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77-21世纪的黑金 :假货已经威胁了世界经济的构成-第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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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了解知识产权的发展与假冒产品的相互关系,首先要不带任何成见地审慎考察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
《21世纪的黑金》第一部分第一章 仿冒商品和知识产权(3)
仿冒商品及知识产权的演变
如果人们认为 “只有法律才能保证长期的安全性”Dominique de Villepin; Le Monde; 28/03/03。,那么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及发展应该建立在立法的基础上,然而近期知识产权的全球化发展及对经济的影响引起了整个知识界的关注,特别是由知识产权引起的法律问题。
按照一般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家的观点,为保护创造和革新的知识产权,事实上是建立了垄断,而新自由主义经济学者及哈耶克主义者(Hayekienne)则对这一观点持怀疑态度,他们认为:所有形式的垄断都会束缚竞争,阻碍经济增长。Benghozi et Santagata; artcitp14。由此可见,经济学家们对知识产权的观点尚不统一。他们一般采取折中的态度,强调知识产权保护是一种利益平衡机制,是要在刺激创新和造福社会之间找到平衡点。这其中又涉及在垄断政治和在合理竞争环境下,比较产品价格的确定,追求最大利润及最大投资回报。这种垄断的代价与为社会谋利的创新之间的平衡成了经济学家对知识产权研究的基础。
这种知识产权保护机制造成的购买力下降则由消费者来承担。如果单从消费者的观点来看,那么,在消费者有意购买仿制品的情况下,仿制品的存在是有益的:因为仿制品不仅花样繁多,更重要的是价格低廉。商品市场可以划分成收入较高与收入较低的两个消费者群,前者有能力购买高质量的真品,而后者因为购买力低下而倾向于选择质量较差的假冒产品。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FMI)的一份工作报告中,斯蒂芬尼亚·斯堪第佐(Stefania Scandizzo)从一种经济模式出发,阐明了他的这种观点,然而这篇文章却招致了国际品牌联盟(AIM)的抗议。Counterfeit goods and ine inequality; IMF Working Paper; January 2001。
仿冒产品对真品造成的竞争迫使真品企业降低其产品价格,这样一来,消费者就达到了双赢的目的:低收入者得到了质量较高的产品,高收入者以相对较低的价格买到高质量产品。消费者的收入差别越大,这种效果给消费者带来的社会福利程度就越高,而企业因降低产品价格造成的利润损失就越少。在发展中国家,人们的收入水平相差甚远,“仿冒产品的存在产生了造福公众的效果,仿冒产品所造成的企业损失远比在发达国家要少,因为在发达国家,人们的收入水平相差较小”,所以在全球范围内统一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并非是最好的办法,至少在短期范围内,在贫穷国家实行知识产权保护要循序渐进。
斯蒂芬尼亚·斯堪第佐在他的文章中,以挑衅的方式强调了以发展中国家为生产基地的仿冒产品层出不穷的原因所在:低收入的消费者们要求享受消费经济的愿望以及对品牌产品的强烈需求取代了那种“为人民服务”式的牺牲…放弃型经济格局,这种现象在前“共产主义”国家表现尤为突出。阿吉哈文·齐亚(Arghavan Zia)和朱迪丝·林恩·蔡奇科夫斯基(Judith Lynne Zaichkowsky)为研究消费者主动购买假冒奢侈品的问题,调查了25种奢侈品牌的消费者。“Do counterfeits devalue the ownership of luxury brands?”; Journal of Product and Brand Management; vol9; n°7; 2000; pp485…497; MCB University Press。他们的调查报告在某种程度上间接地证实了斯蒂芬尼亚·斯堪第佐的观点。在被调查的人中,69%的人不认为假冒产品损害了原品牌产品的价值、满意度及品牌形象,只有23%的人持反对态度。一般来讲,收入较高而又不买假冒产品的人对冒牌货的看法较差。
这份调查报告认为,奢侈品牌产品的形象并未受到假冒产品的影响。从这种假设出发,可以推理出,在奢侈品行业中,并不存在真品与假冒产品之间的竞争。奢侈品市场在客户群、价格和质量上划分成两个市场,所以不存在假冒产品给奢侈品企业造成的损失。仿冒产品不仅没有损害品牌的形象,反倒扩大了品牌在低收入客户群中的影响,近而增加了品牌的声誉,巩固了品牌的未来市场。如果消费者是自愿购买假冒产品,也就是说,假冒产品市场满足了低收入者对低档次产品的需求,而品牌企业是不会迎合这种需求的。斯蒂芬尼亚·斯堪第佐的文章得出了这样的结论:仿冒产品不仅没有破坏,相反却促进了品牌产品市场的发展。博斯沃斯(Bosworth)和扬(Yang)Derek Boswoth & Deli Yang; “The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of global counterfeiting”; Paper submitted to the sixth World Congress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Innovation; Sept2002。认为,仿冒产品这种出乎意料的正面作用也解释了为什么品牌企业不总是与执法部门配合,参与各种打假行动。
抛开消费者,单就制造商来讲,他们的活动与经济发展的水平密切相关。在发达国家,制造商们从自身利益出发,为保证在发展中国家扩大产品市场,增加营收,他们要求实施世贸组织框架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在全球范围内保护其研究和发展成果。很难想象在研究开发项目寥寥无几的不发达国家实施这一行动。正如斯蒂芬尼亚·斯堪第佐在他的文章中强调的那样,“发展中国家所选择的战略,通常是生产仿制品,获取与他人研究成果有关的利润。”日本就是凭借模仿而发展成为技术先驱,拥有大量专利,成为自我知识产权的研发和保护者。Christine Leboulanger et Franoise PerdrieuMaudière; Lindustrie de la contrefaon: de limitation à linnovation; éditions EMS Management et Société; 2000; 129; pp96…97。
然而,现实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情况又大相径庭。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经济全球化是建立在殖民地国际投资热潮的基础上,尤其是在制造业和基础设施方面。随着冷战的结束,运输、通信、贸易等方面的费用大大降低,社会进入了工业生产全球化的时代,好比殖民地农业诞生时的状况。大量劳动密集型的加工企业都纷纷转产到低薪国家和地区,北部发达国家则只专注于研究、开发及赚得最高净增值的服务性行业。经济全球化实际上是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国际化,这些企业的总部逐渐转变成专门负责研发、市场、营销网络监督及知识产权保护等事宜,确保整体发展计划,而企业的生产则转移到低薪国家。
