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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节

国际经济与贸易--理论·政策·实务·案例-第69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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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贸易壁垒。

    4。物种壁垒

    物种壁垒是借口保护植物种源权利(一种知识产权)而在农产品贸易领域构筑的一种新型贸易壁垒。例如,随着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国外转移,日本有大量的农作物种子、种苗改良品种以各种方式带到国外进行大规模生产、种植,并在收获后将产品返销到日本市场。2003年7月8日,日本以侵害了植物新品种相关权利,对日本从业者造成冲击为由,通过了《种苗法修正案》。该法规定:未缴纳专利费,擅自利用日本植物种源生产或改良农产品的,个人侵权者被处以30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法人企业侵权的,最高可处以1亿日元的罚金。

    近年来,在中日农产品贸易中,中国大部分农产品出口企业为了适应日本方面对进口产品的苛刻要求,出口日本的不少蔬菜、水果、食用菌等是从日本引进种苗直接种植或经过改良种植。日本《种苗修正案》的实施必将对中国农产品出口带来巨大的损失。

【案例与实践】美、日、欧围绕汽车的绿色壁垒展开论争() 
最近,在美国,西欧主要国家以及日本之间,又展开了建立汽车贸易壁垒的新较量,这标志着世界汽车三大市场之间的贸易摩擦又将升级。由于日本轿车在美国和欧洲市场上长期受到顾客的欢迎,日本轿车在美欧市场的份额是美欧企业在日本市场份额的几倍。欧盟试图通过制定和实施新的汽车排放标准来限制日本汽车在欧洲市场的增长。新的环境保护标准要求,到2008年。欧洲市场销售的所有轿车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要比1995年下降25%,这无疑是冲着日本和韩国企业而来的。对此,韩国的汽车企业认为“在技术上难以达到”而反对;日本汽车工业协会则表示“与欧洲企业共同努力”,但是不明确表示保证届时达标。欧盟准备在各成员国一致通过新的排放标准之前,先拿日本和韩国企业开刀,即首先强制要求日韩企业先达标,否则不能向欧洲市场出口。

    据分析,由于在欧洲市场上,从日本进口的轿车以高级休闲车和大型轿车为主,其平均的二氧化碳排放水平比欧洲当地生产的车要高出近10%。若要达标,日本车就要平均减少31%以上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日本政府也不甘示弱,在1999年3月19日,日本政府与欧盟就汽车废气排放标准谈判破裂后,日本立即采取了针锋相对的策略:实施“歧视性”的《节能修正法》新法案。在1999年4月1日实施的该法案规定,到2010年,在日本市场上销售的不同质量和用途的汽车,必须达到相应的节能标准,以减少汽车的废气排放。具体规定是:两人(按110千克计)乘坐时总质量在1000千克以下的汽油轿车,到2010年要比1995年的相当车型节能17。7%;同期1000—1249千克的轿车,要节能25。7%;1250—1499千克的轿车要实现30%以上的节能;1500—1749千克及以上的轿车,到2010年要比1995年分别实现节能24%和9。7%。由于美国和欧洲生产的轿车在日本市场有近90%属于1250千克以上的范围,即几乎所有的美欧轿车都要在日本市场上受到更加严格的节能要求;而日本车在国内市场由于主要是轻型和微型车,因此受此修正法案的影响就没有外国企业那样大。为此,美国政府向世贸组织提交了一份意见书,该意见书指出,日本单方面提高汽车节能标准是直接阻碍国外汽车进口的不正当行为,要求世贸组织正式调查。

    【案例思考】美、日、欧汽车的“绿色壁垒”论争的原因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思考与练习】

    1。简要说明非关税壁垒的含义、特点与趋势。

    2。回答进口配额制的含义及其分类。

    3。何谓“自愿”出口限制?其性质和形式是什么?

    4。回答进口许可证制、外汇管制、进口押金制度、最低限价、国内税、进出口的国家垄断、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的概念。

    5。简要说明农业的特殊保护措施。

    6。试说明原产地概念和原产地规则。

    7。如何判定倾销成立?反倾销的三个条件是什么?

