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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节

任以撒-系统神学(唐崇荣推荐)-第2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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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在旧约中almah和bethula有时是通用的。论到利百加,创世记廿四章十六节中用bethula,而在四十三节中却用almah。英文认定译本在两处都译作virgin。事实上也是论到同一个人。
    第四,最有力的证明乃是马太一章廿三节的见证。论到基督的诞生,马太引证以赛亚七章十四节说: 「必有童女(Part-henos)怀孕生子,人要称他的名为以马内利。」
    ②新约的教训。新约圣经对耶稣神性的启示,多不胜数,我们在此只能选择一部分经文,分下列五类叙述之: 
   (一)基督在降世前已经存在──约翰福音序言开端即说: 「太初有道,道与神同在,道就是神」(约一: 1,参14节; 弥五: 2)。
    犹太人自以为亚伯拉罕的后裔,与耶稣争辩。耶稣却对他们说 ,在亚伯拉罕时代之前,他已经存在了(约八,58)。耶稣又自喻为天上降下之粮,证明他的生命早在来世上之前(约六: 35,参42节)。最后,在他受难前的祷文中,耶稣表明他是自有永有,永远存在的(约十七: 5; 参五: 26; 启廿二: 13)。
    保罗曾不止一次提到耶稣永存的道理。他称基督是「在万有之先,万有也靠他而立」(西一: 16-17)。他本是永存之神,却虚心来到世上(腓二: 5-7)。希伯来书著者称耶稣为神的儿子,而且藉他创造世界,证明他在创立世界之前,已经存在(来,: 1-2)。
   (二)基督与神有着独特的关系──圣经称耶稣为神的独生子; 具有神的形像; 显露神的本体(约一: 18; 腓二: 6; 来一: 3)。神并亲自作证,称耶稣为他的爱子,并吩咐门徒听从基督(太三: 17; 十七: 5; 参彼后一: 17-18)。
    耶稣自己也作证说,他与天父原为一体; 彼此团契; 一同作工(约十: 30,38; 十七: 11,22-23; 五: 17,19)。犹太人从耶稣的话中听出他以神自居,故要用石头击,并想杀害耶稣(约五: 18; 十: 33; 五: 18; 十九: 7; 太廿六: 63-64)。
   (三)基督显明神的性格──约翰宣称,「从来没有人看见神,只有在父怀里的独生子,将他表明出来」(约一: 18; 参约壹一: 1-2)。
    保罗是一个独神论者,但他毫不犹疑地称耶稣为主,为神,并说: 「神本性一切的丰盛,都有形有体的居住在基督里面」(西二: 9; 参一: 19; 提前三: 16)。
    保罗并多次把旧约论到神的语辞,直接应用在耶稣身上,表明耶稣原是神,在地上显明他的作为(林前一: 31引耶九: 23-24; 林前十: 26引诗廿四: 1; 林后三: 16引出卅四: 34; 罗十四: 11引赛四十五: 23)。
    有一次,门徒腓力要求耶稣向他们显示天父,耶稣回答他说: 「人看见了我,就看见了父」(约十四: 9)。
   (四)基督握有神的权柄──犹太人相信,只有神能赦人的罪,因此当他们听见耶稣自称有权柄赦罪时,就大起反感,因为他们说耶稣纂夺了神的权柄。耶稣并不否认,他确是以神的身分自居(可二: 10)。
    耶稣在各处传道,并治病赶鬼,连鬼魔也认出,它是神的圣者,且畏惧他(可一: 32-34; 路六: 6-10; 八: 41-56。可一: 24 ; 路八: 27-33)。
    又有一次,耶稣和门徒搭船过海,风浪突然兴起,船将有翻覆之虞。耶稣起来,斥责风和海,风浪就止息。众人都惊奇他的权柄(太八: 23,27)。
    法利赛人因耶稣的门徒在安息日经过麦地时掐了麦穗充饥,就批评他们违犯安息日不可作工的禁例。耶稣指斥法利赛人吹毛求疵,并承认他是安息日之主(可二: 23-28)。耶稣又对犹太人宣告,天父已将审判之权交付与他,人应尊敬他,如同尊敬神(约五: 22-23; 参腓二: 10-11; 徒十七: 31; 提后四: 1 ; 彼前四: 5)。
   (五)基督是信心的对象──新旧约圣经一致教导,神只有一位,并训戒禁拜偶像别神(出廿: 2-3; 申四: 35; 诗六十八: 9-10; 赛四十五: 21-23。弗四: 6; 提前二: 5),但使徒们却同时承认,耶稣是信心的对象
    保罗指出,亚伯拉罕因信神,得被称为义(罗四: 3引创十五: 6)。然而他又说,凡信耶稣的人,也必因信而称义(加二: 16)。彼得指称信徒为凡相信神,并救主耶稣基督的人(彼后一: 1)。约翰指出,凡不信基督的,就把神当作说谎者(约壹三: 23; 五: 10)。
    耶稣教训听道的人,应当信他,并劝勉门徒说,他们若信神,也当信托他(约六: 29; 十四: 1)。他并为凡信他的人向神代求,不但包括当时的门徒,也包括后来信他的人(约十七: 8,20)。凡不信「神独生子的名」之人,必被定罪。但凡信基督的人,正如信神的人,他们的罪,必蒙赦免(约三: 18)。基督的神性,在此显露无遗。

