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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节

奇妙的被害者-第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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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当我一走出门外时,就仍将木棒放回原处,因为那时很暗,我看不清楚木棒放在哪一边,我想前后只费时三十分钟左右。
    我拿着手提箱,走到路旁的草堆里想打开来看,可惜不懂开箱的暗号,只好用旁边的大石头猛敲,结果把盖子敲破了,我就拼命寻找写着:“植木寅夫”字样的借据,结果在微弱的光线下被我发现了,我立刻就撕毁它,我为了协助其余的人,也就顺便将五、六张抓起来放在口袋里,同时,我又将破坏的盖子盖好丢在右边的池塘。我把口袋里的借款收据用火柴燃毁。
    后来,手提箱在池塘的泥沼里被人发现,警官从湿透的借款收据中发现尚有我的证件,我大吃一惊。由警察的话里,我想甚兵卫的账簿中有猪木重夫这个人的借款,也许我在黑暗之间把“猪木重夫” 跟“植木寅夫” 弄错了,因为当时我很兴奋。
    当我把一切事情处理完毕后,就返回“万牌庄”,当时四个朋友玩麻将还没有结束,我看了十分钟就发现中田获胜。接着柴田退出,由我参加进来,当时谁也不知道我已经杀过人了,我自己也很镇静的,因为杀死甚兵卫,我也没有任何罪恶感。
    当晚睡得很好,因为借款收据烧毁了,甚兵卫再也看不到了,负债也自然消灭了,我的心情顿然轻松起来。
    次日,因为经营高利贷的山岸甚兵卫被人杀害,在附近引起很大的骚动。但是,谁也不会同情他,反而令人拍手称快,异口同声说他是因果报应。
    两天之后,当我正在店里看电视时,有两位刑警走进来说,他们是调查部派来询问若干参考资料,我若无其事地回答,但是,我也立刻意识到事情恐怕会麻烦。当然杀害甚兵卫是一件坏事,但若一想到他生平的恶绩昭彰,我就毫不隐瞒地回答警察的任何问题了……
    从上述经过看来,这诚然是很单纯的犯罪。不论是公定或私下聘请的辩护人,恐怕无不认为这是无聊的案件,原岛认为充其量是酌情减刑。
    但是,当原岛阅读被告的供述文时,则又发现被告把最先的叙述全部推翻,而坚持自己跟杀害甚兵卫完全无关,以前的自首系受到警察的诱导询问与精神压榨的结果,这真使原岛大吃一惊。
    诸如此类前后矛盾的供案也时有所闻,尤其如杀人案件之类的重刑,就会常常使用这种手段的。
    原岛读过警察的资料后,知道植木寅夫的确有问题,这些供词并没有不对,同时,警察做好的现场勘察亦与自供的内容符合,所以,原岛不以为被告是在警察的强制下产生的自白。
    但是,植木寅夫在推事前面却又有一种新供述。

    3

    我从十月十八日晚上七时左右,就在“万牌庄” 跟中田、前田和西川四个人玩麻将,到九点多钟时就与柴田轮调,情况如前述。我从车站前的公众电话亭里拨电话给山岸甚兵卫,现在因为担保处分的问题要去跟他商量,甚兵卫说起床在家等我,我从公众电话亭走出来到甚兵卫的家里是事实的,但是,这跟上述在警察面前的自白不同。
    我在电话中倒没向对方说身上有二百万元,无奈警察硬说:“如果你在电话中向他说没带钱去,山岸不可能从睡觉中爬起来的,即使要来,也得等到明天才行。如果你带钱去,山岸可能会开门见你。”的确如此,从山岸的性格来看,没有钱怎么会等我去呢?果然如警官所言的情形。
    我在公众电话亭里向甚兵卫说:“我在等待担保的处理了,不过,土地与店铺被拿走的话,我一家生活立刻会陷于绝境,所以,请你为我想想看,关于这一点,我有解决的办法,我想现在去谈谈好吗?”甚兵卫回答:“我也没有意思想要处理你的担保物,但若你不可能还钱的话,那只好迫不得已了,如你有更好的办法,我倒想听一听,我开门等你来。 ”
