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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节

法学作业-第19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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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评论”作者都冠以“匿名”。“匿名”的做法,不是担心论文作者对评论作者有什么“想法”,或者“秋后算帐”,我们的论文作者是不可能这样的,而是希望通过“匿名”方式使读者能够有种“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思想运作可以从任何一个方向得到回应”的感受。匿名是隐性的,出其不意,效果随之也是机妙的,也许更能使读者迅速“进入状态”。其实,任何论文,只要发表出来,在今天的文化媒体变幻方式“与时俱进”的情况下都会得到回应,或者赞同的,或者批评的。而在一个具体文本空间中,比如这期《评论》,将其集中起来,可以更为节约思想交流的成本,可以更为方便地形成一个FOCUS ,将“出其不意”和“效果机妙”及时体现,从而为那些时刻关心当代中国法制建设和法学进步的读者提供一个捷径。
  但是,写作匿名的做法牺牲了作者的版权,匿名作者为此付出了代价,尽管,他(她)们有时也许的确想匿名做点什么,以此率性一次,开心一次,对那些看不惯的“什么”说些不客气的话,因为他(她)们是中山大学法学院的学生,常常自觉甚至自喜归属新新类的一族。提到这点,似乎显得我们有些不那么诚实、“狡诈”。我们的确有点“玩念”,也即在“成熟的”论文和“诚恳的”评论之间建立一个结构,然后让它们自我解构。不过,这是严肃、学术的“玩念”,所以它又是诚实的、开诚布公的。我们相信,学生的评论,尽管在某些人看来可能是“幼稚”的(有些的确“幼稚”),这也是自然的,但是,新鲜新生的思想和思考总是而且必将是推进中国法学学术的一种原动力,必将是针对法学陈旧生产而言的一扫横秋的一类刺激力。如果匿名作者因匿名而感觉付出了代价,我们表示歉意。如果匿名作者因匿名而感觉“发泄”了一次,我们表示谢意。
  另外我们要感谢本期论文作者。他(她)们的论文无意中被我们用种种手段当作了靶子。这应该是一种更为值得尊敬的“牺牲”。然而,我们另外要说的是,他(她)们不仅不可能对匿名作者有什么“想法”,而且还应该觉得这是一次“写有所值”的机会。论文发表出来无人理睬,这是最为惨不忍睹的事情。在这个意义上,论文作者的“牺牲”也就有了回报。其实,当众多中国法学刊物书籍中的论文发表出来后,不是石沉大海,就是无声无息,这不是中国法学生产事业的最大遗憾最大失败又是什么?尽管其中少数也许可以充作日后法学生产的“参考资料”。因此,本期法律评论尝试使“投入产出”对等,为改变中国法学生产现状做一点滴。而本期论文作者为此作出了奉献。
  最后,我们要感谢参与编辑本期评论的学生,他(她)们是车宇君、陈雁飞、方菲、何湘波、林丽虹、刘朝晖、李斯特、沈海、王相东、杨世峰、张强、张丽鹃、张建林、郑彦操、周迪,尤其是沈海、周迪、李斯特等同学。谢谢你们的热情、无私、认真,以及所做的一切。
  (2004年7 月于广州康乐园)
  四、忆我兵:共和国五十年身边事
