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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节

07中国通史第五卷-中古时代-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上册)-第11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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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国家的兵户就是其中的一种手段。《晋书·范汪传附子范宁传》载宁陈时政,称:“又方镇去官,皆割精兵器杖以为送故。。送兵多者至有千余家,少者数十户。既力入私门,复资官廪布,兵役既竭,枉服良人。。谓送故之格宜为节制,以三年为断。”豪门权贵以“送故”的名义,使国家的兵户朝私门流动,变为私家控制的依附人口,这在东晋似乎已成定制,故范宁有“送故之格”的称谓。这样,国家调发士庶地主的奴客补充兵户,士庶地主侵吞国家的兵户,使之变为私家的依附人口,形成了这个被压迫阶层人口编制上的特殊循环方式;在循环的整个过程中,他们始终处在低贱的社会地位上。
  东晋兵户的经济地位十分低下,这也是造成他们社会地位低贱的一个重要因素。东晋兵户之家既然被封建政权强行迁徙“以实都邑”、“付营押领”,处于严格的集中管领之下,很难建立独立的私人经济,势必仰食国家;朝廷却以贱民遇之,故其劳役沉重,凛赐微薄。《宋书·自叙》载沈亮启宋文帝陈府事:“伏见西府兵士,或年几八十,而犹伏隶;或年始七岁,而已从役。① 《文馆词林》卷667 引晋孝武帝《霆震大赦诏》:“。。其夏口戍人,年既周,各复其本,不得以一时充役,遂染军名。主者明承此诏,以为永制。”(此条史料转引自日本学者滨口重国《两晋南朝的兵户及其身份》一文,载《史学杂志》第52 卷第3 号1941 年版。国内《文馆词林》辑本阙。)足见虽有将被征入伍的平民横蛮地变成兵户的事例,但是这种作法被认为不合制度。
  衰耗之体,气用湮微,儿弱之躯,肌肤未实,而伏勤昏稚,骛苦倾晚,于理既薄,为益实轻。”虽然事在刘宋元嘉(424—453 年)中,但刘裕代晋并采取了一些改善兵户境遇的措施之后,兵户的处境尚且如此恶劣,可见东晋兵户的生活是何等悲惨了。兵户战时身当矢石之危,平时受朝廷役使,形如仆隶,老幼所不能免,确确实实沦为一个贱民阶层了。
  由于兵户社会地位急剧低落,民众自然以兵户为低贱,视充当兵户为畏途。这样一来,兵户制度日趋衰落势不可免,这不是能够用行政力量所能遏阻的。世兵制的衰落主要表现为兵户的补充不足以抵偿其消耗;世兵缺乏战斗力,在军事上的作用日益削弱。
  江左政权所用调发奴客、料简逋亡、谪发罪人及其家属,隐实户口等补充兵户的手段,很受客观条件的局限。谪发罪人及其家属充兵的数量不会有太多;料简逋亡并非轻而易举之事;调发奴客、隐实户口均受到士庶地主的顽强阻扰,实施起来困难重重。然而,兵户的损耗却通过多种途径急速进行,其势不可遏止。
  死亡。首先是作战的伤亡。东晋南朝征战频仍,不论是抗对北敌或是内部争夺权力的战争,都是异常激烈的,每次战争,兵士阵亡者众,其中相当部分是世兵。兵户地位低下,生活困苦,死亡率很高。沈亮向宋文帝陈府事,称兵户七岁始从役,八十犹伏隶。统治集团如此残酷地役使兵户,老幼均不能免,兵户身心受到严重摧残,甚至被迫“断截支体,产子不养”(《宋书·徐豁传》)。死亡率如此之高,兵户阶层的人口增殖大受影响。
