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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节

393-打赢信息化战争-第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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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类历史最远可以追溯到上万年前,即便是从新石器时代或农业时代算起,也有数千年的时间。此间,斗转星移,潮起潮落,人类经历过太多的沧桑巨变,军事变革更是层出不迭。从大机器工业中匆匆走来的20世纪,仅仅度过了半个世纪,就开始探索信息时代的端倪,计算机和信息技术正在把人类社会从资源经济带向知识经济,一个崭新的信息时代正在向我们招手。从工业文明到信息文明,社会发展产生了巨变,战争文化和战争理念也随之产生了巨变。虽然战争狂人依然存在,虽然战争仍将不可避免,但日益高涨的世界反战浪潮,迅猛增长的爱好和平的力量,以及日趋完善的国际法规,将对战争进行多方位的约束和限制。    
    信息技术发展促使地球变成一个小村庄,网络技术发展促使全球一体化进程加速,全世界共同拥有一个地球,维护地球的洁净和可持续发展,成为21世纪人类发展的现代文明的一个新战略。同一地球村和同一屋檐下的共同安全观念,致使文明国家在战争范围的控制、战争工具的选择、战争目标的摧毁等方面,更加清醒、更加理智。二次大战那样的历史悲剧没有上演,广岛和长崎那样的悲剧也难以重复,生化武器的使用者意识到可能的后果和罪行,致使国际合作机制增强。在新的国际安全观念中,武力不再是解决冲突的首要手段。因为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或推行强权政治都不利于争端的解决,相反可能导致战火的蔓延和扩展。每个国家不论大小、贫富、强弱,都是国际社会中的一员,都应平等协商和相互尊重各自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能动辄把自己的观念、意志和做法强加于人。    
    战争是对世界和平的亵渎。冤冤相报何时了?维护世界和平一定要使用战争的方式吗?是否能够通过谈判、协商、法律等和平的方式来解决国际间的争端呢?信息时代网络的迅猛发展,促使全球经济、信息一体化,巨大的地球变成了一个小村庄,地球村的人民同在一个屋檐下,有必要动辄就兵戎相见吗?这些新的文明和战争文化观念,正在逐渐成为信息时代的主导思潮。    
    


第二篇 信息化战争的观念信息化战争的法制观念

    国际法是16、17世纪在欧洲兴起的一种独立的法律体系,它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并被各国所公认的、具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制度和习惯的总称。国际法从时间上大致分为三大类:古代国际法、近代国际法和现代国际法。其中现代国际法是从20世纪以后开始的。从内容上来看,国际法一部分是平时法规,一部分是战时法规,军用法规通常称为战争法。战争法现在改称为武装冲突法或国际人道主义法,属于战时国际法。它主要是调整战争时期国家之间的关系,规范和限制某些战争行为的有关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战争法中又分为海战法、空战法和陆战法等一些具体的法规。国际法、战争法和国内法,都对战争行为产生多方面的约束和限制。


第二篇 信息化战争的观念信息化战争挑战国家主权

    20世纪70年代以来,民族解放运动兴起,许多中小国家纷纷反对外国殖民主义统治,寻求独立自主。独立之后的这些中小国家,在长期冷战过程中,纷纷受到美苏两个超级大国的威胁利诱,所以除少数保持中立的国家外,多数国家都分别依附于美苏。1991年苏联解体之后,原华沙条约国家及部分独联体国家纷纷倒向西方,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势力空前壮大。这种一超独霸的状况造成了军事实力的严重失衡,失衡的最终结果就是弱肉强食和强权政治,一切用实力说话,一切靠武力发言。只要是与美国闹对立的国家,都没有好下场,南联盟1999年首开先河,继而是塔利班,接下来便是伊拉克。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随着全球一体化的推进,传统的以攻城掠地为主的战争诱因逐渐过时,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正在寻求新的挑起战争和武装干涉的诱因,超越国家主权干涉一国内政逐渐成为信息化战争的新诱因。这种诱因,在1999年的科索沃战争中进行了尝试,战争结果令北约极为满意。在此基础上,2003年伊始,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又开始以萨达姆推行独裁统治、参与国际恐怖主义和隐匿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为名,对伊拉克发动了一场旨在颠覆伊拉克合法政权的信息化战争。伊拉克是一个合法国家,在联合国有合法的席位,是联合国成员国,萨达姆本人是一个民选的合法总统。美国在未经联合国授权、在未获取任何关于伊拉克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确凿证据以及与国际恐怖势力有任何联系的情况下,就使用武力手段推翻伊拉克政权并占领了这个国家,在战争性质上是非法的,是违反《联合国宪章》基本原则的,是对现行国际法的明显挑战。国际法如果认可美国这种不分青红皂白就先发制人的战略,世界可能重回19世纪那种弱肉强食、强权政治的帝国主义战争年代。如果严格按照现行国际法规办事,美国不仅在许多方面难以自圆其说,搞不好可能会被送上审判台。    
    信息打碎了传统的国界线概念,信息时代使地球成为一个小村庄,信息化战争也将按照这样的理念进行构思:超越国界,全球一体,全纵深精确打击,全维度交战,而且把平时与战时结合起来进行总体威慑。“人权无国界”,“人权高于主权”,“人权不属于各国内部管辖的事务,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已经不适用于人权问题”。为了维护人道主义原则,可以采用军事手段来侵犯任何一个国家的主权。西方发达国家的学术界、舆论界近年来纷纷制造“国家主权过时”的舆论,试图首先在舆论上突破,然后修改法律,甚至修改《联合国宪章》。他们否定主权原则的一个手段就是把人权推出来,用人权压主权,强调人权的国际性、无国界性、跨国界性,叫嚣人权高于主权,这是西方的一个新理论。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人权至上的观念绝不仅仅是美国和少数西方国家才持有的,甚至联合国秘书长都持有这样的观点。    
    在科索沃战争结束后安南曾经认为,“人权高于主权”是有道理的,因为国际社会不能面对一国暴君无法无天地进行黑暗独裁的统治而袖手旁观。事隔几年之后,当美国高举“国际反恐”大旗,推翻塔利班、进驻中亚;抓捕萨达姆、屯兵中东之后,安南开始坐立不安。美、英两国首先确定一个目标国家,然后打着国际反恐名义进行先发制人的侵略战争,推翻政权、占领国家、枪杆子下面建立新政,这种弱肉强食的帝国主义逻辑很容易让人想到早已逝去的帝国主义战争。因此,2004年1月安南在第34届世界经济论坛上发表讲话时首次表达了与“人权高于主权”相反的观点,他认为,国际集体安全正面临分崩离析的危险,全球安全决不能由“弱肉强食”原则支配。安南说,危险不仅源于恐怖主义,而且源于反恐战争的方式。国际恐怖主义和反恐战争均有推翻行为准则和人权标准的潜在可能,而且还会扩大文化、宗教和种族隔阂。    
    一个国家的主权,是国家最高利益的体现。国家主权的概念是西方国家率先提出,并经过几百年的沿革而且已经为国际社会所公认的。国家主权的最基本特征是具有绝对权威性,具有绝对排他性,是不允许任何国家干涉、插手的。国家不分大小强弱,不论种族、宗教信仰和语言,都是一律平等的。处理国际关系的最高原则是不干涉内政原则。主权原则是国际关系的核心、基石和灵魂,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都是由主权原则延伸而来的。本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他国不得以任何借口、通过任何国际组织加以干涉,这是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之一。对这个原则,不仅《联合国宪章》作了明确规定,而且1981年12月9日第36届联合国大会还通过了一个专门的《不容干涉和干预别国内政宣言》,这个原则也是得到了包括美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公认的。《联合国宪章》明文规定:联合国原则上不得干预属于各国内部的事务。1970年的《国际法原则宣言》中明确确认了国家主权的平等原则;国家主权不容侵犯原则;主权属于一个国家内部管辖事务。主权原则已形成国际关系公认的准则,应该得到普遍的承认。    
    


