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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节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用书公共基础知识快速过-第4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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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获得迅速执行,从而提高行政效率。    
    五、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1行政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是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主体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随之向行政主体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主体听取其意见、接纳其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各国行政程序法之间有关听证制度的内容的差异性是客观存在的,但其基本的内容却有相同性。一般认为,行政程序法的听证制度的基本内容主要是:    
    (1)告知和通知。告知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将决定的事实和法律理由依法定形式告知给利害关系人。通知是行政机关将有关听证的事项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利害关系人,以使利害关系人有充分的时间准备参加听证。告知和通知在行政程序中发挥着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沟通作用,是听证中不可缺少的程序,对行政相对人的听证权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2)公开听证。听证一般应公开进行,让社会民众有机会了解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作出的过程,从而实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但听证如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听证可以不公开进行。    
    (3)委托代理。行政相对人并不一定都有能自如地运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因此,应当允许其获得必要的法律帮助。在听证中,行政相对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对抗辩论。对抗辩论是由行政机关提出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行政相对人对此提出质疑和反诘,从而使案件事实更趋真实可靠,行政决定更趋于公正、合理。    
    (5)制作笔录。听证过程必须以记录的形式保存下来,行政机关必须以笔录作为作出行政决定的唯一依据。    
    2行政回避制度    
    行政程序法中的回避,是指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与所处理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为保证实体处理结果和程序进展的公正性,依法终止其职务的行使并由他人代理的一种法律制度。    
    回避制度的法律价值在于确保法律程序的公正性,而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则可以树立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寻求法律程序来解决争议的信心,客观上也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人类社会的变迁史证实,任何在无序状态中消弭冲突的努力,只会使冲突变得更加剧烈。    
    3审裁分离制度    
    审裁分离是指行政主体的审查案件职能和对案件裁决的职能,分别应由其内部不同的机构或人员来行使,以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审裁分离的基本模式有两种:    
    (1)内部审裁分离。是指在同一行政主体内部由不同的机构或人员分别行使案件调查、审查权与裁决权的一种制度。    
    (2)审裁完全分离。是指行政案件的调查、审查权与裁决权,分别交给两个相互完全独立的机构来行使的一种制度。审裁分离制度的法律意义在于,确保行政裁决的公正性,树立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信任感,进而促进行政相对人自觉地履行行政裁决的义务。    
    4说明理由制度    
    行政行为说明理由,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必须向行政相对人说明其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以及进行自由裁量权时所考虑的政策、公益等因素。    
    5信息获取制度    
    信息获取,是指行政相对人通过预设的程序从行政主体那里获得各种有助于其参与行政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所需要的各种信息资料,如果没有法律禁止,则行政主体应当无条件地提供。    
    6案卷制度    
    案卷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记录和法律文书等,根据一定的顺序组成的书面材料。案卷是行政行为作出过程和支持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    
    案卷必须具备如下条件:其一,案卷的材料必须与案件有关,凡是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必须是通过合法手段获得的,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证据必须已在行政程序中质证过。其二,行政主体凡是在行政程序结束之后调取的证据或其他书面材料,不得成为案卷的一部分,但不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可以例外。其三,案卷形成于行政程序结束之后,且案卷一旦形成便具有了封闭性之特点。    
    案卷的法律意义是:其一,法律要求行政主体将行政行为的过程和依据形成为书面材料,防止行政主体恣意行使行政职权。其二,有助于说服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行为,提高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可接受程度。其三,为行政复议机关进行行政复议和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的司法审查提供事实根据和材料。    
    第八节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大纲要求    
    1熟悉行政违法的概念与特征、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行政违法的分类。    
    2熟悉行政责任的概念与特征、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行政责任的种类与方式。    
    □要点速记    
    一、行政违法    
    1行政违法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犯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有:①行政违法行为人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②它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法律保护的行政法关系的行为;③它是一种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④其法律后果是承担行政责任。    
    2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    
    它是指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构成行政违法行为必须具备的条件。这些条件为:①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②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相关的法定义务;③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④有的行政违法行为要具备主观要件。    
    3行政违法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行政违法可以进行多种分类。①根据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行政主体的违法与行政相对人的违法;②根据行为的方式和状态不同,可以分为作为行政违法和不作为行政违法;③根据行为的内容和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实质性行政违法和形式性行政违法。    
    二、行政责任    
    1行政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其特征有:①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公务员是内部行政法律关系的相对人。②它是基于行政法律关系而发生的。③它是一种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性,由有权的国家机关来追究。    
    2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①存在违反行政法律义务的行为;②存在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③主观有过错。在实践中,行政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只要被定性下来,就不再问行为人的主观因素,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    
    3行政责任的种类与方式    
    行政责任按承担的主体不同可分为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行政责任和行政相对人承担的行政责任。    
    (1)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①通报批评;②赔礼道歉,承认错误;③恢复名誉,消除影响;④返还权益;⑤恢复原状;⑥停止违法行为;⑦履行职务;⑧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⑨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⑩行政赔偿等。    
    (2)公务员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①通报批评;②行政赔偿等。    
    (3)行政相对人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①承认错误,赔礼道歉;②接受行政处罚;③履行法定义务;④恢复原状,返还财产;⑤赔偿损失等。    
    第九节行政赔偿    
    □大纲要求    
    1熟悉行政赔偿的概念与特征,掌握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2熟悉行政赔偿的范围。了解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    
    3熟悉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具体规定。    
    4熟悉行政赔偿程序。    
    5掌握行政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    
    □要点速记    
    一、行政赔偿概述    
    1行政赔偿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行政赔偿的主要特点是:    
    (1)行政赔偿中的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行政赔偿是对行政过程中的国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也就是说,行政赔偿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引起的。    
    (3)行政赔偿的请求人是其合法权益受到侵权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为国家,但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为致害的行政机关。    
    2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行政侵权行为主体。行政侵权行为的主体是有严格限制的,只有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在法律授权或接受行政机关委托的情况下,才能成为侵权行为的主体,一般公民、法人不能成为行政侵权行为的主体。    
    (2)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这一构成要件实际上包含两项内容:一是致害行为必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二是该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    
    (3)损害事实。    
    (4)因果关系。是指可引起赔偿的损害必须为侵权行为主体的违法执行职务行为所造成,即国家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中违法行为是原因,损害事实是结果。    
    二、行政赔偿的范围    
    1行政赔偿的范围概述    
    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指国家对哪些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对哪些损害不予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对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和违法行使职权的事实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采取的影响(相对人)其权利义务的行为。包括非法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以及违法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违法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等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权的行为。违法事实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行使职权时实施的(除具体、抽象行政行为外),已产生损害结果的事实行为。包括:对公民殴打或施以暴力的行为;违法使用武器、警具等使公民受到伤害或死亡的行为。    
    2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侵犯下列人身权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国家承担赔偿责任:①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②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③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的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④违法使用武器,持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⑤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3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①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的。②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③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④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4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    
    《国家赔偿法》第5条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①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②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1行政赔偿请求人    
    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执行职务而遭受损害,有权请求国家予以赔偿的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赔偿中,有权提出赔偿请求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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