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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节

解密中国大案2006-第14节

小说: 解密中国大案2006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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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初,走马上任不久的温梦杰开始施展索贿拳脚。在北京农行与某公司签订一份合同后不久,温梦杰就主动打电话给这家公司的老总,在一两句似是而非的客套话之后,那位老总明白了温梦杰的意思:他要这个项目利润的三分之二!
  简直是敲竹杠啊!第一次合作竟敢如此张开鲸吞之口,那位久经商场的经理也觉得罕逢对手,他为难地说:“这个项目我们本身也没赚多少钱啊,再说,我们拿出几十万给您,公司做账也有困难啊!”
  温梦杰很讲究策略,他不紧不慢地开导说:“你把眼光放远一点嘛,这件事情你答应了呢,我们就是朋友,合同款会很痛快地给你打过来,以后农行有的是业务给你做。”
  温梦杰甚至点拨那位老总说:“发票的事情没有关系,我可以找一家公司签一个分包合同,让另外一家公司开可以做账的发票。”
  为了顺利拿到钱,温梦杰甚至以非常同情的口吻说:“回扣款可以在我们付给你合同款之后给我,而且可以按分期付款的方式分次给付。”
  眼见大权在握的温梦杰如此善解人意,再不答应实在就是榆木疙瘩了,无奈之下,那位经理只好乖乖拿出了他们三分之二的利润。很快,一张40万元的转账支票顺利地转入温梦杰侄子开设的账户中。
  而这只是温梦杰的小试牛刀。
  此后,温梦杰受贿的全是上百万元的大手笔。用类似的方式,在温梦杰的威逼利诱下,一个个业务单位的一笔笔回扣款流进了他个人的腰包。在被温梦杰敲过竹杠的公司中,甚至还包括国内赫赫有名的大公司。
  在事发后法院认定的温梦杰收受商业贿赂事实主要如下:1999年2月至2004年2月期间,温梦杰利用担任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信息电脑中心主任、总经理、科技处处长及北京金信思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主管本单位电子化设备及软件采购、审核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向业务关系单位索取钱款,其中向北京北大青鸟商用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索取人民币255。5万余元;向北京德派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索取人民币279。8万余元;向北京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索取人民币300。5万元;向北京康达联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索取人民币237。78万余元。索取款项共计人民币1073万余元。
  另外,2003年6月至2004年6月期间,温梦杰在采购ATM自动柜员机的过程中,采用欺骗的手段,将本单位公款共计人民币432万余元非法占有。
  6年下来,温梦杰共索取商业贿赂款1073万元,贪污公款432万元。涉案金额竟然达1505万元!有专业人士计算过,温梦杰受贿、贪污数额竟占了北京农行与这些公司所签订合同总额的八分之一!
  谁要堕入钱网,必将落入法网
  与其他贪官不同的是,极具商业意识的温梦杰从业务单位收受的回扣和贪污的钱,并没有挥霍或者转移到境外,而是用这些钱进行房地产投资。温梦杰把贪污和受贿的钱,陆续投入北京最繁华的商圈建外SOHO和阳光100的3套房产里面。
  在温梦杰屡屡得手,收取了大量的回扣的同时,他也为彻底埋葬自己掘下了坟墓。早在2003年12月,北京市农行就曾收到一封匿名检举信,称温梦杰向业务单位索要回扣。为此,主管副行长曾专门找温梦杰谈话,但温梦杰矢口否认,没有承认收受回扣一事。
  2004年6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接到一封举报信,举报温梦杰用巨资购买建外SOHO的商品房,其支出明显超过了合法收入。根据举报线索,办案人员迅速前往北京红石建外房地产公司进行查证。红石公司的财务资料显示:2002年11月温梦杰以其妻的名字购买了建外SOHO上千平方米、价值3400万元的3套预售商品铺面房,到2004年6月底已付款3200余万元。而支付购房款项却来源不一:除了银行贷款、少量现金之外,还有大量支票付款及境外汇款。
  让办案人员纳闷的是,一个银行的处长哪来这么多钱?办案人员决定逐项查清资金来源。在对一笔以吴某名字还房贷100万元的款项进行查证时,通过银行调取录像,侦察员意外地发现交款的是两个人,其中一个戴着眼镜、手拿装满现金手提包的中年男人正是温梦杰!
