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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节

历史的先声:半个世纪前的承诺-第39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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暎葘Ω督蟠蟊I還厲害!所以這件事情的是非是很清楚的。無怪乎張德操的家屬和該街居民百余人要到衛戌總部王總司令公館門首伸冤,又攔截汽車、呈述冤狀了。
    這樣的事也許算不了是新奇的事。中國的普通老百姓受冤屈,被栽誣,遭虐待,簡直已習以爲常了。但正因爲這類事情一向層出不窮,我們更不能不喚起社會的注意。就在同一日《大公報》上又有中一路永新服裝店被一群也以抓賭爲名的軍人沖入,損失了數十萬元的消息。軍警可以不經過任何手續而沖入民家,人民有什麽居住自由可言?人民的財産可以這樣地被劫掠,還有什麽私有財産的保障之可言?對平民的拘押拷打,如此隨便,又有什麽人身自由可言?假如政府和法律竟不能保障人民的人身、居住、財産的自由權利,叫平民怎麽能安居樂業?
    據說,這一案的被害人家屬現已聘請律師向法院起訴,衛戌總部王總司令對此事也極爲震怒,想來法院與當局對於這樣一件事,應該能很好的處理吧。由這一類事件,我們更不能不感到,政治法律各方面的除舊布新實在不容稍緩了。假如兵士警士在平日的生活較有保障,又經常施以衛國愛民的教育,經常督責他們以愛護人民爲天責,就不至於發生這種颍龜_民間的事情。在張德操家保安隊的一個隊長曾向到場的衛戌部人員說:“我們是一條戰線上的,大家不要爲難”(《商務日報》所記爲“我們軍警原是一條陣線”)。這話分明是把軍警看做是在一條陣線上共同對付老百姓,豈是衛國愛民的軍警說得出口的?又假如現在各方所主張的《損害人民自由治罪法》早日頒佈,且根據此法,嚴辦幾次,則雖有不法之徒,也會有所忌憚,不敢胡作亂爲了。再假如政府早就宣佈的提審法已經實施,並且法院對平民訴冤給以最大方便,使人民感到法律真是爲保障平民而設,那麽雖有冤獄發生,也立即可得到法律的保障。象張德操等五人的被拘押案,只要向法院要求出一紙提審狀,就可很好地處理了,何至於在今日的陪都街頭還要演出封建專制主義時代的“擲輿告狀”?保障人權,嚴禁非法拘捕,實施提審法,改革司法,這都是在《和平建國綱領》中明白規定的,都該快快實現才好。
假如實行民主而不能使普通老百姓個個能安居樂業,免于強暴侵淩的危險,那麽民主還是落了空的。所以我們斷不能把張德操案以及其他與此類似的事件看做是無足重輕的社會小事。