    8。什么是黄箱、绿箱和蓝箱政策?

    9。分析技术壁垒的形式和特点。

17。1 贸易救济措施() 
【引子】据中国海关统计,自2001年底加入WTO以来,中国的对外贸易已连续六年以20%以上的速度增长,2007年的对外贸易总值首次突破2万亿美元,比2001年总值增长了4。26倍。但与此同时,中国对外贸易顺差的增速远远超过了贸易总值的增速,2007年的贸易顺差额比2001年增长了11。6倍。外贸顺差增长过快,加剧了中国与主要贸易伙伴如欧盟及美国的贸易摩擦。欧盟在2007年已多次表态希望中国加快人民币的升值步伐,以减少中欧之间的贸易顺差;美国国会则在2007年中提出了50多项对华贸易保护议案,尽管这些议案大都由于美国政府的反对而未能变为法律,但仍增加了两国贸易关系的紧张气氛。过大的贸易顺差也加剧了中国国内流动性过剩的状况,增加了经济过热及通货膨胀的风险。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都属于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控制进口的合法手段,为了阻挡外国商品的冲击,欧美国家不断强化其反倾销立法,软化与降低反倾销的构成要件,扩大反倾销调查的范围,提高反倾销税税率,运用这种“合法手段”堂而皇之地推行其贸易保护主义政策。

    17。1。1相机保护措施

    相机保护措施(CameraProtectiveMeasures),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使用的某些紧急保护措施或停止履行现有协议中的正常义务,以保护本国某些更加重要的利益。

    WTO允许使用的相机保护措施主要包括:反倾销、反补贴、紧急保障措施,以及为了国际收支平衡、保护幼稚产业、维护国家安全等实施的暂时性贸易保护政策。

    随着贸易保护主义的盛行,贸易救济措施或相机保护措施有日益严重的态势。

    17。1。2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SafeguardMeasures),是指成员方在进口激增,并对其国内相关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采取进口限制的措施。

    实施保障措施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第一,某项产品的进口激增;第二,进口激增是由于不可预见的情况和成员方履行世界贸易组织义务的结果;第三,进口激增对国内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保障措施在性质上完全不同于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针对的是公平贸易条件下的进口产品激增;而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针对的是不公平贸易。

    【相关链接】WTO裁决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欧盟和中国胜诉

    2002年3月美国宣布将启动钢铁保障措施201条款后,引来世界范围内的强烈不满。中国和欧盟、日本、韩国、瑞士和挪威等六方,于3月11日和12日在日内瓦就美国“201钢铁保障措施”问题与美方进行磋商,要求美国立即终止限制钢铁产品进口的保护主义措施。在措施中,六方均对美国违背WTO有关规定、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措施表示遗憾,要求美国立即终止该措施。中国代表团还就涉及中国实质利益的问题重点阐述了中方立场,并声明将保留在WTO有关协定条款下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权利。中国政府根据WTO保障措施的有关规定,于3月14日向WTO提出就美“201钢铁保障措施”案与美国进行磋商。鉴于中国政府已根据WTO的有关规定与美就有关问题进行了保障措施和争端解决机制下的正式双边磋商,但美方未对中方提出的关于补偿、排除等要求给予明确答复,按照WTO相关程序规定,我驻WTO代表团于5月17日(日内瓦)时间向WTO货物贸易理事会递交了中国对美部分产品中止减让产品清单,清单中包括自美进口的部分废纸、豆油和电动压缩机。中国将在WTO争端解决机构最终裁决美国201钢铁保障措施违反WTO有关协议后,对来自美国的上述产品加征24%的附加关税,加征后的关税额为9400万美元。

    美国当地时间12月4日,美国总统布什宣布取消从2002年3月开始实施的钢铁保障措施关税,同时宣布将继续通过进口许可证和反倾销等措施监督进口钢材。

    链接思考:这个案件中,欧盟和中国的胜诉对我们有什么启示?