  我当过三种兵──红小兵、红卫兵、武装兵(解放军)。
  红小兵红卫兵是左翼文化革命运动的符号。76年以前,能当这类兵,也是一种骄傲。在刚刚自认为可以辨别真假、辨别是非的那年,我挂上了红小兵的标记,稍后,随着小学学期的结束,再戴上了红卫兵的袖标。虽然事后看来并不太明白真假是非。
  当这两种兵,不需要勇气,只需要愿望。表明一下立场也就可以成为其中一员了。像许多人一样,我几乎日日在大流中,诵读语录、散发传单、培养感情、参加“革命”。目下觉得每天光阴似箭,手中的东西眨眼间成为了过去的古董,可那时,感到“度日如年”,即便差一点,也会感到一天就是结结实实的一天。那时有期待、朝气,真是八九点钟的太阳。
  76年是个要害之年。岁末,我当上了要抗“七斤半”的武装兵,热血沸腾、英雄气贯。当这类兵,不仅要有愿望,而且要有勇气,更要有运气。运气一说缘自那阵儿当兵不容易,关键之时还要走后门,毕竟军人的履历是日后谋职过活的特许证,不像现在,奉献之后难以再有回报。
  提到运气,好时总会伴随遗憾。转眼间,俩月未过,文化革命以后的第一届正宗大学招生开始张罗了。同为红小兵红卫兵的昔日好友,个个没使多大劲儿,几乎鱼贯跨上了大学台阶。好像那才是真正的运气。我很着急。自己还要白天练兵,晚上站岗。军功章上的事迹还没有做出来,所以要继续做。这运气有了折扣,一下子变成四年之后才读上了大学课本。
  现在,读书教书,号称一名圆丁。时时发觉自己少了一点锐气,不免回忆红小兵、红卫兵、武装兵的日子,即便后来的运气差了一截。尤其是我有一个复员证,上面写着何时光荣退役,更写着:一旦战争爆发,随时返回部队保卫国家。这是永远的激励。
  国家需要大兵,大兵的骨气中融入了“小兵”的血液。“小兵”在不同的岁月,有不同的代码称谓。与旧社会叫劲儿时,它可以叫做“儿童团”,在眼下,又可叫做“少先队”。两者之间插上“红小兵红卫兵”的时代谱系,也是增添了一份颜色。我至今不怀疑,有了从兵到兵的履历,这人也该是心满意足了。明明已和国家的光荣梦想交织在一起,还有什么可称作失落?!
  四、忆我用通俗的方式写有用的东西
  我最初其实并没有想过会将我的专栏结集成书。就连最初开专栏也是很偶然的,报纸的编辑跟我谈,希望我能写一些关于西方法律制度的小文章。因为书本上关于这方面的知识过于理论化,太枯燥,妨碍了人们对这方面知识的了解。我自己也认为写这样的文章很有必要,于是就开设了“西窗法雨”这个专栏。
  我觉得我是在用通俗的方式来写真正有用的东西,是结合我们自己的语境来引发读者思考,是在理论和读者兴趣之间架设的一座桥梁。我想这也正是专栏的优势所在。这样的专栏是贴近读者的,因而读者的反馈会很多,这也使我知道读者最需要、最想了解的是什么,可以及时作出调整。
  我的专栏使我得到了读者普遍的肯定,1997年,“西窗法雨”成为《南方周末》最受欢迎的专栏之一,影响之大,超出了我的预想。那么在这一基础上结集成书也就是自然而然的了。
  有了这种经验之后,我现在再开专栏,肯定会关心将来的结集出版,会在一开始便有较好的专栏设计。因为写完了如果没有一个结局的话,对自己和读者都不能算是一个交代。
  四、忆我法治的文化基础(法治三人谈)
  刘星(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
  游振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永红(浙江嘉兴市检察院起诉处处长)
  游振辉:中国法制现代化最重要的文化基础是什么?