    我虽然走到甚兵卫的家宅附近,其实,我并非有什么妙策,我只担忧土地、店铺与房子被拿走,目的只想稍为延后而已,因为我在电话里透露过了,如无具体计策,只会使他愤怒而已,所以,我到了他的家门外走来走去,终于又走回来了。
    当我走回来时,麻将尚未终结,我此时的心情倒不在乎别人的胜负,只是一面在生命保险公司的栏杆附近徘徊,一面思考出路,由于乡下的路上无人行走,所以,我没有碰到任何人。
    这样前后费了一小时,我又返回“万牌庄”。四人玩麻将刚好告了一段落,柴田退出后,由我参加进来,因为我没有杀人的情况,四人人都能保证我的态度很镇静,我的妻子也说我当晚睡得很好,因为内心没有烦恼,在疲倦之余就熟睡了。
    以上都是真实情况,至于我谎报犯罪的理由是这样的。
    在警察局里,我最先倒没说自己犯罪,但有一位警察把我叫到调查室说:“你老实说吧,不管你说什么谎,证据都被找到了,我们在一个池塘里找到被你拿走的皮箱,开锁处被你打破了,因为盖子打开来,水就浸进去,我们取出二十二张收据,其中有一张是你的七百七十万元的收据,但是跟死者的账册一核对,却发现不足五张,其中有一张是‘猪木重夫’的,这是在皮箱里找出来的,你在开箱取出收据的时候,因为光线不足,故才将‘植木寅夫’与‘猪木重夫’的名字弄错,因为两人的名字很类似。”
    接着,刑警问我:“你认识附近的中村这个人吗?”我说:“他是我店里的客人,而且他常来店里吃面。”“那么,他当然也认识你的脸貌了?”“认识得很。”我回答说,刑警则很得意地说:“中村当晚九时五分左右,从家里厕所的窗子里看见你曾在甚兵卫的家附近匆匆地走着,但是,你却不曾注意到哩,因为中村曾很清楚地看过你的脸形,这就是一项证言,你逃不了,你还是快说出经过吧。同时我又有手提箱的物证,警察也已经调查过你杀害甚兵卫的动机了。我们十分同情你,你还是招认吧,这样我们可在推事前面请求释放你,你就可以得到不起诉处分,当然你也能早日离开这里回到太太身边去,早日经营你的生意。 ”
    因为我只是在甚兵卫的家前张望,但不管我如何向警察辩论,他们也听不进去。警察跟我约好,只要我提出假的自白状,就可以不起诉处分,我倒认为很恰当,于是我说:“我杀的。 ”
    刑警们非常高兴,一方面让我抽烟,一方面给我吃点心。接着,我就根据他们的指示供述内容,同时在刑警的暗示下写出甚兵卫家庭内的状况。
    因为我也不知道要说什么凶器才好?正在烦恼之际,刑警就说:“用燃烧的东西可以啦,”我说:“我用煤炭杀死甚兵卫,”刑警说:“傻瓜,这种东西怎么能杀人呢?要用长条的东西,从山上捡来的,要像这样长的,”他们又用手表示式样,我终于想起砍断的松木棒:“用木柴吗?”“对了,你用木柴敲山岸的头,把他敲死了,这些木柴放在那儿呢?”刑警问我。
    因为我不知道木柴放在何处?就说:“放在厨房” ,刑警生气地说:“根本没放在那里,放在淋雨的地方,”我说:“放在庭院里的”,刑警说:“答对了”,不过,在自述书上倒没有这样记录起来,他们似乎只写:我知道甚兵卫的庭院堆有燃烧的木柴,我就走到那边用右手拿一根木棒,因为走到房门口时,门刚好打开来,我说:“晚安”后就走进去。感受完全不同,但是,最后的结果大体意思相似,写完自白状之后,他们说:“我们将上述的话速记起来了,你用拇指捺上表示签名。 ”
    关于凶器的问题,刑警曾经带我到甚兵卫的庭院去看堆积的木柴,他一面问我:“使用那一根呢?”因为我实际上没有犯刑,所以,我一时也回答不出来,刑警又说:“不是这一根吗?好好想一想看,”接着就拿一根木棒叫我仔细瞧瞧,从大小方面说,刑警似乎早就注目这根木棒了,“我想就是这一根木棒!”于是,这根木棒就成为正式凶器。当我向刑警说,木棒上没有血迹和毛发时,刑警就说:“死者的伤处没有出血,他的头部光秃秃像花瓶一样,当然没有毛发,这样最好不过了,倘若外出血的话,那么,这根木棒上恐怕就必须涂上相同血型的血液!”当我说:“这根木棒上没有我的指纹啊!”刑警就说:“木棒这样杂乱的树皮上很难留下指纹的。”于是,他就用布把这根木棒包起来当做证据。
