后来被汉朝沿用,以后各朝也相继,检验有伤才可以为受害人伸冤早已制度化。    
    《封诊式》可以说就是这些“爰书”的格式。在我们现在可以看到的这些有关检验的“爰书”里,都是些具有典型意义的事例,有“贼死”(被故意杀死)、“经死”(上吊自杀)、“出子”(斗殴引起的妇女流产)等等,比较特殊的则有对于首级的检验和对于麻风病人的检验。    
    《封诊式》中的“贼死”,是一件故意杀人案件的检验报告:    
    报案笔录:有一个亭(秦国基层治安机构,也负责招待过往官吏,一般设在大路沿线)的求盗(治安警察性质的官府工作人员)来报案,说:“在本机构负责的地区内,发现一个被人故意杀死的束发装束无名男子,特来报案。”令史(县级政府的低级文员)立即前往检验。    
    令史所做的检验笔录:男子的尸体在某一房屋的南面,仰面躺卧。在头部脑门的左角上有一处刃伤,背部也有两处,都是从上往下的方向,长度各四寸,宽各一寸,像是用斧子砍的。脑门角上的伤口曾大量出血,在地面上头部及背部的出血痕迹,都已经无法丈量。身上没有其他的伤口。死者穿着的布衣裤各一件,外衣的背部有两个破口,和身体背部的伤口位置吻合,外衣及裤子上都有污血。男子尸体的西面有一双秦国式样的鞋子,一只离开尸体六步,另一只相距十步,鞋子合男子的脚。现场地面很硬,找不到凶手的脚印。这名男子是成年人,比较壮实,肤色较白,身高七尺一寸,头发长二尺。肚子上有两处旧伤疤。男子尸体距离某亭百步,距离某里士伍(百姓)的房屋是二百步。    
    处理意见是,令求盗用布匹卷起该男子尸体埋葬于某处,等待进一步的处分命令。将男子的衣服和鞋子提交给县衙门。询问求盗以及亭内其他人员、邻人,是否知道这名男子是哪一天死的,听见呼救的声音没有。    
    秦国商鞅变法时确立起二十等爵位制度,规定战场上斩得敌方一个首级的,就可以晋升一级爵位。因此战场上的首级成了士兵的重要目标,为了防止有人争夺或冒功,《封诊式》里有两件关于检验首级的事例,这是很有特色的。    
    其一是“夺首”,为某个军队的官员做的报案笔录:里士伍甲押送一名被捆绑的男子丙,提着一个首级,和另一个男子丁一起来报案。甲报告说:“我是某军队尉官的部下书吏,跟随长官在邢丘城作战。今日在军队营地见这个丙用剑砍伤了这位男子丁,抢了这个首级。因此我立即逮捕了他前来报告。”当即检验了这个首级,也检验了丁的伤口。    
    还有一个官吏做的笔录,标题无法释读,也是讲军人之间争夺战场首级。    
    一个士伍(平民士兵)和一个“公士”(最低级的爵位)在邢丘城战役后争夺一个首级,告到官府来,都说这个首级是自己在战斗中斩获的。官府仔细检验了那个首级并记录在案:长发,在发迹右角有一个伤口,有五寸长,深到骨头,看上去像是剑砍的;首级的头颈部位砍得很不整齐。已经将首级封存,在封泥上写上要求同部队士兵前来对证的字样。    
    ◎附录原文:    
    凡尸,在身无痕损,唯面色有青黯,或一边似肿,多是被人以物搭口鼻及罨捂杀。或是用手巾、布袋之类绞杀不见痕,更看顶上肉硬即是。切要者,手足有无系缚痕,舌上恐有嚼破痕,大小便二处恐有踏肿痕。若无此类,方看口内有无涎唾,喉间肿与不肿,如有涎及肿,恐患缠喉风死,宜详。    
    若究得行凶人,当来有窥谋、事迹分明、又已招伏,方可检出。若无影迹,即恐是酒醉卒死。    
    昔有甲乙同行,乙有随身衣物而甲欲谋取之。甲呼乙行路,至溪河欲渡。中流,甲执乙就水而死,是无痕也,何以验之?先验其尸瘦劣、大小,十指甲各黑黯色,指甲及鼻孔内各有沙泥,胸前赤色,口唇青班,腹肚胀。此乃乙劣而为甲之所执于水而致死也。当究甲之元情,须有赃证以观此验,万无一失。    
    ——宋慈《洗冤集录·疑难杂说(上)》


