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第03期-第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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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考过后不久,我的朋友第三次离家出走。
这回应该是差不离了,我说:“什么事情都是事不过三,你们已经是第三次分居了,就是上诉法院,也会判离的。”朋友却十分悲观,他说:“没那么简单,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继续分居,作打持久战的准备吧!”
在朋友的临时住处,我第一次看见一九八O年九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其第二十五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我说:“这里面没有规定离婚一定要分居多长时间吗?”
朋友说:“《婚姻法》只是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但是‘感情确已破裂’怎么把握?为了弥补法律的不足,也为了便于法官操作,一九八九年十一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个《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问题意见》,《意见》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归纳了十四种情形,其第七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可确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我说:“按照这样的规定,你们还得继续分居下去,法院才可能判离?”
他苦笑了一下,“这种规定简直是在折磨人!一九五O年的《婚姻法》也没这样的规定嘛!”说着,他又取出一本小册子,“这是一九五O年五月一日公布的《婚姻法》,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法律。关于离婚它是这样规定的:‘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得由区人民政府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时,应即转报县或市人民法院处理;区人民政府并不得阻止或妨碍男女任何一方向县或市人民法院申诉。县或市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也应首先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时,即行判决。’它并没有规定要先分居几年嘛!”
真是不离婚不知道《婚姻法》啊!
我拿过了两部《婚姻法》仔细翻了翻,没想到关于结婚、离婚、家庭关系等,还有那么多严格的具体规定。
对我朋友来说,这段离婚史令他苦不堪言;但我的朋友这段苦不堪言的离婚,却使我产生了创作这部报告文学最初的念头……
第一章
共和国的厚礼
寻找起草者
二OO一年五月,一个细雨迷蒙的上午,我的朋友总算办理了离婚手续。当他拖着疲惫的身躯,走出法庭的大门时,他说自己感觉仿佛经历了一场战争似的——只不过这是一场没有胜负的战争,唯一的“战利品”是头上又添了丝丝白发,额前多了些皱纹,心底留下永远的创伤……
朋友结束了这场“跨世纪的婚变”,而我国的第三部《婚姻法》也已经颁布实施了。
缘起于朋友的这桩离婚案,使我开始关汪《婚姻法》。
一位哲人说过:“我们每时每刻都在法律的监视下生活着。”然而,每时每刻都在法律的监视下生活着的我们,却往往忽视了法律的存在。就如同《婚姻法》,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密切相关,但又有谁整天去琢磨《婚姻法》呢?
特别是第一部《婚姻法》它颁布实施于一九五 O年五月,对于刚刚崛起于战火之中才刚刚半年的新中国来说,清理废墟,荡涤尘埃,百业待举,有多少天下大事,有多少棘手的难题,等待着新的人民政府去解决、去处理。她何以能在那么短的时间内,拿出那么一部关系到五万万中国人民婚姻家庭生活的法律?
为什么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会是《婚姻法》?当时,起草这部《婚姻法》的都是些什么人?在起草这部法律的过程中,发生过什么故事吗?
在关注我的朋友艰难的离婚过程中,我开始收集有关婚姻法,特别是有关一九五O年第一部《婚姻法》的资料。
我以为,既然结婚和离婚都得要经过民政部门 批准,婚姻法的制订一定同民政部门有关,于是,首先把电话打到国务院民政部,果然,社会司有个婚姻处。赶忙找到婚姻处,说明了来由,处长告诉我,婚姻处的主要工作是管理婚姻登记,与婚姻法的制订无关。我询问一九五O年《婚姻法》的有关情况,年轻的处长笑了:“一九五O年我还没有出生呢!”
我跑到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向专门讲授婚姻法的教授请教,他们主要是研究和讲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本质特点,解释有关具体条文,有的还曾经参与了一九八O年和二OO一年两部《婚姻法》的制订过程,但对于一九五O年那部《婚姻法》是如何产生的,连他们都说不清楚。
我又去了全国妇联妇研所、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等专门研究机构,请教一些婚姻法问题的专家,他们告诉我,建国前夕有关部门已经着手在制订《婚姻法》,至于具体情况,他们也说不出个所以然来。
我禁不住有些吃惊,我们中华民族五千年的文明史,还有案可查。然而,对于这部曾经对中国人民的婚姻家庭生活,产生过广泛和深远影响的《婚姻法》,它是如何制订出来的,却已经成为一个谜!这才刚刚过去五十年,再过五十年,再过一百年,还能揭开它的谜底吗?
