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斯敏斯德信条-第7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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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民当为国家官员祈祷(提前2:1…2),尊敬他们的人格(彼前2:17),给他们纳税(罗13:6…7 ),服从他们合乎律法的命令,为良心的缘故服从他们的权威(罗13:5;多3:1)。不信宗教或宗教差异,并不废止国家官员正当和合乎圣经的权威,也不解除人民对他们的顺服 (彼前2:13,14,16);这种顺服,教会人员也是不能免的(罗13:1;王上2:35;徒25:9-11;彼后2:1,10,11;犹8-11)。教皇在他们领土之内对他们或他们的任何人民都没有任何统治权或管辖权,尤其不能因着把他们判为异端者,或假托任何名义而剥夺他们的土地或生命(帖后2:4;启13:15-17)。
第二十四章 论结婚与离婚
一.婚姻只存在于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之间;若同一时期一个男人有一个以上的妻子,或一个女人有一个以上的丈夫,都是不符合圣经的(创2:24;太19:5,6 ;箴2:17)。
二.婚姻制度的设立是为着夫妻之间彼此帮助(创2:18),以合法的方式生养众多;增加教会的圣洁后裔(玛2:15),并防止淫乱不洁之事(林前7:2,9)。
三.凡能按自己的判断表示同意的各种人都可结婚(来13:4;提前4:3;林前7:36-38;创24:57…58)。但基督徒的本分是只当在主里面结婚(林前7:39)。所以,凡信奉真正改革派宗教的不应与不信的、天主教的、或其他敬拜偶像的结婚;敬虔者也不可与罪恶昭彰的或持守可诅异端的人同负婚姻之轭(创34:14;出34:16;申7 :3,4;王上11:4;尼13:25-27;玛2:11…12 ;林后6:14)。
四.不可在圣经所禁止的血族或姻族的亲属等内结婚(利18;林前5:1;摩2:7);此等乱伦的婚姻,决不能因人为的法律,或双方同意,就变为合乎圣经,而作为夫妻同居(可6:18;利18:24-28)。男人不可娶妻子之至近的亲属;女人亦不可嫁丈夫至近的亲属,正如男女不可嫁娶自己至近的亲属一样(利20:19-21)。
五.人在订立婚约之后犯奸淫,若在结婚之前被发觉,无辜者一方解除婚约,乃是正当的(太1:18-20)。人在结婚之后犯奸淫,无辜者一方可提出离婚(太5:31…32),并于离婚之后另外嫁娶,把犯罪者看为如同死了一般,乃是合乎圣经的(太19:9;罗7:2,3)。
六.虽然人的败坏老是寻找理由,不正当地将上帝在婚姻中所配合的分开,但是只有当人犯了奸淫,或是故意离弃而无法由教会或国家官员挽救时,才有充分理由解除婚约(太19:8…9;林前7:15;太19:6)。离婚应当遵照程序公开进行,而不可任凭当事人随己意自断其事(申24:1-4)。
第二十五章 论教会
一.无形的大公教会或普世教会由过去、现在和未来在教会的元首基督之下所召集的合而为一的全体选民构成;这教会是主的新妇、身体,是祂那充满万有的丰盈(弗1 :10,22,23;5:23,27,32;西1:18)。
二.有形的教会,在福音之下也是大公的、普世的(不像从前在律法之下仅限于一个国家),包括全世界一切信奉真宗教的人(林前1:2;12:12…13;诗2:8;启7:9;罗15:9-12),和他们的儿女(林前7:14;徒2:39;结16:20,21;罗11:16;创3:15;17:7;);这教会是主耶稣基督的国(太13:47;赛9:7)、上帝的家(弗2:19;3:15)。按照常例,教会之外,别无拯救(徒2:47)。
三.基督将牧职、圣言和上帝的蒙恩之道赐给这大公和有形的教会,以便在今生直至世界的末了召集并成全圣徒;又照所应许的,藉着亲自临在和圣灵,使它们生效(林前12:28;弗4:11-13;太28:19,20;赛59:21)。