  逃亡。《宋书·志序》载:“魏晋以来,迁徙百计,一郡分为四五,一县割成两三;或昨属荆、豫,今隶司、兖;朝为零、桂士,夕为庐、九之民”,大量民众“迁徙去来,公违土断”(《南齐书·虞玩之传》)。行政区划的混乱和封建政权对民众控制力的削弱,这就为兵户以逃亡的方式摆脱世兵身份提供了条件。《晋书·五行志》载,孝武帝太元十六年(391)春,“发江州兵营甲士二千人,家口六七千,配护军及东宫,后寻散亡殆尽。”同书《孔愉传附从子孔坦传》:“(坦)迁吴兴内史。。募江,淮流人为军,有殿中兵因乱东还,来应坦募,坦不知而纳之。或讽朝廷,以坦藏台叛兵,遂坐免。”东晋南朝常有强藩抗命,割据一方之事;兵户利用事实上的割据局面,逃到另一势力所辖区域,谎报身份,这是无法查究的。如刘宋沈攸之专制一方,“叛亡入境,辄加拥护”(《宋书·沈攸之传》),朝廷对此亦无可奈何。投奔士族地主以求庇护,这也是摆脱兵籍的一个途径。《南史·齐本纪·东昏侯纪》:“先是,诸郡役人。多依士人为附隶,谓之属名。。凡属名多不合役。”此种属名中当混有不少兵户。《陈书·褚玠传》:“除戎昭将军,山阴令。县民张次的、王休达等与诸猾吏贿赂通奸,全丁大户,类多隐没。玠乃锁次的等,具状启台。高宗手敕慰劳,并遣使助玠搜括,所出军民八百余户。”东晋南朝佛教兴盛、寺院林立;佛门弟子均有免役特权。大量民众为躲避徭役而托身寺院,造成“避役锺于百里,逋逃盈于寺庙,乃至一县数千,猥成屯落;邑聚游食之群,境积不羁之众”的严重局面(《全晋文》卷119 引《弘明集》)。范缜斥责“浮屠害政,桑门蠹俗。。致使兵挫于行间,吏空于官府”(《梁书·范缜传》)。兵户托身为僧尼或“自徒”、“养女”者当不在少数。
  改籍。户籍管理紊乱,一直是江左政权的一大弊病。“簿籍不存,寻校无所”(《南齐书·高帝纪》),这就为户籍作弊大开了方便之门。齐高帝建元二年(480)诏称:“自顷泯俗巧伪,为日已久,至乃窃注爵位,盗易年月,增损三状,贸袭万端。或户存而文书已绝,或人在而反托死叛,停私而云隶役,身强而称六疾。编户齐家,少不如此。”(《南齐书·虞玩之传》)百姓“凡粗有衣食者,奠不互相因依,竟行奸货,落除卑注,更书新籍”(《通典》卷3)。兵户亦利用各种手段“落除卑注”。《宋书·王僧达传》:“初,僧达为太子洗马,在东宫,爰念军人朱灵宝,及出为宣城,灵宝已长,僧达诈列死亡,寄宣城左永之籍,注以为己子,改名无序。”
  私家分割。《宋书·江夏土义恭传》称,刘义恭加领中书监,孝武帝“以崇艺、昭武、永化三营合四百三十七户给府。”同书《王弘传》:王弘辞司徒,降卫将军,帝优诏褒扬,“割二千人配府”。江左政权承袭孙吴“领兵复客”传统,常将兵户割配功臣显贵,使其变成私家支配的人口。功臣权贵离任时,还利用“送故”的名义,将一部分国家兵户合法地转变为自己的依附人口。《宋书·萧思话传》:萧思话由雍州刺史征为吏部尚书,“思话以去州无复事力,倩府军身九人。太祖戏之曰:‘丈人终不为田父千里闾,何应无人使邪?’”名曰“倩府军身九人”,实际上仍为割配之意。像萧思话那样只求“倩”九人,是非常不贪的了。
  解免。魏晋时已开始将解免兵户身份作为赏功的手段。东晋末以来,这种手段运用更加频繁。《宋书·黄回传》:“黄回,竟陵郡军人也。出身充郡府杂役,稍至传教。臧质为郡,转斋帅。。质讨元凶,回随从有功,免军户。”同书《孝武帝纪》载孝武帝元嘉三十年(453)八月诏“武皇帝旧役军身,尝在斋内,人身犹存者,普赐解户。”朝廷或军阀为诱使世兵力战,往往许诺事成之后,解免参战兵户的身份。《宋书·元凶传》:“邵闻义师大起,悉聚诸王及大臣于城内。。自永初元年以前,相国府入斋、传教,给使、免军户。。邵并焚京都军籍,置立郡县,悉属司隶为民。”同书《刘粹传附弟刘道济传》:“蜀士侨旧,翕然并反。道济惶惧,乃免吴兵三十六营为平民,分立宋兴,宋宁二郡。。婴城自守。”《南齐书·和帝纪》:(永元二年十一月乙卯)教曰:“吾躬率晋阳,剪比凶孽,戎事方勤,宜覃泽惠。。。凡诸杂役见在诸军带甲之身,克定之后,悉免为民。其功效赏报,别有科条。”刘宋初,解免兵户为民的数量相当多。《宋书·州郡志》南徐州南彭城邵条:“蕃令、义旗初,免军户立遂诚县。武帝永初元年,改从旧名。”“薛令,义旗初,免军户为建熙县,永初元年,改从旧名。”同书《州郡志》益州条载宋宁、宋兴二郡,均系免营侨立。像宋初以来那样大量解免兵户,是没有先例的:特别是孝武帝大明二年(458 年)正月王戌诏称:“先帝灵命初兴,龙飞西楚,岁纪浸远,感往缠心。