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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节

近距离看美国2--总统是靠不住的-第1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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谩骂。指责马歇尔是恶意攻击国务卿。同时,国会果然引起了一次次的争论。争论的内容正是司法分支的独立和权力到底应该到什么程度。 
  我想,这正是一个国家面临的最困难和关键的时刻。定下一个大原则之后,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如果丧失了对于一个原则的分寸和度的把握,很可能同时就丧失了这个原则本身。 
  照说,这个案子是发生在政府的行政分支,与国会没有什么关系。但是,司法分支的权限和独立性问题,一直是国会关注的议题。这个的案子又一次引起了国会对于老问题的讨论,而且国会的讨论是非常激烈的。不少议员认为马歇尔主持的最高法院管过了头,主张推翻有关司法改革的“1801年司法法案”,“把大法官们送回他们的巡回职责中去,使他们没有机会出来误导。” 
  但是也有反对意见的,一个在独立战争中致残的老兵,当时的纽约州州长莫利斯,吃力地撑着他的木腿,神情激动地告诫大家,必须给予司法分支足够的独立性,使之有能力制约立法和行政分支。他尤其指出了对于立法分支监督的重要性,“以防止一些违宪的法律损害宪法。”他在最后几乎是嚷着向在场的议员宣称“你们如果撕去了这份宪法,你们将永无机会再得到另外一份!” 
  在美国,有一个传统做法是很有意思的。那就是,凡是这一类的国会辩论,每个议员的态度不仅在当时是公开的,而且,他的发言将会记录在案,随时备查。任何一个老百姓都可以查到。这样,没有一个观点是在当时就能够一锤定音的。美国人把一切都交给时间,让历史去对一切作出再判定。 
  任何一个历史事件,都会随着岁月沧桑,星换斗移,逐渐脱出历史局限的外壳,显露出它的真实面貌和真实意义。在不同的年代,不同的历史学家会一遍一遍地去写书,去引用这些人物的发言,去重新给它一个新的认识和定位。这时,他们会去美国国会图书馆,免费的,不需要任何介绍信的,查出那些当年历史人物的发言和论断的原件。孰是孰非,也就会越来越清楚地呈现在后代的面前。 
  在美国,没有一个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能够逃脱得了这样一种历史的检验。其关键不仅仅在于政府论坛历史记录的准确和保存,还在于这些记录都是公开的。没有一个历史人物,可以因为他是总统,或者因为他是一个大家公认的英雄,就在历史档案中,隐去或者修改不利于他的形象的某个部分或某些发言,甚至连封存某个部分,想贴上 “不得查阅”的标签,都是做不到的。 
  同样,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除了投票结果之外,也是由所有的大法官,不论对判决持肯定意见的,还是对判决持否定意见的,分别写下一段他的观点,陈述他表决的理由。然后,存档备查。现在,我们坐在家里,就可以通过计算机联网,查到美国历史上所有重要案例中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判词。因此,当岁月拂去历史尘埃之后,他们是历史英雄还是客观上的千古罪人,会突然变得一目了然。 
  例如,在我们参观最高法院陈列室的时候,那里有一部介绍最高法院历史的录像片。该片强调地提到,在南北战争之前三年的1857年,在一个案子里,当时以塔尼首席大法官主持的美国最高法院,就曾经作出了支持奴隶制的恶名昭著的判决。宣称“黑人不是公民”,即使当黑人已经住在非蓄奴的自由州,他们也无法享有任何宪法权利。这个判决成为美国南北战争的一个重要起因之一,也成为在今天人们回顾美国司法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美国,一个或一群历史人物,可以风云一时,权倾一时,但是,他们无法不感觉到历史老人正非常耐心地坐在一边,默默地观看和等候着他们。等着浮华和渲染褪去,等着真实渐渐地裸露,在阳光下烁烁闪亮。 