  刘星:这个问题很大,一两句话说不清楚。不过,我是一个十分关心“意识形态驯服”问题的人。故而,如果要问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文化基础是什么,那么,我认为最重要的可能莫过于建立相互制约的权力网络。我不认为法律问题就是法律问题,政治问题就是政治问题。相反,我认为两者实际上是合而为一的,法律不过是政治的一种装饰。在这个意义上,解决法律文化问题实际上变为了解决政治文化的问题。
  游振辉:您提出的问题,实际上涉及到一个是法律政治化还是政治法律化的大问题。法治是人类目前为止所能够找到的最好的治理国家的方式,尽管它不可能是最优,但只能如此。如果按照“法律不过是政治的一种装饰”的结论,那么必然导致法律政治化的结果,这可不太妙。还是政治法律化好一些,它昭示了用法律来匡服政治,而不是变成了政治的附庸。这就要承认法律是一门科学,有其自身的运作规律。
  李永红:其实,上述看似分歧的见解其实并不矛盾,因为大家的观点中提到的“法律”、“政治”概念内涵及外延并不完全相同。刘教授见解中的法律或者政治,如果包括了人类文明史上的所有的法律与政治,不一定局限在当代法治与民主政治。与民主政治伴随的是现在通常理解的法治,欲建立法治而无民主政治,是不可能的。因此,两者是合而为一的,或者可以说法律是政治的一种装饰(个体自由政体民主的政治加上法律的装饰,就构成了宪政;反之,警察专横个人独裁的政治加上法律的装饰,就构成了暴政)
  不过这是理想的表述,如果为某些人套用,则结果自然不妙。因为那样的话,正如游振辉所说,法律沦为政治的奴仆,政治行为完全不受法律的约束,要么是革命的需要,要么是独裁的结果。因此,值得信奉的法治,其实暗含了一个前提:民主政治制度和多元价值观的文化。具备了这个前提,我们才能讲,没有法律的政治是危险的政治。
  刘星:法律与政治的关系,以及法学是否成为一门科学,是十分复杂的问题。我认为,我们需要的是细致的推演和论证。使用口号式的表述可能并不有益于问题的阐明。关于我的观点的详细论证,可参见拙著《法律的隐喻》。
  这些问题的分析,涉及许多有关法律法治常识见解的瓦解。我必须承认,上述观点并非是什么新鲜观点。相反,就观点意义而言,它们属于老生常谈。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是否能够产生新的论证方式和叙事谱系,以增强其说服力。事实上,就社会问题而言,相当多的观点都是具有重复性,而学术的真正意义则在于开掘论证学理,而非创立新观点(也不大可能创立)。
  当然,我这里显然不是在说我们谈论的仅仅是书斋里的趣意。讨论问题也是为了实践。我所以坚持并论证上述观点,乃是因为我相信如果缺乏必要的对法律和法治以及所谓“科学的法学”的“装饰”面孔的警惕,我们可能在追求一种目的时却走向了相反目的。我和许多人一样,希望社会民主的最终实现。如果这一价值观念具有叙事出发点的意义,那么对法律和法治的装饰性的剖解,则目的便在于防止一类不民主的东西之时警惕另外一类同样是不民主的东西。
  如果法律和法治的确是“真理”,那么,信奉它们则是无可置疑的。如果不是,那么我们在反对一类“崇拜”时也就陷入了另类“崇拜”。而“法律真理”,是瓦解工作的一个目标。
  游振辉:看来,这个问题又要回复到您说的“法律是什么?”上了。且不论法律是什么,但有一点,在强调依法治国、树立法律权威之时,我们过分夸大了法律的功能,仿佛有了法治,一切问题就迎刃而解了或者法律可以调整一切,这是不对的。实际上,我们忘了社会是一个“活体”,这个“活体”有很强的自我调节功能,有很多事不必用法律来调整,而交给社会自我调节,充分发挥社会的自我调节功能,有利于使社会这个“活体”具有更旺盛的生命力,并促使社会的新陈代谢,同时也使治理国家的成本大大降低,问题是怎样把握这个度。刚性的法律调整与柔性的社会自我调节相互配合,才能建立一个和谐的人类社会。近些年各媒体上报道的“全国首例”何其多哉!这实际上是个警告,我前些时就提出警惕“法律扩张主义”,不要把什么都纳入法律调整范围,法律不是万能的。在这个意义上,我是赞同您的防止陷入“另类崇拜”的主张。其他方面我就怀疑您也“在追求一种目的却走向了相反目的”,不过这是后话。
  四、忆我法律的最终立场(访谈录一)
  《书评周刊》编者按:中国思想学术界一直面临着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常识的缺乏。虽然不能期望思想能像在1980年代那样风风火火,但是1990年代思想学术的式微除了客观原因之外,思想学术工作者启蒙意识之普遍减弱也不容忽视。这当中,刘星先生算得上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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