总而言之,经济的全球化大大地降低了生产成本,增加了国际市场消费品的供应。按标准的说法,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是为了鼓励创新,而如今发达国家却面临着进退两难的窘境:知识产权保护使得它们将与创新有关的附加值占为己有,可同时知识产权保护也限制了外国投资、技术和知识转让和与之有关的学习掌握技术的动力来源。假冒产品追求短期内的利润,将影响革新成果在全球范围内的长期利益。稍后,我们会看到这种理论如何与实际情况相悖。
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将知识产权保护扩大到了全世界144个国家和90%的贸易交流领域,目的是继经济及企业全球一体化之后,将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全球化,在全球范围内形成具有法律效应的体系。随着企业的全球化和生产过程的分化,知识产权含量较高的产品和服务性项目的比例迅猛增长。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成为南北国家间净增值分配的重要指标,即使从长期来看,它的作用也是相当重要的,它将会影响到原材料的价值走向。Pour un inventaire systématique des enjeux économiques liés aux DPI; on se référa très utilement à larticle synthétique de Padraig Dixon (Nuffield College; Oxford) & Christine Greenhalgh (Oxford Intellectual Property Centre) “The economic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 review to identify themes for future research”; november 2002; p64
有趣的是,以美国为例,它是最倾向于知识产权保护全球一体化的国家,但实际上,在知识产权发展过程中,它接受外来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却是最保守的。1790~1836年,美国一直限制颁布专利法,直到1891年,美国还一直在抑制版权的发展,其理由是,产权将有碍教育的发展。瑞士工业在很长一段时期内,为了能便利地模仿外国相关企业,也反对在国内实施专利体系。荷兰在1869~1912年,从未颁布任何专利。Idem; p45。自1985年以来,日本经济的发展影响了韩国、中国台湾甚至整个东亚地区经济的发展,这一切都建立在模仿、改进外国技术知识的战略基础上,相对宽松的知识产权保护则促进了这一发展。我们这里强调的是,模仿加速了技术创新过程。今天,日本不仅在应用研究及全球范围的技术网络领域走在前列,而且在基础研究、高技术领域研究及东亚地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日本现已成为向东亚地区技术输出的最重要的国家。
对知识产权在世界各国发展历程的简要回顾可以使我们重新认识知识产权的演变。如果说,如今知识产权在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关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那么不难理解,知识产权曾在发达国家间的竞争中也曾扮演过同样重要的角色:早在法国和世界其他地区开始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之前,1872年成立的产业联盟就是为了打击德国仿冒生产法国的医药产品。Christine Leboulanger et Franoise PerdrieuMaudière; opcitp81。随着技术的进步及利润的增加,更加需要一个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桑杰雅·拉尔(Sanjaya Lall)Sanjaya Lall (Oxfor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search Centre) with the collaboration of Manuel Albaladejo (Oxford University); “Indicators of the relative importance of IPR in developing countries”,in wwwoiprcoxacuk/EJWP0302html。指出,由于全球绝大部分的研发及创新均在发达的工业国家,“所以《知识产权协议》也自然而然地代表着这些国家的利益。发展中国家签署这项协议是希望能更顺利地进入发达国家的农产品市场及日用品市场,在创新及技术转让方面更好地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然而,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实现这些许诺的可能性却很渺茫,而且对许多国家特别是那些贫穷国家来讲,费用相当高。发展中国家的决策者们认为高额的管理费用以及药品涨价和技术转让等问题愈演愈烈。很多国家呼吁要修改这些协议。”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主要受益者是专利拥有人,这些人绝大部分是发达国家的居民,所以全面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将造成南部发展中国家的收入大量转移到北部发达国家。据世界银行的数据显示,美国每年仅在全球的专利保护就有190亿美元的收入。不论是在发达国家或是在发展中国家,实施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都会刺激革新者,然而与之相关的收入转移却完全有利于北部发达国家。Padraig Dixon; artcitp46。拉尔先生按技术发展水平将世界上87个国家分成四个小组。对这些国家的研究表明,即使是最贫穷的国家,虽然在短期内它们要负担高额的费用,但从长期角度来讲,如果它们能够吸引跨国公司的大量投资,还是可以享受到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围绕《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的争论从未停止过,发展中国家强烈要求实施新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其中最敏感的问题之一就是药品。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协议》造成药品价格上涨,而贫穷国家的购买力却无力支付,所以它们需要不经过产权人的授权从事生产或进口这类产品,这样就可以降低药品的价格,适应贫穷国家的购买力。然而,跨国集团却害怕平行进口会给北部发达国家的市场造成混乱。其实,众所周知,在发达国家,药品流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