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离婚报告-第44节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缁爸啵永床槐芪摇N矣幸淮伪硎静宦ψ哦晕宜担骸澳阍趺椿垢桓雠某源啄兀俊蹦虑嗪罄蠢肟牡ノ唬约焊扇チ耍蚁胝庖彩切烨嘧拥囊馑及伞! �
从那时开始,我发现我并不了解我的妻子,在她的身上似乎有着很多我不知道的东西。为此我去了很多地方调查我的妻子。我用了什么方式,不便对人说,但是,这些不能公开的方式非常有效和直接,令我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也掌握了很多从前我不会也不可能去了解到的东西。我了解到,她其实从上学的时候就喜欢和女孩们在一起,而且在她寄宿过的中学还有个传闻,说她几年来一直和一个女孩在一张床上睡觉。我还去了徐青子上的大学,也听说她对男生从来都不感兴趣,但是,她和同系里的几个女孩子处得都不错,可是后来这些女孩子又无一例外地都和她掰了,具体什么原因谁也不知道,反正是,她大学时的密友们与她最后都没了联系。
我找到了很多她当时的照片,都是男装照。我突然想起她爸爸说过,她从小就是被当成小男孩养的,我想,是不是这些都对她的性取向产生了影响?
我的妻子喜欢女人,这个发现让我一下子明白了为什么她对我有那种精神上的洁癖,可我,要怎么才能挽回她。
我找了很多医生咨询此事,但是没有得到太满意的回答。而我们之间,竟然在长达一年的时间里谁也没有挑明这件事,就这么僵着下来了。
这件事最后还是公开了。
那是在二〇〇二年冬天,我出差去福建办事,去了一个月,原计划过完年回来,但是恰巧单位这边有事要我马上回去解决,我就跟他们的车回来了,但是因为时间紧再加上手机被呼入限制等原因,我没有来得及和徐青子联系上。
到了单位已经是晚上,我审了一个合同,然后又签了几个合同。忙完时已经是晚上八点了,同事要我一起出去吃饭,我没答应,我想回家去,洗个澡,好好睡一觉。
我往家里打电话,已经欠费停机了。徐青子的手机也没开。我就一个人开车回去了,拿着从福建给徐青子买的一条白金项链,还想给她个惊喜。
我上楼自己把门开了,里面黑乎乎的,我悄悄地进去,发现卧室的灯亮着,门也开着,我喊着徐青子的名字,进了屋,就看见一个令我终生难忘的画面。
我看见徐青子一丝不挂地和一个女孩搂在一起,睡着了。地上全是烟头和空酒瓶子。
我气得全身发抖。几乎站都不站不住了。虽然我已经知道事情的真相了,可是,这种场面竟然让我“捉奸在床”,这实在是让我万万没有想到,我感到耻辱,为这个性变态的女人感到深深的耻辱。
这时徐青子醒了,她看见我一下子慌了,急忙拿起衣服穿上了,那个女孩竟然还没醒,看来是喝醉睡得太沉了。
我指着她问:“怎么回事?她是谁?”
徐青子无言以对。她一个扣子一个扣子地把衣服系上,面无表情。
那肯定不是个好女孩,头发染成了黄色,胳膊上刺着纹身,徐青子不抽烟,看来烟也是她的。这个女孩很年轻,最多不过二十岁,我妻子,原来她的性伙伴不光是穆青一个人。
我指着她大骂:“变态的,我要和你离婚!”
“变态的?!”徐青子突然发火了:“你才是变态的,和你结婚几年了,你什么时候让我满足过。你什么时候按照我喜欢的方式爱过我,你下流无耻,你不光有无耻的想法,你还做无耻的事,你在外面找过多少回妓女还要我告诉你吗?你以为我真的喜欢和女人在一起,我是实在受不了你了。我受不了我的丈夫在别的女人身上做这些无耻的事情,我一想到这个就恶心。最变态的是你,你和他们所有的人都一样,下流的臭男人!”
我惊得坐在了椅子上,这时,无言以对的是我了。
那个女孩被吵醒了,她看着我们激烈地争吵着,吓得不知所措,最后哭了起来。眼泪把脸上的妆全冲坏了。
我坐在那里,头晕得厉害,徐青子起床,下地,然后带着那个女孩走出家去,这一切在我看来,就像是梦境一样不真实。徐青子走出门去,用力地摔门,当的一声,这一声响把我从幻梦中惊醒。我出去找她,可是她已经开车走了。我站在马路上,突然迷失了方向。但是我的头脑却又突然很清醒,我知道我和徐青子,我们之间彻底完了。
至今没有与思雨见过面。对他讲的这个故事的真实性,很多朋友持怀疑的态度。
我最初也是这样的,但是现在我相信思雨并没有骗我。
看过一份资料,美国心理学家和社会学家就美满婚姻调查了一千对夫妻,结果表明,丈夫需求的排列次序是:(1)爱情;(2)性生活美满;(3)思想沟通。妻子需求的排列次序是:(1)爱情;(2)互相忍让;(3)互相尊重;(4)性生活美满。
对于性生活的需要,男人与女人是不太一样的,这些年来,因为性上的不和谐而导致婚姻破裂的人不在少数,只不过,这些人大都对此羞于说出口。而长期的结果,是造成了一批人性压抑甚至性变态。
这种直接的后果,是使婚姻最终因为纯生理的原因而终结。
直到现在,我还不太相信思雨的判断,他的妻子未必是同性恋。
但是性上的不完美却最终导致了人行为上的失衡,这肯定是主要的原因。
婚姻是精神世界的产物,但是当肉体背离了精神时同样也会造成她的粉身碎骨。
思雨,如果我是你,我会重新选择一个方式再去爱一遍徐青子,把她拉回到一个正常的轨道上来,但,这还可能吗?
