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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节

5775-清代衙门图说(选载)-第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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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邻接这些建筑,通常另有几处房屋、院落,供主官平时治事、会客及幕宾、门丁居住之用,但没有一定规制。(参见张伟仁:《清季地方司法——陈天锡先生访问记》,载《食货月刊》第六卷。)    
    很多州县衙门都毁于明清鼎革之际,大约康熙中叶,陆续重新建造完毕,而在偏远省份,直到乾隆时期,仍有不少衙门是租民房办公的。据《采风类记》记载,江南州县衙门多在明末毁掉,如长洲县衙,直到康熙二十四年(1685),才予以重建,先建大堂,随后建吏役皂房。昆山县衙顺治二年毁于兵燹,县官僦居民房,相沿二十余载,直到康熙六年开始兴建,后又增建谯楼、仪门、甬道,中为戒石亭、正堂、穿堂、后堂、内衙。康熙十年,重建尊贤堂,及东廊吏员房舍50间。


《清代衙门图说》 第一部分官何以不修衙?

    官何以不修衙?    
    尽管衙门是国家的象征,士民观瞻之所系,但清代州县衙门并非像人们想象的那样富丽堂皇,相反,大多数简陋不堪,以至广泛流传着“官不修衙”的说法。原因何在?一个原因是风水理论,官员们普遍认为,衙门建筑讲风水,前人是请了堪舆家“相地”之后建造的,后人不能随意改动,改动则不利于官。另一个原因是,修衙门就会靡费钱粮,轻则官声不好,重则容易造成亏空。《钦颁州县事宜》第一条“到任”中讲到,州县官初次上任,最应该崇尚节俭,而只有那些俗吏才以到任为荣,将衙门重新修饰一新,轿、伞等重新置办,所有陈设,务求华丽。一切装饰完毕后,长官扬扬入署,快意当前,不知此举已种下他日祸患。因此,一名称职的新官,在到任之前,一定要禁止修衙,话还要说得斩钉截铁,使得吏胥不敢借机派累民间。这就是说,如果官员上任伊始,就修缮衙门,往往与朝廷所倡导的节俭美德相背离,所谓“先声狼藉,民口难防”,官员往往会因此落得坏名声。“官不修衙”的第三个原因是地方官任期短,流动性大,俗话说“官不修衙,客不修店”,“铁打的衙门流水的官”,这些谚语特别适用于清朝。清代州县官大多数不能终其一任,即使能够任满而迁,至多也不过三五年,衙门修得再好,也不能跟随官员搬走。相反,新官上任却愿意捐钱捐物大修寺庙,然后刻碑留名,以“永垂不朽”。    
    以上种种,仅是“官不修衙”的表面原因,而背后的最主要原因是地方财政根本没有这项支出,要修衙必须官员自己掏腰包。乾隆四十八年(1783),陕甘总督李侍尧在分析“官不修衙”的原因时,可谓一语中的,他说官员之所以将衙署视同传舍,甚至朽坏不堪,也不愿去修,是因为“人情各顾其私”。这句话,道出了“官不修衙”的真实原因所在。因为在雍正帝实行耗羡归公以前,地方官通过加征赋税来弥补办公经费的不足,实行耗羡归公以后,养廉银实际包含了薪金补贴及地方杂项支出两部分,因此清政府不希望在养廉银之外另拨款项修缮衙署,只允许州县衙门动用闲款,但必须在三年之内从其养廉银中坐扣。其中省级衙署修缮,因其养廉银丰厚,仍不许动用闲款。而这项规定之所以难以落实,就在于养廉银的受益人是官员个人而非衙门集体。在道德操守好的官员那里,能够拿出一部分用于公共事务,而在“各顾其私”的普遍情态下,官员们往往将养廉银全部视为己有,岂能拿出来修缮衙署!    
    有的省份试图将修缮衙署的费用固定化,列入地方财政支出,但被否决。乾隆十七年,云南巡抚爱必达就以该省督、抚、学政、藩、臬、粮、盐及迤西道各衙署地处边隅,山高风烈,需要经常修葺为名,奏请将四年前经督抚议定,并经户部核准列入章程的修缮费用固定下来,这一方案的关键之处是按照衙署的大小,每年发给固定银两:督抚衙门每年支银800两,藩司600两,臬司400两,粮、盐二道各240两,迤西道及学政各200两,迤东道向无衙署,照迤西道例,年给200两。但乾隆帝认为爱必达的要求超出常理之外,因为衙署小有渗漏,应该随时修补,绝不可能每年必须修葺,而修葺工费也有多有少,如果成为定例,按年支给,就成了一项固定支出,难保地方官不以此作为额外进项。因此裁定乾隆十三年以前的用项,免其造册报部;已定章程之后的,必须据实核查报销,不得按年支领。    
    “官不修衙”带来的弊病是衙门规制不完善,为官吏舞弊提供了方便。州县官与百姓最近,所有大小案件,无不始于州县衙门,也无不终于州县衙门。按照州县衙署独具匠心的设计,六房书吏的办公场所,通常在大堂的两侧,这种设计是为了便于州县官监视书吏。但直到乾隆初年,各州县衙署的六房多有倾圮,州县官也不修葺,致使书吏栖身无所,往往抱着卷牍,在自己家里办公,每当遇到急需调阅的案件,原案档册是否保存,完全由书吏的一张嘴说了算。中间隐匿、抽换等弊端,更是不可枚举。乾隆帝为此下令各省督抚,检查所属州县内,如六房屋宇没有修造的,立即按照原有基址,如式建造,将所有案牍慎密收藏,否则从重治罪;如果本官失察,一并议处。修造的费用,由督抚藩司在本省公用银两内估价给发。尽管这是一项好的措施,但效果并不理想,因而直到乾隆三十年,各省州县衙署,仍多数倾圮。


