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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节

百年中国法律人剪影(全文)-第2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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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华版《法律哲学研究》还收录了晚年吴经熊于1966年6月6日在国立政治大学法律学系所做的一个演讲:《正义的探讨》。这篇简短的演讲词体现出了吴经熊自然法思想的归宿,即对正义的追求。在吴经熊看来,“‘正义’并不是单纯的元素,它的观念很复杂,含义也很丰富,它是含有‘真’、‘善’、‘美’三种成分的。” 吴经熊认为,“正义”与“真”的关系主要体现在法律事实的认定方面。正因为如此,因此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求“真”的工具越来越进步,则法律也是越来越进步。 而“正义”与“善”的关系,吴氏认为法学除求真外,还要注意“价值”成分和权量利害关系的问题,我们除了重视因果关系外,还要注意“价值”的成分和权量利害关系的问题。 “正义”与“美”的关系是什么样的呢?吴经熊给出了一种答案:“其实‘正义’就是‘美’,而‘美’也就是‘正义’。所谓‘美’也就是‘平衡’。” 吴氏最终将这些归结为一点: 
  吾人研习法律,应当知道“正义”是以“真”为基础,以“善”为目的,而以“美”为本质。因此,我们可以说,法律乃是非常高贵的学问。正义的“美”是不能用言语来描写的,……一言以蔽之,不外乎恰到好处。做法官的,对于量刑的标准,也应该用艺术的灵敏感觉来衡量。斟情酌礼,务使能恰到好处。 
  “恰到好处”,不正是自然法追求的终极目标吗?吴经熊一辈子超越了东西方,方悟出人类文明发展中需要矢志不渝去追求的目标。读者诸君自可看到,吴经熊此时的法学胸襟的确已经超越了东方与西方,既是东方又不完全是东方,既是西方又不完全是西方,既是东方又是西方,试看古来中华俊杰浩浩荡荡,真正有此眼界的恐怕唯吴经熊一人矣。   
  杨兆龙的人生与学问(1)   
  杨兆龙(1904~1979),浙江金坛人,早年就学于燕京大学哲学系,1927年上海东吴大学法学院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1927年大学毕业后,任律师、书记官、法官一年多,1928年任上海公共租界临时法院及上诉法院推事,因对违法洋人依法判案,得罪洋人被解职,后赴美留学。1935年以学位论文《中国司法制度之现状及问题研究:参考外国主要国家之制度》而获哈佛大学法学博士学位(S。J。D)。1935年在哈佛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后,即到德国柏林大学法学院作博士后研究。1936年回国,任国防最高委员会(后改名资源委员会)专员,兼任中央大学法学教授。1938年任立法院宪法起草委员会专员,仍任中大教授。1940年出任西北联合大学法商学院院长。1942…1945年任教育部参事和法律教育委员会秘书长并任中央大学、东吴大学重庆分校、朝阳法学院法学教授。1945年6月完成了《联合国宪章》中文翻译工作。抗战胜利后,国立中央大学由重庆复员南京,他仍任教中央大学及中央政治大学,任法学教授。抗战胜利后率中国司法代表团赴欧美考察。在他任司法行政部刑事司司长、最高法院检察署代理检察长期间,释放过一批地下工作者,并说服李宗仁释放了一批政治犯。1948年他当选为中国刑法学会会长、国际行政法学会理事、日内瓦国际刑法第五届大会副会长、国际比较法学会理事,1948年他被海牙国际比较法学研究所评为比较法学专家。 
  949年后曾任东吴法学院院长、 