第二篇 信息化战争的观念信息化战争超越国际法

    现代国际法中有三个原则需要很好地把握:一是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这项原则赋予国家以独立自主地处理内外事物的权力,确认国家主权在国内是最高的,在国际上是独立的。否定国家主权就是否定国家本身,因此也就否定国际法的存在。强调领土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还包括国家的交往权、自卫权、外交权和管辖权等,一国如果侵犯了任何一项主权权力,都是侵犯他国主权的不法行为;二是互不侵犯原则。互不侵犯原则是指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非法使用威胁或使用武力,构成违反国际法及《联合国宪章》的行为,永远不应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各国均有义务避免使用威胁或武力,以侵犯他国现有的国际边界。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攻击另一个国家的陆、海、空军,商船或民航飞机,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侵入或攻击另一国的领土等,无论是否经过宣战都构成侵略行为;三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国际争端按性质可分为两大类:法律性争端和政治性争端。法律性质的争端多通过仲裁和司法方式解决,政治性争端多通过外交方式解决。    
    法律原则是军事大国在遂行重大军事行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一个重要法则,主要是指要得到国内法和国际法的支持,这包括成文法和国际惯例两个方面的内容。在成文法方面,总统不能超越国会擅自发布战争令,一国在没有获得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情况下,也无权超越《联合国宪章》擅自对另一个主权国家动用武力。国际惯例主要是对一国行使武力行动过程中的道德准则和破坏人类文明的行为进行约束。美国要想发动一场战争,必须做到出师有名。出师有名可从三个方面争取:一个方面是争取安理会授权,这种授权可以是安理会正式决议,    
    也可以是常任理事国之间的默契;另一个方面是国会授权,因为总统关于宣战的权力是受限制的,动用国家财政和动员预备役军队的权力等也在国会控制之中;三是证据确凿,属正当防卫性质或属于依法动武性质。    
    1991年海湾战争是《联合国宪章》集体自卫条款的典型应用,因为伊拉克入侵科威特在先。2001年的阿富汗战争属正当防卫性质,因为“9·11事件”在前,美国属于受害者,恐怖袭击是主动进攻一方,美国有权依据国际法甚至启动《北大西洋公约》第五条款进行集体自卫。1998年12月美、英发动的“沙漠之狐”空袭行动,是在伊拉克没有明确违反联合国决议,也没有从根本上违反国际法准则的情况下,美国和英国绕过安理会和正常法律程序,仅仅以特委会报告为借口对一个主权国家发动的空袭行动,因而构成了对安理会权威的挑战和蔑视,是一种显见的侵略行为和违法行动。这种以强凌弱、国际警察式的军事冒险行动从此成为一个危险的先例。几个月之后,于1999年3月爆发的科索沃战争,就是北约在未经联合国批准的情况下,独断专行的一个例证,也是强权政治在现代条件下复活的一个例证。包括联合国在内的国际社会对于美国这些所作所为基本上采取了听之任之的态度,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得过且过。结果怎样,为虎作伥!美国从1991年海湾战争时期那样一个比较遵守国际法规的国家,发展到现在这样一个无法无天的超级大国。2003年伊拉克战争爆发之前,中、俄、法、德四国对于美、英发动伊拉克战争进行了坚决的外交斗争,世界爱好和平的人民也进行了许多声势浩大的反战示威游行,结果如何?毫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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