            ——《新華日報》社論1946年2月8日


保障人民自由的開端
    國民政府蔣主席在政治協商會議開幕日,宣佈了《政府決定實施的事項》四條,其中第一條就是關於保障人民自由的。這個宣佈深得各方面輿論的歡迎。不過我們也需要指出,政府當局在抗戰中和抗戰結束後宣佈保障人民的自由已經有好幾次了。遠的不說,較近的如三十三年八月,當局就曾頒佈過一次保障人身自由條例,最近的是在三個月前的雙十會談紀要中,當局又一次表示“政府應保證人民享受一切民主國家人民在平時應享受身體、信仰、言論、出版、集會、結社之自由,現行法令當依此原則,分別予以廢止或修正”。但是政府當局這種諾言,並未兌現,其中道理何在,現在我們也不必再來深究。無論如何,這些基本自由本是在一般民主國家中人民所應享受的最低限度的權利,政府無論用什麽理由,只要是侵害人民的基本自由,在民主國家中是總不能容許的事情。我們自然希望這回不再落空,當局如果真有與民更始的決心,就不應再行拖延,或另行前提條件,而應立即切實地做到。
    政府當局要使人民的自由權利得到保障,其實是不難的事,無論如何,這比束俊嗣竦淖杂蓹嗬菀椎枚唷_^去政府當局爲了限制和妨礙人民的自由,真可說殫精竭力,用盡了一切辦法。既訂立種種法令,使得人民動輒得咎;這還不夠,又另外想了許多辦法,設立許多機構,以補法令之不足。本來,在政府機關中的公務員,都是“公僕”,這些“公僕”都應該爲人民服務,可是在中國竟有爲數很不少的“公僕”,專門以迫害人民爲本領,難道真是中國人民的命卟缓明幔繃业呢斦幌蚨己芾щy,但在拮据的國庫中卻有相當大的一部分卻用來殘害人民。譬如拿過去大後方的各大城市都有的新聞檢查所和圖書雜誌審查處說吧,每一個這種機關中的人員,都比一個大報館的編輯部還多。現在這些“公務人員”又紛紛到“收復區”去辦同樣的事了。而在大後方各地,航空啵щ姍z查員至今還在忙於檢查和洠铡懥丝刂萍垙垺⒂∷⑺䦂觥⒊霭嫠斁炙M的人力和財力更是不可勝計。官辦的出版所,雖然出版品不受歡迎,但仍無限度地賠錢,無所顧惜;官辦的團體,雖然得不到群袚碜o,仍大量地給以津貼,這都無非是出於包辦一念,要使人民的出版和人民團體活動困難。還有龐大的特務機關及其所屬的集中營等等,更不知道每年要從國庫中開支多少經費。這一切經費從何而來,還不都是人民的完糧迹惖木鄯e麽?以人民的血汗來養活許多迫害人民自由的人,來創立許多壓迫人民自由的機關,天下還有比這更不合理的事麽?
    當局花了這許多人力財力,究竟收效如何呢?結果只是證明了一句老話:就是“防民之口,甚於防川”,“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人民到底是不會在強制的力量下面屈服的,人民的進步意志究竟還是俊涣说摹,F在政府既已作了改弦易轍的表示,那麽第一步做法就應該是立刻放棄一切害怕人民的想法,取消一切爲了束俊嗣褡杂啥O的法律、辦法和機關。這是最不花錢,最不費力的事。只要當局有決心做,立即就可以做到,決不象束俊嗣褚M那麽多的手腳,花那麽多的人力財力。
蔣主席所宣佈的第一條關於“人民之自由”說:“人民享有身體、信仰、言論、出版、集會、結社之自由,現行法令當依此原則分別予以廢止或修正;司法與警察以外機關,不得拘捕審訊及處罰人民”。由此可見,政府當局也已承認蹂躪人權的特務機關不應再存在,妨害人民的法令不應再有效了。在這方面,人民也應該幫助當局來考懀В男┓蓷l例、哪些措施、哪些機關都是殘害人民自由權利的,一一公開提出。事實上,人民已經這樣做了,如出版界指出現行出版法應該廢除,對收復區的民間出版事業的限制法令也應該取消。只要人民的建議的確有事實根據,符合民主的原則,政府就應立即採迹⒓磳嵭小H∠^去一切妨害人民自由的鐐銬,就是保障人民自由的最切實的開端。

            ——《新華日報》社論1946年1月13日


人民基本民主權利的保障—— 論張君勵先生的建議案
    憲政實施協進會第二次會議裏,通過了張君勵先生提出的《人民基本權利三項之保障之建議》一案。早在一月三、四、五日,張先生就曾在成都的新中國日報發表了《人民基本權利三項之保障》一文。這次提案的內容,是和那篇文章相同的。
    張先生所說的三項人民基本權利是:一人身自由;二結社集會自由,三言論出版自由。第一項自由,是爲了人民不致遭受非法的秘密的拘捕、限制、審判和處決。第二項自由,是爲了“第一,可使人民以集體發抒政見;第二,各種政治結社可以互相切磋;第三,養成民間領導政治之人,使其發爲負責的言論;第四,在朝黨在野黨各有互相監督之機會。”其主要建議,是人民可以組織團體、政黨可以合法存在公開活動。第三項自由,是爲了人民能夠發表意見、批評,監督和改進政治及社會等等的各種設施。其主要建議是實行圖書雜誌新聞的事後檢查。張先生所提出要保障的三項人民基本權利,雖然並不包括全部民主權利,卻已經涉及了重要的三項。一個國家是否民主,必須以此三項爲重要的標幟。因此,我們和張先生一樣,很重視這三項人民基本權利。
    單說英美吧。英美是民主國家。這是人人公認的。英美人民有各種民主權利,除了上述三項外,包括選舉權、思想信仰自由等等在內。英美更有其議會等等。就是這樣,英美人民也還認爲目前的民主制度缺點還多,還不廣泛、不充分,連羅福斯總統也主張在經濟民主的基礎上擴展政治民主,使民主制度帶更廣泛的人民的性伲N覀冊谥袊劽裰髡危是把它當作要建樹要實現的枺鳌6遥覀儸F在談實現民主政治,不是單純的因爲人家如此,我們也要來搞一下,裝裝樣子。也不是單純的添爲民主國家聯盟的成員之一,不能不急起直追,以便列身四強。主要的還是因爲新的民主主義已成爲世界政局的主流。如果我們不能實現民主政治,我們就不能充分的動員、積極的奮戰、親密的合作,取得抗戰的勝利。我們該知道,一個國家在戰後世界民主大家庭裏的地位,是以戰時努力的程度來決定的。這裏說的戰時努力的程度,應該包括打仗的努力和民主的進步。所以,儘管還有人反對民主,民主已經和戰爭的勝利及戰後的和平分不開了。儘管中國的民主政治要根據實際情形、循著自己的道路發展,可是,人民必須有民主權利,民主必須以廣泛的人民爲基礎,卻是不能改變的原則。這樣,人民必須獲得基本權利,並予以保障,難道還有懷疑和猶豫的餘地嗎?
爲了抗戰勝利,爲了戰後和平,爲了政治的進步,爲了國際的地位,必須從保障基本的民主權利開步走。恐懼是懦夫,疑懀亲运剑磳Ρ闶堑剐小N覀冊俣群艋n:保障人民的基本民主權利。