  这样一种对待历史的传统做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塑造了历史本身。因为,公众人物有没有历史感,这对于他的行为是有影响的。当他感觉到历史目光的逼视,他的言论和行为会更审慎和负责任一些。因为他的一言一行不是被记在纸上,而是被刻在光天化日下永不磨损的碑上。 
  但是,与此同时,在美国,还有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就是他们承认世界上确有 “历史局限性”这么一回事。因此,也就能够以历史眼光看待历史人物,以平静的心情对待历史事件,不给古人扣现代大帽子。我们此后还会不断遇到“历史局限”这样一个字眼。 
  当我们回到1803年的美国国会,首先看到的,大概就是它的历史局限性。最终,在联邦派观点占上风的国会,还是推翻了“1801年的司法法案”。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又必须踏上巡回审理的路途。立法机构甚至还取消了法院的1802年的几次会议,并且规定最高法院的下一次开庭,将在1803年的2月中旬。 
  大法官马歇尔看上去并没有作出抗争,他默默地等到了1803年的2月。这时,他宣布开始这个称之为“玛勃利告麦迪逊”的案子。 
  案子一开始,原告先化了大量时间精力以证明,亚当斯总统确实曾经签过这样一份法官任命书。对此能够提供最确切证词的应该是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先生。但是,首席大法官本人当然不能自己从法官席上跳下来,跑到证人席上同时兼做一个证人。所以,还是费了一番周折。最终,提出决定性证词的居然是马歇尔法官的弟弟。当时马歇尔还是国务卿,他的弟弟当时正巧就在国务卿办公室,亲眼看着这份总统签过字的任命书被封起来,但是没有送出。 
  案情确定之后,法官允许原告律师进行法庭结辩。律师说,事实证明,他的委托人已经被任命为法官。因此,他要求最高法院根据“1789年司法法案”,发出一份强制令,强制现任的国务卿完成他应该完成的“行政动作”,把这份法官任命书送出去。 
  法官希望被告方也出来作个答辩。可是,政府的行政分支却没有一个作为麦迪逊的发言人出来应对。也许,行政分支正等着马歇尔的那张“强制令”? 
  我前面已经说过了,这是在一个二百年前的新国家发生的打官司的故事。当时的美国人也觉得这样的事情很新鲜。“平衡和制约”的原则还只是刚刚实行不久的宪法里的一个理想,是那些建国之父们的一个理性设计。它还远不是今天在美国深入人心,理所当然的一个基本常识。因此,当时一般的美国人,既没有面临“宪法危机”的紧张,也没有建国之父们高瞻远瞩的忧患意识。甚至可以说,大多数人对于这场普通人状告国务卿这样的“民主官司”,只是怀着看热闹的好奇心。他们巴不得看到马歇尔大法官发出这么一张强制令,同时,也巴不得看到国务卿麦迪逊不予理睬。本来么,只有当他们僵到了十字路口上,才有好戏看。 
  1803年的2月24日,美国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在国会那间借来充作法庭的地下室里,宣读了他代表美国最高法院亲自撰写的历史性的判决。今天,我们在现在的美国最高法院大厦的展厅里,可以看到马歇尔的全身塑像。在整个最高法院里,这是唯一的一座全身塑像,凸现了他是公认的美国历史上最重要的首席大法官。在他的黑色塑像后面,还有一块白色大理石的墙面,上面用金字镌刻着马歇尔大法官在各个不同时期,在不同的案子里写下的最重要判词,一共只选了短短的五条。其中第一条,就是摘自在这一天,1803年2月24日,他在“玛勃利告麦迪逊”案子中,宣读的判词。 
  马歇尔大法官把这个案子划分为三个不同的问题。第一个问题是,被告是否有权得到这张任命书?他的给出判定是肯定的。因为他的任命是在新的总统上任之前,所以老总统签过字的任命就是合法任命。 
  于是,引出了第二个问题,既然原告的权利受到了损害,这个国家是否应该予以补救?对此,马歇尔大法官说,“由法律保护每个个人的权利,就是公民自由的根本所在。不论他受到的是什么样的伤害,政府的首要职责之一,就是提供这样的保护。”即使官位高至国务卿,也不能侵犯他人权利。如果他试图这样做,他就必须准备站到法庭的被告席上。马歇尔大法官宣布,因此,法庭有权接受此案,他同意强制令是妥当的。 