  复旦大学外语系俄语教员、《华东政法学报》编委,后转入上海社会科学院,1957年以后,累受政治运动之苦,受到“右派”、“现行反革命”、无期徒刑等极不公正待遇和折磨,1979年4月1日杨兆龙病逝,终年75岁。1980年得到平反,杨兆龙的著述,涉及刑事法、诉讼法、司法制度、宪法、立法、比较法和法律一般理论以及法律教育等诸多领域。 
  对于杨兆龙,上了点年纪的人们,可能都知道一二。毕竟在1956年底的时候,是他的《法律的阶级性与继承性》一文,使得关于法律阶级性与继承性的讨论,从上海法学界乃至法史学界内部,一下子成为全国法学界学者议论纷纷的话题;更何况,在稍晚些时候,杨兆龙先生作为上海政法界、教育界“右派”之一,饱受批判。 
  然而许多年来,稍微年轻点的人们,几乎都不知道杨兆龙是谁了。这些跟有关杨兆龙的资料匮乏有关。杨兆龙晚境凄凉,未流传下来任何专门的传记材料。杨氏后人陆锦璧、杨黎明伉俪遍过各种途径搜寻,但关于杨兆龙的许多关键性细节,依然不很明了。这使得我们研究杨兆龙的工作难上加难。人们只能零星地,在一些资料中看到杨兆龙这个名字。 《杨兆龙法学文选》忝列“二十世纪中华法学文丛”,在2000年出版之后,杨兆龙终于回到了我们眼前。2004年11月27、28日两天,杨兆龙的亲属、杨兆龙1949年初营救出狱的地下党员以及数百学者云集苏州大学法学院,隆重纪念杨兆龙诞辰百年。本文所要做的,就是在陆锦璧、杨黎明等前辈搜集资料的基础上,对杨兆龙的人生与学问做大致的梳理。 
  一 从燕京到东吴 
  杨兆龙,字一飞,1904年11月8日,即甲辰年十月初二出生于江苏金坛东岗村。幼时家贫。出生后不久,就过继给伯父杨立本为嗣。6岁时,杨兆龙入金坛某私塾,接受了传统的启蒙教育。1910年,杨兆龙先后进入金坛初等小学、镇江高等小学以及美国基督教会在江苏镇江办的私立润州中学。之所以选择教会私立学校,仅仅是因为教会教育以公益为本,学费极其低廉甚至免费,能够而且愿意向学生提供数目不菲的奖学金。在润州中学读了六年,杨兆龙只有一年没有拿到奖学金。1922年杨兆龙成为燕京大学哲学系新生。 
  学哲学并不是杨兆龙的初衷。由于他出生农家,在读中学时家里经济本身就很拮据,他更想以后找个能够谋生的好点的职业。除此之外,就兴趣而言,杨兆龙本人也更倾向于学医。只是学医至少要七年时间,而其他学科时间则短很多,四五年即可开始养家糊口。好在杨兆龙亦珍惜学哲学的机会,还是很认真地开始其学业。 
  杨兆龙考入燕京大学的时候,这所大学成立不过三年左右的时间。 1922年春天,也就是杨兆龙来燕大前后,司徒雷登刚刚花了4万银元,从陕西督军陈树藩将军手中购得燕大勺园新校区,此时 “燕京大学在组建初期(1919…1924)因受校址的限制,院系的设立并未走上正轨。当时,学校仅简单地分为文理科男校、文理科女校和神科等三个部分。其中文理科男校和神学科设在原汇文大学的旧址盔甲厂”。 盔甲厂一带曾是明清两代制造军火的地方,后来才改成制造盔甲和弓箭的作坊。燕大周围全是民居,校园面积十分狭小,校舍也非常简陋。 1923年秋天燕大行政班子开始搬入新校区,但是新校区的建设一直持续到1926年6月,此前教学区一直在盔甲厂。 这也就是说,杨兆龙在位于东城区的盔甲厂,即原汇文大学的旧址,度过了自己的大学时代。 
  尽管此时的燕大名不见经传,但是要成为其学生绝非易事, 即便是燕大嫡系的“承认中学”的学生,要想参加燕大入学考试,首先必须使其“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品行端正的应届毕业生才能参加考试”。 连自己嫡系的学生条件都这样严苛,那么对于非嫡系的中学毕业生恐怕条件就更为严苛了,“燕大报考和录取学生的比例一直保持在6∶1左右” 。杨兆龙进入燕大很不容易。 
  进燕大难,出燕大更难。为了保证学生的质量,燕大不光设立了严苛的考试门槛,对于其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也实行了坚决的淘汰制,像医学预科“淘汰率近50%” 。这种淘汰制的实行督促燕大学生养成了刻苦读书的风气。 从1922年入校到1924年修满学分提前毕业,杨兆龙在燕京大学待了三个年头,实际仅两年多时间。 
  杨兆龙不仅在较短的时间内修满学分,以优异的成绩提前毕业,而且其语言造诣,也在这华洋杂居的校园里获得了较大进步,除了继续巩固英语之外,还掌握了法语和德语。杨兆龙完成燕大的学业后,接受了校长司徒雷登的建议,转学到上海的东吴法科学习。 
