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的愉悦-第37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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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经济交易而受到不公正的处罚,它预示了20世纪末出现在许多国家的妓女要求非罪化的声音。然而即使承认卖淫使妇女低贱(见第十章),中国改革者的著述(无论虚构的还是非虚构的)却不大可能对非罪化抱支持的态度——他们的作品确实丝毫也没有这种支持的意思——但他们的确看到,在男人不受惩罚的淫欲面前,女人是受害者。如前所述,20世纪40年代末国民党政府对娼妓业的加强管制,是其为重新控制上海所作的一项努力。在这一过程中,警察局长宣铁吾收到许多市民抱怨法规失效的来信。与警方备忘录和社会改革作家的文字一样,这些信件也起到了一种有意识表述的作用,将妓女和嫖客都视为造成社会混乱的一个缘由。一位署名为“云南南路一市民”的写信人写道:
迳启者: 窃谓抗战胜利以还,本市对于市政设施力求整饬不遗余力。更能改良风化,严禁娼妓,成绩斐然,口碑载道,殊堪钦佩。然亦有藐视法纪、故违禁令者。缘民住居云南南路,开张营业历有年。所因该地段较为幽僻,目击每晚私娼林立,沿途拉客。附近各小旅馆暂作幽会之所。狎客大半下流,毫无知识。辄以一言不合,勃溪时生,甚至聚众打架,屡有所闻。民日间工作,精神委顿。欲于此际安睡竟不可得。附近邻居同受影响。啧有烦言。长此以往,非特有违钧局禁令,抑且恐有宵小乘机滋扰。爰特据情具报,务希鉴察,迅予饬员查究。藉以嘉惠人群,为民造福。不胜感德之至。
警局便衣侦探就街头非法拉客现象所呈递的内部报告也反映出这样的无奈。一名侦探在列数了发现妓女的主要街道名称后说,“自西藏路至云南路(大世界对面)妓女比肩林立,且有‘马王’兜揽行人。该处虽有岗警视若无睹。”报告作出结论说:
查上述各娼妓活动地点绝少巡逻警士,致使该辈妓女搔首弄姿,强拉行人,毫无忌惮,殊碍市容观瞻,且背善良风俗。拟交各该管分局切实取缔。
妓女与嫖客、警方的双向接触,其本身可有多种阐释的可能。作者们利用妓女把上海描写成一个无法治理的城市,妓女以及别的方方面面均处于失控状况(彼得斯和国民党警方侦探的经验即如此)。他们利用她们来对年轻女子被盗的青春、被毁的纯真表示哀叹,如果在一个稍稍善良温柔一点的世界里,她们的贞操原本是能够得到保护的(《星期》杂志上的故事)。他们利用她们来激励警方改善风化,在毁坏性的外国占领后重建自己的国家(写信抱怨的居民)。然而,尽管妓女在这些文字中被赋予了某种“声音”,可她们说的却是被这些作者们的意图所塑造出来的话,受到大的讨论语境的生硬限制,而娼妓问题正被纳入这一大语境。在极少数情况下,妓女们自己的言说也会被直接记录下来,例如上一章中提到的警方讯问笔录。以为我们有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得到一种真正属于妓女自己的、没有被加工过的“声音”,这种想法是很诱人的。然而,当妓女因拉客而被拘押的时候,她们立即发现自己落入了一种特殊的权力关系,她们必须对它作出某种反应。她们对官方讯问的回答于是带上了一种公式化的特点,而其中对某些字眼的重复则尤其值得重视。1935年的一份小报关于无照妓女的报道称,“每一个被抓进去的妓女都要回答她为什么要当妓女,而每一个妓女的回答都是生活所迫。”而12年后,正如前章所述,女人们依然用这同样的语言来描述她们的动机。这里可能同时存在着好几个因素。女人们或许觉得这是在描述她们自己的情况,于是就把经济必需论的话拿过来用(经济必需是改革与社会科学话语的产物,对此妓女中的大多数至多只有间接的了解),因为这种语言似乎表达了她们的境况。