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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节

拐点:影响未来中国的12个月-第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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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的一家报社,似乎证实了这样的说法。该报援引知情人士的话透露,一位上海郑姓律师曾经代理了超过500个房地产拆迁官司,其中包括静安区“东八块”居民诉周正毅一案,其结果是无一胜诉。    
    人们说,这位律师就像一个与风车大战的唐吉可德。因为,面对开发商这种明显的违规行为,目前的拆迁法规却缺乏有力的制约机制。    
    在现有拆迁法规中,最有力量的莫过于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分析该条例的第十六条规定,我们就很容易明白,为什么在拆迁官司中,我们很少听到普通百姓打赢官司。    
    依据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由拆迁管理部门或人民政府裁决,对裁决不服的,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拆迁管理部门或人民政府作为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发放机构,是拆迁活动事实上的当事人,其与拆迁人具有行为目的上的一致性即拆房迁人,由他们进行裁决,当然不会公正。作为一部行政法,对法院受理拆迁案的程序作出规定,置行政裁决为审判的必经程序,严重违法诉讼法和干预法院审判。更要命的是许多法院事实上遵守这个规定,又严重丧失了法院独立审判原则。而在实体上,法院常弃国家法而顾行政法,拆迁案件的判决通常是根据《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土地是国家所有,政府有权收回;拆迁人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有权拆迁;相应的被拆迁人有义务拆迁。至于拆迁补偿金,因为对被拆迁人的房产进行过评估,补偿标准符合政策规定,所以公平合理,因此很少听说全国居民有打赢拆迁官司的。打拆迁官司往往就成了唐吉可德式人物的较真和自不量力。    
    


第一部 “公正主义”终结“惟富时代”第二章 穷人:公益政治让道权利政治(3)

