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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节

企业与法律环境-第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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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君子协定往往使君子成为小人。中国有句话,叫做“君子一言,驷马难追”。可惜,人们并不都是君子,或者,人们并非在任何时候都是君子,而且,在空口许诺的情况下,由于没有一定的约束,很多“君子”也会成为“小人”的。我们国家的文化传统是讲面子的,一般不愿订立正式的协议,而是求助于道德的约束,各人以自己的人格担保。可人格值多少钱呢?也许是无价之宝,也许分文不值。所以,我们总是轻口许诺,却往往不能兑现。这不能说不是我们传统文化的一大弊端——只订君子协议,而不订正式合同。究其原因,这恐怕与重道德不重法律的儒家传统思想有关。另外,也许是更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的商品经济一直不发达,合同的实际意义并不广泛。    
    契约精神常常使小人成为君子。在西方国家,很早就有完备的合同法(如《罗马法》)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因此,人们早就形成了订立契约并按契约办事的契约精神。结果是,他们既不轻易订立合同,而订立合同之后实际履行合同的比率相当高。这正好与我们的情况形成鲜明的对照,但很难说他们的道德水平比我们高多少,只能说明契约精神常常使小人也成为君子。    
    企业与合同法一、企业与《合同法》    
    合同法是规范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新的《合同法》在中国立法史上的重大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它对企业与企业经营者带来了更多的自由与权利。    
    (一)《合同法》是一部赋予企业自由交易的法律    
    交易自由是《合同法》的灵魂,是商事交易得以进行的基础。整部《合同法》贯彻了合同自由的精神,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合同自由在《合同法》中具体表现有几个方面:一是当事人有签订合同的自由;二是当事人有选择相对人与之签订合同的自由;三是当事人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四是当事人有通过协商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五是当事人有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六是当事人有选择解决合同争议方式的自由。上述合同自由的规定,赋予企业自己安排自己事务的权利,留给企业自由决策的空间。    
    (二)《合同法》旨在维护企业的交易公平    
    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追逐利润对于企业来说是天经地义的。但企业追求利润的行为必须以不损害其他企业同样追求利润的机会为前提。因此,为了保障每个企业都有公平的追求利润的机会,《合同法》采取了一系列必要的措施以维护交易的公平竞争。如该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在商事交易活动中,只有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平等,才可能发生公平交易。该法第5条更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该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些条文的规定均在于保障交易的公平竞争。    
    (三)《合同法》体现出鼓励企业交易的新精神    
    《合同法》应该尽可能地促成交易,而不是消灭交易。为此,在以往《合同法》中诸多被视为不成立的合同或无效的合同,依《合同法》将被认为是成立的或有效的。比如:(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2)采取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前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3)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如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无权和越权代理的事实不影响合同效力;(4)无处分权的人以合同处分他人财产,如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在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其所订立合同有效;(5)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如该合同并未损害国家利益,受损害方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变更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不得撤销等等。


第二章 财富生产需要契约精神——企业与合同法从君子协定到经济契约精神——合同法常识(2)

