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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节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用书公共基础知识快速过-第39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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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本次申请无效,不能得到受理或者授予行政许可;    
    ②给予警告处罚;    
    ③申请事项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限制行政许可申请权1年。    
    (9)被许可人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    
    ①行政处罚。只要构成了上述违法行为,有关行政机关就可以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②限制行政许可申请权。即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这可以被认为是一种新型的行政处罚。    
    ③刑事处罚。对《行政许可法》第79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给予刑事处罚,应当由司法机关根据刑事法律作出司法决定。    
    (10)被许可人违法使用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    
    被许可人违法使用行政许可的情形:①非法转让行政许可;②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③危害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许可法》第80条规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有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两种。只要实施了上述违法行为,就应当由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给予刑事处罚,则应当由司法机关根据刑事法律认定和处罚。    
    (11)擅自从事需经行政许可的活动的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8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行政确认    
    1行政确认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其他行政行为相比,具有如下特征:(1)它是要式行政行为;(2)它是羁束行政行为;(3)它的外部表现形式往往以技术鉴定书等形式出现,在较大程度上受到技术规范的制约,并由此决定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2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的关系    
    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两者的联系主要表现在:①两者常常是同一行政行为的两个步骤,一般确认在前,许可在后。②两者有时是一个行为的两个方面。    
    两者主要区别在于:①对象不同。许可一般是使相对方获得某种行为的权利;而确认则是确认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和法律事实等。②法律效果不同。许可是允许被许可人今后可以进行某种对一般人禁止的行为,其法律效果具有后及性,没有前溯性;而确认是对既有的身份、能力、权利、事实的确定和认可,其法律效果具有前溯性。    
    3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和基本分类    
    根据法律规范和行政活动的实际情况,行政确认的形式主要有:①确定;②认可;③证明;④登记;⑤批准;⑥鉴证;⑦行政鉴定。    
    行政确认的种类多,以不同的标准可以作出不同的分类:①以行为的动因不同可以分为依申请的行政确认和依职权的行政确认。②按行政确认与其他行为的关系不同,可以分为独立的行政确认与附属性的确认。③以行政确认的对象不同,可以分为对身份、能力(或资格)、事实、法律关系和权利归属等的行政确认。    
    4行政确认的作用    
    行政确认的作用主要有:①它可以为行政管理和法院审判活动提供准确、客观的处理依据。②行政确认有利于预防各种纠纷的产生。③它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④它有利于行政机关进行科学管理,提高行政效率。    
    四、行政监督检查    
    1行政监督检查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监督检查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其特征为:①行政监督检查的主体是享有行政监督检查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②行为的对象是作为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③其内容是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决定、命令的情况。④其性质是一种依职权的、单方的、相对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⑤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和行政目标的实现。    
    2行政监督检查与监督行政的关系    
    行政监督检查与监督行政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所谓监督行政,是指各类有权监督主体(包括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等)对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是否依法行政所实施的监督。两者主要的区别在:①监督的主体不同。行政监督检查的主体只能是行政主体,而监督行政的主体主要是行政主体以外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②监督的对象和客体不同。行政监督检查的对象是行政相对人,其客体是行政相对人的守法行为和执行行政决定、命令情况等。而监督行政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其客体是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所实施的行为。③两者的性质不同。行政监督检查是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能所实施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并能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监督行政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社会性,有的具有法律意义,有的不具有严格的法律意义。    
    3行政监督检查的分类    
    行政监督检查可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通常有:①以行政监督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以分为一般监督检查和特别监督检查。②以行政监督检查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分为公安、工商、海关、资源、环境保护、审计等行政监督检查。③以其实施的时期为标准,可以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检查。④以其主体的任务为标准,可分为专门行政监督检查与业务行政监督检查。⑤以行政监督检查与监督主体的职权关系为标准,可以分为依职权的行政监督检查与依授权的行政监督检查。    
