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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节

07中国通史第五卷-中古时代-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上册)-第9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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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③、家属“便付营押领”④,亦即其户籍隶属于营署有关。前燕的营户大体应和南朝相同。在北魏,被降俘、征服的各族人民和罪犯,往往被变成营户或兵户,被编入兵籍,世代服兵役;中央宿卫兵、北镇兵中虽有很多鲜卑人,他们的身分比较高一些,但也都入兵籍⑤。《隋书·食货志》:北周“建德二年(573),改军士为侍官,募百姓充之,除其县籍”。“县籍”即一般民籍,因当时世兵都入兵籍,故“除其县籍”。直到隋开皇十年(590),文帝才下诏:“凡是军人,可悉属州县,垦田籍帐,一与民同”⑥。至此兵籍才并入民籍。需要说明的是,三国两晋南北朝除世兵外,也召募大量自耕农参军,这一部分人因不是世袭兵户,所以不入兵籍而仍隶属于民籍。
  三国两晋南北朝佛教盛行,僧众猥多。在北朝属于佛教寺院的还有僧祇户和佛图户,北魏和平初年(460)沙门统昙曜奏:“平齐户及诸民,有能岁输谷六十斛入僧曹者,即为僧祇户,粟为僧祇粟,至于俭岁,赈给饥民。又请民犯重罪及官奴以为佛图户,以供诸寺扫洒,岁兼营田输粟。高宗并许之。于是僧祇户、粟及寺户,遍于州镇矣。”①管理僧众之官,南朝有僧正。北魏初立监福曹,又改为昭玄,备有官属,以断僧务。僧曹之长初名道人统,后更名沙门统,又有都维那。州有州统、州维那,郡有郡统、郡维那。僧尼及寺院之依附人口,当由僧官管理。南朝郭祖深说:“都下佛寺五百余所,穷极宏丽。僧尼十余万,资产丰沃。所在郡县,不可胜言。道人又有白徒,尼则皆畜养女,皆不贯人籍,天下户口几亡其半。”②《历代三宝记》称北周武帝灭佛,“三方释子,减三百万,皆复军民,还归编户”。可证南北朝之僧尼及寺院之依附人口皆不属一般民籍,而另有户统。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无论官府和私家都拥有大量奴隶。官府奴隶相当于刑徒,长年服苦役,到六十岁以后才有可能免为平民,他们的户籍当然要自成系统。私家奴隶属于其主人的资产,要记入资簿,这在上面已谈到。《晋书》卷九四《翟汤传》称:“建元初,安西将军庾翼北征石季龙,大发僮客以充戎役,敕有司特蠲汤所调。汤悉推仆使委之乡吏,吏奉旨一无所受。汤① 《晋书·石季龙载记》上。
  ② “前燕营户”一词见《普书》卷一一一《慕容 载记》,“南朝营户”一词见《宋书》卷七七《沈庆之传》。③ 《宋书·何承天传》。
  ④ 《宋书·武帝纪》下。
  ⑤ 《魏晋南朝的世兵制,参见何兹全《魏晋南朝的兵制》;北魏的世兵制,参见何兹全《府兵制前的北朝兵制》。两文均载《读史集》。
  ⑥ 《隋书·高祖纪》下。
  ① 《魏书·释老志》。
  ② 《南史·郭祖深传》。
  依所调限,放免其仆,使令编户为百姓。”这说明奴隶虽记入资簿,但还不算正式编户,放免后才有“编户为百姓”的资格。北朝推行均田制以后,奴婢也要受田、纳租调,他们的姓名才脱离资簿,附注在主人的户籍上——这也叫注家籍。上面说过,三国两晋南北朝官员的合法荫客要注家籍,奴婢注家籍与佃客注家籍有何不同呢?《周书》卷六《武帝纪》下载建德六年(577)的诏书可说明这个问题:“自永熙三年七月已来,去年十月已前,东土之民被抄略在化内为奴婢者,及平江陵之后,良人没为奴婢者,并宜放免。所在附籍,一同民伍。若旧主人犹须共居,听留为部曲及客女。”在三国两晋南北朝前期,部曲、佃客是身分相同的两种人,后逐渐混淆而难以分清,此处所说的“部曲”也应包括着佃客。“共居”即共籍;奴与主共籍,也就是注家籍。从诏文中可以看出,奴注家籍后身分仍为奴(大统年间的计帐户籍即如此),经放免后才能上升为注家籍的佃客、部曲及客女。
