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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节

公设辩护-第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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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她的作风。如果此说属实,抢劫一说就不攻自破。她的脖颈上倒经常挂着一条银项链。当天外出时,公寓管理员也曾经看到这个东西。
  这条意大利项链的坠子是椭圆型,上面有维纳斯女神浮雕,里面则为小相框,是一位酒客送给她的礼物。她装在里面的不是情人照,而是亡母的照片。现在连这条项链也不见了,可见是被对方抢走的。这是一条极细的银项链,随便一拉就会断掉。
  杉山千鹤子的熟客当中似乎没有可疑之人。因为这是一家不小的酒吧,熟客人数极其有限。调查结果知道,这些人当天都有确切的不在场证明。但是一心一意想赚钱的千鹤子和所有客人都有性关系,所以她的对象不一定以熟客为限。有些只来一两次的酒客,店里连名字都不知道,所以当然无法查起。

  三

  四天后,管区警署又把调查的重心移到现场附近去。这样一来阿仁连平便成为嫌疑的对象。
  阿仁连平是鹿儿岛县出身的人,现年32岁。他是离吊桥北侧约两公里东方处(河下游边)一家叫做“春秋庄”的旅馆的掌柜。他这个掌柜实际上是工友,干的尽是烧洗澡水、扫院子、当跑腿之类的差事。到这家旅馆来工作已有两年的他是个光棍,吃住由老板供应。来此之前他是千住一家小金属工厂的工人,后来工厂倒闭,他就依据报纸上的广告,来“春秋庄”应征了。
  阿仁连平所以为侦查人员注目,是因为他于24日下午7点28分时,一个人由街西(也就是河流上游处)急步走回来的情形被“春秋庄”的邻居太太看到的缘故。这位太太当时正在等待即将由东京抵达的一位客人,频频看手表时无意中看到了阿仁,所以她对这个时间是有绝对把握的。她说她当时对阿仁打过一声招呼,而阿仁却佯装没有听到,匆匆忙忙地走进“春秋庄”里了。一向喜欢说笑的这个人怎么会变得这样?邻居太太说她当时还这样纳闷过。
  对“春秋庄”调查的结果,知道阿仁于24日下午6点10分左右时,曾经在投宿客人的央托之下,前往车站前面的照相器材店买过一卷底片。当时旅馆的自行车刚好被别人骑走,于是他满肚子不高兴地嘀咕着徒步出去。由“春秋庄”到车站前时必须向西走约一公里,那儿正在修路,然后向北折弯后再走约一公里的坡道。依普通的步行速度,走到照相器材店大约需要半个小时。事实上他买好底片后走出照相器材店的时间是6点45分前后。当中为要买底片而花的时间大约为5分钟。
  由照相器材店到杉山千鹤子淹死的地方或草地被践踏处,纵然走由车站前马路分岔的小径,因为途上有吊桥,所以最少也需要23分钟。这个距离大约有1。8公里。这条弯弯曲曲的小径很窄,当地人称为“A小道”。由这个现场走路回到“春秋庄”,起码需要25分钟。这个距离同样约为1。8公里。
  因此,由“春秋庄”到车站前的照相器材店来回走一趟大约需要一个小时。也就是说,来回各需要半个小时,加上买底片的5分钟时间,总共有65分钟时间就足够。
  然而,阿仁连平于6点10分由“春秋庄”出发后,到7点28分才回来,这当中他足足花了约78分钟时间。由此计算,他花的时间较常人多出13分钟。13分钟时间可以让一个人干出许多事情——这是警方当局的看法。
  于是,阿仁连平受到警方的注意了。然而,仅凭这些理由,尚不能将他逮捕。侦查人员深入侦查后,获得了颇有希望的旁证。他们弄到阿仁吸过的烟蒂后送往鉴识课化验,结果判明阿仁的血型是AB型。也就是说,这和由杉山千鹤子的体内采取到精液为同一类型。