C、耶稣的人性
   ①家世与人性的表现。另一方面,圣经也明确教训,基督具有真实的人性。他是由童贞女马利亚所生,是大卫的后裔(路一: 30-3l; 二: 6-7。太一: 1; 罗一: 3; 加四: 4)。他具有血肉之体,「凡事与他的弟兄相同」(来二: 14,17)。并如常人一般,耶稣的智慧和体格,与日俱增(路三: 40,52)。
    在基督的生活中,我们常常看到他表达常人的需要和心情,如饥渴、疲乏、忧愁、喜乐等(太四: 2; 可三: 5; 路廿二: 44; 约四: 6)。
    耶稣在开始传道前,受到魔鬼的试探,后来并常遭魔鬼的骚扰(路四: 1,13; 来二: 18)。他从人生的经历中,学习顺服(路廿二: 28; 来五: 8)。他在受难前的一星期中,特别是在十字架上的心情,圣经有深刻的描述,足证耶稣的人性。在客西马尼园中祷告时,感觉极其忧伤,几至于死(太廿六: 38-39; 可十四: 34)。
    在十字架上时,他仍想念他母亲日后的生活,托付约翰照顾马利亚(约十九: 25-27)。他感到神的离弃; 在临终前将他的灵魂交付天父手中(太廿七: 46; 路廿三: 46)。
    ②受死与复活的证明。耶稣在十字架上断气丧生之情景,有许多人亲眼见到,包括罗马的兵丁(约十九: 32,35)。他的身体被埋葬,并由兵士看守墓口(约十九: 38-42; 太廿十二: 65-66)。
    复活后的救主曾亲身向门徒显现,叫他们触摸他的身体,并在他们面前进食,以证明他带着肉身复活(路廿四: 36-43)。为要解除门徒多马的疑惑,耶稣命他触摸他手中的钉痕和肋旁的伤痕(约廿: 25-27)。以后耶稣并向五百多名信徒显现(林前十五: 3-8)。
    信徒罪得赦免,并有永生的盼望,是建基于耶稣复活的事实上; 而基督的复活则是建基于他的受难(林前十五: 14-19; 罗一: 4)。基督的受难若是真实的,他就必然具有人性和身体,否则将只是一种幻影「若无真正肉身,就无真正受难; 若无真正受难,就无真正复活; 若无真正复活,就无真正盼望,一切将归徒然(林前十五: 14-18)。新约教会在起始即激烈驳斥一切否认耶稣具有人性的异端(约壹四: 2-3)。
    ③基督与罪的关系。耶稣虽具有人性并带着血肉之体,曾遭受各种试探,但他是无罪的(来四: 15)。他确曾担当我们的罪,作为赎罪的羔羊,但这并不影响到他本身的道德品格(林后五: 21; 彼前二: 22)。 是由圣灵怀胎而生,必无原罪所辖制。
    圣经中记载着很多关于圣人的过失,但从未提起耶稣曾犯过罪。耶稣自己也从未表示他是有罪的,或祈求天父的赦免。反之,他曾询问犹太人,他们是否能找出他的过错(约八: 46)。
    有两段经文似乎暗示,基督并不是完善的。一次是关于耶稣受洗的事。 约翰的洗被称为是悔改的洗。 当耶稣来到约但河,要受约翰的洗时,约翰曾想拦阻他,但耶稣坚持要行这礼(太三: 7; 11; 13- 15)。约翰的洗礼是当时很普通的一种礼仪(约三: 25- 26)。耶稣决定受约翰的洗; 可能包括数种因素。第一;耶稣不久就将开始传道,他的福音主题和约翰的相同(太三: 1- 2比较可一: 14- 15)。耶稣藉着这洗礼; 公开表示他和约翰站在同地位。 约翰也认清此点(约三: 25- 30)。
    第二; 耶稣这个举动,也公开承认,约翰是神特差的开路先锋,为天国的福音铺路(路一: 76),引入一个新的阶段(太十一: 10- 11)。
    第三,耶稣愿意履行一切合宜的礼仪。他生为犹太人,要作犹太人的榜样。举例而言,割礼不但是立约的表记,也象征罪恶的割除(申卅: 6),然而他的父母按照律法,给耶稣施行割礼(路二: 21; 参22; 24节),虽然他们明知他是神的儿子,不沾罪污; 不需被洁净。 
    另一处经文是论到一个犹太人称呼耶稣为「良善的夫子; 」 耶稣反问他为何对他作如此的称呼,并说,「除了神之外,再没有良善的」 (可十: 17- 18)。耶稣似乎在这里否认它是良善的。但事实并非如此。 这人虽尊重耶稣,但显然只当他为一位律法教师,并未认他为神的儿子。 耶稣的回答是要对他指出,即是律法教师也不能被称为是良善的,因为只有神是良善的。若要称耶稣为良善的夫子,就必须信认他是神的儿子。

