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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8节

07中国通史第五卷-中古时代-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上册)-第108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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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在主所,乃可以坚守。。。父母昆弟妻子有在葆宫者,乃得为侍吏。诸吏必有质乃得任事。” 《睡虎地秦墓竹简》之《秦律十八种》、《居延汉简》中,屡见“葆子”、“葆”等字样。
  继续体现了曹氏政权对兵士家属拥有高度的控制和支配权力。
  经济依附是兵士及其家属对封建政权强烈人身依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田庄中的豪强地主对依附农民及其家属拥有控制和支配的权力,同时也必须承担为其提供最基本的生活资料的义务,时有“振赡贫乏”之举(《通典》卷1 引崔寔《政论》)。当这种人身依附关系中的经济依附关系移置到军阀部队中时,体现为兵士及其家属一切受将帅支配,如同将帅私产;将帅则须存恤士卒,赡养其家属③。《三国志·魏志·武帝纪》载曹操建安十四年七月辛未令:“自顷以来,军数征行,或遇疫气,吏士死亡不归,室家怨旷。。其令死者家无基业不能自存者,县官勿绝廪,长吏存恤抚循,以称吾意。”如果本来就不存在发放廪粮赡养兵士家属的制度,也就无所谓“绝廪”了。可见曹氏集团统治确立部曲私兵转化为国家军队后,将帅赡养兵士家属的惯例,在国家制度中仍得到体现。同时,曹氏政权既然按“保质”制度的原则将兵士家属集中居住,严加控制,那么也必须按“保质”制度的惯例,担负起赡养兵士家庭的义务①。赡养兵士家庭的制度使得兵士之家在经济上完全依附于封建政权,这就大大强化了封建政权对兵士及其家属的控制与支配的权力;封建政权只要认为有必要,就可以把战乱期间已经存在的父死子代的惯例固定化、制度化,形成世兵制度。
  世兵制逐步形成的具体过程已难知其详,但世兵制的确立必须以完成兵民分离和父死子继的制度化为前提。《三国志·魏志·武帝纪》称初平三年(192):“青州黄中众百万入兖州。。(曹操)追黄中至济北,乞降。冬,受降卒三十余万,男女百余万口,收其精锐者,号为青州兵。”同书《贾逵传》引《魏略》称曹操病逝“而青州军擅击鼓相引去”,朝廷“乃为作长檄,告所在给其廪食”。青州黄中乞降至曹操病逝,历时二十八年,犹存青州军之名,足见青州兵是一个自成编制、与众有别的特殊集团。青州黄巾乞降时,“男女百余万口”,曹操仅“收其精锐,号为青州兵”。余众如何处置,不见记载。不过,此时劳动力紧缺的矛盾己日渐尖锐,曹操绝不会把收编之余的大量黄巾降户驱归政敌。因此,比较合理的解释是将黄中余众随宜安置,而青州兵固定由这些黄巾降户补充。青州黄巾降户因此成为有剔于一般民户的特殊社会集团,充当青州兵的特定兵源。这样一来,充任青州兵的兵役义务落到了一部分特定的人身上,这实际上是兵民分离的最初尝试。青州兵固定由青州黄巾降户补代的原则确定之后,下一步自然是产生出规范化的补代制度;而“父死子代,兄终弟及”
  这种补代方式,不仅在家属随营时期己成通例,而且看起来最为“公平”,② 《三国志·魏志·李典传》:“典宗族部曲三千余家,居乘氏,自请愿徙诣魏郡。。。遂徙部曲宗族万三千余口居邺。”同上书《臧霸传》:“霸因求遣子弟及诸将父兄家属诣邺,太祖曰:‘诸君忠孝,岂复在是!昔萧何遣子弟入侍, 而高祖不拒,耿纯焚室舆榇以从,而光武不逆,吾将何以易之哉!’”同上书《梁习传》:“习到官,诱谕招纳,皆礼召其豪右,稍稍荐举,使诣幕府;豪右已尽,乃次发诸丁强以为义从;又因大军出征,分衣以为勇力。吏兵已去之后,稍移其家,前后送邺,凡数万口。。”③ 将帅私财赡养兵士家属是汉末三国时的通例。《后汉书·董卓传》载卓辞少府书:“所将湟中义从及秦胡兵皆诣臣曰:‘牢直不毕,禀赐断绝,妻子饥冻。’ 牵挽臣车,使不得行。”《三国志·魏志·李通传》:“遭岁大饥,通倾家赈施, 与士分糟糠,皆争为用”。《三国志·吴志·朱桓传》称,朱桓部曲万口,妻子皆随军,桓“爱养吏士”,“俸禄产业,皆与共分”。