  这里必须一提的是:血型分有分泌型及非分泌两种,而非分泌型人的唾液和精液都不会显示血型。以A型的人为例来说,这一点可以由血型得到证明,却无法由以上的分泌物判断。阿仁由于是分泌型的人,所以知道他的血型是AB型。然而,采取到的精液由于和被害者的体液混杂会多少受到影响,这一点非考虑到不可。这一点有待后述。
  侦查人员终于将阿仁连平带到警署来。阿仁这时所做的答辩约略如下:有一位客人托他买一卷底片,他就拿着客人交给的两百元,于下午6点10分左右走出“春秋庄”。接到这种差事时,他平时是骑自行车的,而这时自行车刚好被别人骑走,他就只有徒步而去。
  这时他因白天的工作而相当疲惫,想到要走一趟来回两公里的路,心里就很沉重,所以朝车站的方向缓缓移步过去。来到向北拐弯处时,他曾经遇到村里的一个熟人。两人当时彼此简单寒暄了一下。
  后来走在去车站的马路上时,他又遇见一个认识的其他旅馆的女服务员。他同样和她寒暄了几句。买好底片回来的路上,他频频浏览了商店的橱窗。
  就是因为这个缘故,平时来回只需60分钟的路程,他竟花了一个小时以上。
  警方请来阿仁提到的这位村民和某旅馆的女服务员询问,结果,两人的叙述和阿仁所说完全吻合。
  第一个遇见的村民说相遇的时间大约是6点25分,某旅馆女服务员则说于6点40分前和阿仁相遇。阿仁的步行速度由这两个人的证词得到了证实。
  阿仁的血型确实为AB型。这一点对他也相当不利。
  另外,警方发现他原来有两次前科记录。其中之一为欺诈罪,另一则是和人打架。警方利用将阿仁以重要参考人身份留置侦查中心的时间,派人强制搜索过他在“春秋庄”的房间。可是,没有发现到任何和杀害杉山千鹤子有关的证据物品。
  一项非常重要的东西却在这之后被发现了。在“春秋庄”工作的女服务员镰田澄子交给警署一个附有坠子的银项链,说是阿仁于24日夜晚送给她的。这个坠子上有维纳斯像的浮雕,在里面的是被害者母亲的照片。侦查中心因而认定阿仁为杀人凶手,将他拘捕。
  阿仁在接受审讯时的供述如下:我在照相器材店买到客人托我买的底片时,店里的时钟指着6点45分。我说“已经这么晚了”,那个店员也回头望了一下时钟。从店里出来后,我缓慢地走着原先的路。前面说过这一天特别疲倦,而且也没有自行车,所以我故意走得慢一点。回到旅馆后马上又得干活,我怎么不看看商店的橱窗,趁机偷闲一下呢?这条街在快分岔到A小道的地方有一家叫做精巧堂的钟表店。我在这里看橱窗里的手表大约有5分钟。因为我的手表旧了,正有意换一只新的,所以看一下嘛。看完表后偶然低头时,我无意间看到一个掉在墙角的白色的小东西。捡起来才知道这原来是一条女人挂在脖子上的有坠子的项链。坠子上有西洋女人的侧脸浮雕。我想这个东西掉在这里已有一些时候了,只是没有被人发现。我左顾右盼后看到没有人注意,于是就把它放在口袋里了。回来的路上我没有遇到任何熟人。因此,我回到“春秋庄”的时间晚了一些。回到旅馆门口的时候,隔壁太太好像对我说了什么,可是我因为急着要进去,所以并没有回答她的话。
  我把口袋里的底片拿出来递给女服务员镰田澄子,要她交给客人时,本来想把放在另一边口袋里的项链拿出来送她。可是,我想这时候把这个东西拿出来不太好,晚些时候送给她也不迟。镰田澄子对我很照顾,我对她有好感。后来大概是晚间10点钟左右吧,我到旅馆去看洗澡水有没有烧热时,在旅馆的门口遇见了镰田。我从口袋里掏出这条项链对她说:“我在路上捡到这个,你有兴趣就送给你。”镰田澄子接到时说了声“谢了”,浏览一番后又说:“这好像是进口货,我会好好珍藏的。”我在A小道之前的钟表店的墙角捡到这条项链是事实,我绝不是偷来的。
  女服务员镰田澄子的证词和阿仁连平的供词完全一致。侦查人员询问阿仁于7点半前回到“春秋庄”时的神态如何,她做了这样的叙述:“我记得阿仁先生当时好像有些气喘……我因为做梦都想不到这是那个溺毙了的女人的东西,所以没有在早些时候向刑警先生报告。等到阿仁先生被警察人员传讯时,我怕带着这样的东西会受到连累,所以才向警署报告。阿仁先生把项链送给我时,只是说‘我在路上捡到这个,你有兴趣就送给你’,当时他的神态并没有什么特别的地方。”