《清代衙门图说》 第一部分监狱的等级待遇

    监狱的等级待遇    
    完整的衙署还包括监狱,它是执行国家制裁职能的重要工具。清朝从中央到地方各级衙署都设置了监狱。中央一级的监狱主要是刑部狱,它在刑部堂官主管下由提牢厅具体管理,设主事、司狱等官。清初刑部仅有监狱一所,雍正年间又添建一所,两所监狱一南一北,故称为“南监”、“北监”。刑部狱主要拘禁外省和京师死囚及现审重犯。通常来说,无论是刑部监狱,还是地方各地的监狱,多分为内监和外监,强盗及斩绞重犯关押在内监,军流以下轻罪犯人关押在外监。关押女犯的地方称为女监。如刑部女监设在北监,另外,官犯也大多羁押在北监。内外监之间,通常用墙垣加以阻隔。另据陈康祺《郎潜纪闻初笔》记载,秋审结案的犯人关在北监,现审没有结案的人犯关在南监。每月初二、十六两天是犯人家属探视日,但仅限于已经审结的案犯,而未判决的人犯不允许其亲属探视。当然,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每当有人犯刚押到刑部,门皂、禁卒为捞取好处,互相照应,在未经定案以前,听任亲友往来看视,因而通信串供等事可谓司空见惯,为此,清廷多次申禁刑部,但效果甚微。    
    京城还有几个“特别监狱”,如步军统领衙门监狱、内务府审刑司监狱、宗人府“空房”等。各省的省级监狱由主管一省刑名的按察使司衙门掌管,省监与府、厅监狱一样,各设司狱一人专管。州的监狱由吏目、县的监狱由典史管理狱政。据清初监狱设置尚不完善时期的统计,全国有各类监狱二千余处。就规模大小而言,省、府、首县的监狱都比较大,羁押的犯人也比较多。自乾隆三十三年(1768)后,各省的官犯都一律关押在按察使司的司监里。    
    清代监狱继承以前的办法,高筑墙垣并栽植荆棘,并在狱门上刻画狴犴(bì’àn),因狴犴形状似虎,故习称监狱为“虎头牢”、“虎头大牢”。监狱大门内都建有狱神庙,有的称为狱神祠、萧王殿、狱神堂等,以供狱官狱卒和囚徒人犯拜祭,囚徒希望狱神保佑他获得公正、公平的判决,早日超脱羁押之苦;狱卒则希望狱神在冥冥之中庇护监狱平安无事。狱神庙的题联也很有意涵:    
    尔违条犯律,罪有应得;    
    吾发奸敗缤局阜怠!   �
    清代从雍正时期就开始编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提牢条例》,以供各监狱及法司部门执行,各方面的制度也逐渐完善。如天子脚下的刑部监狱,凡在禁囚犯,规定每天给食米一升,冬天给絮衣一件,夜给灯油。乾隆四十年前后,刑部监狱共有11处,每一处通连五间,上方悬设油灯三盏,有禁卒四名,坐更昼夜看守。    
    人们俗称监狱为“黑狱”,实际是指监狱内的黑暗和腐败。康熙五十一年(1712),桐城派的创始人方苞,因为给戴名世的《南山集》写序被打入刑部监狱,后来他写了一篇《狱中杂记》,揭露了康熙时期监狱的种种黑幕。当时的刑部监狱条件很差,每天都有三四人死于狱中,而往年多的时候每天都会死十几个人。狱中有四个老监号,关押的人经常是二百多人,天黑前要上锁,因而夜里大小便都在监舍。由于卫生条件差,一到春天,许多人都得了传染病。按照监狱的管理规定,天大亮时才开门,漫漫长夜,生者与死者接踵并卧,因而传染的人很多。    
    狱卒们为了捞取好处,只要有犯人进了刑部监狱,不问有没有罪,一律先戴上刑具投到条件最差的老监去,让犯人痛苦得无法忍受,就会出钱取保候审,这时再把他们安置在外面条件好的监舍。但这只是敲诈犯人的第一步,安置到外面后,狱卒再根据他们的家庭财产状况确定必须出多少钱。拿到这些钱以后,官与吏按比例分成。那些中等以上的家庭都竭尽全力取保,条件差一些的也必须出钱设法把犯人转移到监外板屋里,并脱去刑具。大概从里监转到外监,就要花费几十两银子。只有那些极为贫困,无依无靠的人,才戴着刑具,“为标准以警其余”。重情犯人因为出了钱,安置在条件好些的外面板屋,而犯轻罪及没有罪的证人却要在条件最差的里监遭受惩罚,因而死的往往都是这些人。按照规定,凡是官员犯罪,一律居住在外面的板屋。最后的结果是,贫困的人囚在条件最差的老监,而大盗却住在条件较好的板屋。