奉迎文武,情深常隶。思弘殊泽,以申永怀。吏身可赐爵一级,军户免为平民。”这实际上是放免现存所有兵户的恩诏。在内乱初平而南北继续对峙的情况下,朝廷居然敢于将兵户统统放免为民,说明到孝武帝时,世兵人数所存不多,且无战斗力可言,在国家武装力量中处于无足轻重的地位。但是,放免旧有兵户并不等于废除世兵制度。《南齐书·百官志》起部尚书条:“右丞一人。掌兵士百工补役死叛考代年老疾病解遣”条中所言“兵士百工”之兵士,所指即世兵。《梁书·武帝纪》:“(天监十六年八月)诏以兵驺、奴婢,男年登六十,女年登五十,免为平民。”《陈书·宣帝纪》:(太建二年八月甲申)诏:“军士年登六十,悉许放还。”《隋书·刑法志》载梁律有“劫身皆斩,妻子补兵”的条款:《陈书·张贵妃传》:“后主张贵妃名丽华,兵家女也。”足见终南朝之世,世兵制度依然存而不废。东晋以降,世兵缺乏战斗力,在国家武装力量中居于无足轻重的地位,何以江左政权还要继续保留世兵制度呢?世兵制虽已衰微,但多少还保留了一点“使封建国家掌握固定兵源”的意义,更为重要的是,谪补兵户已经作为一种惩治犯法者的法律手段而存在,用以维护等级森严的社会秩序。这才是江左世兵制垂而不死的主要原因。
  第七节江左的征兵和募兵世兵制度既衰,江左政权重新以征、募兵制为主要集兵制度。《晋书·庾亮传附弟庚翼传》:“康帝即位,翼欲率众北伐,上疏曰:‘贼季尤年已六十,奢淫理尽,丑类怨叛。。臣所以辄发良人,不顾忿咎。。。’于是并发所统六州奴及车牛驴马,百姓嗟怨。”庾翼欲北伐,良民、奴僮并发,前者为征发之兵,后者则补为兵户。《宋书·五行志》:“晋孝武帝太元四年六月。。北府发三州民配何谦救(戴)遁。”同书《沈攸之传》:“元嘉二十七年索虏南寇,发三吴民丁,攸之亦被发。”《南齐书·沈文季传》:“(唐)寓之向富阳,抄略人民,县令何洵告鱼浦子逻主从系公,发鱼浦村男丁防县。”同书《蛮传》:“建元二年,虏侵豫、司、蛮中传虏已近,又闻官尽发民丁,南襄城蛮秦远以郡县无备,寇潼阳,县令焦文度战死。”《梁书·刘季连传》:“其年(永元元年)九月,季连因聚会,发人丁五千人,声以讲武,遂遣中兵参军宋买率之以袭中水。”《南史·郭祖深传》称“梁兴以来,发人征役,号为三五。”征民为兵号为“三五”其实不始于梁。刘宋末江淹为萧道成草拟征发徐州民丁的文告称:“所统郡县,便普三五,咸依旧格,以赴戎麾,主者飞火施行。”(《全梁文》卷35 引《江淹集》)《资治通鉴》卷125文帝元嘉二十七年称文帝欲大举北伐,“悉发青、冀、徐、豫、二兖六州三五民丁。”胡三省注:“三五者、三丁发其一,五丁发其二。”所谓三五发丁之“旧格”,至少在西晋初就已经开始形成。《文馆词林》卷622 载《晋武帝伐吴诏》:“今调诸士家,有二丁三丁取一人,四丁取二人,六丁以上三人,限年十六以上,至五十以还,先取有妻息者。其武勇、散将家亦取如此比。”武勇散将不是士家①,亦按此比例调发。此后,十六国时期的慕客 、石虎、苻坚都曾采用过三五发丁的方式②。
  东晋以降,江左门第等级制度恶性发展,“士庶之际,实自天隔”(宋书·王弘传》),社会俗尚中等级意识十分强烈,兵户身份贱如仆隶,平民亦羞与兵户同列。为了使征、募而来的平民有别于低贱的世兵,刘宋以后,往往因出身于平民的兵士其身未隶兵籍,而称之为“自丁”,以示区别③。《宋书·沈攸之传》:元嘉二十七年,攸之被发,“既至京都,诣领军将军刘遵考,求补白丁队主。”同书《邓琬传》载,刘予勋反叛失败,部下“(阮)道预、邵宰即与刘道宪解遣白丁,遣使归罪。”《南齐书·沈文季传》:“(唐)寓之遂陷富阳,会稽郡丞张思祖遣台使孔矜、王万岁、张繇等配以器杖将吏白丁,防卫永兴等十属。”
  ① 《晋书·马隆传》:泰始中,将兴伐吴之役,丁诏曰:“吴会未平,宜得猛士以济武功。虽旧有荐举之法,未足以尽殊才。其普告州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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