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梦想成真-答疑解惑-第7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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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问题】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需要计算贴花?
【解答】在印花税税目表中规定,借款合同,是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与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合同,以及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取得银行借款的借据。由于印花税属于按照列举的项目征税,没有列举的,不用纳税,所以非金融组织之间、个人之间的借款不用贴花。
7。【问题】教材中印花税的“技术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都涉及了技术、专利等,考试时应如何区分和掌握适用税目及税率?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1989'34号)的规定:技术转让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转让。为这些不同类型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凭证,按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目、税率。其中,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适用“技术合同”税目;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书据,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
……
税法答疑解惑契税法
5。【问题】以土地换资金,以土地换项目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是否应征收契税
【解答】根据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通过完成土地使用权转让方约定的投资额度或投资特定项目,以此获取低价转让或无偿赠与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契税征收范围,其计税价格由征收机关参照纳税义务发生时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
6。【问题】由于股权变动,企业法人名称变更,并因此进行相应土地、房屋权属人变更登记的过程中,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是否缴纳契税?
【解答】对纳税人由于股权变动引起企业法人名称变更,并因此进行相应土地、房屋权属人名变更登记的过程中,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的,按契税法的规定不需要缴纳契税。
7。【问题】购房人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的是否缴纳契税?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613号)的规定,购房人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当其从银行取得抵押凭证时,购房人与原产权人之间的房屋产权转移已经完成,契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必须依法缴纳契税。
税法答疑解惑企业所得税法
1。【问题】企业所得税处理中,哪些情况需要视同销售?
【解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纳税人对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也应作为收入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企业将自己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应参照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计算组成计税价格。
2。【问题】企业所得税计算中收取的逾期包装物押金,纳税调整时是全额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还是用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金额调整?
【解答】如果收取的逾期包装物押金已经计提了增值税销项税金,则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不含增值税的金额。若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金,则应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问题】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为什么要并入企业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解答】税法和会计制度对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的处理是不一致的。这主要是由于两者对固定资产计价的原则有差异所造成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资产计价的规定如下:“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价。”会计制度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账价值。”税法以固定资产竣工的时间作为固定资产计量标准,这是和会计规定所不一致的,因为竣工使用不一定是达到了预定可使用状态,比如一些需要试生产的固定资产开始使用时并不敢肯定就一定能运行成功,因此会计制度从谨慎性原则出发把这一期间的费用和收入也作为固定资产的成本,而税法从防止企业避税的角度出发,把在建工程试运行所得产品的销售作为收入处理,以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
4。【问题】关于企业捐赠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解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有关企业捐赠的规定:
(1)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企业对外捐赠,除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2)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
5。【问题】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在计算所得税时应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解答】在《关于执行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中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将捐赠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应缴纳的流转税等相关税费,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流转税及所得税。捐赠行为所发生的支出除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在按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范围内税前扣除外,其他捐赠支出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因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与税法规定就捐赠资产应计入损益的金额不同而产生的差异为永久性差异,无论是按应付税款法还是按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企业,均应按照当期应交的所得税确认为当期的所得税费用。企业在计算捐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按以下公式计算的因捐赠事项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
因捐赠事项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按税法规定认定的捐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按税法规定确定的捐出资产的成本(或原价)-按税法规定已计提的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额)]-捐赠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及缴纳的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除所得税以外的相关税费}+因捐赠事项按会计规定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的金额-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金额
企业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纳税调整金额,即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甲公司2002年10月20日将其经营中闲置不用的一项固定资产直接捐赠给乙公司,甲公司1997年12月取得该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为150万元.该公司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并且该固定资产的预计可使用年限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假设税法规定的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及折旧方法与会计规定相同)捐赠过程中因对该固定资产进行拆装发生的清理费用为0。6万元,有关的清理费用已用银行存款支付。假设捐赠时该项固定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公允价值为80万元,2002年甲公司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为1 200万元,假定捐赠过程中未发生与捐赠行为相关的除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费,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
根据问题解答(三)的规定,因上述捐赠事项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按税法规定认定的捐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按税法规定确定的捐出资产的成本(或原价)-按税法规定已计提的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额)]-捐赠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及缴纳的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除所得税以外的相关税费}+因捐赠事项按会计规定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的金额-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金额=80…[150…(150÷10×4)…150÷10×10÷12]…0。6+78。10…0=80(万元)
2002年度甲公司应纳税所得额=1 200+80=1 280(万元)
2002年度甲公司应交所得税=1 280×33%=422。40(万元)
6。【问题】某公司2003年3月接受国内一家大型企业的捐赠,取得一套价值120万元的采掘设备。该公司财务部门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将该固定资产的价值记入了“资本公积”科目。2003年7月,当该公司向地税局预缴2003年上半年的企业所得税时,地税局的同志要该公司将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价值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的会计不禁感到困惑:为什么按《会计制度》规定应计入“资本公积”的收入,还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解答】其实,该公司财务部门依据《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将接受捐赠的资产记入“资本公积”账户是没有错的,但这并不能说明计入“资本公积”账户的收入就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同时,依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缴纳。
因此,该公司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依照《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并入应纳税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7。【问题】如何理解所得税扣除原则中的“相关性原则”?
【解答】相关性原则是指纳税人的可扣除费用必须与取得的应税收入相关。具体判断必须从费用发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分析,而不是费用支出的结果。比如,企业经理人员因个人原因发生法律诉讼,虽然经理摆脱法律纠纷有利于其全身心投入企业的经营管理,但这些诉讼费从性质和根源上分析属于经理个人的支出,尽管结果可能确实对企业经营有益处。企业可以扣除的间接费用,指的是不能直接计入相关产品服务成本的共同成本和联合成本,这些间接成本必须根据合理性要求进行分配。间接费用不能理解成与经营活动间接有关。因为,从理论上讲世间万物是普遍联系的,间接的关联不足以证明相关性。
8。【问题】请问契税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为什么?
【解答】我们通常所说的在税前扣除的税金是指,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由于契税是在承受房屋和土地权属的时候已经记入了房屋和土地的成本中,可以通过折旧的方式在税前扣除,所以不再单独作为税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