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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节

十年与二十天-第5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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螅�2月9日签署了这份决定。
  由于有了增加钢材分配数额和防止抽调工人的决定,落实1943年的海军舰艇建造和武器生产计划便有了重要的先决条件。但是,随着敌人进攻和防御兵力的不断增长,显而易见,这个计划所确定的舰艇建造数量在将来必定是远远不够的。不但进攻性兵器(潜艇和快艇),而且防御性掩护兵力也面临数量不足的问题。为了保持同以前一样的作战效率,首先必须加强我们的进攻兵器,因为与过去相比,单艘潜艇的击沉敌舰船的效果降低了,要取得以前那样的战果,海上就需要有更多的潜艇。因此必须相应地建造比以前更多的潜艇,而且建造速度要更快。
  快艇的情况也一样。我们占领了极其有利于快艇发动进攻的法国北部的英吉利海峡沿岸。在对面的英国沿岸有定期的护航运输队航行,这些护航运输队把从大西洋驶往大不列颠的商船分散送往各港口,此外沿岸还有英国国内的船舶往来航行。我们的目标是尽可能多地利用快艇对其实施经常性的攻击。然而我们一直只有少量快艇担负这个任务,因为新建的快艇数量很少,无法弥补损失量。因此,根本问题在于提高潜艇和快艇的建造速度。
  在计划加强海军进攻兵器的同时,海战指挥部还对目前的海军装备计划是否足以保证弥补掩护兵力的损失问题进行了调查。如果说当时每月新建的舰艇数量尚可以弥补所遭受的损失的话,那么将来当敌人对我沿岸交通线的袭击不断增加时,是否也能维持上述状况呢?为了在以后条件越来越严重的情况下完成掩护任务,现有的和计划中的掩护兵力的数量是否完全够用呢?
  调查结果是,在各类舰艇中,目前大都是损失数超过了新建舰艇的增长数。用新舰艇来弥补损失,仅靠目前舰艇建造计划是不够的。因此我命令制订一个较大规模的海军舰艇建造计划。
  该计划预定从1943年下半年开始每月建造30艘潜艇,而不是目前的22。5艘。快艇的建造从每年24艘上升到72艘。该计划还包括每年建造18艘鱼雷艇、74艘探雷艇、72艘扫雷艇、300艘巡逻艇和护卫艇、38艘破雷舰和900艘平底渡船。
  该计划在军事上提出的要求与技术和工业能力是一致的。但实现这一计划的首要条件是,海军每月还要增加3万吨钢材,并需调进5。5万名技术工人及分配相应的生产设施。即使这样,分配给海军的钢材也仅占德国总钢产量的8。3%。1943年4月11日,我把这个新计划呈交希特勒,希特勒完全清楚该计划在军事上的必要性,但他却对我说,他认为要从工业部门抽调出这么多的工人是不可能的,把这个庞大的装备计划转交工业部门去实施可能要好些。他认为向军械部长提出的增加钢材分配数额的要求也应同其它战争经济要求协调起来,并认为我应该设法与施佩尔共同找出一种实施我的计划的办法,而没有必要象我所要求的那样把技术工人从他们目前的工厂抽调出来。关于德国的钢产量是否还可增加一些的问题,他答应找施佩尔、勒希林和杜易斯贝格商谈一下。
  希特勒的决定促使我立即着手研究下述现象是否正确:象海军这样一个军种战时其作战舰艇和武器的生产要在自己的装备部门自行解决,但绝大部分的工业力量却又集中在军械部长手里。战时的条件与和平时期相比完全不同。在我与军械部长联系之前,我必须对此得出明确的结论。
  军械部长手中控制了德国整个工业能力的83。3%。海军和空军总共只有剩余的16。7%。当某些工厂遭受损失无法生产时,军械部长可以把生产任务转到其它工厂,而海军正如已经提到的,只有有限的几个固定的工厂和船厂,在遭到意外损失时生产只能处于瘫痪状态。此外,在修复遭到轰炸的工厂企业时,军械部长首先关心的是自己负责的工厂及其生产情况,结果必然导致军械部长和海军之间发生利害冲突。