《清代衙门图说》 第一部分衙门里的另类文化

    衙门里的另类文化    
    戒石铭及衙门“官箴”    
    在府州县衙门大堂的南面,有一个石坊,里面有一个碑,上面刻着16个大字:    
    尔俸尔禄,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难欺。    
    这就是沿用近千年之久的《戒石铭》,又称“天语亭”。这16个字,不但字面简括不遗,而且手笔也出自非凡。根据赵翼的考证,在衙门里立戒石的历史,可以上溯到商周时期,当时将官刑刻于石碑上,用来警示那些执掌权柄的人,不得徇私枉法。唐玄宗为规诫各州刺史,为他们题写五言古诗一首,作为座右铭,共20句100字,告诫官员视民如子,廉洁奉公。五代时,后蜀国主孟昶重写了四言体韵文的戒石辞,共24句96字。宋朝建立后,宋太宗以24句文字过多,从里面抽出4句16个字,遂成为历代相沿的《戒石铭》。据说,宋太宗亲自书写这16个字后,令全国各州县勒石立碑。后来,著名书法家黄庭坚又将这16个字重新书写,颁行天下。多少岁月风尘,《戒石铭》也成为衙门文化的重要象征。当然,警示的效果也遭到怀疑,因此有人在四句下各添四个字,变成了对衙门的讥讽:    
    尔俸尔禄只是不足,民膏民脂转吃转肥。    
    下民易虐来的便著,上天难欺他又怎知。    
    据郎瑛《七修类稿》记载,宋高宗命将黄庭坚所书刻铭座右,明朝时大多立于甬道。而浙中各衙署另有四句:    
    天有昭鉴,国有明法。尔畏尔谨,以中刑罚。    
    几千年形成的衙门文化,的确承载了上自天子下至普通民众的最高期许。如清代扬州府衙门的暖阁、天花板都漆成朱色,地板上铺着篾席,意思是坐这暖阁的主官办事要凭良心,否则便要“天诛地灭”,这是何等严厉的警惕。在清代各衙署的大堂,多书“清慎勤”三字作为匾额,据说由来颇久。据《三国志·李通传》注引王隐《晋书》记载:李绪之子李秉很有才干,曾任官泰州刺史。他过去陪伴司马懿时,有三位长吏来见,辞行时司马懿对他们说:“为官长应当做到清、慎、勤。具有这三种修养,还用担心治理不好自己管辖的地方吗?”三人同时表示遵照训示去做。司马懿又问:“必不得已要有所取舍的话,这三者哪个最重要?”有人回答:“清为本。”李秉回答说:“清、慎之道,相须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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