17。2 补贴与反补贴() 
17。2。1补贴

    1。补贴的含义与分类

    根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定义如下:补贴(Subsidy),是指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捐助以及对收入或价格的支持。

    补贴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政府直接转让资金,如赠与、贷款、资产注入;政府潜在的资金或债务的直接转移,如贷款担保。(2)本应征收的政府税收的豁免或未予征收,如税额减免之类的财政鼓励。(3)政府不是提供一般的基础设施,而是商品和服务,或收购产品。(4)政府通过向基金机构支付,或向私人机构担保或指示它们行使上述三项列举的一种或多种通常应由政府执行的功能,这种行为与通常的政府从事的行为没有实质上的差别。(5)任何其他形式对收入或价格的支持。

    在当今的国际贸易中,国家政府越来越多的干预形式是补贴。补贴的结果是降低了企业的出口成本,使企业能够在较低的价格下出口更多数量的产品。但会对进口国的同类企业或产品造成伤害。

    按照补贴的目的可以将其分为生产补贴和出口补贴两种。这是最基本的补贴形式。生产补贴是指产品无论出口与否,都给予生产这种产品的工业部门补贴。它可以起到与关税相同的作用与影响。出口补贴,又称出口津贴,是一国政府为了降低商品的价格,加强其在国外市场上的竞争力,在出口某种商品时给予出口厂商现金补贴或财政上的优惠待遇。通过这种方式,可以降低出口商品的成本或价格,提高它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出口补贴也分从量补贴(每单位补贴一个固定数额)和从价补贴(出口价值的一个比例)。

    按照补贴起作用的方式可以将其分为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直接补贴即政府直接给予的具有对价格直接影响的补贴,如价格支持、税收优惠等。间接补贴即政府给予的具有对成本直接影响的补贴,如资金优惠、运输优惠、融资优惠等。

    2。相关概念

    实践中,为了更好地理解和使用补贴手段,还应该明确以下几个相关概念(GATT在乌拉圭回合中的分类):

    (1)特殊补贴。特殊补贴实际是指一国政府实施的有选择性的、有差别的或带有歧视性的补贴,它不符合世界贸易的基本原则,所以经常受到责难与约束。

    它的判断标准如下:①授予当局或它依据的法律明显的只允许某些企业可取得政府的补贴;②授予当局或法律对获得补贴的资格和数额规定了客观的标准或条件,如能严格遵守这些标准或条件,并且一旦符合便能自动获得补贴,该补贴即不是特殊补贴;③由数量有限的特定企业使用的补贴计划,由特定企业为主支配使用的补贴,向特定企业提供比例不等的大量补贴,补贴授予当局以任意的方式作出授予补贴的决定;④在指定的地理区域内只提供给某些当地区域使用的补贴;⑤出口补贴;⑥对使用国产品进行补贴。

    (2)禁止的补贴。又称“红区”,它明显违背世界贸易的基本原则,所以世界贸易组织协议要求各国不应允许,也不应维持这类补贴。它包括在法律和事实上与出口相联系的补贴和只与使用国产商品相联系的补贴,即出口补贴和国内含量补贴。

    (3)可申诉的补贴。又称“黄区”,即以上所述的各类补贴。它要具备两个条件:①它必须是特殊补贴;②它对其他成员国的利益造成了不利的影响。

    (4)不能申诉的补贴。又称“绿区”,其范围如下:①不属特殊补贴的补贴,即具有普遍性的补贴;②在订立合同的基础上,扶持企业的科研活动、更高水平的教育或建立科研设施;③扶持落后地区;④为适应新的环境保护要求扶持改进现有设备。

    尽管根据国际协定出口补贴不合法,但许多国家仍以隐蔽的或不很隐蔽的形式提供这种补贴。例如,所有主要的发达国家都给外国购买者以低息贷款,使其具有购买能力。这种贷款是通过政府的代理机构进行的,例如美国是通过其进出口银行进行的,这些低息贷款占到美国出口额的5%,在日本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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