  检察官们迅速找到温梦杰的妻子,就购买建外SOHO房款一事进行核实。其妻证实,建外SOHO的3000余万元房款主要是温梦杰出的,至于他哪来的钱,她并不清楚。
  2004年7月24日,温梦杰因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在温梦杰被拘捕前,他与妻子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对这3套商品房的最后分配,其中一套价值1600余万元商品房归妻子所有,而这3套房产的房款里,究竟有多少是温梦杰妻子的投入,温梦杰说不清楚。但是,有据可查的是,温梦杰把受贿和贪污的公款,几乎全部投入这3套商品房里了。
  温梦杰被拘捕后,面对如山铁证,他百般开脱自己。他所列举的索要回扣的理由荒唐可笑:一是想从业务单位要回扣,用来稳定技术人员的队伍,提高福利待遇。二是考虑是科技处公司化运作,科技处的人员从公司拿工资、费用的做法在农业银行内部争议很大,不会长久。三是每次各个分行的科技处长会议中,都会讨论如何稳定科技队伍的做法。温梦杰想采用收取回扣的做法,用来稳定科技队伍。还有一个考虑是农行科技处的一些大学生都跳槽了,很可惜,他想把从业务单位要来的回扣,变成一个合理合法的形式,成立一种什么基金,对有贡献的科技人员进行补贴,作为稳定队伍的一个保证。
  温梦杰当然不是活雷锋,如果是为单位谋利益,他何必费那么大的心机?何必要以触犯法律为代价?这些辩解听起来是那么荒唐可笑。
  更可笑的是温梦杰自己认为收受回扣只是“商业惯例”而已,他认为自己拿的不是国家的钱,银行与业务单位签订的合同价格都是在总行规定的允许范围之内的,他要的钱都是供货方的利润的一部分,没有给国家给农行带来损失。温梦杰难道不明白,这已经不是损失的问题,而是犯罪的问题?
  眼看纸里包不住火了,温梦杰还天真地说:“我愿意把向供货方索取的钱款全部退出来。同时我希望司法机关在处理我的问题时考虑到我的贡献,考虑到我拿的业务单位的钱没有给分行造成损失,从轻处理。”
  商业惯例作幌子,难遮受贿贪污罪
  2004年7月24日温梦杰被逮捕,经过10个多月的艰苦奋战后,侦查员终于彻底查证数百笔与购房有关的往来款项。温梦杰共索取贿赂款1073万元、贪污公款432万元的犯罪事实也清晰起来。很快,温梦杰被起诉到了法院。
  2005年10月1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温梦杰仍然进行最后的狡辩,把自己向业务单位索要回扣、贪污说成是想办基金会,为单位职工谋福利,试图减轻自己的罪责。
  在法庭审理中,文质彬彬的温梦杰不停地搓着双手,在被告席上挪动着身体。这位手握大权的处长,多次为自己的敛财行为进行可笑的辩解。
  “我要的这1000多万是利润返还款,没有损害国家利益,更不是为了自己,我是为了单位员工谋福利。”温梦杰说:“金信思创实际上承担了科技处近100名员工的福利、车辆、奖金等开支,月初我要考虑这些人的工资从哪儿出,月底要考虑奖金从哪儿出。”
  在采购电脑等设备的过程中,温梦杰说自己是以金信思创负责人的身份向供货商要了四五次钱,他说供货商之所以愿意给钱,是为了培育市场,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但是,自称是为员工谋福利的温梦杰在拿了钱后,却把钱转入用其妻子名义购买的建外SOHO商品房和阳光100商品房账下。
  好一个一心为职工着想的好领导!好官员!甘愿冒着以身试法的危险,为职工绞尽脑汁“收受”巨额贿赂。当审判长一针见血地问他:“既然是为了职工,那么单位的其他领导知道此事吗?单位如何向你讨回这笔钱呢?”温梦杰想了好一会儿才回答说:“单位没有其他人知道此事。”
  为部下谋福利何必遮遮掩掩?温梦杰的辩解不能获公诉人的认可,因为他如果是代表金信思创向供货商要钱,完全可以在供货商要平账时出具金信思创的发票,而他却私下通过一个朋友的公司出具发票,并给了朋友手续费。公诉人认为,温梦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索取他人财物,贪污公款,已构成受贿罪和贪污罪。