《案发当时》 第一部分亡者不可辱

    亡者不可辱    
    案发当时>>>    
    英姑的父亲竹知县掉下落马坡身亡,当天他曾携一封密函到顶头上司卢知州的府中议事。据英姑说密函中藏有梅城当地贪官污吏十几年来种种罪行的证据,其父是要去向知州大人上报情况的,谁知父亲从卢知州那里吃了午饭回来竟会掉下落马坡。宋慈猛然想起卢知州特意说过竹知县遇难当天自己并没有留他吃午饭,这无疑是一条新的线索。宋慈言词委婉地请英姑同意自己对半年前遇难的竹知县开棺验尸,并巧设敲山震虎之计,终于引出此案的幕后黑手。    
    ——电视剧《大宋提刑官》之“梅城谜案”    
    


《案发当时》 第一部分寻求答案

    揭密疑案    
    电视剧中英姑略做考虑就同意宋慈开棺检验其父的尸骨,实际上中国古代像英姑这样支持开棺验尸的情况却并不多见。我们已经知道了中国古代有着完整的尸体检验制度,但是任何法律都必须在一个社会成员普遍承认的前提下才可能顺利实施,社会舆论普遍都不支持的法律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将成为“书面法律”,没有办法得到切实的实施。古代普通民众是如何看待尸体检验的呢?这在历代的法律以及《洗冤集录》之类的官府教科书里当然是找不到记载的,我们只能从一些古代的案例故事中来寻求答案。    
    


《案发当时》 第一部分口吐长虫妻子剖尸

    口吐长虫妻子剖尸    
    早于宋慈编写《洗冤集录》大约八百年的公元460年,就是南朝刘宋的大明四年,沛郡相县(今安徽濉溪县西)发生了一件奇案。    
    有个叫唐赐的男子到邻村的一个亲戚家喝酒后,回到家里腹中巨痛,禁不住连连呕吐,居然从口中吐出了十几条长虫。唐赐见自己吐出这么多长虫,吓得精神崩溃,居然一命呜呼了。中国古代的人们总是认为肚子里生虫这种事情是有人给自己施展了“蛊毒”的巫术魔法。弥留之际,唐赐告诉妻子张氏,等自己死后要剖开自己的肚子,看看究竟是什么样的“蛊虫”在作怪,或许也有要找到证据去告那户亲戚的意思。    
    张氏遵从丈夫的遗愿,在丈夫死后亲自剖开尸体检查。这件事被邻居知道后,就到当地官府告发她破坏丈夫的尸体。当地官府将张氏以“忍行刳剖”丈夫遗体的罪名抓了起来。另外,又因唐赐的儿子唐副不阻止母亲干这“伤天害理”的事情,把唐副也抓了起来。    
    不过就在这个案子审判前,朝廷发布了大赦令。按照古代法律,发生在大赦令下达前的普通刑事案件都一律不得受理和处置,只有被认为是特别严重的“不道”(违反天道)案件才可以照常处理。而这个案件过去从来没有遇到过,依据法律也没法确定这是“不道”罪名,有关的法律只是规定:伤害死尸的,要处以四岁刑(关押服四年苦役);妻子伤害丈夫,应判处五岁刑;儿子不孝顺父母的,处以“弃市”(死刑)。这三条法律都不能直接适用于这个案件。地方官府只得将这个案件上报到朝廷,请求朝廷裁决。    
    在朝廷各部门官员讨论这个案件时,主管司法审判的三公曹的郎官刘勰认为:“张氏是忍痛遵从丈夫的遗言,唐副作为儿子也没有阻止的道理。考虑到这件事情的动机,并不是残忍伤害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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