  北朝历史上“杂户”一词,主要指隶户、伎作户、绫罗户、屯田户、牧子户等,他们在身分上都是高于奴隶、低于自由人的国家农奴。
  隶户来自俘虏和罪犯,他们有一部分被皇帝赐给达官贵人,但大部分是留在官府服役。国家的隶户和奴隶归都官尚书统一掌握,自立户籍。《左传》襄公二十三年孔疏引《魏律》:“缘坐配没为工乐杂户者皆用赤纸为籍,其卷以铅为轴。”这里的“工乐杂户”,应是指隶户被分配到官府作工匠、乐户者。古代的奴隶皆“著之丹书”,北朝与奴隶近似的官府的隶户,大概也包括官府的奴隶,他们的户籍用赤纸即本此意。
  伎作户指各类专门从事手工业生产的民户,北朝政府对他们控制很严。
  北魏太武帝曾严禁官员、地主私养百工伎巧,下令:“金银工巧之人在其家者皆遣诣官曹,不得容匿”①。北齐官员毕义云”坐私藏工匠,家有十余机织锦,并造金银器物”,遭到禁锢②。这说明伎作户不属地方,亦为受官府直接统领的特殊户口集团。
  关于北魏的绫罗户,在《魏书·食货志》及卷九四《仇洛齐传》有大致相同的记载。《仇洛齐传》称:“魏初禁网疏阔,民户隐匿漏脱者多。东州既平,绫罗户民乐葵因是请采漏户,供为纶绵。自后逃户占为细茧罗縠者非一。于是杂营户帅遍于天下,不属守宰,发赋轻易,民多私附,户口错乱,不可检括。洛奏议罢之,一属郡县。”可见绫罗户也是一个不属郡县守宰,而由杂营户帅统领的特殊户口集团。
  北魏曾仿照魏晋多次推行屯田制度。太和十二年(488),李彪建议“取州郡户十分之一以为屯民,相水陆之宜,料顷亩之数,以赃赎杂物余财市牛科给,令其肆力”③,是其中最大的一次。魏晋的屯田户是由屯田官府直接统领的,北魏也应如此。北魏在河西、并州、河阳等地设置有许多国营牧场,在这些牧场为国家放牧的称牧子户,他们的户籍应隶属于管理牧场的官暑。北齐文宣帝高洋在天保二年(551)下诏说:“诏免诸伎作、屯、牧、杂色役隶之徒为白户”④。这道诏书可能执行不彻底,所以在天统三年(567)高湛以太上皇的身分又下诏说:“诸寺署所绾杂保(役?)户姓高者,天保之初① 《魏书·世祖纪》下。
  ② 《北齐书·毕义云传》。
  ③ 《魏书·李彪传》。
  ④ 《北齐书·文宣纪》。
  虽有优敕,权假力用未免者,今可悉蠲杂户,任属郡县,一准平人”①。可见伎作、屯田、牧子等杂户皆隶于寺署,放免后才可为郡县编户。②三国两晋南北朝是封建化的加深和扩大时期,各个阶级、阶层都在发生激烈的变动。其中,情况最复杂的莫过于封建依附这个阶层了。它包含多种职业、多种名称的人,这些人的处境虽大致一样,但并不完全相同。如两晋南朝的百工户和吏户,其身分相当于北朝的杂户,但他们是编于黄籍(在黄籍上注明他们的门第、身分)呢,还是另有特殊户籍?现在还不太清楚。① 《北齐书·后主纪》。
  ② 以上所述隶户、伎作户、屯田户、牧子户,参见唐长孺《拓跋国家的建立及其封建化》,载《魏晋南北朝史论丛》。
  第八节争夺劳动力的斗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除有复除权的官贵、士族以外,还有很多人不向国家服役纳税。这些人主要可分为以下三类:一、籍注不实之人。这一类人多通过在户籍上谎报年龄、诈注疾病、妄报死逃或冒充士族等手段,以求规避赋役。其中冒充士族最保险,但冒充士族必须得贿赂官员,对籍注进行篡改,需要有一定的财产。所以,他们之中有一些是属于富商、庶族地主,但也有一些比较富裕的农民和手工业者。其他籍注不实之人则多为不堪赋役剥削的自耕农。
  二、脱离户籍之人。这一类人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依附于大族、受大族剥削奴役而未能注家籍的劳动者,他们实际上已下降到佃客、部曲的地位,但由于未注家籍,所以在身分上还有较多的自由。另一种是虽脱离户籍、但仍保留独立身分的人,其中绝大部分是由破产的自耕农变成的流民,但也有一小部分庶族地主。《陈书·褚玠传》称:山阴“县民张次的、王休达等与诸猾吏贿赂通奸,全丁大户,类多隐没”。这些隐没的“全丁大户”,大部分应是地主。在战乱和政治昏暗时期,这类脱离户籍之人数量十分庞大。如三国时袁绍统治下的青州,“邑有万户者,著籍不盈数百”①;梁元帝时“人户著籍,不盈三万”②;北齐高洋时,“户口租调,十亡六七”③。可见当时大多数人都成了无籍之人。