  既然有如此有力的物证,阿仁连平的涉嫌已毋庸置疑。他于是被起诉了。
  检查官的起诉书以下列各点证明被告阿仁连平的罪状。
  一、阿仁持有被害者的项链。其所谓在A街捡到乃一派胡言。
  二、残留于被害者阴道内的精液为血液AB型男子的精液,此与阿仁血型吻合。
  三、阿仁由“春秋庄”至A车站前照相器材店步行往返所费时间过长。通常只需要五六十分钟的路程,实际花费时间达78分钟。多出的时间可推定为阿仁对杉山千鹤子犯罪所费。
  四、阿仁在去的路上曾经为熟人所目击,但在回程上则无。根据推测,阿仁在归程上行色似乎相当仓促。“春秋庄”的邻居主妇曾经目击他回来时的神态证明说“匆匆忙忙地回来,和他搭讪也没有理会”,以及该旅馆女服务员镰田澄子作证说:“阿仁回来时神态慌张,而且略微显得昂奋。”被告行凶后之神态不难由此推测。
  检察官基于以上的事实做了这样的推定——阿仁连平于6点10分从“春秋庄”徒步走出后,曾经在路上遇见两个熟人,而后于6点40分左右抵达车站前的照相器材店。他在这里买底片费时约5分钟,于6点45分左右走出商店。他大概这时在车站前看到杉山千鹤子,于是向她搭讪。被害者杉山千鹤子搭乘下午6点10分抵达的电车在A站下车,而后于7点5分前走过吊桥,这段时间她可能是在车站前徘徊着。由前后时间来推测,被告所称在车站前马路上遇见被害者一词应无疑义。
  被告和被害者素不相识,只是见色起意,于是用花言巧语诱惑被害者,一起走过前往吊桥的A小道,于7点前走过这座吊桥,依据位于该吊桥北岸东侧木炭店主的女儿证词,她于电视正在播报7点前的气象报告时,曾经目击过一名穿红色衣服的女人和一名男人一起走过吊桥。虽然这个男人的样子和服装由于黄昏薄暗和距离太远,无法确切辨认,但穿红色衣服的女人为被害者杉山千鹤子,而同行的男人即为被告,这一点该不难论断。
  依据推测,走过吊桥后,被告将被害者带至草地,同时遽然向她要求做爱。由于被害者极力抵抗,因此其项链很有可能为被告所拉断,或在扭打之际掉落。
  被告终于以蛮力将被害者压服,以强暴方式逞其兽欲。被害者事后心有不甘,可能声言要向警署报案,或大吵大闹不已。有人于下午7点多钟时听到发自现场附近的女人的叫声。此为证明。
  根据推定,顿起杀意的被告由背后将被害者猛力推落T河河水中而使她溺毙。被害者的手脚虽有数处擦伤,但这是因和被告扭打、由背后被推落河里时碰伤的。被害者的尸体流至下游后,到发现场所——因岩礁而构成的死潭处滞留。
  依据推测,被告曾经将被害者的手提皮包往河里丢弃,只是T河河心水流相当湍急,手提皮包因而未沉落水底而被冲至下游,始终未被发现。
  被告行凶后捡起项链放进口袋中,佯装若无其事地于7点28分回到“春秋庄”。由“春秋庄”至车站前照相器材店,徒步往返时间有五六十分钟就足够,而他这一趟却花费将近80分钟,其多出时间花费于行凶之上应不难论断。
  阿仁回到“春秋庄”后,也真大胆,将抢来的项链送给同一旅馆的女服务员镰田澄子,以图获得欢心。
  虽然被告否认犯罪,但不管其如何矢口否认,由于如上物证及情况证据存在,被告将杉山千鹤子推落T河河水中而使其溺死,此为被告蓄意谋杀已昭然若揭。
  这一天夜晚,我在事务所留到11点多,将这套“阿仁连平涉嫌抢劫、强奸、杀人事件”有关的文件全部阅读完毕。
  这桩案件可以说相当棘手。
  看来检察官对被告阿仁连平犯罪的举证确凿、无懈可击。第一个致命因素是项链这么一个物证。此外尚有血型一致的条件。被告和被害者在A车站前相遇,这一点在时间上确有成立的可能性。被告由其工作场所“春秋庄”至车站前照相器材店徒步往返所花费的时间委实也稍嫌过长。
  应该由哪一点来推翻检察官的举证呢?我继续留在事务所一个多小时,一边做笔记一边思考。回到独居的家里后,躺在床上时也继续思考着。这时我突然想起傍晚时吻过冈桥由基子的前额和脸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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