              ——《新華日報》社論1944年2月1日


集會結社自由的實現
    國防最高委員會在一月二十八日通過廢止的三十八種法令中,屬於集會結社自由的,有十四種之多。其中應由國民政府明令廢止的有《非常時期取締集會、演說辦法》、《共產黨人自首法》、《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綱領》共三種,規定由原公佈機關廢止的還有十一種。到現在我們還洠в锌吹絿案髟珌褭C關的廢止這些法令的明令。想來總該馬上能做到。讓我們來看看究竟爲什麽這些法令要廢止,廢止了對人民有什麽好處。
    所講《共產黨人自首法》,自然是在各黨派不能取得合法平等地位時的産物,和民主原則根本摺常斎粦搹U除。至於別的十三種法令,也都是對於人民集會結社的自由加上了一重嚴格的束俊K缘拇_是非廢除不可的。我們可以指出這些法令最重要的,也是最有害的幾點內容:
    首先,這些法令對於人民的集會結社加上了極嚴格的特許制度的束俊1緛砑瘯Y社自由是人民基本權利之一,不能稍加侵犯的。英美民主國家的人民集會結社,是無論性伲攸c及參加者的職業性別如何,事前均無須請求警察許可,亦無須報告警察。假如參加集會結社者有摺钙胀ㄐ谭ǖ男袪懀瑒t亦按普通刑法治罪;否則,聽其自便,在所不禁。但是,在我國就與這完全兩樣;“各種人民團體組織之成立,無論下級團體或上級團體,均應先經政府之許可”(《人民團體組織綱領》第四條)。在《人民團體開會規則》第二條也有同樣的規定:“……每次開會應於會期前將開會事由、時間、地點等呈請該主管官署及目的事業主管官署……”。這就是把人民的基本自由交給行政機關控制,人民要集會結社,必須去請求“恩准”,反之,就構成“犯法”行爲。可是,現在既然廢除了這些法令,那麽這種不合理的“特許”制度就不應存在了。人民可以自由集會結社,不受單行法令的束俊
    其次,這些法令又賦予軍警憲兵及行政機關以任意干涉和解散人民集會結社的權力。所謂《非常時期取締集會、演說辦法》,就是在民國二十九年爲此目的而設的。規定警察可以有權隨時命令一個集會一個人的演說中止。又如《非常時期團體組織綱領》第一條上規定:“各種人民團體,除受中國國民黨之指導、政府主管機關之監督外……並受軍事機關之指摚А保煌瑫r也有“明令解散”之權。這樣,凡主管官署認爲不適合的就可任意加以刁難或解散。以如此廣泛的權力交給官署,便是給以侵害人民自由的全部權力。所以英美警察在平時就根本洠в薪馍⑷嗣窦瘯Y社之權的,只有認爲某種集會可能發生颍齺y時,英國警察才可以稟准內政部,當場宣讀颍齽臃ǎ箷自動解散;假如警察機關判斷錯铡須負一定責任。美國的法律亦大致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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