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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节

尘埃-第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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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遭到对方的拒绝,本属于情理之中。不过,那位嘴叼着大烟枪、斜楞着眼的税吏则皮笑肉不笑地对该户主说道:“我们也明白这不是你的地。但是,有人告发,说是你们经常使用这块地。”这显然是胡说八道。而税吏说这些话的目的,就是为了刺激对方,以达到某种险恶的企图。果然,被激怒的农民真的向对方发起火来,说出了不该说的话,做出了不该做的举动。    
       见时机成熟了,卑鄙的税吏就冲上前拽住农民的衣领往外拖。    
      此时,怒不可遏的受侮者再也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了,他抬手打了税吏。不仅是他,那两个一直站在身边,愤愤不平的儿子也一齐冲上前把这个可恶的税吏痛打一顿。    
      倒在地上的税吏,虽然挨了打,但是内心还是畅快的:目的达到了!这“抗税”的帽子已经给他戴上了!为了渲染气氛,他声嘶力竭地嚎叫着。与此同时,身边的随从早已跑回衙门报案去了。时间不长,五个衙役外加税吏的老婆便气势汹汹地来到现场。    
      看到自己的丈夫被打倒在地,泼妇样的老婆便哭天抹泪地大骂起“凶手”来,并声称一定要为自己的秉公执法的丈夫讨回公道。    
       戏,演得惟妙惟肖。    
       此时,淳厚的农户一家人才翻然醒悟:自己上当了!他们忘记了冤枉与屈辱,一个个脸色煞白。因为恐惧,以致浑身颤抖。他们知道,因为痛打税吏,可能要付出惨痛的代价。    
       雨点般的拳头落在父子身上。即便如此,那位披头散发的泼妇还在不依不饶地煽动着更多不知情的过路人拳打脚踢眼前的已经奄奄一息的可怜父子。五个冷若冰霜的衙役,袖手旁观地站在一旁,看着眼前的闹剧。    
       在“导演”的策划下,闹剧演得激烈、刺激。看到预期目的已经达到,税吏就向农户摊了牌:只有赔钱,才能了断此事。受侮的农户只能吞下这颗苦果。经过一番讨价还价,最后以一百吊钱了断。该农户向税吏赔偿一百吊钱。这一百吊钱可耗去一个苦力的两年工时。钱一到手,该税吏便一下子从地上爬了起来,他拍拍身上的土,便与众喽罗前呼后拥,兴高采烈地走出农院。    
       在中国,近一半的官司为土地官司。为交税,许多农民不得不拿自己家的土地作抵押。但是,土地一旦被抵押出去,就很难收回了。这里,赎回的过程很复杂,弄得不好,就要过堂。而过堂是令老百姓最头疼的:或是要有关系,或是要有足够的钱财,缺了哪一项都不容易打成官司。比如,一位一时交不起税的农民,把自己祖传的土地抵押给了同乡。他以为,几年后,当自己有钱了就一定能把它赎回来。但是命运捉弄了他:他在赎回之前去世了。又过了几十年,他的后人富了起来。孙子为实现爷爷的遗愿要把土地赎回来。可是,已经更名的新主人拒绝赎当。官司打到了衙门。由于被控方事先用钱买通了当庭官员,所以控方告败,该土地仍留在了被更了名的新主人手里。原来,该新主人除了用行贿的方法外,还制造了一份假地契。这种造假行为在中国相当普遍。该假地契的文字先是用古汉字书写上,然后用灰土抹旧。为了逼真,还要用温火燎烤,使之变成褐黄色的、半破旧的祖传地契。    
       但是,造假也有失败的。一个人向衙门呈送了一份祖传地契。该地契虽然蒙骗过了几个执法官员,但是最终还是被一位公正且知识渊博的判官识破。还有一位自称是替祖先赎当土地的人来到衙门。事先,他既准备好了钱,又准备了一份十分逼真的假地契。但是,没想到接管审判的是一位口碑极好的官员。首先,该官员把原告、被告的地契都拿过来进行缜密的研究、观察,终于发现了破绽。然后,他把声称要赎回祖父土地的人叫过来说:“虽然,您的地契准备得很充分,但是,我不得不抱歉地告诉您,这是伪造的。您知道问题出在什么地方吗?缺乏历史知识!您看,这地契上皇帝名字怎么会是当今的圣上呢?您败诉了,土地仍然归对方所有。”    
       问题在于,虽然这几个案子被秉公执法地裁决了,可是其他相同的案子呢?如果其他案子的判官不是如此诚实、廉洁,那么其结果将会如何呢?    