    公共利益暗渡为商业利益    
      虽然我们的国家,已经习惯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思维,可是安徽一个县一个旨在公共利益的广场,还是遭到了拆迁户的强烈抵制。    
    2003年,《中国青年报》曾以“贫困户背不动豪华广场”为题,披露安徽五河县不顾落后贫穷的实际,不顾广大下岗职工、无业人员和城市低保贫民的死活,在今年3月硬是要上马兴建大型文化休闲广场。据介绍,原有的体育场足球场、篮球场、溜冰场等一应俱全,只是设施老化些、建筑简易些,并不影响使用,却要计划投资7000多万元,占地5.6公顷,要拆迁191户居民、25家单位,“邀请全国一流设计单位规划设计”,立志“建成皖北地区乃至安徽省内县级城市中最大规模的商务中心和品位最高的中心广场”。    
    出乎地方官员预料的是,这个看起来为了公共利益的工程,一开始就广遭抵制,生活无着的拆迁户,民怨沸腾,群起上访。    
    表明上看,用这样的例子来说明我们的主题公共利益暗渡为商业利益,似乎还不够妥帖,因为我们在这个计划投资7000万的广场中,还没有看到拆迁人鲜明的商业利益,以及旨在商业利益的商业掠夺。    
    实质上,具有公益性的项目,并非就是公益事业项目。公共利益并不是抽象的概念,它是由一个个具体的个人具体的个人利益组合而成的。它应该同时具备直接性、非赢利性和共同福利性等要素,换句话说,它必须福佑最广大民众利益。我们不反对地方官员门坚持的建绿地建休闲广场建体育场所,是为大众谋利益的说法,但是,一旦这些项目侵犯了当地百姓特别是为此付出了拆迁代价的居民,甚至严重损害了相当一部分群众的权益,那么,它就不应成其为公益事业项目。    
     “有不少的开发商巧立名目,先以要建公益项目的名义骗取零土地出让金和其他优惠政策,然后摇身一变为商业设施或纯赢利项目。” 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谢光飞 说,“在一些地方,建商品房、影剧院甚至商业街也标榜是为了公共利益。”    
    这位文章中透露出责任感的记者,为我们举了诸多例子:北京宣武区庄胜二期危改区,开发商以“房改带危改”立项,以“划拨”方式取得“危改居住用地”,但却在其上建造商品豪宅,而不危改安置房;浙江绍兴市“影城文化街”项目也是以公益事业名义征地拆迁后,改成“县前街文化街”进行地块转手,又变成商贸大厦进行开发建设;据上海市普陀区宏申小区的27户商品房业主反映,他们被以建设“绿地工程”为名强行拆迁,据同属普陀区的长寿路动迁居民说,长寿路动迁时原来也是以建大型绿地为名,可如今在这块大型绿地上已盖起了几幢每平方米价格高达万元以上的高层商品房,于是,宏申小区业主要求就本小区拆迁后60余年内不另盖建筑作公证,但遭拒绝。     
    我们不明白的是,判断一个征地拆迁的项目是出自公共利益,还是商业利益,是很容易的一件事,为什么地方政府不时将两个利益混淆?    
    答案不言自明,就是说,如果不混淆,政府就没有强行拆迁的口实。大家都知道,出自商业目的的拆迁,拆迁户不拆迁他也没办法;但如果他祭出公共利益的招牌,被拆迁户则不能不拆。    
    经济学家张曙光认为,一项拆迁是否属于公共目的还是商业目的,应该由公众作出判断,而不是“像现在这样由官员直接拍板”。这位经济学家还以政府开办工业区招商引资作比喻,说这就是以公共目的实现了第三方得利。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梁慧星和张曙光可谓英雄所见略同,他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专访时说,现在各个城市在拆迁中之所以出现如此多的问题,将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混为一谈是重要原因之一,因此,他建议有司应将打着公共利益旗号的商业拆迁“法办”。     
    梁说,对“公共利益”进行法律规定以后,并不等于说公益事业项目就可以任意侵占老百姓的权益了,还必须要进行协商、安置和补偿。他建议在目前“公共利益”被滥用的情况下,可将其内涵严格定义在国防、外交等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项目上,而把修筑铁路、高速公路、机场、码头、桥梁、地铁等国家重点扶持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作为属于“特殊情况下”的“社会公共利益需要”。     
    透过最近几个月来的报刊,我们看到太多的报道,揭开了拆迁人商业利益“脸”上的公共利益的“画皮”。这样的“画皮”有时也会让政府蒙羞,譬如德政工程。当公共利益暗渡过商业利益,政府的德政工程,往往有违初衷变为与民争利的“扰民工程”。日前,有5位著名专家就拆迁问题联名发表了给某市政府的建议书,建议书说:近年来全国各地掀起了大规模的旧城改造和扩张运动,拆迁因此成为政府工作的重点之一,但由于行政权力与开发商利益的结合,造成拆迁纠纷急剧增加和激化。被拆迁的居民不断增多,迁居的地段离市区越来越远,给这些居民上班、上学、就医等经常性的生活需要和经济状况带来了不少困难,对于低收入者更是难于承受的。用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谢永飞的话说,“变成了对广大工薪阶层的一种压榨、掠夺和驱逐,并成为一些地方政府的“形象工程”和开发商的“暴利工程”。    
    


第一部 “公正主义”终结“惟富时代”第二章 穷人:公益政治让道权利政治(4)