    (四)《合同法》使企业债权得到更充分的保护    
    为了扭转近年来“债权人受气、债务人神气”的不正常局面,真正解开“三角债”,保护债权人的债权,防范合同欺诈,规定了以往的合同法所没有的制度,如不安抗辩权、代位权和撤销权等。虽然,在合同法理论中,不安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都已较为成熟,但却一直未在我国的立法上得到体现。在《合同法》中,这种现象得以改观,《合同法》将以上三种权力由法学理论上升为在立法上的明确规定,这将使人们更好地保障自己不受损失,自己的权利也将更为顺利地得以实现。此外,为保障合同当事人交易安全、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合同法》规定同时履行抗辩、先履行抗辩等制度,也有利于维护交易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利益的动态均衡,与英、美等国普通法所确立的交易规则并无二致。    
    (五)《合同法》赋予企业合同转让的权利    
    为加速市场流转、节约交易成本、提高资本流动性,《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转让。《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和以往的合同法相比,有两点明显的区别。一是解除了计划体制对当事人间合同转让的束缚;二是简化了合同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这对于日渐繁荣、快速的经济往来,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六)《合同法》从法律上阻止了格式合同可能出现的不平等现象    
    根据《合同法》规定,要求提供格式合同一方,首先,不得规定不平等的条款;其次,须对某些条款尽到提示注意、说明之责;第三,一旦发生纠纷,而格式条款有多种解释,处理机关将选择最不利于其的一种解释。有了这些规定,不平等的格式合同将被彻底杜绝。    
    《合同法》给企业带来的影响是巨大和深远的。企业运用得当,将会在市场交易中受益无穷;运用失当,无疑会限于被动。因此,如何运用《合同法》来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是企业经营者面临的重大课题。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整个合同法律之中总的指导思想,它反映了合同内在的规律,是立法机关制定合同法律规范、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处理合同纠纷的基本准则,也是当事人订立合同、行使合同权利和履行合同义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一)平等原则    
    《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平等原则贯彻于合同的全部过程中,它要求合同当事人以平等、协商的方式,设立、变更或消灭合同关系,避免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的情况发生。平等原则的具体要求是:(1)订立和履行合同时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在合同关系中,无论当事人的身份如何,都是独立的、平等的合同当事人,没有高低、隶属之分。合同的内容,应以平等的协商方式予以确定。当事人对依法订立的合同,须平等地受到约束,严格地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2)当事人在适用合同规则方面是平等的,如当事人在承担违约责任方面法律地位平等,任何当事人只要违反合同,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自愿原则    
    《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的核心是遵从当事人的意思,它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是否订立合同、同谁订立合同、订立什么样的合同以及变更转让合同和选择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时,完全由他们自己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但自愿原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随心所欲地订立合同而不受任何约束,它必须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愿。    
    (三)公平原则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可见,公平原则既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合同法领域中确定的基本原则。合同的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基本平衡,即双方当事人之间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要具有等值性。公平原则实际上是社会道德的观念,其具体要求为:(1)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欺诈,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3)根据公平原则对合同作出解释,确定违约责任。    
    (四)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在制定过程中首先贯彻了一个原则就是“诚实信用”原则。这个原则在现代合同法甚至整个民法里都被称为“帝王原则”。为什么会被提到这个高度?首先,在债法里,当事人不管有多少知识,但对未来的情况是无法预见的,但如果当事人是能够诚实守信的,合同就能得到严守,反之,合同再完美,都不可能得到严守。其次,从经济效能来考虑,当事人能够遵循该原则,则效率能够达到最高。例如,我到北京要订机票,如果我打一个电话,航空公司就把机票送来,这就省掉了很多交易费用。但是有人订票后,送来又不要了,大家经常这么干,不承认打过电话,最后航空公司就不会再开展送票,这样交易成本就增加了,交易过程就显得缓慢。再次,《合同法》要强调诚信原则,是考虑到需要在此之上建立一个义务群,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规范。这是现代民法发展的重要趋势和表现。


第二章 财富生产需要契约精神——企业与合同法从君子协定到经济契约精神——合同法常识(3)

    (五)合法原则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条规定了订立、履行合同的合法原则,该原则也称公序良俗原则。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类型主要有:危害国家公序行为类型;危害家庭关系类型;射幸行为类型;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的行为类型;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类型;违反公平竞争行为类型;违反消费者、劳动者保护的行为类型;暴利行为类型等。公序良俗原则对于确保国家利益及社会道德秩序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三、合同的概念和分类〖*2〗(一)合同的概念大陆法系如《法国民法典》认为合同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一种合意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合意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意思表示一致,合意以意思自治为前提)。英美法认为合同是一种允诺,注重合同是一个或一组许诺。我国《合同法》认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合同与契约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两者现在已经不分开使用。实践中,合同可以以不同的名称出现,如合同、合同书、协议、协议书、备忘录,名字并不重要,关键是看其内容。    
    合同的法律特征:    
    (1) 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这就意味着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    
    (2) 合同是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基本内容或目的的协议。    
    (3) 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且具有意思表示的一致性和真实性的协议。其中又包含三层意思:(1)当事人的缔约意思是自愿而为,双方地位平等,不是对方或第三人的强行所致;(2)当事人的内心须具有和追求法律效果,即发生法律上权利义务的目的性的意思明确;(3)当事人的内心意思和外在表示须具一致性。    
    (4) 合同须具有合法性、确定性和可履行性。    
    (二)合同的分类     
    按随着社会分工和商品交换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经济交往日益复杂。人们的经济交往大多是以合同的形式进行,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合同进行多种分类。合同的分类可以使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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