       通常情况下,老实淳厚的中国人都会服从衙门的判决。因为,在他们的眼里,衙门就是他们的父母官。父权、兄权的思想在他们的头脑中根深蒂固。这里,父权的概念一清二楚,无须赘述,而兄权可能不为欧洲人所熟知。所谓“兄权”,也就是长兄为大,即父亲逝后,家里的全部财产都应归长兄支配。如果几个兄弟分家,那么长兄应得的最多。姊妹呢?按中国的传统偏见,她们什么也得不到。不仅如此,姊妹出嫁后还不准保留娘家的姓,只准随丈夫姓。也就是说,女儿一旦嫁出就不能算做原家庭的成员了。    
       父亲去世后,虽然兄弟之间可以分家,但是还是吃住在一起。这一点与我们欧洲不同。如我们也都生活在一起的话,那么争吵、辩论,甚至不愉快的事都可随时发生。可是在中国不同,他们不但和睦相处,而且还能找到共同语言。这恐怕是由中国人的天性所致。一条街道建起来后,沿街两边要鳞次栉比地盖上许多民房。这倒不是说有什么规划,或者什么要求,而是中国人与生俱来的扎堆习惯。这种习惯的能量之大,是可以把海龟、龙王都驱赶到狭小的沙滩坑道里去的。    
       中国人很习惯在一个地方祖祖辈辈地成长、生活,所谓故土难离。不过,久而久之,就会变得固步自封、与世隔绝起来。对他们来说,外国人是野蛮人、怪异人。几乎每个外国人都遭他们的鄙视。可是,我发现,不仅是外国人,就是对他们自己的同胞,有时也表现出某种冷漠感。我们很难理解他们的感情意识。    
       在中国,相互之间交心是他们加强联系与团结的重要基础。相同职业的人易于相互接触。比如,有修鞋一条街、小吃一条街等。商业中心也是这样。其实,这一点是与我们欧洲相同的。中国的生意人、小贩很愿意在热闹繁华地区摆摊设点。虽然,这些地区很肮脏、嘈杂,但是这并不影响他们的生意。中国人不喜欢静,而喜欢动。高声高调、大吵大喊,这是他们情绪发泄的突出表现。当然,这也不算是缺点。坐在人群中间,观看着街头杂耍,听着震耳欲聋的锣鼓镲钹的击打声,这种兴奋劲儿是很让欧洲人开心的。    
       现在,还是让我们回到土地的话题上。在中国,还有很多纠纷、官司是因为家庭成员在分配祖传土地时出现分歧而引起的。尽管家庭和睦,但是,绝大部分家庭成员认为,最好是取消“长兄为大”的分配原则。在中国,人们本来就保守,就不愿意创新、不愿开辟新天地。处在这种窘境下,如果继续保留“长兄为大”的分配原则,那么其他成员的实际利益就会遭到极大损害,土地、居住面积就会更少,因此今后的生活也就会更加艰难。    
       目前,中国人生活状况较好的是那些天天有钱挣的手艺人,而其他人几乎都解决不了起码的温饱问题。    
    


第一部分第二章 国家土地管理

       在中国,国家管理来源于家庭管理。两者之间相互依赖、相互依存的关系在很早以前就形成了。而孔夫子,这位伟大的思想家进一步深化、发展了这一理论。可以说,和睦融洽的家庭模式为国家管理树立了良好的榜样。    
       为了正确理解这一点,需要提请读者注意的是,在中国,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远比欧洲的微妙、复杂。我们这里,孩子只在未成年时才可长期留在家里,一旦成年,他们就要脱离家庭,娶妻生子,建立自己的小家庭。而在中国,除女儿外,所有家庭成员都可以长期留在家庭里,不得脱离父母的监管。作为女儿,则随着出嫁而会失去父母的监管。男孩子们,不论他们长多大,甚至以后都年老白发了,也仍然长期居住在父母家里,而其父母对待他们如孩提时一样,享受着对他们的监管权。    
       虽然男人们都会有自己的小家庭,但是,他们绝不会幻想有朝一日会彻底脱离开父母的大家庭,另起炉灶,独自生活。好像布满脸面的皱纹和长期生活的阅历并没有给予他们独立生活的能力。    