  但是,这里还有第三个问题,最高法院就应该发出这个强制令吗?马歇尔大法官指出,宪法规定,只有在涉及外国使节和州为当事方的案子,最高法院才有最初审理权,其余的案子最高法院只有受理上诉权。所以,原告虽然在理,可是他是走错法庭了。他应该先上低级法院去告。 
  那么,不是有那个国会通过的“1789年司法法案第十三条“吗?不是根据这条最高法院就有了直接发强制令的权力,原告不是就奔着这条来的吗?马歇尔大法官解释说,这个“第十三条”,给予最高法院超越了宪法规定权限的额外权力,因此,他不能同意。 
  马歇尔进一步阐明了自己的观点。就是,美国政府各个分支的权力都是有限的。这个限度以宪法为准。任何违背宪法原则的法令都必须取消。据此,他宣布,“1789年司法法案第十三条”因违宪而取消。接着,他念了那句历史性的判词,就是今天的最高法院用金字刻在大理石上的那句话: 
  “必须强调,认定什么是合法,这是司法分支的职责范围。”也就是说,马歇尔大法官通过这个案子的判词,清楚地表达了两个最基本的概念,也是向美国政府的另外两个分支,分别传达了两个明确的概念。 
  首先是,他向政府的行政分支宣告,司法机构有权监督和判定他们的行为是不是合法,如果司法机构认定他们是在“执法犯法”,有权按照法律予以制裁。 
  其次,他向政府的立法分支宣告,不仅宪法高于其它所有的法律法令,而且,“认定法律本身是否合法”这样一个“法律鉴定权”与立法机构无关。立法机构不得随意立法。 
  从此,美国“收银机”增加了至关重要的一个制动开关。最高法院有了“司法复审权”。这使得美国的司法机构第一次明确独立于政府的另外两个分支,也因此历史性地确立了最高法院的地位。从此大家清楚地意识到,给鸡毛小案断是非,并不是美国最高法院的职责,最高法院不是一个放大了的地方法院。最高法院的职责是解释法律和判定法律,是从司法的角度对政府的另外两个分支进行制约。这就是“司法复审”的意义所在。 
  马歇尔大法官完全理性的思维和判定,终于不仅被原告玛勃利所接受,更重要的是,这一切也被政府的另外两个分支所接受了。也许,马歇尔的判词首先是从取消最高法院的违宪权力开始,也就是说,他是先从自己身上开刀,令人信服。也许,如现在有些学者的猜测,是由于这个判决没有当场给国务卿开出强制令,原告玛勃利也因为法官任命书的任期已经过去多半,决定放弃起诉,使得行政分支没有给逼急,而比较容易接受这样的结果。 
  也许这样的推论都有道理。但是,我也相信,这和当时行政分支的主管以及国会大多数议员,在理性之下的权力退让,是不可分割的。这种退让建立在这样一种共识之上,就是大家必须合力建立一个“分权的,制约的,平衡的政府”。有了这种共识,才可能在权力问题上产生妥协和退让。而这种妥协和退让并不是从这个时候才有,当初的制宪会议,就是依靠这样的理性精神才得以成功的。 
  这种理性的精神又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基础上,就是,这些分据于政府权力不同分支的当权者,他们确有观点的不同,这种不同观点所产生的争执和冲突,有时甚至表现得十分感性和冲动,激烈和过火。然而,这里没有充斥私欲私利的权力斗争。 
  不论是联邦派还是反联邦派,不论他们主张的是加强联邦政府的权力,还是加强各州的自治权,他们不是为了增加个人手中的权力。这对于一个建国初期的国家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我们已经看到,即使在宪法建立之后,整个机制还需要在实践中修补和完善,还需要一个正反馈的几度循环。如果在这个关键的时候,权力的欲望已经淹没了理想的追求和理性的精神,那么,权力斗争的恶性循环会很快摧毁一个尚不完善的制度,剩下来的只能是一场在虚假理想旗帜之下的争权混战。一切的一切,都会随之扭曲,最终成为这场混战的陪葬品。 
  从上封信讲的“水门故事”,你已经看到了。美国的建国者们对于“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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