  当时地位高而且收入不菲的职业有“传教士、医生或者律师” 。对于杨兆龙而言,医学至少还得学习五年,家里经济条件不允许,此上文已经述及,兹不赘言;而尽管杨兆龙在教会学校度过了中学、大学时代,但他并没有接受基督教信仰,这自然堵死了他成为教会工作人员的路。这样的话,学法律然后成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自然成了杨兆龙的首选。 
  而据比杨兆龙晚一年去东吴法科的倪征日奥记载,“东吴法学院(应为东吴法科,法学院是1927年之后才成立的,笔者注)采取折衷的办法,即先学文理科2年后转入法科,3年毕业,共需五年”, 东吴法科这种学制,对于急于工作的杨兆龙来说是一个很大的诱惑。 
  东吴法科(全称为“东吴大学法律专科学校”)也是一所基督教会办的学校,确切地说,东吴法科作为苏州东吴大学的嫡系,都属于美国基督教卫理公会(亦有翻译做“监理公会”的)。 杨兆龙进校时,东吴法科还处于所谓“前期”, 全校不过二三百学生。 而且,东吴法科在1928年才在会计系招收女学生,杨兆龙整个东吴法科期间,东吴只招男生。 
  “1924年,法学院迁入昆山路新建的教室、办公室和宿舍”。 倪征日奥这样写道,“东吴法学院则在热闹市区,校舍在一个院子型的‘亭子间’。这所仅有三个教室,一间办公室和几小间宿舍的‘校园’,白天几乎看不到人,下午4时后,陆续有人进来,学生大多数另有职业,教员不到钟点是不会早来。” 杨兆龙在这里开始了法学的启蒙。 
  当时在东吴任教的大致有这些老师:何世桢讲授的中国刑法、美籍华人刘达江讲授的英美刑法,吴经熊讲授的侵权行为法、陈霆锐讲授的家庭法以及萨莱德讲授的英美契约法等等。 “1926年以后,法学院还曾聘请德国的高恩厚博士为德国法教授、法国人宝道博士为法国法教授、董康为中国法教授”。 
  东吴法科的课程设置,与国内其他法律院校大相径庭,大致是这样的,一年级时候专攻私法,这一年学业最重;二年级则开设一些业务课,如保险法、代理法、海商法、土地法、证据法、诉讼法等等;到了三年级,才安排公法课程,比如宪法、行政法、国际法,还有国际私法、法理学和法律哲学、法律职业道德、比较刑法等等。 而当时其他法律院校课程设置,一般是以循先公法后私法这样的顺序。 
  1925年,东吴法科正式引入了在美国风靡十余年的判例教学法。这种教学法给该校师生带来了极大的冲击,据说讲授英美契约法颇受学生欢迎的梅华铨律师,因为对引入判例法颇有意见而辞职,这一课程遂由萨莱德讲授;而对于学生来说,这种新的模式也大大地增加了负担,“是年一年级课程共有六七门,其中有四门要用案例讲授,契约法、侵权行为法、家庭法和英美刑法。四本原版西书,重数十斤,价值超过一学期的学费” ,这种教学法的实行使得1925级的新生们“大家有些紧张” ,“这几门判例课的准备工作导致生活紧张,每晚非到深夜不辍,否则翌日如被点名介绍案情,将无以应答” 。此年杨兆龙正好大二,亦成为中国法学教育史上较早接受判例法教学的学生。 
  在课余,杨兆龙他们还能够通过“模拟法庭”进行实战演练。为了培养学生的论辩能力,东吴法科早在1918年就成立了辩论会,每周六举行,借此锻炼学生的口才和法律实践。早在1921年秋,学校在此基础上开始设立“模拟法庭”,使学生实践法律程序,通常在每周六举行。 
  和他的同学们一样,这种案例教学法以及模拟法庭的大量操练,对于杨兆龙以后的职业影响不可谓不大,他那雄辩的口才、逻辑严密的文风以及出色的判决与此关系甚密。 
  杨兆龙的女婿陆锦璧曾在上海市档案馆中查阅了杨兆龙在东吴法科期间的成绩单,“他总共修了四十多门课,每一门成绩都在九十分以上,所有课程都是英文名字,学业高超啊,以优异的成绩毕业,吴经熊对他是非常推崇啊!” 
  杨兆龙在东吴学习期间,还在润州中学尹老师的推荐下,在上海的民立中学兼职教英语。当时这种兼职在东吴法科是很普遍的。 康雅信也指出,“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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