  经过认真的研究之后,我确信这种现象是不对的,不利于发展海军装备和完成海军任务。在战争中军种是负责打仗的。它应当向军械部长提出自己在军事装备方面的要求,只要国家领导予以批准,军械部长就有责任满足这些要求。而军械部长承担起这个责任后,就应该为海军装备分配所需的人力和物资,并在生产设施遭到破坏时运用他所拥有的较大的机动能力,关心加速海军恢复生产的问题。
  我问施佩尔,是否愿意承担起大力发展海军装备的责任。他研究了我的要求后表示同意只要希特勒能够批准停止部分民用工业的生产就行。为了完成较大规模地发展海军的计划,这样做是必要的,因为不能因海军装备计划的扩大而限制空军和陆军的装备。
  希特勒批准了上述请求。于是我与施佩尔签订了一个海军装备协定,规定施佩尔负责生产海军所需的作战舰艇。为了使计划建造的各型作战舰艇的设计详图一开始就与我们的军事工业能力相适应,我们专门成立了一个“舰艇建造委员会”,由海军总司令部的军官、建筑工人、工业界及军械部的代表组成,由海军总司令任命的一位将军领导。舰艇建造委员会按照军事上的要求确定要建造的作战舰艇型号,进行设计。如果委员会内海军的成员和军械部的成员之间为某些问题争执不下,则由海军总司令最后决定。这样就可以保证由海军来决定建造什么舰艇。
  托普海军少将领导下的舰艇建造委员会对于后来造舰计划的实施发挥了极其有效的作用。实践证明,以后准备担负造舰任务(包括制造武器和主机)的工业界代表也参加这些舰艇的设计过程是完全正确和值得的。为了在技术上实现军事方面的要求,来自工业界的工程师们会经常采用各种海军技术人员所想不到的更新、更切实际的办法。这样,在以后的生产过程中,我们就不必要一再推迟并反复修改计划了。
  我认为成立这样一个由军事、军事技术和工业部门的代表共同组成的装备技术机构不仅在战时很有必要,而且在平时也同样需要。
  1943年3月31日,希特勒批准了海军装备协定。从此,施佩尔负责每月建造40艘潜艇以及该协定中规定数量的快艇和护卫艇。
  在1943年7月22日签订的一个联合决定中,我与施佩尔就贯彻“1943年海军舰艇建造计划”一事在组织上达成了具体的协议。见附件7,本书第480页。从此,总司令部“潜艇”司的任务也就结束了。在由海军自己解决装备问题的时期,由朗格海军少将和克拉岑贝格海军少将领导的潜艇司曾为加速潜艇建造作出了最大的努力。
  为了说明究竟最终应当建造哪种型号的潜艇问题,我还要谈谈在第十五章中已经提到的一种水下高速潜艇的优点。由于存在被敌人发现的危险,这种潜艇需要尽量不浮出水面。读者知道,从1937年以来我们就渴望得到一种由过氧化氢作动力的瓦尔特式潜艇。潜艇司令部多次要求尽快使这种型号投入前线使用。
  为了搞清楚前线何时才能得到瓦尔特式潜艇,1942年11月在我的巴黎指挥所里举行了一次形势讨论会。参加者有瓦尔特教授、海军总司令部设计局的有关专业人员、功勋潜艇设计师许勒尔局长、副局长布勒金以及海军建筑工程主任厄尔夫肯及海军高级建筑顾问瓦思。
  遗憾的是,讨论结果人们一致认为,将瓦尔特式潜艇交付前线使用的条件尚未成熟。在战争最初几年,当所有的建造能力都集中于研制前线所需要的各种试验型潜艇的时候,瓦尔特式潜艇的研制工作进展并不大。因此,1942年11月我们就很难保证瓦尔特式潜艇可以立即投入批量生产,而这又是能否尽快给前线提供大量该型潜艇的首要条件。由于担心敌人即将大力研制反潜武器来对付“水面的潜艇”,因此这次讨论的结果对潜艇部队指挥机关来说是大失所望的。
  于是,许勒尔和布勒金在这次巴黎会议上提议,充分利用现有潜艇中已经经过试验的瓦尔特式潜艇的水下流线型,并把蓄电池的容量扩大一倍,以建造一种水下高速潜艇。他们认为,这种潜艇即使水下速度可能尚达不到瓦尔特式潜艇的速度,但较之迄今为止的所有潜艇来说,速度也将有明显的提高。从相对于敌护航运输队的平均航速来看,这种航速对于潜艇的水下战术使用也足够了。瓦尔特教授还建议,给潜艇安装一种通气装置,利用这种装置潜艇可以在水下航行时吸进柴油机所需要的空气,同时把废气排出水面。有了这种装置,潜艇就不再需要浮出水面去充电。利用这种办法将使现有潜艇拥有较快的水下航速,成为至少能够达到战术要求的“完全的潜艇”。由于大家对动力原理都很熟悉,而且对这些原理又进行过试验,因此这种潜艇要比瓦尔特式潜艇能更快地投入作战使用。