她们或许在有意识地用这样一套策略,她们觉得这样可以早点结束讯问,可以得到某种例行公事的宽大,让她们罚个款就完事走人——事实上是进入了妓女与警方打交道的熟悉套路。也可能是因为警方的速记员对这种拉客罚款老一套早就烦透了,他们径自填上“生活所迫”,就免除了对她们逐一进行过细鉴别的必要,而那些个别的故事对于警方存档的目的没有任何用处。无论是哪种情况造成了这些历史记录,妓女留在记录中的“自己的声音”只是一声沉闷的咕哝,你说它是真正因为感受到了生活的艰难,还是一种表现自我的狡猾伎俩,或是警方某种不耐烦的表示,其实都无所谓。但即使加上了妓女自己的声音,这类拉客故事中上场表演的人物仍只有两种: 受害人和施害人。
第八章 法律与混乱孩童必须远离妓院
公共租界当局限制卖淫活动影响的一项措施是让妓院远离孩童,让孩童远离妓院。禁止在学校附近开设妓院,以免纯真的孩子受到腐蚀。另一方面,在外国租界和中国城区中,又规定16岁以下的孩子不准在妓院留宿。但许多高等妓女都是在年龄很小的时候就开始学艺——往往以养女的身份,还有许多人年纪轻轻则已被典当或变卖当了妓女,在这种情况下,违反年龄规定的事当然就屡屡发生。民国初期,会审公廨每年要审理十几起指控父母让不足16岁孩子到妓院去的案例,这些孩子通常被送进去当雏妓或使唤丫头。这种情况往往是因姑娘的某个亲戚或某个匿名者向警方密报才得以审理。法庭要么判决将女孩送还其亲人收养,要么则把她送交给希望之门。老鸨和男的妓院业主一般会被罚款10至15元,有时则会被判监禁几个星期至几个月不等。然而,要想真正切断妓院与上海青少年千丝万缕的社会联系则并不那么简单。老鸨、姑娘的亲属或姑娘本人经常会来申诉自己可以谅宥的特殊情况。一名老鸨向法庭解释说,她妓院中的一群姑娘是在进行音乐培训,她因此而被判无罪,法官只要求她以后别让她们呆在那里就算了。另一个老鸨(在她的律师的帮助下)也成功地论证了她收养的那个女孩已经年满16岁,所以已不在规定限制的范围之内。(在此类诉讼中,聘请律师的老鸨一般比不聘律师的境况要好。)有些女孩是母亲陪着去妓院的,她们有熟人在那里干活。在许多情况下,女孩来妓院看望或与之同住的原来就是她们最亲的亲人: 其中有些是妓院仆佣的女儿;还有些是老鸨的女儿。法庭审理这些案子时,判决也不统一。有时是要求女孩脱离其母亲的监护,有时则要求母亲将妓院关闭,还有的时候,法庭干脆把女孩交还,仍由她母亲养育。在一些法庭判决将女孩送交希望之门的案例中,女孩的家人会前来要求得到监护权。有这样两个不同的案例,在一个案例中,女孩的家人说他们的女儿只是去走访她们当妓女的婶子;而另一案例是一名14岁的女孩被发现卖身,但她母亲和她本人则都要求母女团聚。法庭拒绝了他们的请求,显然是因为觉得这些当父母的完全没有负起监护的责任。可是在另一案例中,法庭却又让两位母亲把她们的女儿带回家去,因为她们聘请了律师为她们辩护,并保证女孩再也不到妓院去。有时,警方在要求孩子断绝与家庭/妓院联系时表现得非常坚决,根本不管当事各方的愿望和想法。例如,1917年时,警方发现一糊灯笼工匠的女儿被送进一家妓院去学唱戏。她显然不愿获得救援,她被发送到希望之门后就逃跑了,警方逮捕了她的母亲,要她交出女儿。在这些案例中,法庭显然成了家庭与国家就哪里是孩子合适的处所而展开一场拔河的场所。规定不准小孩进妓院,目的就是要让一个界定清晰的童年与卖身买性这件事完全隔绝。在法规制定者的眼中,任何违规越界的行为不仅伴随对孩子的摧残(殴打或强迫卖身),而且它本身就是一种摧残。然而,这些案例中的种种细节表明,女孩子确实出现在妓院里——并不一定正在做满足邪恶嫖客的性需要的那些事情,但她们或许正在那里学习表演的技巧,她们在走访她们的亲戚,或就住在那个她们所认识的惟一的家中。而老鸨们进了法庭,根本不是一副做了错事服服帖帖的样子并很好说话地放弃了对这些孩子的控制,而是要起劲地辩解,认为孩子们在那里出现是完全正当的。老鸨的是与非作为原告的老鸨只要所从事的生意不违反某些规定,经营一爿妓院是不算非法的。