    4行政监督检查的方法与作用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实践,最常见的行政监督检查方法有:检查、审查、调查、检验、勘验、鉴定等。行政监督检查的作用主要体现在:①它可以及时反馈法律、法规实行的社会效果,为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废除提供实践依据。②可以预防和纠正相对人的违法行为。③它是保证执行法律、法规,实现行政目标的重要环节。    
    五、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特征主要有:①其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②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③其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行为为目的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为。    
    2行政处罚与有关概念的区别    
    (1)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其系统内部违法、失职的公务员实施的一种惩戒措施。两者虽然都是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制裁行为,但仍有较大的区别:①作出决定的主体范围有所不同。处罚由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作出决定;处分则由受处分的公务员所在机关,或上级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作出。②制裁的对象不同。受处罚的是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受处分的是行政机关系统内部违法、失职的公务员。③采取的形式不同。处罚的形式主要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许可证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处分的形式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6种形式。④行为性质不同。处罚属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管辖关系为基础;而处分属内部行政行为,以行政隶属关系为前提。⑤两者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⑥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获得救济;而对处分不服,只能向有关机关或部门申诉。    
    (2)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国家行政主体为了保证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对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法上的义务的相对人依法采取各种手段,以迫使履行义务或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的行为。两者的区别主要有:①性质不同。处罚是对违法行为的事后制裁;而强制执行不是制裁,本质上属执行行为。②目的不同。处罚的目的是为了惩戒与预防行政违法行为;而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为促使被强制人履行法定义务。③实施的机关不尽相同。行政处罚只能由行政机关或法定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执行除由行政机关实施外,主要由人民法院依行政机关的申请而实施。    
    (3)行政处罚与执行罚的区别。执行罚是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方法,它是以惩罚的形式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两者有明显区别:①法律性质上存在差异。引起执行罚的行为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违法性;而处罚则以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为前提。②目的上存在着差异。处罚的目的是惩罚、教育行政违法行为人,制止与预防行政违法行为;而执行罚的目的是为了促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    
    3行政处罚的原则    
    行政处罚的原则是指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和行政实践,行政处罚应遵循以下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它指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它包含:①实施处罚的主体必须是享有处罚权的法定的行政主体;②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③行政处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该原则是指行政处罚不仅是制裁行政违法行为的手段,而且也起教育的作用。行政处罚的目的不仅是“惩”已然的行政违法行为,而且是“戒”未然的违法行为。对已然的行政违法行为,教育必须以处罚为后盾,不能以教育代处罚;给行政违法者相应处罚的,还应予以教育鞭策。二者不可偏废,从而达到制止、预防违法的目的。《行政处罚法》第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3)公正、公开原则。所谓公正就是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公正原则是处罚法定原则的必要补充。它不仅要求形式合法,在自由裁量的法定幅度范围内实施,而且要求在内容上合法,符合立法目的。所谓公开就是处罚过程要公开,要有相对方的参与和了解,以提高公民对行政机关及其实施处罚的信任度,同时有利于监督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依法、公正地行使职权,保障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4)处罚救济原则。该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相对人实施处罚时,必须保证相对方有取得救济的途径,否则不能实施行政处罚。它是保证行政处罚合法、公正的事后补救措施。《行政处罚法》第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5)一事不再罚原则。指对相对方的某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处罚,或者说相对方的一个行为违反一种行政法规范时,只能由一个行政机关作出一次处罚。《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6)过罚相当原则。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所科罚种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既不轻过重罚,也不重过轻罚,避免畸轻畸重的不合理不公正的情况。    
    4行政处罚的种类与形式    
    (1)人身自由罚。它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在短期内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人身自由罚有两种形式: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①行政拘留是指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依法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亦称治安拘留。②劳动教养是指行政机关对习惯性违法或有轻微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又有劳动能力的人采取的一种行政处罚。    
    (2)行为罚。它是限制或剥夺行政违法相对人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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