  ① 《墨子·备水》:“先养材士,为异舍,食其父母妻子以为质。”
  实行起来最为简便;只须将这一通例固定下来,兵士身份世袭制度就形成了。当上述制度由青州兵集团推广到全军时,曹魏士家制度就确立了。名在兵籍的士家作为一个范围更大的特殊社会集团(即特殊社会阶层),充当国家军队的主要兵源。
  曹氏政权把兵民分离之制推广到全军,作为曹魏士家制度确立的标志是有一定道理的。建安九年(204 年),曹操攻克袁氏集团的大本营邺城;次年春,冀州平定,曹氏政权开始把将士家属迁到邮城一带聚居,集中管领,兵民分离之制至此完全确立,士家制度形成了①。
  ① 李典、臧霸迁部曲宾客于邺事在建安十年,梁习迁吏兵家属于邺,是在并州平定后的首次大军出征,即北征三郡乌丸,时为建安十二年。
  第三节魏、吴世兵制的异同孙吴的世兵称“兵户”。《三国志·吴志·三嗣主亮传》:“(孙亮)
  又科兵子弟年十八已下十五已上,得三千余人,选大将子弟年少有勇力者为之将帅。”兵子弟,即兵户子弟。《续汉书·郡国志》刘昭注引《帝王世纪》:“及魏武皇帝克平天下,文帝受禅,人众之损,万有一存。景元四年,与蜀通计民户九十四万三千四百二十三,口五百三十七万二千八百九十一人。又案正始五年,扬威将军朱照日所上吴之所领兵户凡十三万二千,推其民数,不能多蜀矣。”据此,孙吴兵户制度同样具备兵民分离和父死子继两个基本内容。但是,孙吴兵户的补充和管领具有自己的特点,与曹魏士家制有别。孙吴兵户制度与曹魏士家制度的第一个不同,是曹魏士家、郡县民、屯田民三者界限划分得比较清楚①,曹氏政权注意保持他们各自承担义务的稳定性,不随意打乱这种界限,以求稳定封建秩序。因此,曹魏士家基本上是依靠本阶层自身的人口增殖来补充的。这是比较有利于经济恢复和发展的政策。这不仅体现了曹氏政权法治精神较强,比较能作到政令划一,且有一定的战略远见;同时也反映出曹魏人口众多,有条件对民众实行社会分工。孙吴则不然。虽然孙吴政权同样将国家控制的人口划分为郡县民、屯田户、兵户三个部分,兵户的补充除了靠本阶层自身的人口增殖外,一直实行“强者为兵,羸者补户”(《三国志·吴志·陆逊传》),使郡县民乃至屯田民向兵户单向流动的政策②。因为孙吴兵户实际上是用军法管束的劳动者,他们受封建国家的控制与支配比民户更强烈,他们创造的物质财富被统治集团用最直接的方式攫取。孙吴实行大族将领世袭领兵制,相当数量的兵户被划归大族将领支配①,而且这种支配与被支配关系世代相袭,形成“世兵世将”②。兵户的数量越多,各大族将领所分得的人口就越多,因而大族势力自然是这一政策的积极维护者。
  曹魏士家,实行“人役居户,各在一方”(《晋书·刘颂传》)的“错役”制度③。而孙吴兵户莫不携带家属,随军屯垦,因而孙权指责曹操错役之① 曹魏不仅士家有专门兵籍,改变身份需制诏;屯田民与郡县民也不能随意混杂。《三国志·魏志·司马之传》:“武皇帝特开屯田之官,专以衣桑为业。”屯田民又称“典衣部民”,不属州郡。同书《贾逵传》:“其后发兵,泓农在守贾)逵疑屯田都尉藏亡民。都尉自以不属郡,言语不顺。逵怒,收之,数以罪,挝折脚,坐免。”
  ② 《三国志·吴志·朱桓传》:“(桓)迁荡寇校尉,授兵二千人,使部伍吴、会二郡,鸠合遣散,期年之间,得万余人。”同书《陆逊传》:“会稽太守淳于式表逊枉取民人,愁扰所在。”同书《诸葛恪传》:“恪以丹杨山险,民多果劲,虽前发兵,徒得外县平民而已,莫余深远,莫能禽尽。。”同书“三嗣主休传》:“(永安六年)丞相(濮阳)兴建取屯田万人以为兵。”又同书《陈武传》附子《陈表传》称,陈表主动提议将“皆堪好兵”的强壮“复客”归还国家,以便由国家料取充兵,孙权对此表示嘉许,令郡县“料正户羸民以补其处。”可见凡是体格强健的民众,孙吴政权都可任意取以充兵的。故陈傅良《历代兵制》评论孙吴集兵称:“(吴)调度亦最无法,大率强者为兵,羸者补户。”(《历代兵制》卷2)① 参阅唐长孺《孙吴建国及汉末江南的宗部与山越》,刊《魏晋南北朝史论丛》。② 《三国志·吴志·三嗣主皓传》:“(天纪)三年夏,郭马反。马本合浦太守脩允部曲督。。。允死,兵当分给,马等累世旧军,不乐离别。”