四.此大公教会有时比较显明,有时比较隐蔽(罗11:3…4;启12:6,14)。作为这一大公教会肢体的各个教会的纯正程度,乃是照其所信奉所教训的福音教理,所执行的蒙恩之道,所举行的公共崇拜的纯正程度而定(启2,3;林前5:6…7)。
五.世上最纯正的教会也难免有混杂和错谬(林前13:12;启2,3;太13:24-30,47);有些教会是如此地堕落,显然不再是基督的教会,而成为撒但的会堂(启18:2;罗11:18-22)。虽然如此,在地上总是有照着上帝的旨意崇拜祂的教会(太 16:18,诗72:17;102:28;太28:19,20)。
六.除主耶稣基督以外,教会没有别的元首(西1:18;弗1:22);因此,罗马天主教的教皇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是教会的元首,而是那敌基督者、大罪人和沉沦之子,是那在教会中高抬自己,反对基督和一切称为上帝的事(太23:8-10;帖后2:3,4,8,9;启13:6)。
第二十六章 论圣徒相通
一.凡藉着耶稣基督的灵,又藉着信,与那作他们头的耶稣基督联合的圣徒,便在祂的美德、受苦、受死、复活和荣耀中一同有分(约壹1:3;弗3:16…19;约1:16;弗2:5…6;腓3:10;罗6:5-6;提后2:12);并且他们既在爱里彼此联合,便分享彼此的恩赐和美德(弗4:15…16;林前12:7;3:21-23;西2:19),并担负公私的责任,互使身灵同得益处(帖前5:11,14;罗1:11,12,14;约壹3:16-18;加6:10)。
二.圣徒因着信仰宣告,有责任在敬拜上帝的事上,维持圣洁的团契和交通,并举行其他属灵的服事以求彼此互相造就(来10:24,25;徒2:42,46;赛2:3;林前11:20);当照着各人的能力和需要,将身外之物彼此互助。这种圣徒相通,要照上帝所赐的机会达于各处一切求告主耶稣之名的人(徒2:44…45;约壹3:17;林后8:9;徒11:29-30)。
三,圣徒与基督的这种交通绝不是分享基督的神性,或在任何方面与祂平等。若如此主张,乃是不虔敬、亵渎上帝的(西1:18-19;林前8:6;赛42:8;提前6:15,16;诗45:7;来1:8-9)。圣徒之间彼此相通也不是夺取或侵犯各人对其动产和地产所拥有的凭证或所有权(出20:15;弗4:28;徒5:4)。
第二十七章 论圣礼
一.圣礼是恩典之约的圣洁标记和印证(罗4:11;创17:7,10),由上帝亲自设立(太28:19;林前11:23),代表基督及其恩惠,并证实我们与祂有分(林前10:16;11:25-26;加3:17);圣礼也将属教会的人与世上其他的人明显划分(罗15:8;出12:48;创34:14),并严肃地要求他们在基督里照着上帝的圣言服事祂(罗6:3…4;林前10:16,21)。
二.在每一圣礼中,在标记和其所表征者之间,都有一种属灵的关系,或圣礼上的联合;因此,二者名称和功效可以彼此相归(创17:10;太26:27-28;多3:5)。
三.在施行得宜的圣礼中,藉此圣礼所展示的恩典,并不是由圣礼本身的什么权能赋与的;圣礼的功效也不依赖施行者的虔诚或心意(罗2:28…29;彼前3:21),而是依赖圣灵的运行(太3:11;林前12:13)和设立圣礼的道,因为这道不仅吩咐人举行圣礼,而且应许赐恩惠给配领受的人(太26:27,28;28:19-20)。
四.我们的主基督在福音中所设立的圣礼只有两个,即洗礼和圣餐:它们除由合乎圣经按立的牧师施行以外,任何人不得施行(太28:19;林前11:20,23;4:1;来5:4)。
五.旧约的圣礼对属灵之事所表征的,在实质上是与新约的圣礼所表征的相同(林前10:1-4)。
第二十八章 论洗礼
一.洗礼是由耶稣基督设立的新约圣礼(太28:19),不仅是为严肃地接纳受洗者进入有形的教会(林前12:13),而且对他乃是一种记号和印证,以表明恩典之约(罗4:11同西2:11…12),与基督的联合(加3:27;罗6:5),重生(多3:5),罪得赦免(可1:4),和他藉着耶稣基督将自己奉献给上帝,行事为人有新生的样式(罗6:3…4);基督亲自指定这圣礼应在教会中继续,直到世界的末了(太28:19…20)。
二.此圣礼所用的外表物质为水,藉此受洗者由合乎圣经蒙召的牧师,奉父、子、圣灵的名施洗(太3:11;约1:33;太28:19,20)。