    怪现状对“法的精神”的凌辱    
    拆迁中,我们看到很多奇怪的现象,看上去非常的匪夷所思,但它却真实地存在着,有意无意地凌辱着“法的精神”。    
    首先是“誓与拆迁赛比盖”。    
    2003年11月上旬,我行走在杭州市余杭区,目睹了浙江最大的地产项目“天都城”前“匆匆盖房”的一幕。    
    那里,有很多崭新的小洋楼式的新房,一看上去就知道是新建的。记者不惑地问天都城的员工,拆迁就在眼前,为什么要在这个时候盖房子呢?刚盖好马上就拆除,岂不太可惜了?    
    回答说,他们盖好就是等着拆的,你要是不拆迁,他还不盖呢?    
    其实,这样的情形,全中国到处都有。普天之下,几乎都存在拆、建同行的荒唐局面。    
    一边是中国房地产业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势不可挡地铺开,许多大中城市内的老城区民宅、近郊远郊,在“拆”字的推动下,地震一般,眨眼就成了一堆瓦砾。到处是拆后残壁断垣,到处是迁后建筑垃圾,到处都是拆迁后的建筑工地。    
    另外一边是到处都有农民工,将拆下来的断楼板、破砖头,用牛车等各式交通工具拉到郊区去。在将要拆迁的地方、将要拆迁的村子,村民们家家户户都在匆匆忙忙地盖房,守株待兔,等着拆迁人来拆迁。    
    魏雅华在凯迪网上发表文章说:这是“对土地使用权无偿收缴”的报复。宅基地是国家的,土地使用权是无偿收缴的。既然拆迁方说只价赔偿房子,那好,我把整个院子都盖成房,盖得寸土不剩,院子四角变成了房子四角,院子有多大,房子就有多大,还盖成五层楼,不就行了?我盖房的成本连工带料是1平方米180元,用的全是城里拆房拆下来的破砖烂瓦。你给被拆迁户的成本价是商品房的当时市场价,1平方米3000元,五层楼你每平方米就得给到1.5万元,反正是有法律依据的,你干不赔?    
    魏感叹,谁说房地产业的暴利只有房地产商才能独享,被拆迁户就不能趁机也享用一回?这叫“请君入瓮”。很公平。    
    这当然是嘲讽的说法,因为我们看到了被浪费的拆来拆去的社会财富。魏说,这是对不尊重“等价交换”的报应。法律界人士说,这是“诚实信用”的法的精神的凌辱。    
    第二个怪现象是拆迁中的“阴阳合同”。 所谓的阴阳合同,指的是房地产动拆迁工作中,拆迁人表面上与被拆迁人签订一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被拆迁人应得的补偿或安置款项。同时,暗地里又签订另一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作为前一份协议的补充。根据后一份协议,被拆迁人可以得到额外的补偿或者安置,在上海等发达城市,通常一个户口三五万元。但这份协议,只由拆迁人保存,被拆迁人在签字后,是无法得到该份协议的。至于除协议签字双方之外的其他人,更是没有机会得知该第二份协议的内容。    
    也就是说,拆迁过程中,原先的纸上的政府法规,早就被现实操作的手“撕裂”了。《南方都市报》记者在上海采访后,写了一段“苏州河北岸,闸北区七浦路7号地块强先生的故事”。    
    故事说,马路边悬挂的大红条幅“早签约早受益”、“拆迁造福人民”、“支持动迁工作”在阳光下很是耀眼。这一地块占地2万余平方米,拆迁之后将建一个大型商业住宅区。    
    故事还说,45岁的强先生几天前在动迁协议上签了字,他一家三口住在一间8。9平方米的老房子里,动迁公司答应支付14。5万元的货币补偿。虽然这个数字比强先生预想的还差两万元,但他知道,如果完全按照拆迁政策来办的话,他得到的补偿可能只有现在的一半——动迁公司与他签的协议有两个:一个是“阳合同”——按政策来的,一个是“阴合同”——政策所不认同的。    
    有律师断言,“在上海,十个拆迁户中九点九个签的是阴阳合同。”    
    阴阳合同的存在有其现实合理性,因为这里面的巨大价格悬殊,对拆迁户是不公平的。而这个不公平正是法规的滞后造成的。    
    毫无疑问,这样的现实的合理性,对法律来说,无异于打了一个耳光。法的精神,在这样的阴阳合同面前,是那么的委琐,没有光彩。    
    


第一部 “公正主义”终结“惟富时代”第二章 穷人:公益政治让道权利政治(5)

    法院的“释法”和“变法”    
    2003年9月21日凌晨的那次拆迁中,我们看到了黑势力的影子。据悉,一个在逃的曹姓嫌犯,接到北京金泰成公司一王姓经理20万元“委托费”后,纠集50余人并雇佣2辆铲车,来到北京丰台石榴园西街,将20余因对开补偿不满意而拒绝搬迁的居民统统叫醒,强行拉到院内进行殴打、捆绑,3名居民被打成轻伤,4间房屋被强行拆毁,直到警察赶到并制止。    
    事实上,暴力拆迁在中国的发生绝非一起。北京一位法学教授称,现在全国蔓延开来的暴力拆迁使强制成为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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