  经过两天的连续审理,法院认定:温梦杰在1999年2月至2004年2月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向业务关系单位索取钱款,共计1073万元。2003年6月至2004年6月间,温梦杰在采购ATM自动柜员机的过程中,采用欺骗的手段,将本单位公款共计人民币432万余元非法占有。并利用这1500万元,以妻子的名义在建外SOHO购买了一套房子。法院认为,被告人温梦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欺骗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亦构成贪污罪。温梦杰所犯受贿罪、贪污罪的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所犯受贿罪的罪行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且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予从重处罚;所犯贪污罪的罪行亦极其严重,本应判处死刑,鉴于所贪污的公款已被追缴,对其所犯贪污罪可不立即执行。
  2005年12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温梦杰贪污、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温梦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判决后,温梦杰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6年7月1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温梦杰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我唯一的错误就是没有很好地保护我自己。”在被宣判死刑后,温梦杰表示要上诉,他仍然坚持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受社会风气和商业惯例的驱使。
  打击商业贿赂,要盯紧实权人物
  温梦杰的发家和破灭史是一部生动的商业贿赂反面教材,它说明:打击商业贿赂,首先要从“实权人物”身上开刀。
  为什么温梦杰能频频从别人的口袋里掏钱?诚如一位私企经理所言:市场竞争太残酷,谁愿意得罪温梦杰这个实权人物呢!很显然,正因为希望得到温梦杰这个“实权人物”的帮助,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大多数生意伙伴才不得不委曲求全,把白花花的银子奉送到温梦杰的手中。
  像温梦杰一样,在医疗、电信、金融、建筑等诸多行业中,也都存在着一些“实权人物”,他们具有几个显著特点。
  第一,“实权人物”官位并不大,但所在岗位却很要害,具有较强的审批权、决定权,在行业内的企业一般得罪不起。温梦杰所在的科技处负责北京农行系统电脑设备、软件的采购,其本人则对上述业务进行审核、管理,岗位着实要害。
  第二,“实权人物”往往负责大额公共资金的投向和兑现,具有较大的财权。温梦杰与供货方签合同一签就是几百万元,在生意伙伴看来,他就是个财神爷。正如一位私企经理所言:“老温每次向我们要钱都是在合同签订后、农行付款前,他就是抓住了我们的心理。”温梦杰正是牢牢抓住了这个财务大权,才能让生意伙伴甘心受其宰割。
  第三,“实权人物”所从事的工作通常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外人难以染指。如温梦杰所在的科技处,负责北京农行系统计算机和网络系统的技术支持,专业性极强,他本人是“海归派”,在专业技术方面是行家里手,领导信任、群众佩服,可也许正因为此,温梦杰的身边少了监督的眼睛,结果是不出事则已,一出事就骇人听闻。而在很多科技领域,我们更屡有耳闻一些技术过硬、思想带病的学科带头人因商业贿赂而倒下。
  在各种监管机制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实权人物”参与市场竞争,必然会导致商业贿赂的发生。因为从客观上说,“实权人物”代表着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事业单位,与一般的市场主体相比,拥有不可比拟的市场资源,很可能成为以逐利为目的的企业的腐蚀对象;从主观上说,“实权人物”可以不计较成本,在招投标以及资金监管等体系不很健全的情况下,他们甚至可以因一己的好恶而舍本逐末、以次充好,因为钱并不是他自家的。
  如此说来,商业贿赂的顽症在“实权人物”的身上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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