    然后,他问:“你跟甚兵卫坐在怎么的位置上呢?你怎样杀他呢?”我迫不得已地说:“右手握着木棒,甚兵卫听我说要偿付二百万元时,就走了出来,接着他一转身的时候,我就脱鞋向他后面走去用木棒敲他的头颅。 ”
    刑警就说:“没有这回事。他走出来迎客,又拿出坐垫让你坐,因为你说要付出二百万元,他准备要拿纸出来包,你就站起来从后面敲打他,这样才不会错的。因为客人来了,他一定会拿出坐垫来。虽然现场没有放置坐垫,那恐怕是你在行凶之后,为了不让人知道有客人来,所以把坐垫挂到墙上吧?”我也只好说果然如此。刑警说:“那么,你就把刚才的情况依照顺序说出来吧!”当然,我也照说一遍。
    其次,刑警问我:“敲打几次呢?”我回答说一次,他说:“不可能只有一次的,哪会一次就能把人打死的呢?到底你打了几次呢? ” 我说:“ 我记不大清楚了,大概有五、六次吧。”刑警很奇怪地说:“打六、七次太多了,如果这样打一定会出血的,大概打三次吧?你既然记不大清楚,那就说打三次好了,”他好像教小孩子那样地告诉我。接着,他好像自言自语地说:“用木棒敲打三次,就可以完成解剖报告书那种伤了。 ”
    最后,我也根据刑警的指示说:我夺去手提箱之后,在路上用石头敲开,从中拿走借款收据,至于:“植木寅夫”与“猪木重夫”的错误,也是刑警教我怎么说的。
    最后,我说往车站方向走,同时把手提箱丢在左边的池塘里去。他说:“不是这样,你再仔细想想看,”因为池塘只有两个,他改正说:“那是右边的池塘。 ”
    如果手提箱拈有真犯人的指纹时,那就可以帮我的忙了。但是,调查员说池塘发现的手提箱沾满泥水,故无法确认指纹,这实在可惜。根据刑警指导下叙述出来的自招,说我很有计划地把手提箱沾上泥水。
    总之,刑警当初对我说:“如果你能自己招认,就会让你赶快回家,并且会向推事要求以下起诉处分,因为我们很同情你的动机,准备尽可能帮你忙,”因为我一心一意想早些回去,所以,我就落入刑警的圈套了。
    虽然我很快地离开警察局,而后被送到拘留所去,但是,刑警却以恐怖的脸对我说:“你在推事面前也得将刚才的话说一遍,如果说错时,那就得被起诉了,同时,你又会被带回到警察局,”
    接着,他又威胁说:“如果你在法院里翻供,我就要设法向你用刑了,你可要记住啦。”
    在推事的调查里,我很害怕地供出在警察局那种不自由下的招供,目的是为了想早些回家,以及获得不起诉处分,结果事与愿违,所以才决心供出真状。
    原岛阅读植木寅夫的新供述以后,暗忖在遭受刑警威胁下的供词里,虽然有些过分的表现,或者也有这种情形的。当他阅读最初那篇供词时,虽也觉得经过很自然,但当他看到新供词时,也觉得不会不对的,因为在刑警界里诚然还有这种坏习俗。虽然不知真象究竟如何,但站在辩护人的立场说,也不能忽视新的供词。
    然而,在推事的起诉状里,则不承认新供词,而采用警察局的自供为真实凭据。
    日本宪法明文规定,凡在强制、拷问或威胁的情况下造成的自供,以及在不当的长期拘留或拘禁之中的自供不能当做证据。
    利用欺骗而得的讯问,或用利益诱导而得到的自供都缺乏信任性,故不容许将它当做惟一的证据来判定犯罪的事实。
    所以,法庭也有许多理由可以主张被告无罪,但在警察局里却有彼威迫的自白,于是,物证或第三者的证言就成为重要的旁证了。如将其性格加以分析的话,则有直接与间接的证据,间接证据也叫情况证据。
    植木寅夫的犯罪情况是:他曾向甚兵卫高利贷借款,后来不但偿还困难,而且当对方要拿他的土地与建筑当担保品时,植木就怀有杀意,这就成为情况证据了。此外,在行凶时间方面也能吻合。他九点多钟离开万牌庄,十点多钟回来,当时玩麻将的中田、前田、西川和柴田,以及“万牌庄”的老板等也可以做证,这也是情况证据与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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