  三、注家籍佃客、奴隶和僧尼。这类人的户籍与一般民籍不同,注家籍佃客、奴隶受世俗地主的牢牢控制,僧尼受僧侣地主的控制。他们一般不向国家服役纳税,只向地主服役纳税。这一类人也大多是由破产的自耕农转化而来。
  以上三种类型不向国家服役纳税之人,除一小部分属于剥削阶级以外,大部分是自耕农或来源于破产的自耕农。自耕农为什么经常破产呢?这基于西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他们的土地很少,生活十分困苦。南朝人所谓:“家有五亩之鸡,一母之豕,床上有百钱布被,甑中有数升麦饭”④,可说是自耕农的生活写照。自耕农的经济是如此脆弱,所以无论是赋役的加重、战乱、天灾乃至婚丧嫁娶等任何一种因素,都可能迫使他们趋于破产。另一方面,大土地所有者经济势力的不断扩张,要求大量的佃客、奴隶等劳动者为他们种地和服役,这些劳动者只能从自耕农阶层中攫夺,所以他们无时无刻地都在迫使自耕农走向破产。如果说注家籍和未注家籍的佃客、奴隶是大土地所有者已争取到手的劳动力的话,那末,破产的流民和那些被迫“改注籍状”的自耕农,就是他们的劳动后备军,这些人时刻都在面临着沦为佃客、奴隶的厄运。封建国家为了保证兵源税源,加强中央集权的力量,一直都在想着把上述三种类型的人重新纳入国家正常的户籍制度之内,使他们重新向国家服役纳税。封建国家的这种努力,实质上就是与大土地所有者展开争夺劳动人手的斗争。
  封建政权与大土地所有者争夺劳动人手,重点在上述第一、第二两种类① 《三国志·袁绍传》注引《九州春秋》。
  ② 《南史·梁元帝纪》。
  ③ 《隋书·食货志》。
  ④ 《南史·邓元起传附罗研传》。
  型的人。对这些人封建政权所采取的措施,主要是检籍、土断和括户。
  提起检籍,我们首先想到的自然是南朝齐初的户籍大检查。这次著名检籍的起因,是由于当时的户籍发生了极度的混乱。《南齐书·虞玩之传》称:“宋元嘉二十七年(450)八条取人,孝建元年(454)书籍,众巧之所始也。”《南史·王僧孺传》引沈约的话说:“宋元嘉二十七年,始以七条征发,既立此科,人奸互起,伪状巧籍,岁月滋广。”所谓“八条取人”、“七条征发”,现在已无从知其详细内容。唐长孺在《南朝寒人的兴起》一文中,征引《宋书·索虏传》载何尚之关于“发南兖州三五民丁”的议论,对此作了精要的阐释①。据唐长孺的意见,在元嘉二十七年大征发时,制定了哪些人该服役、哪些人不服役的硬性标准,何尚之所谓不在征发之列的“父祖伯叔兄弟仕州居职从事,及仕北徐、兖为皇弟皇子从事,庶姓主簿,诸皇弟皇子府参军、督护、国三令以上、相府舍者”,这些人以上即为有免役权的士族。由于士族的标准明确,所以在孝建元年编造户籍时,许多企图避役的人就增损籍状,把自己变成合乎免役条例的士族。这样就造成了户籍的大混乱。由于当时户籍混乱主要是冒充士族造成的,所以齐初检籍的重点,是对准那些“改注籍状,诈入士流,昔为人役者,今反役人”的人。但这并不是唯一的内容,当时检籍还包括纠举那些“或户存而文书已绝,或人在而反托死叛,停私而云吏役,身强而称六疾”以及“盗易年月”等投机取巧者。对那些“抱子并居,竟不编户”①、“小塘藏丁匿口”②等脱离户籍之人,在这次检籍中也要把他们重新编入户籍。当时凡被认为有伪冒或脱离版籍的民户,都被称为“却籍”,却籍者要充远戍。萧齐统治者对这次检籍决心很大,但由于检籍官员行私舞弊,反而造成很坏的后果。梁沈约说:齐初“东堂校籍,置郎令史以掌之,而簿籍于此大坏矣。凡粗有衣食者,莫不互相因依,竞行奸货,落除卑注,更书新籍,通官荣爵,随意高下,以新换故,不过用一万许钱,昨日卑微,今日士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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