       中国家庭中子女对双亲的热爱与情感、家庭观与其事务的密切关系都是我们很少知晓的。所谓的密切关系,就是一种相互间的责任关系。其实,这种关系不但反映在家庭中,也深刻地反映在中国的社会生活中。从平民到官员都被这种关系联系着,甚至,皇帝也不例外。除相互间的责任关系外,几乎没有其他的关系能如此约束他们的言行,控制他们的意愿。    
       按纯东方人的观念,个人意愿与自由必须服从家庭及种族的需要。这一思想是贯彻始终的。每一个家庭成员都必须对所有的成员负责任。父亲要为所有成员负责,连他自己犯下的罪过,也要直接影响到自己的子女。这种现象在中国的现实与历史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对此,各个朝代都有血淋淋的记载。如,某某大官暴尸街头,究其原因,可能不仅仅是他本人有过,而是因为他的父母、亲人触犯了国法,他本人受此牵连而被杀头,正所谓,一人犯法,株连九族。    
      可以完全肯定地说,在这个国家没有任何一个人可以脱离开这种株连关系,免除惩治。    
      这种相互责任、相互株连的关系就好比是一部钟表机器:朝廷的制度就是工作原理,而百姓就是机器上的齿轮。在皇帝的控制下,通过齿轮(百姓)的一系列运动,而使指针(大政方针)以均匀的速度转动。而一个齿轮出现毛病,其他的齿轮就要受到影响。因此,就要被除掉。这就是当代的中国体制。    
       此外,这种相互间责任关系的控制就是组合。即不同层次、不同职业的人都被分成若干个组、部分或行会,并从中选出各自的责任人。该责任人必须申明要代表本组合的权力与利益。在中国,这种责任人往往是在当地较有名气的,或较有威信的人。一般来说,他们愿意为当地人办事。比如,您雇了条船去对岸,但上船后,您感到,船主不但态度冷漠,甚至还对您无礼。这时,只要您找到当地的责任人,向他如实讲出控诉的理由,他就会帮助您解决问题。不但如此,他还会立即惩罚船主。以后,虽然您还是雇用该船,甚至经常乘此船上岸,但再也不会发生以前的不愉快的事了。    
       凡是来中国的人,虽然来的时间长短不一,但是他们的感受是一致的,即在中国的各项制度里到处都体现着相互间的责任关系。这也毫不奇怪,因为这种关系的确维护着各方面的利益。比如,商业圈子里有公认的代表或责任人。他的职责既强烈维护商人的利益,又不让圈内人损害圈外人。又比如,同一职业的人都把自己的铺子建在了同一地点,而他们选定的责任人,既要调节店铺主人与当地顾客之间的矛盾,又要防止当地官员对本行业人士的敲诈勒索。    
       目前,在中国,每个村子都有自己的负责人,每条街道都有行业的代表。就是乞丐等行业也都有自己的负责人。这些人要代表自己不幸的伙伴向有关当局申诉,保护自我,维护权益。    
       这种相互责任的关系还体现在君臣之间。下面,我们就专门来谈谈这方面的情况。    
       清政府中最低的一个官阶是地保(地段负责人)。众所周知,在中国,城乡内要分成许多等级不同的管理区,而最小的管理区段的负责人就被称为地保。担当这一职务的人,既不需要多少文化,又不必要有一定的社会背景,其道德品格也不见得有多高。    
       职务虽小,但被赋予的权力却不小,起码是本地段的最高统治者。他必须熟悉本地段的居民,知道他们是干什么的,昼夜间在何处做事,暗地里都想些什么,及其经济来源等。    
       以上可以看出地保的权力范围是很大的。    
       如果,所辖居民舍得给他上贡,那么,即使该居民有什么不良的表现,或被怀疑上什么,该地保也能保证其平安无事。    
       当然,地保还有义务定期向上司通报本地段的情况。对此,上司的要求是很严格的:作为地保,必须对所辖区的人和事有预见性。如果该辖区内出了事,而地保事先又毫不知晓,那么,他会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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