三.将受洗者浸入水中并非必要;浇水或洒水于受洗者,便是合宜的洗礼(来9:10,19-22;徒2:41;16:33;可7:4)。
四.不仅凡是宣认信仰并顺服基督的人(可16:15…16;徒8:37…38),而且凡是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信徒的婴孩,都应受洗(创17:7,9;加3:9,14;西2:11…12;徒2:38…39;罗4:11…12;林前7:14;太28:19;可10:13-16;路18:15)。
五.藐视或忽略洗礼,乃是大罪(路7:30;出4:24-26);但恩典与拯救并非不可分割地与此礼联系,以至于没有它便无人能重生或得救(罗4:11;徒10:2,4,22,31,45,47),或是凡受过洗者都无疑重生了(徒8:13,23)。
六.虽然洗礼的功效并不维系于施行时的瞬间(约3:5,8);但是,人若正当地使用此礼,圣灵就藉此对凡照着上帝的旨意应得那所应许之恩典的人(无论老幼),在祂所指定的时候,不仅将此恩典放在他们面前,而且实在地赐给他们(加3:27;多3:5;弗5:25…26;徒2:38,41)。
七.不论对任何人,洗礼只宜施行一次(多3:5)。
第二十九章 论圣餐
一.我们的主耶稣被卖的那一夜,设立了祂体与血的圣礼,称为圣餐,以备祂的教会遵守,直到世界的末了;这圣餐是为永远记念祂自己的牺牲之死,保证将其中的恩惠赐给真信徒,叫他们在祂里面有属灵的滋养和生长,并使他们继续向祂尽当尽的本分;这圣餐又是作为基督奥秘身体之肢体的信徒,与祂交通,也彼此交通的联络和保证(林前11:23…26;10:16…17,21;12:13)。
二.这圣礼不是将基督献给父,也不是为活人或死人赦罪所献的任何真正的祭物(来9:22,25,26,28),而只是对基督在十字架上一次献上祂自己的记念,和为此用赞美向上帝献上属灵的祭物(林前11:24-26;太26:26,27);所以天主教所谓的弥撒献祭,是极其可憎地有损于基督那只一次的献祭,即祂为选民一切的罪所献独一的赎罪祭(来7:23,24,27;10:11,12,14,18)。
三.在此圣礼中,主耶稣指派牧师向人宣讲祂设立圣餐的话,作祷告,并祝谢饼酒,如此便将饼酒从普通的用途分别为圣用;并拿起饼来擘开,拿起杯来,分给领受圣餐者,自己也一同领受(太26:26-28;可14:22-24;路22:19-20;林前11:23-26);但不可分给未出席聚会的人(徒20:7;林前11:20)。
四.私人举行弥撒,即单独从神甫或其他任何人领此圣礼(林前10:16);或拒绝分杯给信徒(可14:23;林前11:25-29);或崇拜饼酒,或将之举起,捧持游行以资朝拜,或藉口宗教用途而予以储藏,都违反此圣礼的本质,与基督设立此圣礼的原意相背(太15:9)。
五.这圣礼的外表物质(饼酒),既然照着基督的命令分别为圣了,便与钉十字架的基督有了一种密切的关系,甚至有时可以用它们所代表的体与血之名称呼之;话虽如此,但这说法只有圣礼的意思(太26:26,28);它们在实质和性质上同以前一样,仍旧只是饼酒(林前11:26-28;太26:29)。
六.那主张经过神甫祝谢,或其他方法,便使饼酒的实质变为基督体与血之实质的教理(通称为化体说),不仅不合乎圣经,而且违反常识和理性;它推翻了圣礼的本质,造成各种迷信,甚至造成了可憎的偶像崇拜(徒3:21;林前11:24-26;路24:6,39)。
七.在此圣礼中,那配领受者在外部领受此礼的有形之物时(林前11:28),也在内心不是属物质或属肉体地,而是藉着信心属灵地、实在地领受并吃喝那被钉十字架的基督及其受死的一切惠益;因此基督的体血不是物质地或肉体地在饼酒之中,或与饼酒同在,或在饼酒之下,而是在此礼中属灵地实在地临于信徒的信心中,正如饼酒临于他们自己的外部感官一样(林前10:16)。
八.虽然那无知和邪恶的人领受此圣礼的外表物质,但是他们不能领受该物质所象征的;他们不配地来,乃是干犯主的身和血,定自己的罪。因此,一切无知和不敬虔的人,因不适于与主相交,而不配来到主的桌前;他们若在此情形下依然故我地来领受这些圣洁的奥秘(林前11:27-29;林后6:14-16),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