突然间,我有了一种强烈的欲望,去揭开这个谜底;同时,我还有一种创作冲动——写写一九五O年、一九八O年、二OO一年共和国三部《婚姻法》制订过程中发生的一些故事,以及三部婚姻法对中国社会所产生的广泛影响和发挥的巨大作用。
只是,到哪里去寻找知情者?从哪儿去打开采访的突破口?我陷入了茫然之中……
正在这时,我意外看到《人民日报》(海外版)二 OO一年八月二十四日第七版上的一篇文章:
毛泽东指定王明起草《婚姻法》
毛泽东对王明可谓仁至义尽,在中共“七大”上,亲自提议让他继续担任中央委员。终于,王明在44名当选中央委员中,以选票倒数第一当选。这再一次说明毛泽东一以贯之的思想与气度: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建设嘶中国,决定让王明担任政务院法制委员会主任。王明并不是学法律的专才,但当年他在延安分管妇女工作,后来又担任过中共中央政治研究室主任、中央法律问题研究委员会主任,做过一些法律草案起草工作。
王明干女,女工作还是颇有一套的。中央十分重视妇女工作,专门成立了女予大学,创办了《中国妇女》杂志,这两件事全由王明办。毛泽东认为把妇女工作交给王明来抓,由他来领衔起草《婚姻法》的草案,是一个很好的思路,当然,王明上面还有科班出身的董必武挂帅,这《婚姻法》的工作交王明去具体操作,还是可以放心的。
王明是属于学院派的理论家,要办什么事,先得找理论依据,他要求法制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必须很快熟悉这一方面的马列论著;同时,与同志们一条一条地审理中共在战争年代制定过的有关婚姻的法规和条例。中共在夺取全国政权前的20多年里,对婚姻问题向来重视,制定过一系列有关法规条例。这些都成为王明起草新中国婚姻法的基础。同时,也借鉴前苏联、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法》。
据说,初稿是由王明口述的,秘书记录。那天,王明一口气述了17个小时,边述边改,17个小时一气呵成,形成了23000字的初稿,显示了王明的才气。在起草《婚姻法》的工作中,王明是特别“顺”,一是对工作非常投入,二是对中央领导言听计从,表现出很好的合作态度。
历经41稿,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颁布了。 1950年4月1日,在中央人民政府第七次会议上,王明代表法制委员会向会议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并作了“草案”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会议通过这部八章27条的《婚姻法》。
毛泽东主席随即发布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令,《婚姻法》在1950年5月1日起在全国实行。这部《婚姻法》一直使用了30年,到1980年才修改。
这部《婚姻法》,本应该成为王明进入新的政治生命的开端。党的七届二中全会有一个明确的决议,要求王明对自己的错误有一个书面检查,但王明始终没有作出书面检查,他企图以起草《婚姻法》之“功”来抵消错误。但中央不允许,工作是工作,错误是错误,两者不可相抵。七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王明同志的决定》,要求王明对自己的错误“作一次深刻的反省”,在“思想上行动上真正有所改正”。毛泽东在一份指示中写道,“王明的声明书应在11月上旬七届四中全会开会以前写好,并送交政治局”。王明根本就不想回应,一旦要他作检查,他就推说自己有病,要求去前苏联治病。中央政治局很重视,得 到肯定的答复后,批准了王明的赴苏请求。谁知,王明竟一去不复返……
“踏破铁鞋无觅处,得来全不费功夫”!
我感到非常兴奋,这篇文章为我深入采访提供了重要线索。特别是“王明一口气述了十七个小时,边述边改,十七个小时一气呵成,形成了二万三千字的初稿”那段文字,交代得如此之具体,十分难得。只是文中的“据说”两个字,让我有所警惕,“据说”,据谁所说,可信性如何?“十七个小时一气呵成一部二万三千字的法律的初稿”,是否有夸张嫌疑?毕竟是半个世纪以前的事情了,王明已经作古,当时在王明身旁的工作人员都是些什么人?当时为王明做记录的那位秘书是否还健在?凭我的经验,这种事情采访起来是要费一番周折的。
遗憾的是《人民日报》(海外版)发表的这篇文章没有署名,只是注明摘自《信息参考报》。打了一圈电话,北京没有《信息参考报》,最后好不容易在浙江找到了它。又好不容易找到这篇文章的责任编辑,人家告诉我,文章不是他们原发,他们是从《情系中华》杂志上选摘来的。又与《情系中华》杂志联系,一位热情的编辑告诉我作者的姓名和通信地址,我去了两封信,都没有回复。
此事拖延了两个月。
十一月的某一天,我在翻阅《人民日报》(海外版)时,又被一封读者来信所吸引:
《人民日报》(海外版)总编同志:您好!
今年8月25日我阅读了你报〃2001年
8月24日”发表的《毛泽东指定王明起草婚姻
法》一文,后来询问你报一位同志稿件来源,
他又帮助我找到《情系中华》杂志上《毛泽东
指定王明起草婚姻法》的原文。读了这篇稿子
后,我认为文中有一部分是事实,但关于毛泽
东指定王明起草婚姻法部分不是事实。本着
对历史负责的态度,我作为原中央妇委委员、
当时参与起草工作的成员之一,有责任将我
国第一部婚姻法起草过程作出说明,以还历
史本来面目。
对于起草第一部婚姻法,虽然已过去50
多年了,但这部法律的诞生过程,却仍深深留
在我的记忆里。大约是在1948年秋冬,刘少奇
同志在河北平山县西柏坡村,和在该村的中共
中央妇女运动委员会的委员们谈话,布置起草
婚姻法的工作,为建国后颁布法律作准备。当
时,中央妇委副书记邓颖超同志和大部分妇委
委员刚刚从农村开展土地改革回来,深切了解
农村青年男女迫切要求婚姻自由的愿望。党中
央的想法与群众的愿望正相吻合,中央妇委的
同志很乐意地接受了这项任务。
在邓颖超同志主持下,由中央妇委秘书长
帅孟奇同志、委员康克清、杨之华、李培之、我和
曾在上海复旦大学学习法律的王汝琪(即王里)
等同志组成了起草小组,由王汝琪同志执笔,婚
姻法的起草工作就开始了。为了做好婚姻法的起
草工作,当时中央妇委指定几个地方妇联做婚姻
问题专题调查,起草小组当时边调查,边学习,主
要学习了r931年毛泽东亲自签发的《中华苏维
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调查研究了当时解放区群
众的婚姻家庭生活状况、解放区政府颁布的婚姻
条例、实施经验、农民的觉悟程度等等,经过激烈
争论,反复讨论修改。在起草过程中,邓颖超同志
提出了极为宝贵的意见,对婚姻法初稿的拟定,
起了非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