  我非常同意这些建议,并让他们赶快动手设计。瓦尔特教授建议的通气管装置应立即在本土进行实际试验,这种装置后来经过改进,投入作战使用时取名为“通气管”。
  我担任海军总司令后,于1943年6月审查了一种水下高速潜艇的设计图纸。这种1600吨的大型潜艇需要安装双倍蓄电池。这种潜艇水下航速为18节时,续航时间为1。5小时,并能以12至14节的航速持续航行10小时。由于现有的潜艇实际上只能以5…6节的最大水下航速航行,上述水下航速显然是明显的提高了。上述航速对潜艇从水下攻击运输队的战术行动来说是足够的,因为敌人在短时间内尚不可能把它们护航运输队的速度提高到10节以上。上述航速也足以使潜艇从水下摆脱敌人的跟踪。这种潜艇以5节的慢速可航行60小时。同时这种新型潜艇下潜深度也较大,还装备有经过改进的水下音响探测仪。另外,在这一期间,“通气管”的设计、试验都已经完成,可随时交付使用,因此这种潜艇可以在水下充电。
  我决定选择这种潜艇作为“完全的潜艇”,因为这种潜艇较之瓦尔特式潜艇能更快地交付前线使用,而又可不必放弃瓦尔特式潜艇的研制工作,因为仅仅瓦尔特式潜艇的25节水下航速就足以使潜艇战发生彻底的革命性变化。
  我决定继续完成3艘正在进行的瓦尔特式潜艇建造工作,原来决定的1943年开始建造26艘新型瓦尔特式潜艇的计划仍然不变。
  这种“完全的”1600吨的潜艇被命名为XXI型;由于它拥有强有力的电子装备,故也称为电子潜艇。除这种潜艇外,我们又设计了一种较小型的结构形式相同的300吨的潜艇,取名为XXIII型。这种潜艇的水下最高航速达12节,专用于北海紧靠英国沿岸的浅水区和地中海的浅水区作战。
  海军总司令部属下由富克斯海军将军领导的设计局奉命就这两种新型潜艇将在何时大量投入使用、需要耗费多少技术力量、物资和人力等问题作出计划。
  设计局计划先建造2艘XXI型试验艇,1年半完工,经过试验后再投入批量生产。他们认为,新型潜艇如不经过试验就投入批量生产,一旦出事他们将负不起责任。根据该计划,首批2艘潜艇要到1944年底才能建成,这样,1945年之前就无法大规模地建造了,XXI型潜艇最快也要到1946年底才能赴前线作战。同时,该计划还规定,根据希特勒的命令,必须把潜艇建造摆在所有装备计划的首位,并确实保障所需的物资和专业工人。但当时对空袭可能造成的损失没有加以考虑。
  漫长的期限让人无法忍受。我要求军械部长施佩尔制定一个建造新型潜艇的计划。
  施佩尔把马吉鲁斯船厂的总经理、并非造船出身的默克尔先生派到“造船总委员会”担任领导。按照协定规定,该委员会实际上负责海军装备。施佩尔所以挑选了这位优秀的实干家,是因为在他的印象中,一些船厂没有充分采用现代化的生产方法(如传送带流水作业法)。而默克尔建议,建造新型潜艇时不要让各个船厂建造整艇,而应分段建造,到最后阶段再把各段艇体组装的任务交给各船厂。(当时美国造船厂的凯泽也是采用同样方法按造舰计划建造商船的。)这种建造方法的优点是大大节省时间。后来事实证明,采用这种办法成批建造XXI型潜艇只要26…30万个生产小时即可完成,而用以前的办法建造同样大小的潜艇则要耗费46万个生产小时。按照默克尔的计划,第一艘XXI型潜艇在1944年春即可建成。另外,他相信,他能负责使新型潜艇立即投入批量生产。这就是说,从1944年秋开始就能大量生产这种新型潜艇。
  我面临困难的决策。鉴于当时的战争形势,海军设计局所需要的建造时间我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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