后记后记:婚姻是一场坚守
高中的时候,曾经喜欢过一首不知名的歌,这首歌中有这样几句歌词,听后让人有种耳目一新的感觉:
“关于爱情的路,我们都曾经走过,关于爱情的歌,我们已经听得太多,关于我们的事,他们是统统都猜错,关于心中的话,只对你一个人说。”
长大以后,才知道这首歌是一个叫李宗盛的台湾歌手写给自己的爱人的。这个人后来写了很多情歌,但是没有比这首更能打动我年轻的心了。
二〇〇二年年初,在开始进行这本书的创作时,这首歌的旋律不断地在我耳边萦绕。伴着那一个又一个伤心的故事,一个又一个曾让我们感动但是却又无限感伤的故事在耳边萦绕,即使闭上眼睛,也久久难以消失。
从二〇〇二年年初到二〇〇四年年初,两年来,我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方式搜集案例,并通过这些案例审视和剖析这个越来越严重的社会问题。为了找到更具代表性的个案,我通过电话、信件、网络、论坛、交友会等多种方式与离婚人群接触,倾听和记录他们的婚姻故事。在调查和采访的过程中,这里有太多的人需要感谢,但是我最先应该感谢的,却还是自己。
曾有人通过调查,发现离婚排在中国人最敏感的社会问题的前列。执子之手,与子偕老,这原本是中国人传统的家庭观念,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观念上的进步与进化,婚姻变得不再神圣,婚姻关系也不再是牢不可破的了。婚姻是一纸契约,是感情的一张契约,但是这世上没有任何事情是不可改变的,正如契约可以违反,合同可以撕毁一样,婚姻也可以被践踏,被重新优化和重组。分久必合,合久必分,这是中国人在研究政治军事现象中得到的规律性总结,不知是幸还是不幸,这竟在某些时候也成为婚姻的谶言。
在完成本书的过程中,经历了太多太多的伤心故事。这些故事在生活中出现的频率之高,案例之多,让人几乎难以想像,就在写下这篇文字的前一个小时,我身边又有一个好朋友离婚了。在我们的采访对象里,有很多人的结合一开始就是个错误,但更多的人,他们选择分离的方式也是个错误。在这些不可不犯、不能不犯却不一定会犯的错误中,婚姻的真谛是什么?我也很迷惘,也在不断地寻找这个真谛。在书中我不想给读者指明一条路,我们只是把这种种现象放到一起,展示给你,这里面有你,也有我,这是我们的故事,这是有关于婚姻的故事,这是没有开头也没有结束的故事。也许你在里面能够找到你自己,也许你能够通过思索从中得到一些情感生活的玄机,这,可能也是本书能带给你的惟一启迪。
从相识到相爱,从相爱到分离,婚姻是一场对感情的经营,也是一场谁也输不起的战争,如歌手侯德建歌中所唱:谁也输不了曾经付出的爱。在本书的完成过程中,我们感受了太多命运的无奈,也看到了无数个美好的爱情经历。尽管随着时光的流逝,人性的变迁,爱情也会变质、生锈,但是,这些美好的爱情经历却成为人生永难舍弃的财富。为了这些财富,一定要经营好自己的婚姻。创造与坚守,在很多时候同样重要,婚姻在更多的时候,是一场坚守。坚守爱情,坚守婚姻,是一种责任,是一种道德,是一种态度,这也是我们在完成这本书的过程中发现的一个真理。
在本书即将出版之际,听到了这样一个消息,曾写出无数荡气回肠的情歌的李宗盛也离婚了。他与妻子林忆莲各自背叛了自己原来的婚姻走到了一起,但最后却还是难以创造完美的未来。婚姻的真谛与前景是什么?这是个难以解答的问题。也许,我们都是芸芸众生里的俗人,努力地活着,思索,学会善待别人,善待感情,这就是我们惟一可以坚守的东西,也是应该坚守的东西。
感谢所有为这本书留下只言片语的前辈、朋友、老师,最后也感谢人生中如花般绽放的爱情。因为爱,我们才会在阴霾重重的日子依然等到阳光的来临,这阳光无香,却意味隽永。
刘剑
2004年8月10日
后记《新婚姻法》中关于离婚的规定
《新婚姻法》中关于离婚的规定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第四章离婚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