  ③ 《三国志·吴志·诸葛谨传》:“(孙权)又别咨谨曰:‘。。(曹)操之所行,其惟杀伐小为过差,及离间人骨肉,以为酷耳。”所谓离间人骨肉,即《晋书·刘颂传》所言“魏氏错没,亦应改旧。”的“错制是“离间人骨肉”(《三国志·吴志·诸葛瑾传》)。曹魏士家实行锗役,是因为曹氏政权把兵士家属作为防止兵士亡叛的人质严加控制;而让兵户之家随军屯垦,却是孙吴的既定政策。确定这样的政策完全出于军事上和经济上的考虑。孙吴的常备兵主要部署在长江一线,让兵户家属随军屯戍,使兵户就地建立起私人经济,这种私人经济只是国家控制的军屯的附属物。这样一来,不仅能对兵士起到束缚作用,而且把战争的胜负与兵士个人的利害最直接地结合起来,迫使他们不得不力战。兵士与家属同居,且屯且守,不必因“分休”④而往返于道路,提高了士兵劳动力的利用率,也减轻了民户运输军粮的徭役负担。兵户合家同居,有利于兵户之家人口增殖。与曹魏一样,孙吴将领出朝,也要把家属交给国君作人质,叫“质任”①。孙吴政权只须控制将领家口为人质,曹魏政权却要同时控制将领和兵士的家口作人质。这一事实表明,曹魏兵士对将领私人的依附较弱,故须封建政权直接控制兵士家属;孙吴兵士对将领私人的依附要强烈得多,将领对兵士及其家属的控制相当强固有力,因而封建政权只须用控制将领家口的手段来控制住将领本人,即可达到控制住兵士的目的。魏、吴对兵户士家不同的管领方式反映出,曹魏政权皇权主义的倾向比孙吴更强烈。
  役”制度。
  ④ 魏、蜀均有兵士“分休”之制。分休,即分批休假。《三国志·魏志·邓艾传》:“令淮北屯二万人,淮南三万人,十二分休,常有四万人,且田且守。”《三国志·蜀志·诸葛亮传》注引《蜀记》“郭冲五事”:“魏明帝自征蜀,幸长安,遣宣王督张郃诸军,雍、凉劲卒三十余万,潜军密进,规向剑阁。亮时在祁山,旌旗利器,守在险要,十二更下,在者八万。时魏兵始陈,幡兵适交,参佐咸以贼众强盛,非力不制,宜权停下兵一月,以并声势。亮曰:‘吾统武行师,以大信为本,得原失信,古人所惜;去者束装以待期,妻子鹤望而计日,虽临征难,义所不废。’皆修遣令去。于是去者感悦,愿留一战,住者愤踊,思致死命。”“更下”即分休,“郭冲五事”的真实性如何有争议,但蜀汉实行分休之制是可信的。① 《晋书·武帝纪》:“(秦始元年)罢部曲将长吏以下质任。”这显然是革易魏志,以示宽惠。《三国志·吴志·三嗣主皓传》注引《搜神记》:“吴以草创之国,信不坚固,边屯守将、皆质其妻子,名曰保质。”
  第四节蜀汉未实行世兵制宋人陈傅良《历代兵制》卷2 论蜀汉兵制:“是时户籍士民异号,往往充兵之家,已非民伍。”陈傅良所据为《三国志·蜀志·后主传》注引王隐《蜀记》载蜀亡时向邓文献出士民簿,“领户二十八万,男女口九十四万,带甲将士十万二千,吏四万。”其实,兵户的兵籍均包括本人及家属,并非兵士个人在军的名册。“带甲将士十万二千”指的是常备兵士,并未包括家属在内,不能作为“士民异号”的依据。
  根据蜀军常备兵人数在全国总人口中所占比例推断,蜀汉没有实行世兵制度。建兴五年(227 年),诸葛亮誓师北伐,此后蜀军北部前线兵力一直保持在十万左右,①其他地区的兵力不少于四万②。故诸葛亮执政时期,蜀汉全军总兵力在十四万以上。根据蜀汉户口推算,建兴五年蜀汉有户二十一万一千,口九十万零五千,每户平均四点二八口③。除去妇女和男子中的老幼病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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