当老鸨也一样,而且这些女人在对付妓女和嫖客时,还会理直气壮地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利益。老鸨会上法庭控告妓女欠了她们的房钱、膳食费,或借债不还。妓院是公认的做生意场所,因此,警方有责任像对待其他生意场所一样维持这里的秩序。当有流氓闯入,要抢劫妓女房中喝酒赌博的客人或偷窃妓女的珠宝首饰时,公共租界的巡捕会逮捕这些流氓。当客人发火将妓院某男佣的头打开,租界的警探会把肇事者带上法庭,课以罚款。老鸨们——即使是下等花烟间的老鸨——并不在行为举止上表现得好像犯了什么过错或要偷偷摸摸似的: 客人如滋事喧闹,不满意而摔盆打碗,她们就会告官报警。如客人企图拐走“她们的”妓女,或帮助她们逃跑,那老鸨们更会毫不犹豫地诉诸法律或报警。1880年,一老鸨就将一客人告上租界法庭,因为她怀疑他帮助她的一个妓女逃离妓院。该客人予以否认,但法官并没有因此而认为老鸨的指控不合法,反而还要妓院老鸨继续提供证据。当武汉、南京等城市里有妓女与她们的客人一起逃到上海时,她们的老鸨当即会尾随而来,并以拐卖罪向上海的警方报告。有的老鸨在被指控犯拐卖人口罪时甚至还诉诸法律寻求保护。1936年,法租界有这样一个案例,一老鸨向警方投诉,称几名男子说她的一名妓女是他们被拐卖的亲戚,要她赔付300元作为当初被拐卖的补偿。警方尽责地将几个男子逮捕。这些故事对我们第七章中讨论的某些人口拐卖案提出了疑问,它们很可能就是一些精心编制出的骗局。另一方面,新闻报道表明,妓女被拐卖进妓院,但同时也会被拐卖出妓院,而在后者情况下,法租界法庭则往往要把拐骗者拘押,后者有时是来妓院的嫖客,法庭还努力设法找到失踪的妓女,把她们归还给“她们的”老鸨。新闻报道虽没有说明法庭和警方在这种场合是否是在保护老鸨的合同权益或妓女本人的人身安全,但有一点很清楚,即当局觉得要求维护治安和娼妓业的秩序并没有什么不妥。老鸨们不害怕诉诸法律和执法者,但她们也并不完全依赖他们。1920年,一名姓戴的老鸨为了要找到一名从她的野鸡妓院中外逃的妓女,动用了她的亲戚将逃跑妓女的兄弟关起来严刑拷打,他们怀疑是他将她藏匿。1936年,一老鸨雇用两个强人开车在各条街上巡查,寻找两名逃跑的野鸡,结果他们发现她俩在一家商店购物,于是把她们强行塞进车内。正如第三章中所指出的,老鸨们(个别妓女也一样)经常与所谓的妓院保护势力——流氓或有势力的大佬——联手。在野鸡妓院里,这又被称为“戤牌头”(撑一个假的旗号)。据说有了这样有势力的“牌头”,就能让警察对“他的”野鸡窝睁一眼闭一眼,妓女上街拉客也不至于被抓被罚。到了20世纪20年代中期,有报道暗示一些妓院主和妓女加入了“青帮”,并效忠大佬们以获得支持。老鸨还和某些私家侦探建立联系,他们在保护妓院利益方面会做得相当辣手。1929年有一个案例,法租界一家咸肉庄一名17岁的妓女与一客人私奔。老鸨认定她被一名叫陈阿炎的篾匠带走,于是带了两个侦探去抓他,他们把他关在清江旅馆严刑逼供,要他交出她的地址。为尽早获释,陈佯称把那女人带到了浦东,可是当侦探带他到南码头准备渡江时,他跳河自杀了。结果,两名私家侦探被抓了起来。老鸨使用的另一种保护性策略是对前来妓院的警察或小官员给予特殊的关照,给他们额外的茶点和性服务。民国时期的上海,黑帮与警方相互勾结,它们之间的联系由于共同的帮派、利益和经济收入而愈加牢固。成功的老鸨都跻身于这样一张关系网中。
第八章 法律与混乱被指控的老鸨
对妓院经营者的民事起诉与刑事诉讼相比更是家常便饭。一位从20世纪10年代到20年代一直观察会审公廨庭审的外国记者这样写道:“无数所谓的中国‘歌女’和妓女为获得自由而诉诸法律、控告她们的主人和老鸨,这是经常发生的事情。”但是,当妓女或她们的客人递上控告老鸨的诉状时,问题不在于老鸨对她的妓女是否拥有所有权这一点是被认定的,而是在多大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