D、双重性格的必要
    基督必须具有人的性格,因为他来到世上的目的是要拯救人,因此他必须成为人,以致能作人的代表,并且替他们赎罪(来二: 14)。 基督不仅要拯救罪人脱离魔鬼的捆绑及罪的惩罚,而且要领人走上公义的道路。 他与得救的人联合,并为他们代求,这一切的工作都必须要一个有常人经验之人来成就的。但是,另一方面,他也必须是一个无罪的人,否则就没有资格和能力替人赎罪(来七: 26-27)。因此只有一个救法,即是由神的儿子亲自降世,道成肉身,作神与人之间的桥梁,以完成这项救赎工作(提前二: 5-6)。

三、圣经关于基督位格的教训
A、一个位格
  基督虽然具有两种性格,但是他只有一个位格,即神的位格。
  圣经在三方面的证明此点: 
    ①圣经从未提到耶稣是具有双重位格的。耶稣也从未用复数的语气来称他自己的; 或表达他内心中存着彼此之别,似同三一之神彼此的对话(诗二: 7; 约十七: 1等)。
    ②圣经指出,虽然亲自成了血肉之体,并成为我们的长兄,然而他却自始至终是神的儿子(加四: 4-5; 来二: 11,14)。圣经从未称说耶稣只是一个具有神的能力的人; 而一再申述,耶稣的历史是起源于神儿子的降世。
    ③圣经有时论到耶稣神性方面的行动,有时论到他人性方面的行动,但是却都是通用在一个位格上的(例: 约四: 6,26)。

B、神人基督
   ①自道成肉身之时起,圣子永远是一位神人。但是,在另一方面,神或圣子的本身并没有受到改变。神仍旧是三位一体,并没有增加或减少。圣子也并没有改变成人,而只是取了人的性格。
   ②道成肉身,进入世界后,圣子在工作上自愿地顺服圣父(约五: 19,30); 尊父为大(约十四: 28)。他并没有失去神的位格和地位(约十七: 5,11),但是为了要成就救赎罪人的工作,而降世为人(腓二: 5-8)。在另一方面,圣子以神人的地位,得到特别的权柄和荣耀(腓二: 9-1l)。这权柄和荣耀,有别于圣子本身所掌有之权柄和荣耀
    ③基督神性的行动,或他人性的行动,都因道成肉身而被称为是基督的行动。他被称为是全知,全能的,也被称为是知识和权柄完全的。然而这些形容都是描述一位基督。
    ④基督以中保身分所作的一切工作,都是以神人的地位和身分来完成的。我们不能将它们区别为在神一方面的工作或是在人一方面的工作,甚至包括他的受难和埋葬。保罗说: 「基督为我们的罪死了,而且埋葬了,又在第三天复活了」(林前十五: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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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基督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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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章是论到神人基督在他的经历中所居的不同地位,自降世时起,直到他荣耀的再临。在这整个过程中,基督曾先后居处两种不同的地位中,即贬降的地位和高升的地位。他的经历包括降世、受苦、遭难、埋葬、降到阴间、复活、升天、掌权、和再临。主要的经文是腓立比书二章6-11节。(参路廿四: 26; 林后八: 9; 加四: 4-5; 来一: 3; 二: 9-10; 四: 14-15)。

一、贬降的地位
A、降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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